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A5-1-123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9/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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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宁波永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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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A5-1-1/2/3地块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盛莫路地铁站西侧,地块南侧为金兰街,东侧为规划北嘉善路,西侧为规划莘苑路,北侧为闲置空地。地块红线面积为31591m2(中心纬度:29.860305°北,中心经度:121.629302°东)。本地块历史上为农田,1993年1月1日,年邱二村村委会成立宁波引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本地块区域开发建设为工业用地,1997年5月26日,引发公司因故注销,邱二村委托银行对土地和厂房进行拍卖,由个人(殷吉文)拍得,1997年6月8日后,地块内闲置厂房陆续租赁给宁波鄞州创兴压铸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德大针织有限公司、宁波兴达石业有限公司、三思精密厂、宁波市鄞州天成汽车配件厂、宁波市鄞州荣升彩印厂、宁波市鄞州昌成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生产或销售使用,2016年该区域进行征收,地块内各企业停产搬迁,其中宁波鄞州创兴压铸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德大针织有限公司、宁波兴达石业有限公司、三思精密厂、荣升彩印厂于2017年进行拆除,昌成电动车于2018年进行拆除,天成汽车配件厂于2021年开始拆除,至2024年7月20日完全拆除,目前地块内建筑已经拆除完毕,调查地块内已基本平整,处于待开发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土壤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专题座谈会纪要的函》,农用地、未利用和建设用地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发布的《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A5/A6#区块)批前公示》,本地块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属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所列的居住用地(07)中的城镇住宅用地(0701)中的二类城镇住宅用地(070102),为《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中的甲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附录1“甲类、乙类地块污染调查启动条件对照表”, 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A5-1-1/2/3地块红线面积为31591m2,历史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转变为居住用地时,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和土地出让工作要求,为保障地块开发利用中的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受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宁波永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等相关技术导则对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A5-1-1/2/3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编制完成《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A5-1-1/2/3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参与单位、主要关注内容及调查结论如下:

1、参与单位

业主单位:宁波东部新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报告编制单位:宁波永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采样单位:浙江清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钻探单位:上海石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浙江清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宁波新节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质控单位:宁波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采样检测主要工作内容

2020年12月,中国科学院宁波城市环境观测研究站针对A5-1-1、A5-1-2地块制定采样分析工作计划,2020年12月14日完成第一次土壤采样工作,采集土壤点位15个(S1-S9、S16-S20、SA);2020年12月16日完成第一次地下水、地表水和底泥采样工作,采集地下水点位4个(W1-W3、WA),底泥点位1个(DS),地表水点位1个(DW),2021年2月20日完成土壤补充采样工作,采集土壤点位3个(BS1-BS3),2021年2月22日完成地下水补充采样工作,采集地下水点位2(BW1-BW2)个。

2024年8月8日,由于规划调整,原A5-1-1、A5-1-2、A5-1-3地块合并为A5-1-1/2/3地块,针对A5-1-1/2/3地块原未调查区域,我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制定采样分析工作计划,2024年8月15日完成地块土壤采样工作,采集土壤点位6个(S1-S6),2024年8月19日完成地下水采样工作,采集地下水点位3个(W1-W3)。

地块共设置20个土壤采样点位和8个地下水采样点位,1个地表水和底泥采样点位,并在北侧地块红线外原有厂房区域设置3个土壤表层土采样点位,在地块东南侧设置1个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点,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2月22日共计采集土壤样本68个(含7个质控样本和4个对照点),采集地下水样本8个(含2个质控样本和1个对照点),采集地表水1个,采集底泥1个;2024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9日共计采集土壤样本27个(含3个质控样本),采集地下水样本4个(含1个质控样本)。

3、检测指标

土壤、底泥样品检测项目:pH值、《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表一45项基本项目,石油烃(C10-C40)。

地表水、地下水样品检测项目:pH值、《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表一45项基本项目,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4、土层分布及地下水流向

根据近期的现场钻孔记录描述,地块大致分为以下3层:表层为杂填土,灰褐,稍密,稍湿,无异味,含碎石,层厚为1.0-1.8m;第二层为粉质粘土,褐黄色,湿,可塑,无异味,层厚为1.1-1.8m;第三层为淤泥质粉质粘土,灰色,很湿,软塑,无异味,钻进层厚为2.8-3.6m。

根据近期的地下水建井洗井记录,本地块地下水水位埋深为1.59~1.88m,水位高程为13.53~13.87m。根据surfer模拟结果地下水流向在地块内大致表现为自东南向西北方向流。

5、调查报告主要结论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检测土壤污染物48项,检出土壤污染物19项(分别为镉、铜、镍、铅、砷、汞、六价铬、锌、总铬、甲苯、三氯甲烷、䓛、二苯并[a,h]蒽、苯并[a]芘、苯并[a]蒽、茚并[1,2,3-cd]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石油烃(C10-C40))。其中镉、铜、镍、铅、砷、汞、甲苯、三氯甲烷、䓛、二苯并[a,h]蒽、苯并[a]芘、苯并[a]蒽、茚并[1,2,3-cd]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石油烃(C10-C40)对照《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各区域采样检测结果均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锌、总铬对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各区域采样检测结果均未超过敏感用地筛选值。所有未检出指标检出限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一类用地筛选值。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检测地下水污染物48项,检出地下水污染物11项(分别为铅、镉、砷、镍、汞、䓛、二苯并[a,h]蒽、苯并[a]蒽、苯并[b]荧蒽、萘、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对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等相关标准,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等相关标准,所有未检出指标检出限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等相关标准。

本次调查实验室间质控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选取《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管制值为土壤密码平行样比对分析结果评价依据,选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下水质量Ⅲ类标准限值为地下水密码平行样比对分析结果评价依据,实验室间质控检测结果均满足相关限值,本次调查满足质控要求。

综上,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相关导则开展,通过对东部新城核心区以东片区A5-1-1/2/3地块开展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根据土壤及地下水检测报告结果显示:

本项目调查范围内土壤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筛选值,地下水检测指标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等相关标准。调查结果显示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符合地块后续规划使用要求,无需进行下一步的详细采样调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该地块可作为居住用地(R2)开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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