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g32023bj1000646
预算金额55842.19万元
招标联系人刘旸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陈乌榕泽010-83143014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0%股权
项目名称 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0%股权 项目编号 G32023BJ1000646
转让底价 55842.196365万元 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09-27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3-10-30
所在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所属行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委托会员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 项目负责人:陈乌榕泽 / 联系电话:010-83143014 | 部门负责人:郭智宇 / 联系电话:010-66295658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 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山西省忻州市(忻州河曲县巡镇镇阳面村)
法定代表人 郝相应 成立日期 2002-06-06
注册资本 23346.1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23346.10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40930739319618H
经营规模 中型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矿山机械销售;专用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煤炭洗选;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矿产资源勘查;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 持有比例(%)
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0
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30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2022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78393.24 57580.94 42317.78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180928.1 56599.55 124328.55
审计机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3年07月31日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 营业利润 净利润
101361.33 13589.62 8321.21
资产总计 负债总计 所有者权益
217812.81 82107.19 135705.62
其他披露的内容 1、本项目与国能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30%股权项目打包转让,若形成竞价,则竞价起始价为两个项目转让底价总和177693.914174万元,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按两个项目转让底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2、意向受让方(包括标的企业原股东)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须同时提交国能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30%股权项目受让申请,并在获得资格确认后按照两宗项目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方可成为合格意向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不受此打包条件限制。
3、评估基准日后,标的企业各股东通过2022年第2次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进行分红,金额为15000万元。其中转让方享有股东分红4500万元。(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4、意向受让方如需查阅项目资料,须向北交所提交保密承诺函(北交所处或转让方处领取 联系人:刘旸 联系电话:18635160035)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后,方可前往北交所进行资料查阅。
5、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山西晋能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山西省太原市(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239号)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法定代表人 王小青 成立日期 1994-06-18
注册资本(万元) 65312.34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万元)
企业类型 集体所有制企业 所属行业 批发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400001100425782 经营规模 小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30%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3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71093123XX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批准日期 2023-09-20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复
决议文件名称 晋电省管产业[2023]682号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山西鲁能河曲电煤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30%股权
转让底价 55842.196365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16752.6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截止信息披露期满,若只产生一家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之外:①若信息披露期满只产生一家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②若信息披露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项目采取网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若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交所提交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北交所将在收到退还保证金的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本方了解并认可接受本项目披露的全部内容,己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2)本方同意若出现“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3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时,同意转让方全额扣除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及相关方的补偿;
(3)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方同意受让本项目的同时,受让国能山西河曲发电有限公司30%股权项目,并在获得资格确认后按照两宗项目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本方知悉若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不受此打包条件限制。
(6)本方知悉并同意评估基准日后,标的企业各股东通过2022年第2次股东会决议对各股东进行分红,金额为15000万元,其中转让方享有股东分红4500万元。本方同意转让方享有基准日后标的企业股东分红权益,对转让方已取得的股东分红不持异议,并承诺之后不将以任何形式对此部分股东分红主张权利。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保证金设定 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6752.65万元
交纳时间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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