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合肥市轨道交通2号线南岗车辆段架修能力建设配套工程施工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S3401110849005385001001)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2/12/0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南岗车辆段架修能力建设配套
工程招标
2022BFFGZ02791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单位章)
日 期: 2022 年 12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23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24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25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26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27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28
第三章 评标办法..................................................................................................................................... 49
评标方法.............................................................................................................................................57评审标准.............................................................................................................................................57评标程序.............................................................................................................................................58评标结果.............................................................................................................................................6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72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72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76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13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91
第六章 图 纸....................................................................................................................................... 19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98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05
投标文件(商务文件)....................................................................................................................... 206
投标文件(报价文件)....................................................................................................................... 227
投标文件(技术文件)....................................................................................................................... 244
2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南岗车辆段架修能力建设配套
工程施工招标公告(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条件
1.1 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南岗车辆段架修能力建设配套工程 1.2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市财政局
1.3 批文名称及编号:合财债<2020>1455 号、关于轨道交通 2 号线车辆架修项 目的意见
1.4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5 项目业主: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1.6 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7 项目出资比例:100%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项目名称: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南岗车辆段架修能力建设配套工程 2.2 招标项目编号:2022BFFGZ02791
2.3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一个标段
2.4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2BFFGZ02791
2.5 建设地点:合肥市
2.6 建设规模:合肥市轨道交通南岗车辆段检修主厂房。
2.7 合同估算价:1550.00 万元
2.8 计划工期:181 日历天;
2.9 招标范围:本项目为合肥市轨道交通南岗车辆段检修主厂房厂房土建改造 项目,本次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对静调库、定临修库、大部件检修区(含牵引
电机、辅机、制动电阻、受电弓检修区)、车体间、转向架检修区、轮对检修区
等进行需求改造,包括内墙改造、新建清洗区、电子间及制动间改造、部分围栏
拆除、工艺轨道铺设、原构架清洗区拆除、新建同温组装间、设备及房间(区域)
基础改造、物料存放间改造、配电箱改造、供配电管路埋设、线缆敷设、轨缝填
3
充、供气管路改造敷设、部分房间及设备拆除、库门改造、地面改造及恢复、二
楼辅房改造等。具体详见招标文件、补疑、工程量清单、图纸等。
2.10 项目类别: 工程施工
2.11 其他:无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2 投标人业绩要求:无。
3.3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 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
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
3.4 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拟委任项目 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800 万元 的厂房工程施工业绩。
(2)自 2017 年 1 月 1 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以来,投标人拟委任项目 经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备单个合同中轨道铺设长度不低于 200 米的工程施工业绩。
备注:①以上业绩要求可不限于在同一合同中体现。②此项目经理业绩须为
项目经理在投标单位承担的业绩。
3.5 投标人财务要求:无 。
3.6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
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3.7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 其他要求:无 。
4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2022 年 12 月 10 日 00:00 至 2023 年 01 月 03 日 10:00。
4.2 获取方式: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 子服务系统”)查阅招标文件。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
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2)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须按本条第 4.1 款规定的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
写。
(3)招标文件费用支付方式:无需支付。
(4)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 日休息)拨打技术支持热线(非项目咨询):4009980000。项目咨询请拨打电话:0551-66223275,66223831。
4.3 招标文件价格:每套人民币 0 元整,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3 年 01 月 03 日 10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截止 时间前通过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6.1 开标时间:2023 年 01 月 03 日 10 时 00 分
6.2 开标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 A 区(徽州大道 与南京路交口)3 楼 6 号开标室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全国公共资
源交易平台(安徽省)上发布。
8.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
招标人: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阜阳路 17 号
邮 编:230000
5
联系人:蔡工
电 话:62662790 69009051
8.2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邮 编:230000
联系人:张工
电 话:0551-66223275,66223831
8.3 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电话:400 998 0000
8.4 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电话:0551-12345
8.5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
招标监督管理机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南京路 2588 号
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9.其他事项说明
9.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招标文件获取时间,特别是网络速度慢的地区防止在系 统关闭前网络拥堵无法操作。如果因计算机及网络故障造成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获 取,责任自负。
9.2 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最 新要求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10.投标保证金账户(如采用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形式递交的,请选择以下任何一 家银行递交即可):
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76700188013606715
6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23701021000135582264779
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
开户银行: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户名: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34001468608059666888-220238 请填写完整 的账号信息,包括‘-”及后 6 位数字!
开户银行:建行合肥庐阳支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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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 |
1.1.5 | 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 |
1.2.1 | 资金来源 | 见招标公告 |
1.2.2 | 出资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补疑等文件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 181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3 年 1 月 1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 通知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 6 月 30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 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条件:见附录 1 (2)财务要求:见附录 2 (3)业绩要求:见附录 3 (4)信誉要求:见附录 4 (5)项目经理资格:见附录 5(6)其他要求:见附录 6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 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备注: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对本项目中标候选人 公示有异议的,应由联合体成员方共同或联合体牵头人 按相关规定提出。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 在的其他关联 情形 |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 在的其他不良 状况或不良信 | 投标人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因安 全生产责任事故限制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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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用记录 | 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且在限制期内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 预备会前提出 问题 | 时间:/ |
形式:/ |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或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 程):/。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相关资质规定要求。 |
2.1 | 构成招标文件 的其他资料 | 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补疑、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 制价)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 | 时间:2022 年 12 月 23 日 17 时 30 分前。 |
形式:相关澄清要求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 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澄 清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 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 改发出的形 式 | 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出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 到招标文件修 改 | 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义务在电子服务 系统自行查询,无需回复确认。 |
2.4 | 招标文件的异 议 | 时间:2022 年 12 月 23 日 17 时 30 分前。 |
形式: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 | ||
3.2.1 | 增值税税金相 关要求 | (1)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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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发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3)增值税税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 值税。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 □无 ☑有,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 他要求 | 投标人报价文件投标函填写的投标总报价精确到分(人 民币)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20_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要求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第一类:☑银行转账☑银行电汇 ☑保证保险 第二类:☑银行保函 ☑担保机构担保 第三类:☑电子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20 万元 递交要求: (1)如采用第一类形式: ①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②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转出保证金 的账户与投标人投标文件提供的基本账户不一致的,视 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③转入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本项目招标公告所示。 (2)如采用第二类形式: ①采用银行保函,应为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见 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 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 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 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②投标人必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 询方式),否则该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 险)无效。 ③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 项目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原件提 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 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 |
10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一致,或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当报监管部门依法 处理。 (3)如采用第三类形式: 请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安 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目查看《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并按照操作手册规定内容办理。 注意事项: (1)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招 标失败后,投标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投标 人参与后续招标时,注意勿将投标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 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招标失败,招标人退还投标人的投 标保证金。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须向本项目本次公告 公布的投标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投标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 户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4)投标人参与本项目多个标段(包别)投标的(如 分多标段/包别的),应该按标段(包别)分别递交投标 保证金。未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标段(包别),其投标无 效。 (5)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 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6)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供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形式的,应 现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在评 标报告中予以记录,如评标委员会未进行核实,后期监 管部门核查发现存在造假情况的,将视情况追究评标委 员会责任。 (7)评标委员会应对保函明显异常,如多家投标人的 保函编号相同、多家投标人的保函为同一机构出具;保 函存在明显 PS 痕迹、内容前后矛盾等情形进行重点关 注,及时进行询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记录。 2.本项目是否适用免缴投标保证金政策: √适用□不适用 符合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且 须在投标文件中进行相应承诺。 (1)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参加合肥 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的信用评价且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 结果为最高等级: 本项目采用施工总承包信用评价结果(房建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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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一年内未 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 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备注: ①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按照联合体牵头单位的信用等级 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需满 足上述第 2 个条件。 ②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承诺与事实 不符,视其投标保证金评审不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处理;如中标后发现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有弄虚作假情形,监管部门将从重从严处理。 | ||
3.4.4 | 其他不予退还 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 (1)中标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资格的;(2)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经监管部门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情形的。 |
3.4.5 | 特别提醒 |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 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 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 标人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投标保证金弄 虚作假情形 |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交投 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 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 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 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 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 由投标人承担。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1 | 施工组织设计 编制的特殊要 求 | 一、本招标项目重点难点: (1) 施工测量:本标段对建筑物与轨道线路之间的 相对位置标高要求准确无误,对室外综合管线和道路工 程也要进行严格的测量控制。因此,在施工中除配备精 密的测量仪器,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测量工程师外,还应加强施工测量的组织领导,执行好测量工作的“双 检制”,严肃施工纪律,严格责任制度。 (2)混凝土结构质量:混凝土工程是本标段分项工程 施工的控制重点。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制定科学、合理、实施性高的施工方案,加强对混凝土(包括大体积)施 工质量的控制,是确保结构工程质量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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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转向架转盘安装,转向架转盘为圆形地坑式布置,上设相互垂直两股轨距相同的轨道,做好地坑标高控 制、设备基础浇筑养护工作,保证旋转工作中转盘轨顶 与库内轨顶保持齐平。铁轨两侧铺有半圆形的防滑踏 板;转盘基础周边安装角钢护圈,与预埋钢筋、钢轨边 焊接。保证与转盘周边间隙均匀,没有刮碰。焊接牢固 后进行二次浇筑;过车辆时转盘不能转动,保持锁止状 态。 (4)用电负荷要经过计算,同时要考虑各设备专业进 场时同时用电的需求,另外须配备一定功率的发电机组 备用。箱变设置位置要综合考虑各个单体的使用,而且 要尽量减少临时电缆的数量,尽量不要过轨道。 (5)在施工作业中施工单位再放线时需确保设备安装 中心线必须与轨道中心线一致。 以上内容与施工组织设计重难点评审相对应,投标人必 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全面重点阐述。 二、本招标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结合 项目图纸以及施工现场,投标人自行阐述。 | ||
3.7.4 | 非加密投标文 件递交 | 非加密投标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递交。 如递交,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地点递交,并提供 以下证明材料,否则招标人不予接收。 (1)法定代表人亲自递交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代理人递交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 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非加密投标文件介质:光盘或 U 盘 |
4.1.2 | 非加密投标文 件及工程保函 密封和标记要 求 | 非加密投标文件封套: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非加密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工程保函封套:/ |
4.2.2 | 递交非加密投 标文件及工程 保函地点 | 同开标地点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 | ☑否 □是,退还安排: |
5.1 | 开标时间和地 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见招标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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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备注:投标人可以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无须现场参加开 标。 | ||
5.2 | 开标程序 | (3)解密时间:30 分钟(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时 为准);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 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确定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 荐中标候选人 的人数 | 不多于 2 家 |
7.1 | 中标候选人公 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不少于 3_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 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是□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发 出的形式 | □纸质☑数据电文 特别提醒: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 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投标人应主动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查询,招标人和招标代 理机构不承担投标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 责任。 |
7.6 | 中标结果公示 媒介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
7.7.1 | 履约保证金 | 1.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要求 (1)递交形式: ☑银行转账 ☑银行电汇 ☑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 (2)递交金额:中标金额的 2 %。 (3)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 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出 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银行保函。例如:某银行在合肥行政区域 有分支机构,则该银行总行(或该银行国内任一分行或支行) 出具的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银行保函均予以认可。 (4)如采用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应为经安 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 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保函。 (5)以上各类机构出具的以担保函、保证保险承担责 任的方式均须满足无条件见索即付条件。 2.本项目是否减免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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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减免√不减免 适用减免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招标文件获取与通知 | ||
10.1.1 | 图纸获取说明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和 FTP 服务器均需同 时进行图纸下载; 1)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提供一般性图纸下 载,部分大容量图纸需另行从 FTP 服务器下载。 2)登录 FTP 服务器,ftp 地址是 ftp://ftp.hfztb.cn(可以从 菜单运行命令框中输入 ftp 地址,也可以在我的电脑地 址栏中输入 ftp 地址)。 3)投标人使用公共下载账户登录 FTP 服务器,允许匿 名登录投标人只有浏览、下载权限操作。 4)投标人找到本项目所在的文件夹(文件夹命名为本项 目编号),进入文件夹,拖放须下载的文件到本地电脑 即可。 5)如果投标人需要查询项目信息,可以在搜索栏中输 入项目编号即可。 |
10.1.2 | 获取与查看通 知 | 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 控制价)、澄清及修改等相关资料均通过电子服务系统 发布,投标人应自行下载。投标人应当及时登录电子服 务系统查看。 |
10.1.3 | 电子招标 | 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 外,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要求详见本章附件《合肥市公共 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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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2 | ① 主要材料要求 | □主要材料甲供,其他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 其中甲供材料为: √主要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 √本工程采用商品砼。 √本项目采用预拌砂浆。 中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满足设计图纸和技术 规范要求的质量等级,并须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验。中标人选定的材料供应厂家须 经监理单位审核。如招标人和监理单位对某种或某些材 料的质量有异议,有权提出停止使用的要求,中标人必 须服从该要求。若该材料经权威政府检验部门鉴定确有 质量问题,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招标人对“钢材”、“水泥”具体要求见下文,未尽事 宜按照招标人工程建设相关管理办法及制度执行。 (1)对于本工程中使用的钢材,中标人必须选用知名 厂家的产品(如首钢、鞍钢、宝武马钢、山东钢铁、江 苏沙钢、河北钢铁、南京钢铁、芜湖新兴铸管等)。如 果选择厂家超出范围,中标人采购前须报监理审查后方 可采购,但该审查行为并不意味着对中标人所选用材料 质量的认可,即中标人仍须就所选用材料质量对发包人 负责。 (2)对于本工程中使用的水泥(亦包括混凝土及预制 构件中使用的水泥),考虑产品的稳定性及几年来大建 设重点工程使用效果,中标人必须选用知名厂家的产品(如海螺、冀东、南方、华新、红狮等)。如果选择厂 家超出范围,中标人采购前须报监理审查后方可采购,但该审查行为并不意味着对中标人所选用材料质量的 认可,即中标人仍须就所选用材料质量对发包人负责。 如招标人对主要材料、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有特殊要 求,应在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品牌推荐 表中推荐不少于三个品牌。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 料、设备,投标人可选用推荐品牌或不低于推荐品牌技 术性能指标的其他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应在报价文件《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技 术性能指标、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招标人 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性能 指标、业绩,或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 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
① 合同签订时应将该处要求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完整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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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0.3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 ||
10.3.1 | 投标所需资料 | (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以及电子交易系统投标文件制 作工具的使用说明编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 交易系统。 (2)投标人应及时查看上传的相关资料,如出现上传 的相应投标资料不全、模糊不清、超出有效期等情况,评标委员会将作出对投标人不利的认定,由此产生的一 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 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证书证件应在有效期内,若法律法 规或发证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或经询标被 评标委员会认定符合相关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予以认 可。 (4)项目经理承诺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同时附项目经 理承诺和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手持项目经理承诺及建 造师注册证书照片。 (5)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 知》(建办市〔2021〕40 号)规定,投标文件应提供一级 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且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 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 书无效。 (6)具体资料以第三章“评标办法”和第八章“投标 文件格式”要求为准。 |
10.3.2 | 报价文件编制 要求 | (1)发布的工程量清单为 18ZHZB 格式,投标人应 及时升级造价软件,生成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文件后缀 名须为 18ZHTB。 (2)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前,必须及时升级电子投标 文件制作软件至最新版本。投标人如未及时更新电子投 标文件制作软件和造价软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 自行承担。 (3)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技术问题,请致电电子交易系 统服务电话。 (4)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应为投标人或工程造价 咨询单位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人员。鉴于现阶段为造价 员取消过渡阶段,工程量清单报价书编制人可为造价 员,评审过程中不对造价员执业专用章的时间有效性或 电子执业章的时间有效性进行评审。 (5)本标段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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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发出后,投标人应对其数据进行复核,如认为数据有误,可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要求提出。 | ||
10.3.3 | 相关政策要求 | (1)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用工行为,必须严格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 724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 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22 号)以及《合 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 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 号)等文件精神的 有关规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 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承包人必须在合肥市市域范围内 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户资金使用、监管严 格按照《合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意 见》(合政办〔2013〕55 号文件)执行。本工程工资性 工程款及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关于发布合肥市建设工 程人工费计算最低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2)8 号及《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合肥市城乡建设局,)规定执行。中标后承包人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相关专户 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2)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按 《关于调 整合肥市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1〕5 号)执行,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招 标控制价)已按规定的措施项目、费率和单价列出招标 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 用清单,投标人应承诺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招标文件公布 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工程竣工结算时,未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建筑工 人实名制管理措施项目, 应按清单所列金额从工程结 算价款中扣除。 (3)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应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 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 值税。 (4)省外建设工程企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进皖建 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9〕1706 号)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5)工程质量保证金执行《关于以保函等方式替代工 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合建〔2020〕29 号文件)。(6)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合治欠办<2022> 5 号)。 (7)劳资专管员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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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治欠发〔2021〕6 号文件)。(8)涂料使用管理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 2020 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合政 办〔2020〕37 号文件)。 (9)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关 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 保制度的通知》(建市<2020>84 号文件)执行。 (10)保证保险产品应按《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 知》执行。 (11)采用一级建造师投标的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 号)执行。 (12)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执行《贯彻落 实 的通知》的通知( 合治欠办<2022> 7 号)。 (13)采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投标的应按《全国注册建筑 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 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 2 号)规定执行。 备注:如有相关政策文件更新,按照最新政策文件执行。 | ||
10.4 | 评标过程中的 澄清、说明或补 正 | (1)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 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 安排专人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 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 (2)因投标人未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导致无法及时接收 询标函(远程网上询标)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从评标委 员会发起远程网上询标至询标结束原则上为 15 分钟,具体时间要求以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出的 网上询标函为准)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 补正内容的视同投标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内容的权 利,评标委员会可按对投标人不利的解释进行判定。 |
10.5 | 招标代理服务 费及工程量清 单和最高投标 限价(招标控制 价)编制费 | (1)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 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招标代理服务费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参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 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 80%计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 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2)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 费: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向造价咨询机构缴纳 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用,可以银行转账、银行电汇方式。造价咨询服务费中标价为计算基数,分 标段参照皖价服【2007】86 号文规定收费标准的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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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计取,投标人在报价单中不单列,包含在投标总价中,招标人不再单独计量支付。 | ||
10.6 | 其他 | (1)项目经理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虚 假资料谋取中标的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2)如本项目图纸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施工过程中不具有限定性。 (3)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人或拟派项目经理业绩、投标人资质等证明资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和法律责任。若投诉人或举报人对前述资料或证明资料存在争议,进 行有效投诉或举报,被投诉人、被举报人应当主动配合 执法机关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举证,提供有关证明 资料的原件;拒不配合执法机构调查,且未在规定期限 内举证、提供证明资料原件的,执法机构依法处理。(4)招标人和中标人未履行下述义务的,合肥市公共 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招标人和中标人进行处 理,追究相关责任: ①中标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并与招标人签 订合同,若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 订合同,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并将相关违 约行为报送监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 ②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存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人员进场 开工、不履行供货安装义务等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 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将相关违约行为报送监管部 门处理; ③中标人中标后被监管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不满足 中标条件的,由招标人取消中标资格,并做好项目后续 工作; ④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发生投诉、信访举报案件、履约存 在争议时,拒绝协助配合执法部门调查案件的,招标人 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10.7 | 同义词语 |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 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 节中 “发包人”和“承包人”,等同于招标投标阶段 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标人”。 |
10.8 |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 说明; (2)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 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 (3)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 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 (4)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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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 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5)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 解释。 | ||
10.9 | 招标人补充的 其他内容 | 1.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的企业业 绩(如要求)、拟任本项目项目经理名称及项目经理业 绩(如要求)进行网上公示。 2.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中将对中标候选人采用的银 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进行网上公示。 3.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提 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投标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 员,经招标人审核后不得进行更换。除非招标文件另有 约定,投标人派驻投标标段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 主要人员均应为投标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 聘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 资格。 4.对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候选人公 示时同时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分情况。包括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评分,其中技术文件还将公开评标 委员会各成员评分(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局 2022 年 6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公开工程建设项目评 标委员会评分情况的通知)。 5.特别提示:因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出现软件 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招投标活 动公平、公正进行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权 中止或终止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各方免责。 6.投标人须充分考虑施工工期以及影响工期的因素,配 备足够的施工机械设备资源。标段内所有工作内容需用 的一切设备,均由投标人自行提供,所有机械设备必须 能根据工程需要随时进场。 7、工程施工拆除的设备、废旧电缆等物品归招标人所 有,拆除后移交给招标人,需移交物品的具体范围、数 量及要求在进场时由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招标人共 同确认。 |
10.10 | 关于招标工程 量清单、最高 投标限价(招 标控制价)及 | 1.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材料、设备价格 依据造价管理部门出台的信息价格并结合市场实际价 格综合考虑编制,投标人应根据设计图纸、招标工程量 清单、补疑,并结合企业自身实力理性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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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投标报价编制 特别说明 | 2.本项目招标涉及有关独立费内容,全部以招标补疑形 式明确,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单独开项,投标人应根据补疑描述内容将该部分价格 在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内综合考虑。 | |
10.11 | 异常低价评审 | 依据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 市函〔2020〕1073 号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 价由低到高依次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具体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3. 评标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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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证书及其他要求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见招标公告要求)、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 |
注:投标人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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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财务要求 |
√无需提供。 □需提供以下材料: 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 金流量表、利润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
注:证明材料的信息应完整或能充分证明满足评审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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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业绩要求 |
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要求。 |
注:
1.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业绩证明资料:(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
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章)。
2.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资格审查资料”栏“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表”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映评 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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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
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 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0 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15 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0 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 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 25 分的。 |
注:投标人在投标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承诺与实际
不符,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并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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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人 员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见招标公告要求,且必须是本单位 人员(招标公告中要求的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 称一致),提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 理 开标之日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 (社保时间要求)社保缴 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参加社保的有效 证明材料,项目经理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 者投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2)项目经理业绩具体要求见招标公告。 (3)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负责人,以下情形除外: ①法定情形; ②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 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 |
注:1.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 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2.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项目经理业绩证明资料:(1)合同协议书。
(2)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 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3)竣工验收证明文件(至少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四方参与竣工验收并盖章)。
3.业绩需在项目经理业绩表中注明,以上涉及到的证明资料应完整或能充分反 映评审因素。
4.项目经理业绩是指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资料中能反映出本项目拟委任项 目经理在此业绩中担任过项目经理岗位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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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附表 1 资格审查评审条件(主要管理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 量 | 资历要求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1 | ☑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 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该注册建 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单位应当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并提 供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技术负 责人开标之日前半年内连续三个月(社保时间要 求)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技术 负责人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社会保险的缴纳单位应当是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具 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技术职称为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 |
注:1.社保缴费证明(或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指的是至少含养老保险、医
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
2.投标人应提供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如要求)、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如要求)、职称证书(如要求)、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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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2 中标后配备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岗位 | 数 量 | 说明 |
施工员 | 1 | 根据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招标投标活 动中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证书要求 的通知》(建市函〔2019〕1112 号)要求,不再将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材料员、劳务员、机械员、标准员)及取样员持证情况列入招标投标文件,招标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安徽 省相关标准规定在此表中明确投标人需要配备其他 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数量的最低要求。中标人和 招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按照不低于本表人员配置的 要求填写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作为合同的 附件之一。 |
质量员/质检员 | 1 | |
安全员 | 1 | |
资料员 | 1 | |
…… | ||
劳资专管员 | 执行《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合治 欠发〔2021〕6 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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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正文修改一览表
投标人须知正文条款内容修改如下:
条款 编号 | 示范文本中条款内容 | 修改后条款内容 |
1.4.4 |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 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 有骗取中标或严重 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 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 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 有骗取中标或串通投标或严重违 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前述行政处 罚已完成信用修复的,但自行政处罚作出机关 或信用修复主管部门同意修复之日起满一年 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
3.4.5 | / | 3.4.5 特别提醒 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式提 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投 标人须知”3.4.4 项所列情形以及招标文件所列 其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提供担保的 银行、担保机构将无条件支付招标人保函所列 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 保证金不予退还。 |
3.4.6 | / | 3.4.6 投标保证金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方 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仍应根据招标文件规 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 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 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追 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 保证金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提起诉 讼追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此发生的诉讼 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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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
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 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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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 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 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被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1)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 标活动的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本次招标项目工程所在地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所在地的 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且处于有效期内;
(2)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 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 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3)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6)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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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9)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10)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 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 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 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无论投标人是否到施工现场实地踏勘,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投 标人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或现场情况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等为由,提出任何 形式的增加工程造价或索赔的要求。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 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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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和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如有)应在投标 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 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 同条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 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离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 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 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 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 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或未被否决投标的情况下,出现 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投标文件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 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 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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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
出的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 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
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 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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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通过电 子交易系统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 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资料。
报价文件:
(1)投标函(含报价);
(2)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3)其他资料。
技术文件:
(1)施工组织设计;
(2)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如有);(3)其他内容。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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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 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 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 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 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 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 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 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 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 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 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 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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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 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 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注:如投标保证金采用第二类、第三类形式,出现以上情形的,由受益人向开立 人申请索赔。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要求提供资格审查资料,内容及格式见第 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3.5.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 相关情况。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 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 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 上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 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 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 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 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特殊要求见投
38
标人须知前附表。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 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系统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下载。
(2)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处,投标人应加盖
投标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标的,
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
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章。
(3)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投标
文件。采用数字证书加密的,加密时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均只能使用同一把数字证书
进行加密,否则引起的解密失败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电子交易系统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加密投 标文件无法解密、导入时的补救措施。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递交非加 密投标文件。
3.7.5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指解密后的投标文件或启用补救措施下 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 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加密(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 将被拒绝接收。
4.1.2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投标人提供非加密投标文件(与加密的投标文 件为同时生成的版本),则非加密投标文件应当单独密封包装在一个封套中。封套的 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采用工程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工程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未按规定封装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 未被开启或提前开启的责任。
39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当在第一章“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加密投标文件 在电子交易系统上传。
4.2.2 投标人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人收到非加 密投标文件后由投标人代表登记或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 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 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 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4.2.5 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 达指定地点的非加密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收,但不影响其已按招标文件要求从电 子交易系统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2.6 投标人在本章第 5.2 款规定的解密开始规定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解密倒计 时为准)内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如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允许使用非加密投标文件作为备份,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 递交非加密投标文件,则可导入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电子交易系统识别出非 加密投标文件和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将拒绝导入。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 投标文件。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在电子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投标人修改投标 文件的,应使用“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成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递交。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 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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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公 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 结果。
5.2 开标程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文件递交的投标人名称;(2)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非加密投标文件及工程保函原件的密封情况(如 有);
(3)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投标文 件的解密工作;
(4)对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随 机一次性发放签号,(签号为 1~A, A 为对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 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并公布给各投标人(无论投标人是否解密成功都 将进行签号的发放);
(5)招标人完成解密工作,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或招标人成功 导入现场递交的非加密投标文件;
(6)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
(7)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过程中提出;招标人当场对异议作出答复,并记入开标记录。异议与答复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41
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 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 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 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 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 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 期限依法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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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 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 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 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 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 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 限依法公示中标结果。
7.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 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 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 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 义提交。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 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 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 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 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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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 赔偿损失。
7.8.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 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 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 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 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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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
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
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 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 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 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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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 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 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 20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 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 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 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 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 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 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 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 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 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 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 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 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 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 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 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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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 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 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 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 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 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 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 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 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 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 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 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 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 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 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 盘或 U 盘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 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 U 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 U 盘中未加密 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 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 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 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 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 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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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 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 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 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 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 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 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 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 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 1 小时内恢复系统运 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 时间后 1 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 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 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 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 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 外情形时,如部分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 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 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原《合肥市公 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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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
(动态合理价格法 II)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办 法 | 中标候选人排 序方法 |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 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
评标的先后顺 序 | / | ||
最多可中标段 数量 | / | ||
3.1 | 本项目类别 | 房建类 | |
规定降幅 M 值 | 8 % | ||
3.4.3 | 是否执行异常低价评审 | 执行 | |
异常低价规定指标 | 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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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文件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 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 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未出现异常情 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进行投 标的情形 | ||
未出现投标报 价 | 商务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 ||
2.1.2 | 资格评 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为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须 提供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安全生产许可 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投标人业绩要 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投标人在投标 函中承诺,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业绩 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主要管理 人员和技术人 员配备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 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 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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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符合免缴投标 保证金的须满足免缴条件且须进行相应承诺) | ||
项目经理 承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分包计划 | 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 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 ||
其他实质性要 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投标人商务文件评审选择规则: 1)不低于有效值的投标人数量≥5 家时,评标委员会对不低于有效值的投标函文字报价由低到高依次 评审出 5 家商务文件通过的投标人进入报价文件评审(如商务文件评审通过的投标人不足 5 家,则全 部进入报价文件评审); 2)不低于有效值的投标人数量<5 家时,评标委员会按照不低于有效值的投标函文字报价由低到高对 所有投标人商务文件进行评审,通过的投标人进入报价文件评审; 3)当后续技术文件初步评审时,通过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5 家时,评标委员会应按不低 于有效值的投标函文字报价由低到高依次选择投标人进行递补,直至满足 5 家; 4)当后续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时,项目经理参与视频陈述的数量<3 家的,评标委员会应按不低于有效 值的投标函文字报价由低到高依次选择投标人进行递补至 3 家;若参与项目经理视频陈述的投标人数 量仍不足 3 家的,评标委员会应按低于有效值的投标函文字报价由高到低依次选择投标人进行递补,直至满足 3 家通过商务文件评审;否则评标委员会可否决所有投标。 5)上述如出现投标函文字报价相同,按电子交易系统随机发放的签号由小到大顺序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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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报价文件电子文件可以正常读取; (2)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 键字迹清晰可辨 | ||
备选投标方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 得提交备选投标方案 | ||
未出现异常情形 | 不同投标人未出现使用相同的投标文件制作机 器码进行投标或使用相同加密锁号的造价软件 的情形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投标报价 | (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 限价(如有)。 (2)投标报价的大写数值能确定具体数值,未 出现数量级错误、报价金额单位错误。 (3)同一投标人未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 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 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 清单未出现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5)按清单计价规范要求不应为负值的,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数据未出现该情形。 | ||
投标报价不可竞争内 容 | (1)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要求。(2)人工费工日单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如有)。(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更改招标文件确定 的暂列金额、暂估价。 (4)税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总人工费 | 投标报价中的总人工费与技术文件中的劳动力 安排计划相比,不得明显过低。 | ||
投标报价偏差 | (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缺漏的价格累 计缺漏总额(高估冒算、多报价格不得抵消缺漏 费用,缺漏金额计算时按照最高投标限价(招标 控制价)相应数据计算)占投标报价未超过 3%,也未影响各投标人排序。 凡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 应计算的费用而投标人未报,且投标文件未阐明 充分理由,并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者,均视为缺漏 项目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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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对投标报价存在计算错误的,按本章第 3.3.4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后的投 标报价与修正前投标报价的偏差未超过 3%,也 未影响各投标人排序。 (3)投标报价中减少实体材料消耗量指标的,符合计量计价规范或实际情况。 | |||
其他情形 | (1)清标结果未显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 下情形之一: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的情形;②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 规明确规定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③弄虚作假的情形; ④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形。 (2)项目评审中,多家投标人投标报价规律性 集中出现在高价区域,明显与近期类似项目报价 情况不一致,以致影响正常评审的,评标委员会 应确定项目投标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宣布流 标,同时将异常报价提交监管部门调查。 (3)投标文件中不得存在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 他实质性条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2.2 | 详细评审 | 报价规范性评审 | 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 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 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及“不 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的不可竞争费等进行 规范性评审,对明显相互冲突、自相矛盾或不合 理的,或未按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要求计价 的,可否决其投标(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低于主材价格等 情况)。 |
不平衡报价评审 | 对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分部分项工程量 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主要材料 价格、人工费(含工日数量及工日单价)、机械 费,“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措施费明显 高出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对应部分,或 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对应部分相比明 显降幅过大的情况,评标委员会可认定为恶意不 平衡报价,否决其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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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 一览表评审(如有) | 投标人应响应招标人《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 表》的内容;对于招标人发放的《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 要材料一览表》中第 1 列(序号)、第 2 列(名称、规 格 、型号)、第 3 列(计量单位)、第 4 列(数量)内容不得修改,不得增删或改变顺序。投标人在投标报 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 的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工日单价。 | ||
异常低价评审 | 详见: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4.3 目异常低价评审 | ||
报价排名得分: 排名得分:第一名:5 分;第二名:4 分;第三名 :3 分;第四名:2 分;第五名 1 分;后续评审 中,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项目经理视频陈述的投标人,其报价不进入评分环节。 |
通过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投标函文字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名(报价相同的,得分并列且占排序);
技术文件初步评审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 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签字盖章 | 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格 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关键字迹清晰可 辨 | ||
备选投标方 案 | 除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不得提交 备选投标方案 | ||
2.1.3 | 响应性评 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偏差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投标文件 中没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其他实质性 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评标委员会应按不低于有效值的投标函文字报价由低到高依次选择投标人进行递补,直至通过技术 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满足 5 家。如最终不足 5 家,按实际数量进入后续评审。 |
通过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应满足 5 家;若通过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5 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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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标准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2.2.2 (1) | 施工组织 设计及项 目经理视 频陈述评 分标准 (100 分) | 项目经理 视频陈述 | 50 分 | 项目经理根据上述的施工组织设计有针对性的进 行视频陈述,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经理视频陈述情 况综合评定打分: 优良得 50 分≥F≥45 分,一般得 45 分>F>30 分,差的得 30 分≥F>0。未陈述的,不得分。 注: 1.项目经理视频陈述相关程序及要求详见技术文 件详细评审 3.6.3 目; 2.因投标人没有及时登录视频会议系统等自身原 因而导致无法进行视频陈述等情形的,由投标人自 行承担,不得进入评分环节; 3.投标人须认真准确填写投标文件项目经理承诺 中的相关内容(特别是项目经理身份证号码及项目 经理手机号码)。登录视频会议系统的用户名为项 目经理身份证号码(如 34*******),密码为项目 经理手机号码( 如 19902231284),如因投标人信息 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项目经理无法视频陈述,责 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得进入评分环节; 4.在拟派项目经理自我陈述前,评标委员会将核实 视频陈述人是否为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本人,如经 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视频陈 述人员不是投标文件中拟任的项目经理本人,将不 允许其进行视频陈述,不得进入评分环节。 |
施工组织 设计 | 50 分 | 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结合项目经理视频陈述 对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进 行评审。优良得 10 分≥F≥ 9 分,一般得 9 分≥F≥6 分,差的得 6 分≥F>0 分。未提供的,不得 分。 | ||
确保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与措施:结合项目经理视 频陈述,投标人依据本工程特点提出的确保工程质 量的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评审。优良得 10 分≥F≥ 9 分,一般得 9 分≥F≥6 分,差的得 6 分≥F>0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确保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与措施:结合项目经理视 频陈述,投标人依据本工程特点提出的确保安全生 产的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评审。优良得 10 分≥F≥ 9 分,一般得 9 分≥F≥6 分,差的得 6 分≥F>0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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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及施工网络图:结合项目经理 视频陈述,投标人依据本工程特点提出的工程进度 网络计划及保证措施进行评审。优良得 10 分≥F≥ 9 分,一般得 9 分≥F≥6 分,差的得 6 分≥F>0 分。未提供的,不得分。 | ||||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结合项目经理视频陈述,招标人依据在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危大工程清单及 招标项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如有)进 行评审。优良得 10 分≥F≥ 9 分,一般得 9 分≥F≥6 分,差的得 6 分≥F>0 分。未提供的,不得 分。 | ||||
2.2.2 (2) | 企业信用 评分标准 | 企业信用 | 2 分 | 对进入企业信用评分环节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根 据合肥市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级 情况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采用施工总承包信用评价结果(房建专业);AAA 级 2 分, AA 级 1 分,其余等级或未获得评价 等级,不得分。 注:(1)投标人信用等级情况确定方式如下:采 取投标截止时间前,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最新公 布的合肥市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 通知为准。 (2)投标人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信用评 价承诺,如未提供信用评价承诺或提供的信用评价 承诺与投标人实际信用不符的,不予加分,评标时 评标委员会保留现场核查权利(若发现投标人提供 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 标候选)资格,并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
1)评标委员会应先对投标人项目经理视频陈述进行评审,再对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内 容进行评审。因投标人原因造成项目经理无法视频陈述的,不得进入评分环节。2)当 3≤参与项目经理视频陈述的投标人数量≤5 家时,按实际参与项目经理视频陈 述的投标人数量进入后续评分环节;若参与项目经理视频陈述的投标人数量不足 3 家,按前述规定顺序依次递补,直至满足 3 家,若最终参与项目经理视频陈述的投标人数 量仍不足 3 家的,评标委员会可否决所有投标。 3)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对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经理视频陈述评审评委汇总总分在 90% 以上(含)、60%以下(含)的投标人,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提出充足的说明理由,并 在评标报告中书面记录。 4)施工组织设计及拟派项目经理视频陈述排名得分:按上述评分标准汇总(即施工组 织设计+项目经理陈述)后,按照汇总分值由高到低顺序排名(得分相同的,得分并列 且占排序);排名得分:第一名:10 分;第二名:8 分;第三名 :6 分;第四名:4 分;第五名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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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动态合理价格法 II
评标委员会对符合招标文件初步筛查要求并纳入有效值计算范围的投标函文字报 价进行有效值计算,对不低于有效值的投标函文字报价选择规定数量的投标人按照其 投标函文字报价由低到高顺序依次进行商务、报价和技术文件评审(如经递补参与项 目经理视频陈述的投标人不足规定数量时,则对低于有效值的投标函文字报价按照其 投标函文字报价由高到低顺序依次递补),最终按照总得分(即:报价排名得分+施工 组织设计及拟派项目经理视频陈述排名得分+企业信用评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依次推 荐中标候选人。
如总得分相同,以项目经理视频陈述得分高的优先,如项目经理视频陈述得分相 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如投标报价相同的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中 标候选人顺序。
本次评标的先后顺序及最多可中标段数量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投标人使用相同 的项目经理或主要管理人员投多个标段的,最多只能中一个标段。被推荐为第一中标 候选人的标段个数已达到最多允许中标的标段个数的投标人,在后续标段不再被推荐 为中标候选人,但仍参与评审。
评标结束后如有某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不影响其他标段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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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评标程序
3.1 确定有效值
有效值的计算见附件 1。
3.2 商务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2 项、第 2.1.3 项规定的标准对商务文件进 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 报价文件初步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报价文件进 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 初步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报价文件进行分析和整理工作(简称“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缺 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 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 的问题,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清标工作可以使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辅助评标委 员会完成。
3.3.3 清标的内容和步骤:
(1)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等方面存在的偏差;
(2)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和修正结果;
(3)在列出的所有偏差中,属于重大偏差的情形和相关依据;在列出的所有偏差 中,属于细微偏差的情形;
(4)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清标结果。
3.3.4 除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第 1.12.4 项对细微偏差进行处 理外,对于其他细微偏差按以下规定处理:
(1)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计 量单位及工程量等与招标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相应内容存在细微偏差的,以招标人 提供的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报价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填报的为准;
(3)投标报价计算错误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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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②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 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③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 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④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⑤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综合单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相对应综合单 价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
(4)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上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处理,并 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4 报价文件详细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3.4.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 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 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4.3 异常低价评审(本项目是否执行异常低价评审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依据安徽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 号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评标价由低 到高依次进行异常低价评审,具体评审要求如下:
(1)评审要求:投标人投标总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异常低价 规定指标(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评标委员会将进行异常低价评审。
(2)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填报的单位工程投标报价金额低于该招标项目最高投 标限价(控制价)中对应单位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规定比例(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异常低价规定指标)的,对该单位工程投标报价进行异常低价评审;投标人须在投标 文件报价文件中作出澄清或者说明,并提供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证明资料(不限于在 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价格、施工措施、方案及其他方面);同时提供关于合同 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承诺。
(3)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异常低价投标说明的依据:
59
a.机械、材料自有或闲置;
b.自有弃土场土源或与临近项目签订的土方倒运协议;c.人员闲置;
d.亏本让利;
e.企业市场拓展或品牌宣传;
f.降低或改变原设计方案、技术工艺、施工标准的;g.类似项目业绩;
h.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得作为降低投标报价依据的情形。
(4)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评审的异常低价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及工 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作为评标结果的附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在投
标文件中不能作出有效澄清、说明或评标委员会认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存
在履约及质量安全风险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技术文件初步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进行初步评审。第 2.1.1 项、第 2.1.3 项中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 对于技术文件未通过评审的,评标委员会要提出充足的理由,并在评标报告 中如实记录。
3.6 技术文件详细评审
3.6.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2(1)项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 出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拟派项目经理视频陈述得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5 人时,投标人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及以上时,投标人得分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打分平均值确定。打分 平均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6.2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2.2.2(2)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企业信用进行详细评 审,计算出企业信用得分。
3.6.3 拟派项目经理视频陈
3.6.2.1 本项目设置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视频陈述环节(视频陈述操作手册见附件 2),投标人应提前做好视频陈述准备工作。
3.6.2.2 视频陈述前,评标委员会将发起询标(该询标函旨在告诉投标人进行登录 视频会议系统),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原则上需在评标委员会发起网上询标时起 10 分
60
钟内登录视频会议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因投标人没有及时登录视频会议系统等自身 原因而导致无法进行视频陈述等情形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不得进入评分环节;如报价相同的,视频陈述顺序按照电子交易系统随机发放的签号从小到大的顺序依次 进行陈述。
3.6.2.3 视频连线成功后,拟派项目经理应手持本人有效身份证进行自我介绍,评 标委员会对照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手持项目经理承诺及建造师注册证书照片核实陈 述人是否为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本人,如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 视频陈述人员不是投标文件中拟任的项目经理本人将不允许其进行陈述,不得进入评 分环节。
3.6.2.4 拟派项目经理视频陈述须结合本项目概况、特点以及重难点并对施工组织 设计主要内容进行陈述,陈述内容应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视频陈述应脱稿自行阐述,陈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5 分钟。视频陈述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将再次发起询标(该询 标函旨在要求投标人对项目经理视频陈述事项进行确认),投标人需对陈述事项进行 签章确认(如投标人未在询标函规定的时间进行签章确认,评标委员会将视同投标人 已对此事项进行默认确认)。
3.7 否决投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
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
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1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8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8.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 高到低的顺序对拟推荐中标候选人进行信用查询(信用查询要求如下),并将信用查 询结果作为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依据,如查询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1)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被税务机关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4)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信用查询要求:
(1)评标委员会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 否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将信息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2)评标委员会仅通过“信用中国”查询拟推荐中标候选人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 行人、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信息查询记录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3.8.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 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2
3.8.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 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 评标结果
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总得
分(报价排名得分+施工组织设计及拟派项目经理视频陈述排名得分+企业信用评价得
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
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5)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10)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63
附件 1 有效值计算方法
1 确定有效值
1.1.初步筛查和有效值计算规则、范围
1)对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随机发放签号。
2)纳入初步筛查范围的投标文件
①纳入条件:已发签号且成功解密并导入电子交易系统的。
②数量:符合纳入条件的投标文件全部纳入初步筛查。
3)初步筛查内容:
①投标函文字报价降幅≥M 值规定
;
②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不同;
③投标函文字报价<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异常低价规定指标(单位:元,计算结果精确 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的,应通过异常低价评审;
④投标总报价未出现明显失误,如数量级错误、金额单位错误等。
备注:
①初步筛查符合的投标函文字报价纳入有效值计算,初步筛查不符合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不纳入 有效值计算;
②如出现符合初步筛查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所有投标。
1.2.有效值计算规则
1.2.1 计算组距
将所有纳入有效值计算范围的报价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即 a1、a2、a3……an-2、an-1、an),相同报价均占排序,从最高报价起,计算每一个报价与它的后一个报价相减得出差值(即 a1–a2、a2–a3……an-2–an-1、an-1–an)。对所有差值按照由高到低进行排序,相同差值均占排序,从 最高差值开始,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取规定数量个差值计算算术平均值作为组距 D 值(精确到小数 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规定数量的确定:当符合初步筛查投标人数量不足 5 家时,规定数量为:1 个;当符合初步筛 查投标人数量不少于 5 家时,以已发签号总数除以 5,其余数所对应值乘以所有差值数量得出规定 数量(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后取整数),见下表:
余数 | 对应值 |
0 | 15% |
1 | 20% |
64
2 | 25% |
3 | 30% |
4 | 35% |
1.2.2 数据分组
从所有纳入有效值计算范围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含最高报价)开始,按照 D 值为 组距向低价端依次进行分组,等于各组上限值的报价列入本组,等于各组下限值的报价,列入下一 组,至最低报价(含最低报价)不足一个组距的,单独作为一组。
1.2.3 确定有效值
对分组后各组内的数据中的最低值作为组值,组内无数据的,不参与组数计算,将各组的组值 从高到低进行排序,设总组数为 S,取排序倒数第 K 的组值为有效值:
①当 S≤5,K=2,取排序倒数第 2 的组值为有效值;
②当 5<S≤10,K=3,取排序倒数第 3 的组值为有效值;
③当 10<S≤15,K=4,取排序倒数第 4 的组值为有效值;
④当 15<S≤20,K=5,取排序倒数第 5 的组值为有效值;
⑤当 20<S≤25,K=6,取排序倒数第 6 的组值为有效值;
……以此类推。
注:上述差值、组距及组值计算结果均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有效 值除存在计算错误之外,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举例:某项目系统成功接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总数为 15 家,已发签号总数为 15 个,经初步筛 查,15 家投标人均符合要求,报价、差值即及差值排序分别为(单位:元):
报价 | 差值 | 差值排序 |
110 | / | / |
109 | 1 | 2 |
107 | 2 | 1.7 |
106 | 1 | 1.1 |
105.8 | 0.2 | 1 |
105.3 | 0.5 | 1 |
105.1 | 0.2 | 1 |
65
104 | 1.1 | 1 |
103 | 1 | 0.5 |
102 | 1 | 0.2 |
100.3 | 1.7 | 0.2 |
100.2 | 0.1 | 0.1 |
100.1 | 0.1 | 0.1 |
100 | 0.1 | 0.1 |
100 | 0 | 0 |
首先,从最高报价起,计算每一个报价与它的后一个报价相减得出差值,所有差值按照由高到 低进行排序,从最高差值开始,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取规定数量个差值。本项目已发签号总数 15 个,除以 5 后,其余数为 0,所对应值为 15%,所有差值数量为 14 个,得出规定数量为 2 个。按照 所有差值由高到低顺序取 2 个差值进行算术平均值,计算结果为 1.85(即组距 D 为 1.85);其次,从最高报价(含最高报价)开始,按照 D 值为组距向低价端进行分组:
组号 | 各组上限值 | 各组下限值 | 各组内报价 | 各组内最低值 |
第 1 组 | 110 | 108.15 | 110、109 | 109 |
第 2 组 | 108.15 | 106.3 | 107 | 107 |
第 3 组 | 106.3 | 104.45 | 106、105.8、105.3、105.1 | 105.1 |
第 4 组 | 104.45 | 102.6 | 104、103 | 103 |
第 5 组 | 102.6 | 100.75 | 102 | 102 |
第 6 组 | 100.75 | 98.9 | 100.3、100.2、100.1、100、100 | 100 |
最后,总组数为 6 组,在 5 组和 10 组范围内,取排序倒数第 3 组中最低值作为有效值,即有 效值为 103。
66
附件 2 视频陈述操作手册
一、好视通软件下载与安装
(一)下载好视通软件
下载地址:
(二)安装好视通软件
1、双击打开 FastMeeting_Cloud_for_Windows_V3.41.2.85()安装包,点击“一键安
装”,如图:
好视通云会议 X
会前会中提供web会控入口
装
安装路径 C:\Program Files(x86)\Hst\FMClient3x 浏览 我同意好视通软件许可协议
2、安装成功后点击“立即体验”或者直接关闭对话框即可。
好视通云会议 X
集成夜莺实验室新3A算法
安装完成
立即体验
67
(三)登录好视通视频会议系统
在桌面双击打开“好视通云会议”快捷方式,选择“用户名登录方式”, 用户名为本单位投 标项目经理身份证号码,密码为本单位投标项目经理手机号码,同时将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按照 招标文件要求放在投标文件中。
(四)好视通视频会议系统使用说明
1、选择“账号登录”
返回 客服 母 X
好视通 账号登录 手机验证码登录
Agongsi
密码 忘记密码
记住密码 自动登录
登录
2、进入会议:登录完成后可以看到右侧相应的会议室,点击“加入”。
Agongsi 6 o客服 廿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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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开会 邀请码:453-883-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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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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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询标回复操作
(一)登录电子交易系统
1、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2、插入 CA 锁点击我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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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要通知 找要投标
要代理
自2021年1月2日起,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
业
中心(以下简称 交易中心”开始便用安敏省公 我要招标
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库 (以下简称“省主体
库 为方便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现梅部分洼意事嗔再提示如下 更多 寮 主体库信息维护 A
日
关于切唤公 源交易主体库后相关注意事项的重 USB key识别成劝,请点击登录
司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无法登予?请点;环境一毽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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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断窗地
3、进入服务平台选择项目所在的电子系统
(目前暂支持 2021B/2022B 开头的项目)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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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亏肥公共冕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 S
投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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伞逸2021403月303日 1421149238
请选搭对庇电子交易系烦杏幽顷日, 撵柞 号|2020 电孑褒易系绩 112020D/2021D升的
伏殇深喇不易皇楱 0120201/20211井头粕请湛入水|
安瞬合羁公共蚕霹交易申心
甫子交易累统(2020A/202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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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进入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选择相应的项目,点击“询标”菜单,项目 经理视频陈述后,投标单位还需对陈述事项进行签章确认。
(二)询标函回复
投标单位在视频陈述后,还需对陈述内容进行确认,由评标委员会在电子交易系统就项目经理 视频陈述发起询标,投标单位通过“询标” 菜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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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辔研咳淄省爻丢审 囵凿皆亚瓠繇诉乙嘿吾
X 刮裂目堕
70
x
O未答复O已答复
回答期限 回答人姓名 序 澄清问题编号 标段(包)名称 澄清问题标题 发出时间 答复
1 ZX122002 0914采购进场测试第5包 关于0914采购进场测试第5包的澄清 2022-08-24 17:13:31 300 僚
24 1 /1 每页24条,共1条
答复 X
修改保存 签章确认
01 澄清问题信息
澄清问题编号: ZX122002 发出时间: 2022年08月24日17:13:31
澄清问题标题: 关于0914采购进场测试第5包的澄清
内容: 参数
回答期限: 2022年08月24日22:13:31 剩余回答时间: 0天48
回复要求: 参数
02 回答明细
回答单位名称: 安徽省交易集团洫“
回答内容:* 回答内容
回答人姓名: 安徽省交易集团测试十
03附件信息
电子件名称 电子件列表(点击查看) 电子件管理 说明
容缺受理附件 无电子件 电子件管理
答复
汪 按| 执行签章 之后点击|签章提交|棱钍 章操作 签章爨交
0
打 签 左旋 旋 检素 关于
质询回复函
项目名称: 0914采购进场测试第5包
项目编号: 2021BFAHZ00052-5 日期: 2022-08-24 17:13:31.73
询标内容 参数
回答内容
安徽省交易集团测试
投标人说明并签字 投标单位: 日期: 2022-08-24 17:14:42.0
十
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号: 授权委托人签字: 安徽省交易集团测试十
1/1 哑·十
7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
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 资金来源:。
5. 工程内容:。
6. 工程承包范围:
招标文件(含答疑、修改澄清文件)规定的工程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开工令中载明开
工日期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
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72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元);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本签约合同价款为暂定总价,以经审计审定的价款 为最终合同价款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 或盖章。
七、承诺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 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73
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
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合肥市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并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壹拾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
本玖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叁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74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75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 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 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 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 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 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 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 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 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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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 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 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 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 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 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 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 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 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 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 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 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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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 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 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 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 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 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 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 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 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 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 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 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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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 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 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 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 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 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 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 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 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 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 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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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
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 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 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
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
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
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
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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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 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 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 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 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 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 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 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 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 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 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 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 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 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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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 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 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 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 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 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 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 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 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 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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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 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 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 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 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 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 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 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 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 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 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 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 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12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 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 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 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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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 发包人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 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 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 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 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 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 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 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 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 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 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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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 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 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 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 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 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 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 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 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 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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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 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 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 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 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 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 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 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 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 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 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 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 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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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 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 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 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 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 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 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 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 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 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 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 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 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 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 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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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 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 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 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 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 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 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 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 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 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 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 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 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 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 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 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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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 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 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 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 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 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 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 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 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 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 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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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 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 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 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 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 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 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 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 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 人。
4.3 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 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 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 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 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 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 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 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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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 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 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 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 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 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 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 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 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 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 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 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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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 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 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 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 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 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 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 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 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 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 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 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 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 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 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 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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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 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 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 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 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 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 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 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 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 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 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 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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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 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 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 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 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 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 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 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 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 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 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 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 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 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 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 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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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 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 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 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 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 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 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 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 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 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 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 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 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 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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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 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 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 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 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 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 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 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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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 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
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
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
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 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 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
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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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 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 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 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 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 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 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 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 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 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 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 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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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 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 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 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 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 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 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 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 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 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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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 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 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 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 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 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 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 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 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 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 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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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 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
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
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
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 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 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 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 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 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 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
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
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 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 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
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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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 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 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 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 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 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 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 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 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 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 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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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 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 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担。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 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 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 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 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 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8.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 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 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 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 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的利润。
8.6 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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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 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 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 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 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 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 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 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 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 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 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 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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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 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 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 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 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 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 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 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 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 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 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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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 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 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 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 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 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 确性负责。
9.2 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 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 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 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 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 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 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 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 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 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 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 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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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 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 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 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 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 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 变更程序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 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 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 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 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 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 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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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 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 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 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 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 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 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 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 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 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 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 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 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 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 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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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 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 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 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 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 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 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 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 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 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 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 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 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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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 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 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 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 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 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 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 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 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 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0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
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
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
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PP 0
A
B 1
F
F
01
t1
B 2
F
F
02
t2
B 3
F
F
03
t3
B n
F
F
0n
tn
1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
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
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 ; B 2 ; B 3 ...... B 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
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F t1 ; F t2 ; F t3 ...... F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
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 01 ; F 02 ; F 0 3 ...... F 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
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
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
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111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 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 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 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 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 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 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 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 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 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 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 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 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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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 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 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 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 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 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 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 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 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 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 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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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 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 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 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 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 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 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 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 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 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 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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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 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 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 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 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 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 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 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 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 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 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 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 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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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 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
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 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 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 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
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 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 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 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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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 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 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 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 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 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 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 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 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 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 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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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 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 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 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 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 竣工验收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 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 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 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 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 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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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 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 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 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 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 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 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 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 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 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 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 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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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 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 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 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 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 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 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 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 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 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 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 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 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 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约定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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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 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 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 人承担。
13.4 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 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 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 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 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 的利润。
13.5 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 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 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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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 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 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 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 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 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 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 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 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 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 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 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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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 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 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 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 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 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 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 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 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 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 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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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 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 保修义务。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 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 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 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 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 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 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 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 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 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 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 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 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 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 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 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 终止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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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 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 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 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 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 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 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 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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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 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 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 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 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 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 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 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 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 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 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 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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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 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 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 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 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 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 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 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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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 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
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 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 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 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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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 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 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 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 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 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 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 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 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 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 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 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16.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 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7. 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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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 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7.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 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 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 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 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 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 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 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 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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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
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
责任。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 84 天或累计超过 140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 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 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 工伤保险
18.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 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
加工伤保险。
18.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 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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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伤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4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 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8.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 件。
18.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8.6.1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 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 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18.6.2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 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 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18.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 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 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 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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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 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 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2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 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 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 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3 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 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 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19.4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 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
133
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 求的认可;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 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14.4 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0. 争议解决
20.1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 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 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 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 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 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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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 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 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 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 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 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 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5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 均不影响其效力。
135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有关工程洽商、变更达成的书
面协议。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1.1.2.6 造价咨询单位: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对本工程(、施工图的工程量价核
算;工程期中支付、工程变更的工程量价及施工索赔洽商审核;竣工结算内审及配合
审计完成结算终审的独立于承包人的第三方单位,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相关工作均接受
造价咨询单位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1.1.2.7 第三方检测单位(如有):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对本工程施工质量进行
抽检的独立于承包人的第三方检测单位。监理人和承包人等的试验检测工作均接受第
三方见证检测单位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1.1.2.8 配合工程:是指某一位于施工现场内或现场外的工程,并非由承包人施工
或总包,但与承包人的工程有一定联系,需要承包人配合的工程。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36
临时占地的手续办理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相应 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不得晚于监理人(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 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 天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三套。数量不足的由承包人自行复制,费用自 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部(包括承包人自行复制)图纸归还发包人。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承包人标段范围内工程施工的全部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除严格用于工程建设外,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 的图纸和其它文件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泄露或转让、许可第三方使用等,如 果因履行合同需要公开有关信息,则须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检查和现场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发包人 和监理工程师。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同意、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在 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由发包人委托的设计单位将修改后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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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根据合同约定及项目管理需要所必须提供的
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满足发包人要求及合同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满足发包人要求及合同约定;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满足发包人要求及合同约定;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满足发包人要求及合同约定。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关于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保管的约定:/。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
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施工现场办公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或指定人员。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办公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或指定人员。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
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
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含修建、维护、拆除以及恢复等)费用。发包人应协助
承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投标阶段查勘施工
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
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3 场内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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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边界以承包人施工围挡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以现场条件为准,承包人负责进一步完善现场条件以达到施工需要,相关费用包含 在合同价款中。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 人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 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属
于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 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按照合肥市及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 处理。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以实际图纸核算工程量为准,包 括工程变更及清单错漏引起的数量变化。
承包人异常报价的子目认定与标后计价原则:
(1)中标后如发现承包人投标报价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 单位、工程量、备注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清单不一致时,以发包人发出的招标清单为 准,按照不利于承包人原则进行修正。
(2)异常报价项目的认定与计价原则
当承包人的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 价 25%时或高于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综合单价 10%时,该分项的报价将被视为异常报
139
价。
(3)异常报价项目标后计价原则:
①当涉及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中标综
合单价。
②当涉及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时,
对+15%以外增加部分工程量计价原则:低价子目按原中标单价计价,高价子目单
价按照该子目控制价单价*(1-投标降幅)计价。
③当涉及子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在-15%以外时,
计价原则:
低价子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实际工程数量*中标综合单价-(清单工程数
量*85%-实际工程数量)*(控制价子目综合单价*70%-中标综合单价)。若按此公式
计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价≤0,则不予支付该分部分项金额。
高价子目单价执行原中标单价。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办理工程相关事宜,协调解决
相关单位的配合事宜,全面行使工程进度、质量、费用、安全、工程变更及现场管理
等职责,但是:
(1)发包人代表办理工程变更按照发包人变更管理规定办理,且有设计、监理单
位相关人员共同签署并加盖发包人公章方为有效;
(2)发包人代表确认工程结算价款,必须经造价审核机构出具报告并加盖发包人
公章方为有效。
140
(3)发包人代表无权更改合同,其任何批准、检查、证书、同意、通知、建议、检验、指令和要求等不免除承包人在合同中的责任。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 7 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以承包人现场踏勘情况为准,为满足施工需要需增加踏勘时现场条件之外条件的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含在承包 人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支付。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竣工资料(含竣工 图)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所有竣工文件贰套、电子档案贰份、声像档案 贰份、竣工图贰套,并通过发包人档案部门验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在项目实施 过程中及时通过发包人要求的方式提供相关项目文件材料(含电子材料),承包人须 无条件配合。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项目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所需 相关费用包含在工程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一个月。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文件、电子文档、声像资料。项目文件材 料收集、立卷、归档及时、准确、完整;项目文件资料记录字迹清晰、内容详细、计 算准确;图物相符、技术数据可靠、签字手续完备;整理、组卷后的档案资料统一、规范。
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的其他要求: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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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法规,符合《建设项目档案整理规范》、以及发包人项目档案和竣工文件相 关制度的要求,施工项目在单位(子)工程验收前应具备该项目资料移交验收条件。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责任制。项目经理为工程档案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工程档案的 具体分管负责人。
竣工文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不予结算工程尾款。
(10)承担工程施工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并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建筑垃圾处置方案等,建立以项目经理(包括联合体牵头单位项目经理、成员单位项目 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明确各级、各工序全过程污染防治 管理责任人,落实现场管理责任;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教育和交底,主动开展教育培训;根据工作面降尘需要配置足量雾炮机,依据现场情况配备足量的保洁人员负责防治区 域内环境卫生;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标准和发包人相关文件要求,落实 大气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扎实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1)农民工工资支付职责:
①承包人制定并落实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体系,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 责任人的组织机构,明确各级责任分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到位,农民工 投诉案件及时受理,快速解决。
②承包人负责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总包单位代发工资、维权信息公示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③承包人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主体责任,分包单位对所招用 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④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资的,由承 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⑤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承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承包人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⑥负责对所承包工程项目农民工投诉案件进行接收、核实处理、反馈等。
(12)对于配合工程,承包人有配合义务,为他人(包括但不限于设计人、监理 人、发包人、公务人员、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及其他承包人)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 款中,不再单独支付。包括:
142
①将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或通道提供使用;
②允许使用承包人提供的临时工程或承包人在现场的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和设 备,其他承包人属于有偿使用,具体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③为保证承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承包人应对工作场所或材料存 放等负责协调;
④向其他承包人,包括并不限于设备供货安装单位、专业施工单位、沿线周边工 程施工单位等,提供其施工所需的水、电接口。其他承包人应自行连接,并引至施工 地点,连接费用及水电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⑤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监理人施工管理需要提供交通便利;
⑥如本工程施工范围内涉及到其他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关键 工期节点要求,完成其承包范围内相应施工任务,并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为其他 工程项目的施工创造便利条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 付;
⑦如发生与其他承包人共用施工场地的情况,承包人应与共用施工场地的承包人 签订作业协调协议,并开展相应的协调工作,避免因施工干扰造成工期延误;合同实 施过程中,承包人违反作业协调协议规定对其它承包人造成人员伤亡或设备损坏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⑧为上述人员提供在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其他服务和配合。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身份证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43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本项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的处 理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施工的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变更、费用支付、竣工结算等。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 22 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视为缺勤。每缺勤一天,发 包人向承包人收取 1000 元/天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投标承诺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原 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确实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20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新任命的项目经理必须在资格、阅历及经验等方面不低 于更换前的项目经理。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人次违约金(因 死亡或疾病等原因导致丧失工作能力(三甲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或鉴定机构出具的 鉴定意见)导致的人员更换除外)。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无条 件退场,且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 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并向发包人支付 10 万元违约金。
3.2.6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发包人及/或监理单位组织的工程会议,承包人项目 经理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必须提前向发包人及/或监理单位请假并经发包人及/或 监理单位同意,否则,每缺席一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0.5 万元。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条 款 。
3.3.2 承包人原则上不得更换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若确需更换,必须提前 20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需将更换后人员的有关资质证书等作为附件),经发包人书面同 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人员资格、阅历及经验等不得低于更换前。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包含不限于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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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 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且向发包人支付 8 万元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离 开现场的,须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并书面指定临时代表代为行使权力;该临时代
表的一切行为,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退场,且向发包人支付 8 万元违约金。
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技术负责人按每人次 8 万元向发包人 支付违约金。更换其他投标承诺人员,按 3.3.2 条款要求办理,违约金数额为每人次 8 万元(因死亡或疾病等原因导致丧失工作能力(三甲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或鉴定机
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导致的人员更换除外)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 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少于 22 天,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等视为缺勤,每缺勤一天发包人向 承包人收取 1000 元/天的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按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严禁违法分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自进度款、履约
保函等款项中扣除应赔偿金额,不足部分承包人应予以补齐,且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
合同,并将承包人清除出场;同时发包人将联合相关行政和职能部门对承包人行为给
予公开曝光。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
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145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保证金:提供。
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
或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2 %。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
若承包人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无法履约完成,承包人须在履约期限届前 30 天办理
向发包人提供新的履约担保或延长原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实际履约完成之日。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
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执行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
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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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且影响关键线路施工 的,工期相应顺延,但发包人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5.1.4 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发起的创优工作,同时积极创优。
若本合同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标准,则按国家标准执行;若合同 中约定的任何工程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则按合同中约定的执行。对于工程中可能 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可能只约定了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而未 约定制造标准或实施方法。在监理人认为必要的时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出 施工工艺或其它必要的资料及文件,并在取得监理人的批准后执行。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 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12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5.4 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但发包人 不承担其他费用。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
147
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 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为:开工前 7 天;承包人应 按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检算。
承包人是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人,应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承包人应 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采用适 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现场人员与机械设备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包括承包人员工与其他进入施工现场人员)的人身伤害事件及其他安全事故,以及 防台、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责任和费用。因施 工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若安全事故给发包人及/或第三方造成损 失的,承包人应予以全额赔偿。
承包人须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和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体系,切实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现场人员和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负责设置 交通标志、标牌、夜间警示灯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牌和封闭交通的围挡设施 等,并派专人看守,确保符合合肥市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
对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下发的关于安全问题的通知书,承包人应及时回复并立即整 改,限期内不整改、整改不到位造成同一事件被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再次下发通知书的,按 1 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如在国家、省、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发现承包人存在因自身管理组织不力、自查落实整改不到位而被检查出存在隐患问题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将对承包 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收取 5~20 万元/次的违约金。
其他约定:除满足通用条款规定外承包人要根据现场特点,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和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体系;负责设置门禁系统、场内 监控系统(预留轨道公司安全风险一体化平台接入条件)、交通标志、标牌、夜间警 示灯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牌和封闭交通的围挡设施等,并派专人看守。承包 人应确保安全无事故,如造成一切不良后果或人身、财产损害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一切 责任,发包人因此遭受损失的,由承包人予以全额赔偿。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6.1.5 文明施工
148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除满足通用条款要求外,承包人还需满足:①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遵守当地政府对文明施工的要求,保持现场清洁和 井然有序,材料设备需合适存放并进行有效标识。
②进出施工现场的施工车辆,应满足合肥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施工现场要配备车辆冲洗机、自动冲洗平台设备,运输车辆出场要冲洗、加盖、不能 超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进出施工机械、车辆的清洁,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避免扬尘和道路及环境的污染,由于措施不到位造成的责任及罚款由承包人承担。因 未满足有关规定及要求而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时,将不免除发包人对其罚款的责任。
③承包人对于施工围挡出现乱涂乱写乱画、破损等有损市容的现象应实时监控并 及时更换。如因承包人实时监控和处理不及时,导致对发包人利益及声誉造成损害的,承包人除要承担城管部门的所有处罚外,发包人有权向承包收取违约金(1-2 万元/ 每次),并有权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④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发包人有关围挡亮化、设置警示标志等要求,负责围挡照明 的开关箱、控制柜、灯具、照明线路等的采购安装,并承担照明费用,相关费用含在 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⑤本项目现场需根据招标人要求设置装配式围挡,施工期间围挡可重复利用,承 包人应充分考虑围挡维护、更换、回收等费用,并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⑥为保证围挡画面整洁美观,承包人应及时更换围挡画面,至少保证每半年更换 一次。因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重大活动、节假日等特殊原因需更换画面也应及时更换,费用已包含在各分项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⑦围挡的清洁应保证每周至少一次,雨季和特殊情况或按发包人要求,清洁次数 另行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⑧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弃渣、土石方的运输满足合肥市城市管理的 有关规定,同时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对土石方及弃渣的管理,否则发包人将不予以计 量。
⑨承包人应加强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创建文明工地;维 护市容整洁和城市安全,使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
⑩承包人须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满足现场需要的雾炮机、围 挡设置自动喷淋系统、出入口设置自动冲洗平台(现场条件不便于设置时要配备足量 的移动冲洗设备)、使用符合规定的密目网覆盖裸土等措施,确保扬尘防治“六个百分
149
百”落实到位,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⑪承包人须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施工区应按标准设置三级沉淀池,施工污水、泥浆等需经沉淀达标后指定排放,严禁污水、泥浆直排市政管网。
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上报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其要求 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须按照不低于合 同暂定总价(不含暂列金额)的 2%计提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本合 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合同签订后,发包人预付该项费用总额的 30%,费用包含在发 包人支付的工程预付款中,其余费用与进度款同步支付。承包人在申请支付预付款时,同时报送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使用计划。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总进度计划须含网络 图、横道图等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 7 日内提供可实施的并经 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总进度计划(含进度计划网络图、横道图,施工组织 设计应经过承包人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 年度计划每年 12 月 10 日前,季度 计划季度结束前 10 天,月度计划每月 20 日前。具体执行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 完整资料后 7 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年度 计划修订需提前 1 个月申报,季度计划修订需提前 15 天申报,月度计划修订需提前 5 日申报;具体执行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
150
完整资料后 7 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开工日期 7 天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 7 天前。
7.3.2 开工通知
开工时间: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时间。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可推迟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费用。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的期限: 开工日期 3 天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提交的原始数据进行复核;若承包
人未尽复核义务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竣工一天,
承包人按合同暂定总价(或双方书面确认的调整后的合同总价)万分之二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
工程延期 28 日以上(含 28 日)的,自延期之日起承包人按合同暂定总价(或双
方书面确认的调整后的合同总价)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工程延期 56 日(含 56 日)的,自第 56 日起,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承
包人赔偿发包人遭受的超过违约金数额的损失。
每延期发包人要求的节点工期一天,甲方额外收取承包人 2 万元违约金,节点工
期延期 15 日以上的,除收取违约金外,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
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合同价款的 4 %。
151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执行通用条款 。
7.8 暂停施工
进度计划内的关键线路,因监理工程师不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费用。
因征地拆迁等外部因素影响而导致工程暂停施工,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 费用。
7.9 提前竣工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含在合 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管理部门和发包人要求提供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 行支付 。
(1)临水临电工作包括制定供水、供电规划设计,向有关供水、供电部门办理相 关的申请手续,并将水、电由市政管网、电网或招标人同意的管网电网接引到项目场 地或施工现场,完成水电接驳后验收及施工完成后回收等内容。
152
(2)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及周围地上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但不 限于文物保护建筑)的保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承 担赔偿责任,发包人还将视损坏情况收取承包人违约金 5-10 万元。承包人应负责实施 工程所需的相关产权管线迁改的新建、拆除和恢复、移交,包括方案制定、向产权单 位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审报批、相关手续的办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属于发包人负责实 施范围的除外)。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分包人或供应商或直接委托专业施工单位实施 专业管线的迁改工作。负责协助发包人进行施工现场内各类管线施工的协调工作,负 责各类检查井的防护及修复,承包人要服从发包人调度及时为其他杆管线产权单位提 供施工作业面及施工通行便道并负责各类杆管线线位的放样及标高控制。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满足现场试验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满足现场试验需要。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 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发包人变更管理规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执行发包人工程量核算、变更组价指导意见等管理办法的 规定,具体如下:
10.4.4.1 工程量的确定原则:按合同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
153
10.4.4.2 单价的确定原则:
⑴分部分项子目的组价
①同类项目执行工程量清单中原有项目单价;
②类似项目应根据项目特征,对工程量清单中原有项目的价格变化部分进行抽换 或个别调整,但该项目套用的管理费、利润的费率不得调整;仅涉及材料替换的,可 间接套用原投标单价,材料价格的选用顺序:投标报价价格(同种材料有不同价格的,取最低价)、控制价编制期合肥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按被替换材料中标报价优 惠率进行降造)、施工期市场询价价格(市场询价的材料费不再降造)。如投标工程 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有两个以上,则由发包人按消耗量最少、管理费和利润 取费最低的优先顺序选择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换算。
③原合同中无类似项目,需要重新组价的项目,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组价原则,按照控制价编制期工料机价格进行组价,并依据承包人中标报价优惠率进行降造的方 式来确定综合单价(优惠率按(招标控制价-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计算)。材料 价格选用控制价编制期合肥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信息价没有的,按施工期市场 询价价格(市场询价的材料费不再降造);取费按控制价取费标准。
④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施工技术措施合价项目,合同执行期间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因涉及图纸或施工方案调整,其措施费用依据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参照原中 标水平(考虑中标报价优惠率)进行调整。
⑵措施项目费:同类项目和类似项目按照原合同标准计取;重新组价的项目按照 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计费基数及费率计取。
⑶不可竞争费:按照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计费基数及费率计取。
⑷税金的计算:按照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计费基数及费率计取。
10.4.4.3 变更(洽商)项目的验工计价及主要材料价差调整:
⑴变更(洽商)项目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变更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履行完成后 与工程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
⑵变更项目涉及的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详见合同专用条款第 11.1.3 款。
10.4.4.4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属于非轨道交通工程的变更(洽商)事项参照轨道 项目执行。
154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 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审 批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 /。和金额为: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调整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 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 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 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 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 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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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按照如下约定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1)可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范围的约定:详见《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 表》。
(2)可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价格依据:《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的材 料信息价或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
(3)可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风险幅度的约定:承包人承担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 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幅度为±5%。当材料价格涨跌幅度小于等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风 险幅度时,其价差不予调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当涨跌幅度大于承包人承担的市场 风险幅度时,超出部分的价差可以调整,调增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调减部分由承包人 承担。
(4)可调整价差的主要材料调整周期的约定:
②可调整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周期为:以发包人及监理人共同批准的实际施工工期 中相应材料使用时间为调整周期;
(5)可调整的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约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 为价差调整周期内的《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发布的各期材料信息价(或发 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材料价格)算术平均值,设为 A;招标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中采 用《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中的材料基准单价为 B;投标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 投标单价为 C;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幅度为 D 。
①材料价格上涨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材料结算单价=A-Max(B,C)×(1+D)+C;
②材料价格下跌达到可以调整幅度时,其计算公式为:材料结算单价=A-Min(B,C)×(1-D)+C;
(6)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价格,应采用 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 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材料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7)签订总价合同工程的可调整价差材料数量为可调整价差材料投标消耗量(详 见《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的数量)±变更工程可调整价差材料消耗量,由 招标人明确具体数量,其中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量依据《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 项目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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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本项目的人工费不予调整。
机械费:本项目的机械费不予调整。
11.3 其他有关问题
建设各方在合同履行和结算阶段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价差的调整。有关价差 调整费用计算的相关资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并整理成册作为竣工资料存档。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中标价为合同暂定总价,以经审核审定的价款为最终合
同价款。
固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以及除不可 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但合同约定可以调差的除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支付。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本工程预付工程款比例为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暂估 价)的 2%(合同外增加的项目或工程量不再追加预付款)。预付款的支付应专款专用,首先应考虑工程的备料款。一旦发包人发现预付款被挪作他用,发包人有权立即采取 适当的措施来保证其专款专用。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在合同生效且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支付。付款前承包 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若 承包人未提交书面预付款支付申请,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由此引发的后果均由承 包人承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开始计量当月扣回全部预付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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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所采用的工 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配套文件等。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原则上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委托机构、发包人审查的月进度报 表工程量产值的 80%支付工程款,每月支付一次。工程完工后工程款付至合同价款(不 含预留金)的 80%,工程验收合格并经审计结束后三个月内付至工程审定价款的 97%(材料调差亦需一并经审计后于此次付款时支付),3%余款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双方无 争议时,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无息)。承包人须在发包人付款前提供应付金额 100%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注:如承包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 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审定价款的 100%(无息)。
发包人按照约定比例支付进度款后,如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结算价款发生争 议,导致工程结算价款无法确定的,发包人有权停止付款,并且无须向承包人承担逾 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等)。付款前需提供应付款同等 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的约定:执行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执行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执行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
12.4.7 农民工工资管理
12.4.7.1 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
12.4.7.1.1 本工程农民工工资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承包人设立的专用账户开户 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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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7.1.2 本工程工资性工程款总额暂按 元计算;其中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元。过程支付时发包人按期将工资性工程款项汇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2.4.5.1.3 发包人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开工令前,将工资性工程预付款转 入承包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开工后第一个月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起,分 3 月扣回工资性工程预付款。
12.4.7.1.4 承包人每月 25 日前上报当月农民工工资清单,次月 10 日前委托开设农 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银行划转农民工工资。
12.4.7.1.5 工程竣工后,经项目部农民工维权组确认无农民工工资拖欠后,发、承 双方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撤销手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划至本合同约定的 承包人账户。
12.4.7.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管理:
12.4.7.2.1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也可申请开立银 行保函或保证保险。
12.4.7.2.2 工资保证金按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并按以下 情况进行区分:
(一)合同额在 3 亿元以下的(含)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 2%,存储金额不 超过 300 万元;
12.4.7.2.3 承包人应在其工程项目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险,保函、保险 有效期至少为 1 年并要超过施工合同期 90 日以上(含)。工程项目未完工保函、保险 到期的,承包人应在保函、保险到期前一个月更换新的保函、保险或延长保函、保险 有效期。
12.4.7.2.4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先行清偿)承包人所承包工程 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途径。
12.4.7.2.5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承包人应当自使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 证金补足。
12.4.7.2.6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项目完工,承包人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项目不 存在解决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 30 日后,可以申请返还(销户)工资保 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文、保证保险凭证。
具体须满足〈安徽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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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治欠办<2022> 5 号)。
12.4.7.3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承包人依托“合肥市建设行业监管综合服务平台”开展项目建筑工人实名信息登 记、认证、考勤、工资代发及数据上传等实名制相关工作。
承包人应在建筑工地安装能够进行人脸、虹膜、红外线、指纹等生物识别考勤的 设备、门禁系统,并负责日常管理。
具体须满足省市建筑工人有关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
12.4.8 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及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技术措施合价项目付款:原则上按照当月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产值(不含技术措施合价项目)占整个分部分项 工程总值(不含技术措施合价项目)的百分率计算,付款比例按本专用条款第 12.4.1 条规定执行。但若相应的措施项目实际未发生则不予支付。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 因取费基数发生变化导致应计量金额与清单金额不符的,工程计量时暂按清单总额计 量,待竣工结算时据实调整并支付。
12.4.9 所有付款及解除担保均不计利息。
12.5 支付账户: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开户行和银行帐号为接受工程款的唯一账户;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更改该账户,否则发包人拒绝付款,由此引发的后果均由 承包人承担;因银行撤并或系统升级造成变更的除外,但承包人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 变更文件原件才能被发包人接受。
12.6 资金监管:根据《合肥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银团贷款银行开设轨道交通工程资金专用银行帐户,且该资金账 户采取封闭式运行的管理模式,其资金的运行必须在轨道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内运行,并与银行签署三方资金监管协议(承包人必须在申请预付款前 10 个工作日内签署完 毕),发包人所有支付给承包人的资金将汇入轨道交通资金专用银行帐户,未确定轨 道交通资金专用银行帐户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不支付资金,直至三方监管协议签署 完毕。
承包方每月向发包方报送资金支出预算表,列明资金支出明细及金额,涉及农民 工工资专户资金的,须提供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等材料,发包方对预算表签字并盖章 表示同意后,承包方将预算表原件在月末前报银行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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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每逾期一天,应以应付未付的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
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根据发包人要求。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了移交证书 后 60 天内提交完整竣工结算文件,同时在项目履约过程中无条件配合发包人开展过程 结算。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招标、投标文件资料。
(2)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3)中标通知书
161
(4)投标报价电子版
(5)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合同价。
(6)地勘报告、全套竣工图纸。
(7)技术交底、图纸会审、设计单位根据图纸审查意见所作的修改。
(8)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签证资料。
(9)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形象进度计划,实际形象进度。(10)承包人编制的工程结算书。
(11)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备案手续、工程移交证书。
(12)扬尘治理签证、质量证书、隐蔽工程检验资料、施工记录、桩基一桩一表、材 料调差资料。
(13)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应为原件,因原件有限只能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并注明复印自原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因资料不全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竣工资料管理办法及监理人批准的格式,编制单位工程 竣工结算资料、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附上任何必 要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资料,与工程竣工报告一并提交监理人审查。
2)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如未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供或者没有明确答复,执行专用款 14.2.4。
3)发包人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按照国家有关 的规定时限对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进行核对并提出审 查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重新送审。
4)单项工程或者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后,应由双方签字盖章,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5)根据审计审定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 包人收到该申请后应当及时向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承包人必须保证所提交的结算资料真实,若发现承包人提交虚假结算资料的,审 核开始日期自发现该资料为虚假资料之日起顺延 30 日后重新开始计算,并在结算中按 提供虚假资料所涉价款的两倍扣除。
162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完整资料后 90 日内向承 包人反馈工程结算初步审核结果;因承包人不配合结算审核工作或未在要求的时间内 提供补充资料的,审核时间顺延,但若出现承包人提交虚假结算材料情形的适用 14.1 约定。
14.2.1 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的前提条件: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竣工备案手续(因发包人资料不全的除外)。(2)承包人提交完整、真实、有效的结算资料。
(3)工程已完好地移交发包人。
14.2.2 就承包人提出的异议,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仍未能解决的争议,双 方均有权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14.2.3 对竣工结算审核结果无异议的,审核定案表经双方签字确认,审核方出具审 核报告。审计报告出具后双方再提出异议均不被接受。
14.2.4 项目结算审计阶段发生承包人人员更换导致审计工作反复、长期搁置不对 接、不确认结果等影响结算审计工作正常推进时,发包人将函告承包人要求限时办理,同时,发包人有权就承包人提供的现有结算资料出具初审报告,并将初审结果函告承 包人。若在规定时限内承包人仍未确认结果或提供新的可被认可的证明材料,发包人 将以函告的结果定案,同时,发包人并将对承包人信用评价予以扣分,并有权向上级 主管部门反馈相关情况。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4.2.5 承包人提交工程结算应遵循诚信原则,具体执行《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 公司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执行发包人相关规定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审计完成且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承包人 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 天内。
163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最终结清申请单审批通过后 60 天内完成支付。
14.5 审计过程中,承包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须在收到审核反馈意见后 7 天内 提供补充资料或明确答复,若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 人有权依据已有资料审查并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由此造成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 担。
承包人的竣工结算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文件提报进度、编制质量及审核过程的 配合等,竣工结算工作作为承包人履约行为的一部分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具体执行发 包人相关管理办法。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合肥市相关信用评价考核体系,并在项目招标 阶段予以运用。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本项目过程中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竣工结算价款的 3%在 本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承包人可以等额银行保函置换预留工程质量保证 金。若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时工程竣工结算未完成的,发承包双方应共同确认缺陷责 任期内发生的缺陷修复责任界定及费用计算,发包方暂按经发包人确认的实际完成产 值的 3%,并扣除缺陷责任修复费用后,返还应付工程质量保证金款项(不计息)。
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承包人应当向监理人提交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发包人在接 到申请后 14 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如承包人有缺陷问题未按照发包人要求限期完成修复,需在承包人完成所有问题修复或者承包人书面委托发包人组织维修后方可办理质量保 证金退还。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执行《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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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 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 后仍未修复的,视为违约,每发生一次支付违约金 5 万元,并且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 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直接从工程结算尾款中扣除。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推迟 开工日期,相应顺延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费用。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照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该项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合 同价款的 1%。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 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重新提供规格、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或补足数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因此导致工期延误 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费用。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 费用。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发包人不承担费用。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 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5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①未落实国家、省、市和委托人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的;
②承包人未能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完成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或项目文件质量不符合 规定要求的;
③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不及时申报结算资料的或申报了结算资料,但在发包人组织 的初审阶段配合不力影响发包人整体工作进展的;
④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发包人被第三方提起诉讼(仲裁)的;
⑤由于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文明施工等问题,受到政府相关 部门通报批评的;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0%的 违约金;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向发包人支付 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价款 20%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人将不合格材料、设 备移出现场,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承包人应无条件修复达到 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由发包人委托第三人完成,承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支付该部分合同价款 30%的违约金。发生该条违约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所有工 程款项,不退还履约担保或扣除质量保证金 ;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 5 万元/次 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向发包人支付 的违约金,若承包人未在限期内改正,还需支付 1 万元/次·天的违约金。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未能按期开工的,按 2 万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未能完成月度计划任务的,按 1 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66
因承包人的原因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月度计划任务的 80%或没有能力在合同约定 的施工工期内完成合同工程量,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20%的违约金。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 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向发包人支付 5 万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委托他人进 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向发包人支付合 同价款 20%的违约金;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①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发包人有权根据《合肥市轨道
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载明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②未落实国家、省、市和发包人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3 万元/次的违约金:
a.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b.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或实名制管理不规范;
c.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d.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e.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f.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保卡 或者银行卡;
g.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h.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i.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来信、来访、网络舆情、上级部门转办案件等累计 3 起及以上,造成不良影响;
j.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 5-40(不含)人群体性事件或越级群访事件,造成不 良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 万元/次的违约金:
a.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 40 人及以上群体性事件或越级群访事件。
b.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市级以上主流新 闻媒体曝光事件。
③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及时完成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或项目文件质量不符合规
167
定要求,发包人有权按下列标准收取违约金:
a.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由发包人编制发布的通知、制度等相关文件,造成损 失的,必须限期整改。首次出现问题,发包人将提出警告;再次出现问题的,发包人 将视情节对承包人收取 0.2-1 万元的违约金。
b.承包人未按工程进度及时形成有关资料、报表等并分类整理的,必须限期整改,发包人对承包人收取 0.1 万元/次的违约金。
c.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和移交工作的,必须限期整改,每 延迟一天,发包人对承包人收取 0.5 万元/天的违约金。
d.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包人档案管理部门完成移交的,必须限期整改,发包 人对承包人收取 5 万元的违约金。
e.承包人项目档案归档质量未达到发包人档案管理部门部门验收要求,必须限期整 改,发包人对承包人收取 10 万元的违约金。
④竣工验收后承包人不及时申报结算资料的或申报了结算资料,但在发包人组织 的初审阶段配合不力影响发包人整体工作进展的:发包人将发函督办同时有权视情况 收取 1000-50000 元/次的违约金。经两次函告仍无实质性进展的,发包人有权根据过程 资料进行单方结算。
⑤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发包人被第三方提起诉讼(仲裁)的:发包人由此产生的 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按照被起诉金额的 5%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除通用条款 16.2.3 约定的情形外,出现以 下违约情况,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2)承包人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关键施 工设备的;
(3)拒绝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承诺的项目经理;
(4)因承包人的原因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月度计划任务的 80%或没有能力在合同 约定的施工工期内完成合同工程量;
(5)工程延期超过 56 日或节点工期延期超过 15 日。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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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 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 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且不支付任何费用。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 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6 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除承担违约责任外,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由 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含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律师费、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等)。
16.2.7 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提交的履约担保及未付工程款中扣减承包人应支付的 违约金和向发包人赔偿的一切损失。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为本工程的物质损失及所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 害、财产损失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支付保险费用。理赔范围 以发包人投保的《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为准。人员意外伤害险 50 万元/人,意外伤害医疗险 5 万元/人,工程监理责任保险不低于 3000 万元,累计赔偿不低于 5000 万元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规定的被保险人各项义务。
如本工程因保险事故原因遭受损失,承包人需密切配合发包人做好保险索赔工作,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通知保险经纪公司及发包人。承包人负有妥善保存遭受损失材料、设备的义务,如因受损材料、设备的缺失或保管不善等原因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或减 少赔付的,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追偿损失的权利。承包人须在 48 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以 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逾期将不予保险赔偿。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合理的价格回收受损材料、设备,回收款将直接抵扣 发包人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款。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中所有的免赔额均应由承包人负担,除非事故应归责于发
169
包人。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投保内容:施工人员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及附加 意外伤害医疗险;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的保险;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承包人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用己包含在合同价款内,不再另 行计取支付。
施工机械设备保险的理赔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属于承包人及分包商的投入工程 施工的机械设备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在工程期限内保持保单持续有 效。
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须不低于意外伤害 50 万元人民币/人,意外伤害医 疗 5 万元人民币/人。
理赔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及分包商管理的所有施工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从事 施工管理、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残疾、烧 伤等,以及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的医疗费用。并在工程期限内保持保单持续有效。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保险已经投保并生效的证明。如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的期 限内仍不办理保险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相关费用代为办理,承包 人必须配合并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9 索赔
19.1 承包人的索赔
19.1.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每隔 14 天或按监理人要求的时间间隔继续递 交临时性和阶段性的详情报告。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 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1.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70
承包人应做好索赔事件的同期记录,具体约定如下:
1)当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做同期记录,用以支持和证明其索赔理由。
2)根据约定,监理人收到此类通知后,应对该同期记录进行审查并可以指示承包 人继续保持合理的同期记录,但这种审查和指示本身并不表明监理人确认承包人的索 赔理由。这种进一步的同期记录可作为支持和证明索赔理由的补充材料。
3)承包人应允许监理人审查所有根据本款保存的同期记录,并在监理人要求时,向监理人提供该同期记录的副本。
19.1.3 不予受理的索赔
1)发包人不受理投标报价中包含的风险项目产生的任何工期或费用的索赔。
2)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必要的加班赶工费用、无法避免的施工扰民的补偿费用和采 取必要措施的费用以保证工程如期竣工,并将此类费用包含在其合同价格中;发包人 不受理承包人此类任何工期或费用的索赔。
3)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产生的噪音、扬尘、震动、占地、通行、光线等对 第三人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与正常使用的影响、由此产生的民扰对工程的影响,以及此类影响所产生的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并将此类费用包含在其合同价格中;发 包人不受理承包人因对现场条件缺乏自身了解而提出的任何工期或费用的索赔。
4)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制定合理、可行的降水实施方案,并达到现场无 水作业状态,满足安全施工相关规范的要求;发包人不受理因降水方案、组织实施不 当等因素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含降水工程费和其他费用)增加。
20. 争议解决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 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 补充条款
21.1 信用评价管理
具体执行发包人相关管理办法。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合肥市相关信用评价考核体系,并在项目招标阶段予以运用。
171
21.2 承包人还应当遵守发包人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及文件要求。
172
(此页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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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安全质量协议书
附件 5:廉政协议
附件 6: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 7:担保机构履约保函格式
附件 8:担保机构承诺函格式
附件 9: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10: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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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 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 应 时 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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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 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 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1.1 双方约定,承包人质保范围内的缺陷日常检查(含土建结构渗漏水)由发包人负责。发 包人发现结构物缺陷等需维护、维修事项后应及时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承包人和监 理人(或仅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通知监理人)。
1.2 承包人和监理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发包人要求响应的时限内到达现场,并与发包人共同 对现场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1.3 质保响应时限一般情况下为接到通知之时起 72 小时内。若发生影响地铁设备设施、行车安 全或运营服务等紧急情况时,承包人在接到通知起能在 30 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由承包人负 责抢修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否则将由发包人直接安排专业队伍进行紧急处理并告知承包 人。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4 承包人的抢修施工须无条件接受发包方的督查,须获得监理人以及发包人正式书面签认资 料后,方被认可维护、维修等抢修工作完成。
1.5 属于承包人质保范围内的主体结构在质保期内出现渗漏水或存在渗漏水缺陷的,承包人须 在发包人要求的规定时限内派出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结构防水队伍进行抢修或整治,抢修或整治措 施(方案)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抢修或整治工作必须服从发包人管理,不得私自进入轨道交通 运营范围。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配备专业设备、防护用具、佩戴醒目标志等,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因承包人未执行发包人安排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或其他 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6 承包人未能按期或表示(包括被视作)不能履行保修期职责的,发包人将视为承包人认同 结构物缺陷的责任认定(含结构物渗漏水)。此种情况下,同时由发包人自行委托专业队伍进场维 修或整治,发包人将确定的工程量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承包人;由此发生的一切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此类费用的承担不能代替承包人应履行的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发包 人有权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176
1.7 上述由发包人支出但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一切费用由发包人在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若发生的费用超出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承包人应及时补齐。
1.8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承包人可申请发包人支付质量保证金。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3.装修工程为 2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2 个采暖期、供冷期;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保温工程 5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期限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 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 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承包人在保修期内安排非原项目负责人开展维修工作时,应有承包人的说明函件并应保证 作业人员资质符合要求。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 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 址:地 址:
177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178
附件 4:
安全、质量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全面贯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确保合 肥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杜绝各类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保证合同的诚信履行,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协商制定本安全、质量责任协议。
一、安全、质量协议履约的合同名称:
二、安全、质量协议履约的时间: 施工合同约定期限。
三、安全、质量责任协议的内容:
(一)承建项目不发生以下各类事故:
1、不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质量事故;
2、不发生施工造成的基坑坍塌、洞内塌方冒顶、地表超限沉降及由此引起的交通中断、周边 建(构)筑物损坏等事故;
3、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各类安全、质量事故;
5、不发生一次性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的工程事故;
(二)乙方需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率达到 100%,“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持 证率 100%,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到 100%;
(三)主体结构零缺陷,区间隧道高架混凝土主体结构使用寿命不低于100年,单位工程一次 验收合格率100%。
(四)竣工文件做到真实可靠,规范齐全,一次交接合格。
(五)乙方需保证内部层层签订安全、质量责任书,并与分包单位、供应商等参建单位签订安 全、质量责任书,签订率达 100%。
四、乙方安全、质量管理职责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安徽省、合肥市有关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生产法律、法规、条 例、标准及规范性文件;乙方必须执行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安全、质量的各类管理办 法、检查考核奖惩规章、制度等;乙方必须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质量 生产责任制,安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切实履行合同的各项安全、质量条款;2、乙方必须定期召开安全、质量生产会议,分析安全、质量生产形势,及时传达各级政府及 建设单位关于安全、质量生产工作的通知和会议精神,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工程建设 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质量生产工作,将安全、质量纳入施工管理的 全过程;
3、乙方在入场前三天必须成立专门的安全、质量管理组织,按照甲方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 有相应资质的专职安全、质量管理人员。确保各级领导亲自抓安全、质量,层层讲安全、质量和人
179
人自觉做好安全、质量工作;
4、乙方必须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安全、质量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组织施工,保证工程安全措 施费用专款专用及有效使用;
5、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和 所有进场工作人员必须佩带胸卡和安全帽,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甲方人员有 权随时检查
6、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生产检查制度。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文明施工的全面自查,每 日巡回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施工班组每日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施工自查,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并按 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的隐患谁整改”的原则;应在施工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对于时间较长 的集中性施工项目要做封闭处理,施工人员应在施工区域内活动,不得随意进入非施工区域;甲方 人员有权随时检查;
7、乙方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经专家评审;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 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作业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交底书应由双方签字确 认;
8、乙方必须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 监控,制定风险源控制措施,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质量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按要求开展专家评审、报备。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安全、质量事故专项 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按专家评审 的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认真抓好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和各类 危险源监控工作;乙方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甲方有权对未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造成负面影响的责任单位收取 10 万元/次的违约金;对瞒报亡人事故信息的责任单位收取 20 万元/ 次的违约金,造成严重影响的收取双倍违约金,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认定进行安全质量问责;9、乙方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和各项工程保险制度;
乙方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和安全防护、消防安全管理、临电和临水安全管理、机械安全 管理、交通安全管理负全责;
施工过程中如需动火作业,经乙方安全管理人员批准并确认达到动火条件、落实消防安全防范 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甲方人员有权对上述安全管理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10、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随时进行的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甲方有权制止乙方违章违 规作业,有权对违反安全、质量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乙方施工队伍停工整顿;
在安全检查时发现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或者安全生产出现严峻形势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约 谈,对有关工程及参建单位实施安全生产预警和建立诚信档案;乙方和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向甲方提 交书面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分析、查找主要原因,制定确保施工安全、质量生产的具体改进措 施、办法及落实责任人,确保实现安全、质量稳定的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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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文明施工、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乙方
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日清理垃圾,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乙方对外发生的污染、垃圾处以违约金、
交通等意外等负全责,对甲方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在有关部门处理的基础上加倍处罚。
乙方应为合肥文明城市创建贡献力量。
12、乙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质量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广大干部职工没有受到教育部放过,
同类事故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严肃查处各类安全、质量事故。对发生的事故要在国家规
定的期限结案,结案率达 100%,重、特大事故应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13、依据甲方的《安全管理办法》《质量管理办法》《安全质量检查考核奖惩管理办法》等规
章制度和合肥市相关文件、规定,甲方有权对违反本协议书的乙方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14、本协议与招投标文件、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贯穿合同约定的项目全过程,
未包含的内容按国家、安徽省、合肥市和甲方的相关制度标准执行,若国家、安徽省、合肥市和甲
方的相关制度标准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则视为同等条款执行。
15、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之一,随合同同时签订,签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代表 签字: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81
附件 5: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甲方: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保证双方平等合作,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发生,维护双方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纪检监察相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 合同的要求,自觉履行主合同约定 的相关义务。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在主要工作场所设置廉政宣传栏并 公布举报电话。
(四)双方纪委(监察机构)间建立联系合作机制,共同加强对主合同履行过 程的监督和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甲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 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 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 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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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 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 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 合作单位。
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应按规定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的甲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按规定查处并将结果通报乙方纪 委(监察机构);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按规定予以配合。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家属、亲友报销应由甲方单 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 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 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 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183
乙方纪委(监察机构)应及时查处本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甲方纪委(监 察机构)通报的乙方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甲方纪委(监 察机构);甲方纪委(监察机构)在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中需要乙方配合的,乙方纪 委(监察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乙方有权向甲方 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甲方主管部门投诉。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甲方有权 向乙方纪委(监察机构)通报或向乙方主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也可采取 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视情节严重性而定)、解除合同、禁止乙方在一 定期限内(6 个月至 5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等措施;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上述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一并使用。
(二)乙方违反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在一定期限内(6 个 月至 5 年,具体由甲方根据情况而定)参与甲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 标。
第五条 联系方式
纪检监察机构联系方式:甲方:0551-62662852 乙方:第六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纪委(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主合同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止。第八条 本协议作为双方签订的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4
(此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职务) 授权代表:(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签字:签字:
电话:0551-62662852 电话:
日期:2022 年 月 日 日期:2022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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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银行履约保函格式
银 行 履 约 保 函 保函号: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合 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银行开具的 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我行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 7 日内,我行即无条件予以支 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我行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我行提出要求的权利。
4、我行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我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 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我行。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银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 返还正本给我行,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银行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 址:
日 期:年 月 日
186
附件 7:担保机构履约保函格式
履 约 保 函 保函号: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于:你公司与(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 合 同(以下称“主合同”),你公司在合同中要求承包人向你公司提交下述金额的经担保机构开 具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履行主合同责任的担保。
1、本机构同意为承包人开具本保函,向你公司承担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大写)(¥:)的担保责任。本保函效力独立于主合同。
2、在你公司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范围内的任何款项后 7 日内,本机构即无条件予以 支付,且不要求你公司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3、本机构放弃你公司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机构提出要求的权利。
4、本机构同意:无论主合同及/或与主合同相关事项发生何变化,本机构承担本保函的责 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也无须通知本机构。
5、本保函不可撤销,不得转让。
6、本保函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有关本保函的一切争议由主合同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8、本保函自担保机构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 一直有效。本保函到期自动失效,无需返还正本给本机构,受益人可自行处置。
担保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 址:
日 期:年 月 日
187
附件 8:担保机构承诺函格式
承 诺 函
致: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受益人)
鉴 于 : 你 公 司 与( 委 托 人 )签订 合同,本机构出具了以下保函,该保函与我机构签发保函要素相符。
1、保函项目:
2、保函编号:
3、委托人:
受益人:
4、保函金额:
5、保函开具日期:
保函到期日期:
以上内容属实,为本担保机构开具。
担保机构名称:(公章)
日 期:年 月 日
188
附件 9: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 的项目 | 身份证号码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施工员 | |||||
质检员(质量员) | |||||
安全员 | |||||
资料员 | |||||
其他人员 | |||||
189
附件 10: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项目经理质量终身责任制承诺
致: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人作为拟委任的施工项目经理,承担相关质量终身责任,现郑重承诺如下:一、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施工。
二、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及标准。
三、严格按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并确保所有人员到岗履职。
四、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精心组织施 工。
五、施工中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并严格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六、建立、健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记录。七、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严格依法依规履行义务。
八、履行相关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及事故处理等职责。
九、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190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计价依据
1.1 计价依据的确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有关标准与规范,工程所在地的省、市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的规定以及工程造价信息要求。
1.2 安全文明施工费按下表执行:
项目名称 | 计费 基础 | 费率(%) | ||||||||
建 筑 工 程 | 装饰 装修 工程 | 安装 工程 | 市政 工程 | 城市轨道交 通工程 | 园林 绿化 工程 | 仿古建 筑工程 | 修缮 工程 | |||
建筑 工程 | 安装 工程 | |||||||||
环境保护费 | 定额 人工 费+定 额机 械费 | 3.2 8 | 2.60 | 1.78 | 3.57 | 2.46 | 1.57 | 1.75 | 2.07 | 1.00 |
文明施工费 | 5.1 2 | 4.50 | 6.10 | 7.33 | 9.24 | 6.30 | 3.05 | 4.67 | 1.60 | |
安全施工费 | 4.1 3 | 3.10 | 4.22 | 5.28 | 4.30 | 3.23 | 2.16 | 2.27 | 5.20 | |
临时设施费 | 8.1 0 | 5.80 | 4.60 | 7.99 | 8.10 | 4.60 | 3.20 | 3.98 | 3.20 |
2. 工程造价确定
2.1 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2.2 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本项目计税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
2.3 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和 税金构成。
2.4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 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 用费和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3.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
3.1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如下:
(1)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2)《关于贯彻执行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合造价<2018>13 号)及《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合造价<2019>1 号);(3)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1〕5 号);
191
(4)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5)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拟定的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7)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8)招标人对项目其他相关要求文件。
3.2 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是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 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调整合同价款、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 依据。
3.3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分析 和核对,发现问题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
3.4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不可竞争项目清单、其 他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采用统一格式和表格,具体构成内容见“工程量清 单”。
3.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是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描述的,对 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有要求的,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措施项目清单中通用部分遵 循计价规范编制,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按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3.6 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范围应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工程招标范围一致。工程量 清单的组成内容应当完整、项目特征描述应准确全面,与施工图纸保持一致。
4.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要求
4.1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如下:
(1)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3)2018 版安徽省配套计价定额、安徽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4)《关于贯彻执行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合造价<2018>13 号)及《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合造价<2019>1 号);
(5)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1〕5 号);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192
(7)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9)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10)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1)施工期间的风险因素;
(12)其他相关材料。
4.2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为本次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在 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不做上调或下浮。如最 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4.3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应采用工程单价计价,正确、全面地使用国家、省市标准、计价定额以及相关文件,成果文件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及规程的规定。最 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不可竞争费、其他项 目费和税金。
4.4 分部分项工程费按本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 求,结合第 4.1 款编制依据确定。
(1)综合单价中人工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省级和工程所在地的市级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公布的单价计算;
(2)综合单价中材料、工程设备单价按省级和工程所在地的市级工程造价管理机 构公布的单价以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市场调查价格计算;
(3)本招标文件中列有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按暂估价计算;
(4)综合单价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均按 2018 版安徽省定额消耗 量计算;
(5)综合单价中综合费费率按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及《关于贯彻执 行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合造价<2018>13 号)计算;
(6)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约定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风 险按本招标文件第 4.1 款约定计算。
4.5 措施项目费按本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 工方案确定。对于施工机械设备的选型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本着经济实用、先 进高效的原则确定。措施项目费依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确定,复杂项目需按专家 论证后的方案编制。
193
4.6 不可竞争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税)按本招标文件中的不可竞争 项目清单编制确定。
4.7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列出项目和数量,结合第 4.1 款编制依据的要求确定综合单 价并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4.8 税金(增值税)按税金项目清单,结合第 4.1 款编制依据的要求编制,不得 降低标准。
5. 投标报价参考编制要求
5.1 投标报价编制参考依据如下:
(1)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2)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3)2018 版安徽省配套计价定额、安徽省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企业相关定额;(4)《关于贯彻执行 2018 版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合造价<2018>13 号)及《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合造价<2019>1 号);(5)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构成及计费标准的通知(合造价〔2021〕5 号);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9)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
(10)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1)合同执行期间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因素;
(12)其他相关材料。
5.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拟投标合同段的全部工程内容。投标人的 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但其投标报价 不得低于投标人个别成本价。
194
5.3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综合单价和合价,未填报的综 合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合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综合单价和合价中。
5.4 分部分项工程费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项目特征描述等确定综 合单价。其中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综合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 用。
5.5 措施项目费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结合第 5.1 款编制依据 确定。投标人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 补。
5.6 不可竞争费(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税)根据工程量清单不可竞争项 目,结合第 5.1 款编制依据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不得调整。
5.7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照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更改;
(2)专业工程暂估价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不得更改;
(3)计日工按招标人列出项目和数量,结合第 5.1 款编制依据的要求确定综合单 价并计算费用;
(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计算。
5.8 税金(增值税)按税金项目清单,结合第 5.1 款编制依据的要求编制,不得 调整。
5.9 投标报价编制注意事项
(1)除可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和甲供材及实行暂估价的材料及设备以外,其他由 投标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确定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材料价格上涨等市场风险因素,中标后不作调整,综合单价中的材料费应包含材料运杂费、采保费等一切应有费用;(2)结算时实行暂估价的材料和设备的价差仅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费用;(3)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本须知前附表所述,投标人应自行到施工现场踏勘 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 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施工场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对于受施工现场场地限制,如需要另外寻找场地解决临时住宿、材料及设备堆放,由 此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报价范围内,招标人不再承担该费用;
(4)开标前,投标人应认真对照施工设计图纸等文件核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 195
单,发现工程量存在项目划分误差、计量单位误差、数量误差、遗漏项目的,必须在 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修正要求,否则招标人可不予答复;(5)招标人对异议或修正要求应进行核实,确认工程量单项子目误差在±3%(含±3%)以内的,招标人可不予调整工程量,投标人应将其误差考虑在综合单价内;若 有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的,招标人应进行修正并重新公布准确的 工程量清单;
(6)若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或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过±3%且招标人未在规定 的时间前进行修正并重新发布的,对于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其工程变更程序按 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投资建设项目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合政办〔2018〕64 号)执行,且招标人仅对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单项子目工程量 误差超过±3%的子目合计金额增减幅度超过签约合同价金额 3%的部分的予以调整,其中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规定执行,单项子目工程量误差超 过±3%的子目按照中标(成交)单价执行;
(7)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中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在施工图 纸和合同约定范围一律不予调整;
(8)本招标工程不接受恶意不平衡报价,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6. 工程量清单
另册。
196
第六章 图 纸
(另册)
19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南岗车辆段检修主厂房厂房改造项目需求
概述
合肥市轨道交通 2 号线为合肥市轨道交通第一轮建设规划项目,于 2013 年 2 月 开工,2017 年底通车运营。2 号线一期工程采用最高运行速度 80km/h、6 辆编组 B 型 车,初期共购置 28 列车。
2 号线为贯通东西向的径向线,西起长宁大道站,东至大众路站,全线依次沿长江 西路、长江中路、长江东路敷设,设计全长 27.76km,全部为地下线,在线路西端设南 岗车辆基地(原蜀山车辆基地)一座,在线路东端设大彭停车场(原龙岗停车场)一
座。
南岗车辆基地位于线路西端长宁大道西南侧,与 7 号线停车场共址,段址位于长 江西路南侧、方兴大道西侧、规划皖水路北侧、规划将军路东侧所围的长条形地块内。
南岗车辆段内设有运用库、检修主厂房、综合楼、食堂公寓、调机工程车库、洗
车库、轮对受电弓检测棚、牵引降压混合变电所、污水处理站及门卫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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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南岗车辆段总图
南岗车辆段架修设施主要包括检修主厂房、试车线。检修主厂房轴线尺寸为 270m×120m,包括吹扫库(1 股道,9m 宽)、静调库(2 股道,15m 宽)、定临修库(3 股道,24m 宽)、大架修库(3 股道,27m 宽)、部件检修间(21m 宽)、转向架检 修间(24m 宽)。大架修及定临修库尾端还设有移车台、车体检修间等设施,检修主 厂房平面图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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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检修主厂房平面图
1.1 现状
按照合肥轨道第三轮建设规划优化车辆基地资源共享方案,2、7、S1 线共享 2 号 线南岗车辆基地大架修资源,3、4、6 号线共享 3 号线磨店车辆基地大架修资源。同 时因 3 号线架大修设施为预留工程,其建设时序未明确,考虑到 3 号线初期车辆架 修工作量产生时,若其架修能力还未形成,本次设计考虑 2 号线南岗车辆基地承担 3 号线初期配属车的架修作业任务,后续 3 号线磨店车辆基地大架修设施实施后,可恢 复规划中车辆基地资源共享的任务分配。
目前合肥轨道 2 号线配属 28 列电客车,计划于 2022 年下半年开展首列车试验性 架修,2023 年进入架修期;2 号线增购电客车 20 列,计划 2021 年 3 月陆续到段,届 时 2 号线共计 48 列电客车。3 号线目前配属 45 列电客车,首列车于 2019 年 3 月到段,3 号线于 2019 年底投入运营, 3 号线初期配置电客车的架修任务将在 2024 年底产 生。初期截止至 2025 年,架大修中心将承担 2 号线 28 列电客车架修任务,并陆续开 展 3 号线电客车架修任务。
经过现场踏勘以及场地原始布局图比对,结合车辆架大修检修工艺需求,检修主
厂房现况不满足车辆检修条件,需在检修主厂房原有厂房设计规划的基础上,充分利
用现有场地设施设备,依据车辆及部件检修范围、架大修检修总体工艺流程及检修技
术要求,优化检修生产线空间规划,对厂房内检修区域设施设备及仓储物流等进行合
理改造布置,以使满足和提升车辆检修检修效率,提高车辆检修产能。
需求
2.1 厂房改造需求
199
根据合肥轨道南岗车辆段架大修需要,对现有南岗车辆段检修主厂房配套设施进 行土建改造,按改造需求主要分为库区整体改造和区域改造。
厂房整体改造包括地面改造、轨缝填充等需求,区域改造主要为根据整车及部件 检修生产需要,对静调库、定临修库、大部件检修区(含牵引电机、辅机、制动电阻、受电弓检修区)、车体间、转向架检修区、轮对检修区等进行对标需求改造。
2.1.1 整体改造需求
1)地面改造
对厂房所有地坪进行处理:(1)对损坏地面进行修补;(2)对开挖破除地面重 新进行处理;(3)按照美工方案要求,对各检修区域、主通道、物流通道、安全通道、参观通道等进行划线分割及标识。
2)轨缝填充
为确保库内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需对以下股道的轨缝进行橡胶块填充处理,具体 填充区域如下:
(1)吹扫库、静调库、定临修库 L23/L24/L25/L26/L27/L28 各股道进库端及轨道 端头平浇道处(除端部止档滑动区域及设备安装处)轨道内外侧轨缝采用成型橡胶块 进行填充,,填充后橡胶块与地面齐平,外侧填满内侧留轮缘凹槽处理;大、架修库 L29/L30/L31 股道两侧采取成型橡胶块进行填充,填充后橡胶块与地面齐平,外侧填满 内侧留凹槽处理(L29 股道带检查坑或地沟处股道内侧不做填充,L31 设备安装处轨道 不做填充),满足车辆及轮对通过需求;
(2)表面预处理间轨缝采用双侧填充(均不预留轮缘槽)、车体间所有股道两侧 采取成型橡胶块进行填充,填充后橡胶块与地面齐平,外侧填满内侧留凹槽处理,满 足车辆及轮对通过需求。
3)墙面修复
对厂房墙面破损进行修复。
2.1.2 区域改造需求
1)静调股道
L24/L25 股道为检修主厂房车辆静调股道,需在 L24 北侧及 L25 南侧股道分别新 增钢结构单侧中层平台,平台两侧设护栏,开门位置及开门尺寸与对侧护栏保持一致,用于电客车静态调试检查及车门尺寸调整。
2)定临修库
200
(1)L27 股道原始功能定位为定临修库,此次工艺布局规划为车辆清洁及车顶设 备拆装股道,需对 L27 股道增加给水点位(保证每节车车中位置一个给水点位);南 侧防护栏增加防水改造,增设隔水板,高度与底层护栏一致,防止车下冲洗时,清洁 用水透过防护栏,喷洒至 L28 作业股道,影响人员作业,同时防止对邻近股道固定式 架车机等设备造成水浸风险。
3)大、架修库
L29 股道称重间增加空调配置一台,对应配电,空调排水,增加保压试验台及空 压机供电点。
4)大部件检修区
(1)该检修区域规划为大部件检修区(含牵引电机、辅机、制动电阻、受电弓检 修区),同时设置周转区、报废品存放区、部件清洗区及叉车存放区。本次改造按检 修需求对该区域重新进行了布局,需对场地内部既有围栏进行整体拆除(除B/C轴立柱 下方围栏)、对既有供电接口进行拆除或移位,对区域产线设备基础及配电按照提资 要求进行设计改造。
(2)该区域现存房体一处,与工艺布局产线规划点位冲突,需进行拆除。
(3)对原清洗区进行改造,使改造后的清洗区覆盖C-D交34-35区域,清洗区采用 上下两半区结构,中间预留进出通道(宽度3000mm),清洗区整区域增设框架式起重 机一台(土建包配置),扩建区域预留高压清洗机供电接口一处,供水接口(带水龙 头及阀门)各不少于1处。
4)转向架检修区及轮对检修区
A-B轴区域规划为转向架及轮对检修区,按照新的工艺布局规划,需对该区域无法 利用的既有股道、转向架转盘、轮对转盘、同温间、清洗区等进行拆除,按照新的布 局进行改造建设,按照设备提资进行相关专业设计。
(1)轮对检修区
按照轮对检修工艺需求,轮对区域设置转向架转盘5处、轮对转盘7处、轮对输送 线1套(多段)、轴箱退卸工位一处(设起重机)、轴承退卸工位一处(设固定式轴承 退卸机一台)、轮对清洗间一处(预留供水、气接口)、轮对尺寸测量机一处、轮对 荧光磁粉探伤机一处、轮对超声波探伤机一处、轮轴油漆合并小部件涂装件一处、车 轮镟床一处、同温间一处(含轴承压装机一台)、转轮器一处、轮对跑和试验台一处,需对区域轨道进行重新铺设,对应设备进行基础建造及水、电、气布设;需土建设计 及建造同温间一处,砖混结构,单侧多窗设计;为满足室内对应的温湿度要求,需土 建配置配套空调及除湿机设备,并进行配电及空调排水设计;为满足室内人工作业用 气需求,需对既有空压机进行配电;房间内预留AV220V及AC38V0供电接口,满足现 场工器具及设备供电;室内进行照明设计,并进行配电。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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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向架检修区
转向架检修区域设置悬挂式构架检修线,线下设置转向节升降机四处、构架清洗
间一处(预留供水、气接口)、构架翻转机一处、转向架转盘2台、悬臂起重机8台、静载试验台1处、转向架气密试验台1台、平衡吊1台,需对线下轨道进行铺设,对应设
备基础进行建造并配套风、水、电等需求;为满足现场工位用电用气需求需对检修线
各工位进行供电(空压机供电及工位供电)及动力管路铺设(预留至指定工位立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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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部件检修区
小部件检修区主要用于转向架附属件的检修,设框架式起重机2处、空簧试验台1 处(需空压机外接风源)、井式探伤机1台、磁粉探伤机1台,需进行设备基础建造及
风、水、电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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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件、节点检修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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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像吕存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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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蓓品存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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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5)车体间
(1)C-F交1-11轴为架大修车体间,主要用于解编后车辆上体的检修,为满足该 区域物流配送要求,需对两车体库间D轴隔墙进行开门处理,墙体附属设施进行移位处 理。
7)内装检修区
G-F交1-11轴原表面处理间规划为车辆内装检修区,主要用于车辆车门系统、贯通 道、空调散流器等的检修,为满足部件运输需求,需在其与车体间隔墙进行开门,开 门数量3处;为满足部件清洗需求,需设置独立的部件清洗区,清洗区各角配置供水接 口(带水龙头及阀门)各2处、供电接口两处。
8)办公辅房
检修主厂房设置辅房两处,分别位于厂房西南角及东南角,功能定位为检修间、MCC、多媒体培训室、会议室、物资存放库、电气试验间等,按照房间使用需求,各 房间功能定位如下表。
辅房功能定位 | ||||
序号 | 房间编 号 | 面积/㎡ | 功能定位 | 改造需求 |
1 | 101 | 98 | 检修间 | 原试验台(速度表转速表×2、仪表检测及 试验设备×1)移除位至电气试验间,原房 间布线及地面恢复 |
2 | 102 | 38 | 女更衣室 | / |
3 | 103 | 59 | 材料间 | / |
4 | 104 | 45 | 男更衣室 | / |
5 | 105(消 防室) | 26 | 消防室 | / |
6 | 106 | 52 | 设备间 | / |
7 | 107 | 24 | 危化品存放 区 | / |
8 | 109 | 23 | 办公室 | / |
9 | 108 | 213 | 电子间 | 房间改造后布局为:检修间 108、电气试 验间 110、会议室-112、多媒体培训室 114、MCC116、弱电设备间 118 |
10 | 110 | 260 | 制动间 | |
11 | 111 | 25 | 工器具存放 间 | 需进行空调配置并进行配电 |
12 | 113(物 料间) | 411 | 物料存放间 | 需进行空调配置并进行配电、工作站、智 能微库等配电 |
13 | 201 | 72 | 班组 | / |
14 | 202 | 91 | 班组 | / |
15 | 203 | 69 | 班组 | / |
16 | 204 | 90 | 班组 | / |
17 | 205 | 52 | 党员活动室 | / |
18 | 206 | 64 | 班组 | / |
19 | 207 | 38 | 阅览室 | 墙体现有洞体封闭,房间无照明开关需进 行补装设计 |
203
20 | 208 | 96 | 班组 | / |
21 | 209 | 58 | 技术室 | / |
22 | 210 | 33 | 外单位办公 室 | / |
23 | 211 | 58 | 综合室 | 墙体现有洞体封闭 |
24 | 212 | 28 | 外单位办公 室 | / |
25 | 214 | 28 | 材料室 | / |
26 | 216 | 45 | 副主任办公 室 | / |
27 | 218 | 52 | 主任办公室 | / |
28 | 原大件 油漆间 | 79 | 备件间 | / |
20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205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商务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06
目 录
一、投标函(不含报价)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近年财务状况
(三)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项目经理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五)投标人信誉情况
(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
(七)项目经理承诺
八、其他资料
207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工程现场 后,愿以报价文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 陷。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工期:日历天。3. 工程质量:
4. 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投标保证金,且承诺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真实有效。
5.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中填报人员及招标文件提出的最 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 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我方承诺除非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我方派驻本标段 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均为我单位在职人员(不含外聘人员、返聘人员、临时聘用人 员)。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6)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及时足额预缴增值税(适用于注册地不在合肥市行 政区域范围(含四县一市)的中标人);
(7)投标报价中已包含招标文件公布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费用。同时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农民工工资进行办理专户设立、工资支付等事宜。
(8)工程竣工结算时,未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项目, 按清 单所列金额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本条适用执行合造价〔2021〕5 号文项目)。
6.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符合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 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其他补充说明)。
208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日期:____ _年_ _月_ ___日
传真:
20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性 别:
年 龄:职 务:
联系电话:手 机 号 码: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10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
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招
标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注:
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
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11
三、联合体协议书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成员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
……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鉴于上述各成员单位经过友好协商,自愿组成(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招标项目名称)标段(以 下简称本工程)的施工投标并争取赢得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就联合体投标事 宜订立如下协议: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2.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和中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中 标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投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按照内部职责的部分,承担各自所负的责 任和风险,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牵头人(成员一)名称:,具有 资格,承担 专业工程;成员二名称:,具有 资格,承担
专业工程;……。
5.投标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 (联合体中任一方承揽工程量占比不得低于 30%)分摊。
6.联合体中标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联合体未中标或者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盖单位章)牵头人(成员一)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成员二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12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一类形式的投标担保,投标人应在此提供银行回单的扫描件、基本账户开户许 可证扫描件(或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二类形式的银行保函,投标人应在此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扫描件,同时将 银行保函扫描件提供在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二类形式的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扫描件提供在 投标文件中,格式见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如采用前附表中第三类电子保函形式,系统自动抓取电子保函信息,投标文件无需提供。
(一)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编号:
致:受益人(招标人)名称
开立人获得通知,(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编号为(标段编号)(标段名称)投标(即“基础交易”)。
的 一、开立人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 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开立人在此同意 向受益人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二、开立人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3)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4)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5)发生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至投标有效 期届满之日止。
四、开立人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七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 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招投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内容和具体条款;
(4)声明不存在招标文件规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我方支付责任的情形;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受益人未经开立人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 下任何权利,对开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七、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213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保函产生的纠纷案件,由受益人所在地人民
法院管辖。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开立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立时间:年 月 日
注:1.允许投标人实际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或保证保险机构出具的担保的格式与
本文件提供的格式有所不同,但不得更改本文件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格式中的实质
性内容。
2.投标人开具的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必须具有明确有效的查询途
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
214
(二)投标人减免保证金承诺函
致: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我单位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参加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组织的 (填写
专业类别)信用评价,且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填写前附表要求的采用相
应专业的信用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等级。如房建专业 AAA 级)。
2.我单位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一年内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
(市)及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
3.。
我单位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单位愿意承担弄虚作假法律责任。
投标人电子签章:
日 期:
215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织机构图
拟为承包本标段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以框图方式表示。 |
说明 |
(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216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拟分包的工程项目 | 主要工程内容 | 预计造价(万元) | 备注 |
注:若无分包计划,则投标人应在本表填 写“无”或“/” | |||
拟分包工程造价合计(万元) |
217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 师)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本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 企业情况 | 投标人应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包括: (1)投标人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股权(出资额)比例;如投标人为上 市公司,投标人应提供股权占公司股份总数__%以上的所有股东名称及相应 股权比例; (2)投标人投资(控股)或管理的下属企业名称、持有股权(出资额)比例; (3)与投标人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名称。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1的要求在本表后附资质证书副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成员分别填写。
218
(二)近年财务状况 /
(三)投标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或注册建 造师) | |
技术负责人 | |
监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资格审查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19
(四)项目经理类似业绩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业绩编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或注册建 造师) | |
技术负责人 | |
监理单位及联系电话 | |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资格审查用业绩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20
(五)投标人信誉情况
投标人无需提供相应资料,在投标函中提供承诺即可。如承诺与实际不符,则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
骗取中标,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221
(六)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
姓 名 | 年 龄 | 学 历 | ||||||
职 称 | 单位 职务 | 拟在本标段 工程担任职务 | ||||||
毕业学校 |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专业,学制 年 | |||||||
经 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工程项目名称 | 签约合同价金 额(万元)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获奖情况 | ||||||||
说明在岗情况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______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撤离,目前 任职项目:______,担任职位:_____。 |
1. 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相关情况。
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5、附录6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前附表附录5中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文件已经提交 ,可不重复提交。
222
(七)项目经理承诺
致:_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
本人作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已经本人核实,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确 为本人,合同(或竣工相关资料证明)履约过程中涉及的本人签字均为该工程实施时 段所签,真实无误,不存在虚假和挂靠现象,也不存在为投标而造假的行为。
二、目前无在岗项目或虽在其他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岗位,但承诺在本项目中标 后合同签订前能够从其他项目变更至本项目并全面履约。
三、本次投标,本人持承诺书及注册证书拍照,并保证系我本人。
四、以上承诺如果发现虚假现象,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随时无条件配 合贵方调查取证。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身份证号码:
项目经理手机号码: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投标人须认真准确填写上述内容(特别是项目经理身份证号码及项目经理手机号 码)。登录视频会议系统的用户名为项目经理身份证号码(如 34*******),密码为 项目经理手机号码( 如 19902231284),如因投标人信息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项目经 理无法视频陈述,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项目经理身份证正面扫描件 | 项目经理身份证反面扫描件 |
本页须另附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手持项目经理承诺及建造师注册证书照片,
223
格式如下:
注:
1.持照人必须是本项目拟任项目经理本人。
2.持照人同时手持项目经理承诺及建造师注册证书,免冠拍摄。
3.所持项目经理承诺内容必须与本次招标文件格式一致。
4.所持建造师注册证书为有效的纸质注册证书原件或电子注册证书(纸质打印 件)。
5.照片中,人像、证书(包括姓名、编号)、承诺书须清晰易辩。
224
(八)信用评价等级承诺(如有)
致:(招标人)
我单位参与 (招标项目名称)投标,现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承诺,本次投标所提供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查询无误且真实有效,否则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序号 | 获得评价级别(AAA 或 AA) | 评价等级出处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 | 房建专业或市政专业 或装饰企业分级 |
1 |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 |
投 标 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
备注:
1. 投标人按照要求自行提供信用评价承诺。
2.投标人提供的信用评价级别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官网最新公布的
合肥市施工总承包、装饰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分级情况的通知为准。
3. 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或中标候选)资格,
并将报监管部门处理。
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增加相关内容,如无,本节可以不附。
225
八、其他资料
投标人对照评标办法要求,自行提供其他相关资料(如有)
注:对照评标办法要求,由投标人自行提供相关证明。如证明或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
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按规定予以处理。
226
(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27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三、其他资料
228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工程现
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
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我方已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充分理解投标价格不得
低于企业个别成本有关规定。我方经成本核算,所填报的投标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
3.(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日期:____ _年_ _月_ ___日
传真:
229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投标总价
招标人:
工程名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编制人:(盖造价专业人员执业专用章或电子执业章)
编制时间:年 月 日
230
(一)投标报价说明
工程名称:第 页 共 页
本报价依据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合同文件、计价依据及工程造价确定等有关条 款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所填入的综合单价和合价,均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 费、施工期内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措施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入的措施项目报价,包括采用的各种措施的费用。其他项目报价表中所填入的其他项目报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和措施项目报价表以 外的,为完成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所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本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每一单项均应填写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 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本报价的币种为 人民币 。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投标报价表一并报送。 |
231
(二)建设项目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第 页共 页
序号 | 单项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中:(元) | |
暂估价 | 不可竞争费 | |||
合计 |
(三)单项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第 页共 页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中:(元) | |
暂估价 | 不可竞争费 | |||
合计 |
232
(四)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 | 汇总内容 | 金额(元) | 其中:材料、设备暂估价(元) |
1 | 分部分项工程费 | ||
2 | 措施项目费 | ||
3 | 不可竞争费 | ||
3.1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
3.2 | 环境保护税 | ||
4 | 其他项目 | ||
4.1 | 暂列金额 | ||
4.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
4.3 | 计日工 | ||
4.4 | 总承包服务费 | ||
5 | 税金 | ||
工程造价=1+2+3+4+5 |
233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 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 征描述 | 计量 单位 | 工程 量 | 金额(元) | ||||
综合 单价 | 合价 | 其中 | ||||||||
定额人 工费 | 定额机 械费 | 暂估 价 | ||||||||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项目 编码 | 项目名 称 | 计量单 位 | 工程 量 | ||||||||||||
清单综合单价组成明细 | |||||||||||||||
定 额 编 码 | 定额项目名 称 | 定 额 单 位 | 数 量 | 单价 | 合价 | ||||||||||
人工 费 | 材料 费 | 机械 费 | 综合 费 | 人工 费 | 材料 费 | 机械 费 | 综合 费 | ||||||||
人工单价 | 小计 | ||||||||||||||
()元/工日 | 未计价材料费 | ||||||||||||||
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 |||||||||||||||
材 料 费 明 细 | 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合价 (元) | 暂估 单价 (元) | 暂估 合价 (元) | ||||||||
其他材料费 | |||||||||||||||
材料费小计 |
234
(七)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金额(元) |
合 计 |
(八)不可竞争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金额(元) |
合 计 |
235
(九)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合 计 |
(十)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暂定金额(元) | 备注 |
合 计 |
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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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专业工程暂估价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元) | 备注 |
合 计 |
(十二)计日工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编码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综合单价 | 合价(元) |
一 | 人工 | ||||
人工费小计 | |||||
二 | 材料 | ||||
材料费小计 | |||||
三 | 施工机械 | ||||
施工机械费小计 |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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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 | 工程名称 | 项目价值(元) | 服务内容 | 费率(%) | 金额(元) |
合 计 |
(十四)税金计价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计算基数 | 费率 (%) | 金额(元) |
1 | 增值税 | 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 不可竞争费+其他项目费 | |||
合 计 |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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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一览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 |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十六)发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号 | 材料(工程设备)名称、规 格、型号 | 计量单 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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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承包人提供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工程名称:标段:第 页共 页
序 号 | 材料(工程设备)名 称、规格、型号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风险系 数(%) | 基准单价 | 投标单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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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响应表
招标项目标段名称:第 页共 页
品牌推荐表(如要求)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品牌 1 | 品牌 2 | 品牌 3 | 品牌 4 | 备注 | 投标人选定品牌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注:
1. 本表仅针对不采用招标人推荐品牌,采用其他品牌的投标人填写,并注明并提供相关 技术参数、业绩等供评标委员会评审,未在上表中注明且未提供相关技术参数、业绩,或经 评标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中标后只能从招标人推荐品牌中进行选择,价格不予调整。
2. 对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等,投标人如认为招标人推荐的品牌有限定性、唯 一性、明显不在同一档次等级的或者其他疑问的,应在本项目澄清提出的截止时间前通过电 子交易系统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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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理价格法(动态价格)2022.6.27
(十九)异常低价评审表
单位工程名称 | |
单位工程投标报价(元) | |
最高投标限价(控制价)对应单 位工程价格(元) | |
降低工程造价的说明 | |
承诺 | 1.我公司对该表提供的内容及相关资料均属实;2.我公司承诺没有招标文件约定的降低投标报价 的禁止情形。 3.我公司承诺具备合同履行能力及工程质量安全 控制能力。 |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 年_ 月_ 日
注:
1.投标人根据其单位工程报价情况,确定是否提供;
2.此表格后附异常低价评审的相关证明材料;
3.每个单位工程独立制表;
4.若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与承诺不符,视同弄虚作假并上报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5.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该页可放置在报价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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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需评审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如有)
招标项目标段名称:第 页共 页
序号 | 名称、规格 、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投标单价(元) | 备注 |
说明:1.本表由投标人编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作为评标委员会需评审的内容。
2.投标人应响应《可调整价差人工和主要材料一览表》的内容,其中列表中第 1 列(序 号)、第 2 列(名称、规格 、型号)、第 3 列(计量单位)、第 4 列(数量)内容不得修改,且不得增删或改变顺序。
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其人工费工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 准折算的工日单价。
4.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该页可放置报价文件的其他材料中。
(二十一)投标报价需要说明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认为需对其投标报价进行其他补充说明及证明材料。
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该页可放置在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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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技术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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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和目录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编制)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二、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如有)
三、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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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理价格法(动态价格)2022.6.27
一、施工组织设计
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参考以下 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工程概况;
(2)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3)主要物资供应计划;
(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
(5)劳动力安排计划;
(6)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7)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8)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9)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1)重点、难点;
(12)危大工程安全管理;
(13)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本标段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 临时用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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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 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 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已使用 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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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 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 设 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 情况 和布置。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用 途 | 面 积(平方米)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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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用(如有)
格式自拟(如有)。
如投标人未提供本表或未在本表填写,视同投标人本项目无上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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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可以自行增加相关内容,如无,本节可以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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