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紫激光、热敏免处理CTP版材采购
原项目编号:2022BFFWZ02606
原公告日期:2022年11月19日 00:00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紫激光、热敏免处理CTP版材采购招标
招标文件补疑1
2022BFFWZ02606
一、投标人疑问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中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业绩评分条款:2020 年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的:1)具有紫激光CTP 版材供货业绩,且同一买方CTP 版材的累计供货金额不少于50 万元/年的,每提供1 家得3 分;最高得6 分;2)具有热敏免处理CTP 版材供货业绩,且同一买方CTP 版材的累计供货金额不少于50 万元/年的,每提供1 家得3 分;本项最高得6 分。近年来,报业印刷业务受到多种媒体冲击,报纸版面大幅下降,一般地级报社版材年用量不足一万平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同一买方50万元/年的供货金额,安徽省内只有安徽日报、合肥晚报这样省报、省会城市报才能满足,不符合目前大多数的报业印刷客户的实际情况。建议:去除同一买方50万元/年的供货金额限制。
答: 经调查,因环保原因,很多印刷企业将紫激光设备更新为热敏免处理设备后,紫激光版材的用量的确在减少,同一家的紫激光用量的确很难达到50万/年,综合考虑,对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进行修改,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2.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条款的二、(一)货物需求中,配套显影液的规格、品牌要求是LP-DZWA; 配套补充液的规格、品牌要求是LP-DZRWA。LP-DZWA和LP-DZRWA是富士公司的配套富士紫激光CTP版材的产品型号,不适合于其他版材,对于其他紫激光CTP版材产品投标形成不公平障碍。建议:LP-DZWA和LP-DZRWA修改为“配套投标紫激光CTP版材使用”。
答:详见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3.第五章供货要求,一、项目概况,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拟招紫激光、热敏免处理CTP 版材国内供应商,合同期限为36 个月,项目预算270 万元。目前紫激光CTP版材和热敏免处理CTP版材分别处于产品衰退期和产品成长期,未来三年的供货、价格存在较大变化可能,尤其是热敏免处理版材产品未来存在较大降价可能。建议:将合同期限调整为12 个月。
答:本次招标期限是根据印务公司生产的安全性、时效性确定的,因疫情原因,市场不可控因素较多,但印务公司代印的产品具有特殊性,基本为党报党刊,为确保生产正常进行,并综合市场等各种因素考虑,公司内部讨论确定招标期限为36个月是较为合适的。
4.招标文件中没有投标产品供货能力的核评条款。目前紫激光CTP版材属于报业、书刊专用版材,生产厂商较少,多家制造商产能有限并且主要应对国外市场,因此为保证招标人正常生产,应对紫激光CTP版材供货的及时性进行核评。目前面热敏免处理CTP版材刚刚投入市场成熟应用不久,合格产品的生产厂商较少,因为制造商产能有限和国内外普及的差异主要应对国外市场,因此为保证招标人正常生产,应对免处理CTP版材供货的及时性进行核评。建议:根据投标产品的制造厂商的投标产品的生产线数量进行核评,以评判投标人的供货能力,保证招标人的正常生产时效需求。
答:不予修改。
二、招标文件变更内容:
1.原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业绩”:“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的:
1)具有紫激光CTP版材供货业绩,且同一买方CTP版材的累计供货金额不少于50万元/年的,每提供1家得3分;最高得6分;
2)具有热敏免处理CTP版材供货业绩,且同一买方CTP版材的累计供货金额不少于50万元/年的,每提供1家得3分;本项最高得6分。”现变更为 :“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下列业绩的:
1)具有紫激光CTP版材供货业绩,且紫激光CTP版材的累计供货金额不少于25万元/年的,得3分;
具有热敏免处理CTP版材供货业绩,且同一买方热敏免处理CTP版材的累计供货金额不少于50万元/年的,每提供1家得3分;本项最高得6分。”
2.原招标文件第五章货物要求中:“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品牌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紫激光CTP版材 |
790*571mm |
张 |
110000 |
|
2 |
热敏免处理CTP版材 |
790*571mm |
张 |
60000 |
|
2 |
配套显影液 |
LP-DZWA |
升 |
600 |
|
3 |
配套润版液 |
爱比西9127 |
升 |
7800 |
|
4 |
配套显影补充液 |
LP-DZRWA |
升 |
4800 |
|
5 |
保护胶 |
平印胶(护版胶水) |
升 |
180 |
|
”,现变更为:“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品牌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紫激光CTP版材 |
790*571mm |
张 |
110000 |
|
2 |
热敏免处理CTP版材 |
790*571mm |
张 |
60000 |
|
3 |
显影液 |
与版材配套 |
升 |
600 |
|
4 |
润版液 |
爱比西9127 |
升 |
7800 |
|
5 |
显影补充液 |
与版材配套 |
升 |
4800 |
|
6 |
保护胶 |
平印胶(护版胶水) |
升 |
180 |
|
”。
3.按照相关部门要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1。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兰州路24号
联系人:白女士
联系方式:0551-64244975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47、66223831
2022年12月2日
附件1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
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和《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的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服务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第四条 电子交易系统是招标投标当事人通过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系统。
电子交易系统要具备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的功能,并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提供所需的信息通道。
第五条 电子服务系统是满足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对接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交换、整合和发布的系统。
电子服务系统要具备与各电子交易系统之间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对接、交换、发布、资格信誉和业绩公开、行业统计分析、连接评标专家库、提供行政监督通道等服务功能。
第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电子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电子交易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交易系统的服务保障,电子服务系统建设单位负责电子服务系统的服务保障。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各方主体(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和使用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通过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系统或电子服务系统进行操作。各方主体在系统中所有操作都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法律责任。
投标人应妥善保管数字证书,由于数字证书遗失、损坏、更换、续期等情况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解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采取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并按相关流程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制作招标文件。
第九条 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其中招标文件须加盖电子签章。
第十条 投标人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获取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澄清、修改文件应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投标人应及时查阅相关澄清、修改信息。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使用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制作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应允许投标人离线制作投标文件,并且具备分段或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第十三条 投标人必须对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
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撤回的,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撤回操作;投标人对加密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
第十四条 投标截止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 未完成上传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完成投标文件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投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完成解密,导入并读取所有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应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招标文件约定须到达指定地点或线上进行演示、答辩、磋商、谈判等情形的,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或登录电子交易系统保持在线。
第十六条 未能成功解密的投标文件,如招标文件中允许使用电子光盘或U盘作为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并且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到达开标现场并成功递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导入电子光盘或U盘中非加密投标文件继续开标。若系统识别出电子光盘或U盘中未加密的投标文件和网上递交的加密投标文件识别码不一致,电子交易系统应拒绝导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电子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或电子签名确认。
多次报价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将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以询标函的形式发送给投标人,投标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标委员会可能发出的询标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投标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提交评标报告。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及时交互至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十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通过电子服务系统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和公布中标候选人及中标结果。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质疑),在规定时限内,可以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交异议(质疑)材料。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异议(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影响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经第三方机构认定后,各方当事人免责:
(一)网络、服务器、数据库发生故障造成无法访问或使用的;
(二)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导致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无法运行的;
(三)出现网络攻击、病毒入侵以及电子服务系统或电子交易系统安全漏洞导致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
(四)其他无法保证招标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上述情形,系统建设方应及时组织相关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能保证在开标前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但能在原开标时间后1小时内恢复系统运行的,招投标程序继续进行;若导致开评标程序无法按时开展,在原开标时间后1小时内无法恢复系统运行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项目中止,中止期限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中止期限届满后中止情形尚未消除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延长中止期限。决定延长中止期限的,应向投标人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二)项目恢复,导致项目中止的情形消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尽快恢复招投标程序,向投标人发出恢复交易通知,并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布;已发出延长中止期限通知的,按通知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出现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意外情形时,如部分投标人未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的,系统恢复后,允许投标人继续解密,解密时限重新计时;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外出现上述情况的,系统恢复后,除原已解密文件无法恢复外,将不再允许未解密的投标人进行解密。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由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合公法〔2020〕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