招标
厦门公物-公开招标-GW2024-SH857-厦门市税务局机关物业管理服务、第三税务分局物业管理服务、厦门市税务局机关维序服务-采购公告
金额
1312.41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4/12/05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w2024-sh857
预算金额1312.41万元
招标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招标联系人郭先生0592-5319873
招标代理机构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黄龙华0592-2279310
标书截止时间2024/12/19
投标截止时间2024/12/26
公告正文
项目概况
厦门市税务局机关物业管理服务、第三税务分局物业管理服务、厦门市税务局机关维序服务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公e采电子招标采购服务平台(网址www.xmzfcg.com)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2月2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W2024-SH857
项目名称:厦门市税务局机关物业管理服务、第三税务分局物业管理服务、厦门市税务局机关维序服务
预算金额:1942.02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包1:厦门市税务局机关物业管理服务,1项,预算金额:1312.41万元;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物业管理服务,1项,预算金额:279万元。
采购包2:厦门市税务局机关维序服务,1项,预算金额:350.61万元。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件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预留不少于60%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并允许投标人可中标后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
1、投标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否则投标无效:
(1)本项目服务部分由中小企业承接,则应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且小微企业承接部分的金额占比需达到60%。②若投标人为小微企业,则可以自己单独投标即可。
(2)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承接企业虽然自身是中小企业,但其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则视为不属于中小企业。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即可。
5、注意事项:
(1)请投标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对企业规模进行认定。
(2)投标人需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标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6、本项目类别:服务类。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物业管理。请供应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对企业规模进行认定。
包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投标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否则投标无效:
(1)本项目服务部分由中小企业承接,①若投标人为中型企业,则应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且小微企业承接部分的金额占比需达到60%。②若投标人为小微企业,则可以自己单独投标即可。
(2)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承接企业虽然自身是中小企业,但其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则视为不属于中小企业。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即可。
5、注意事项:
(1)请投标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对企业规模进行认定。
(2)投标人需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标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6、本项目类别:服务类。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请供应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对企业规模进行认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件2:投标人应具备公安机关批准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备案证明,须提供有效证书或证明扫描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12月05日 至 2024年12月19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公e采电子招标采购服务平台(网址www.xmzfcg.com)
方式:在线报名:通过公e采电子招标采购服务平台(网址www.xmzfcg.com)在线获取
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12月2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通过公E采电子交易平台/厦门采购招标网在线投标(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平台,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公E采交易平台开标厅2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般资格条款:
一、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二)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扫描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开标时间在1-6月份的也可提供上上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扫描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扫描件。
(三)投标人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扫描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扫描件。b.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投标人,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c.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投标人,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四)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扫描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扫描件。b.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投标人,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c.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五)投标人应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已届满);
注:“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例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受到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联合体成员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重大违法记录。资格审查小组将在资格评审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search/cr/)获取投标人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中存在参加本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
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有):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无需提供本授权书。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详见招标文件。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地址:厦门市鹭江道318号鹭滨大厦
联系方式:郭先生,0592-53198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21楼D单元
联系方式:黄龙华、黄丽萍,0592-2279310、223302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龙华、黄丽萍
电 话: 0592-2279310、2233021
厦门市税务局机关物业管理服务、第三税务分局物业管理服务、厦门市税务局机关维序服务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公e采电子招标采购服务平台(网址www.xmzfcg.com)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2月2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GW2024-SH857
项目名称:厦门市税务局机关物业管理服务、第三税务分局物业管理服务、厦门市税务局机关维序服务
预算金额:1942.02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采购包1:厦门市税务局机关物业管理服务,1项,预算金额:1312.41万元;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物业管理服务,1项,预算金额:279万元。
采购包2:厦门市税务局机关维序服务,1项,预算金额:350.61万元。
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包件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且预留不少于60%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并允许投标人可中标后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
1、投标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否则投标无效:
(1)本项目服务部分由中小企业承接,则应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且小微企业承接部分的金额占比需达到60%。②若投标人为小微企业,则可以自己单独投标即可。
(2)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承接企业虽然自身是中小企业,但其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则视为不属于中小企业。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即可。
5、注意事项:
(1)请投标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对企业规模进行认定。
(2)投标人需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标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6、本项目类别:服务类。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物业管理。请供应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对企业规模进行认定。
包件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1、投标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否则投标无效:
(1)本项目服务部分由中小企业承接,①若投标人为中型企业,则应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且小微企业承接部分的金额占比需达到60%。②若投标人为小微企业,则可以自己单独投标即可。
(2)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指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3)承接企业虽然自身是中小企业,但其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则视为不属于中小企业。
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若承接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4、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若承接企业为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可不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即可。
5、注意事项:
(1)请投标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对企业规模进行认定。
(2)投标人需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中标结果将同时公告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6、本项目类别:服务类。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请供应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对企业规模进行认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包件2:投标人应具备公安机关批准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备案证明,须提供有效证书或证明扫描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12月05日 至 2024年12月19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公e采电子招标采购服务平台(网址www.xmzfcg.com)
方式:在线报名:通过公e采电子招标采购服务平台(网址www.xmzfcg.com)在线获取
售价:¥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12月2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4年12月26日 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文件递交方式:通过公E采电子交易平台/厦门采购招标网在线投标(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平台,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开标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公E采交易平台开标厅2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般资格条款:
一、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二)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人提供的财务报告扫描件(成立年限按照投标截止时间推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提供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开标时间在1-6月份的也可提供上上年度)的年度财务报告。b.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提供该半年度中任一季度的季度财务报告或该半年度的半年度财务报告。c.无法按照以上a、b项规定提供财务报告扫描件的投标人(包括但不限于:成立年限满1年及以上的投标人、成立年限满半年但不足1年的投标人、成立年限不足半年的投标人),应选择提供资信证明扫描件。
(三)投标人提供的税收缴纳凭据扫描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税收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税收缴纳凭据扫描件。b.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投标人,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c.若为依法免税范围的投标人,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四)投标人提供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扫描件应符合下列规定:a.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据扫描件。b.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成立的投标人,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c.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
(五)投标人应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
(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或者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已届满);
注:“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例如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受到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且相关信用惩戒期限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联合体成员存在重大违法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重大违法记录。资格审查小组将在资格评审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search/cr/)获取投标人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信用信息查询结果中存在参加本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投标人,其投标无效。
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件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有):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无需提供本授权书。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详见招标文件。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地址:厦门市鹭江道318号鹭滨大厦
联系方式:郭先生,0592-531987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厦门市公物采购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光大银行大厦21楼D单元
联系方式:黄龙华、黄丽萍,0592-2279310、223302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黄龙华、黄丽萍
电 话: 0592-2279310、223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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