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原镇卫生院三区修缮改造工程政府采购合同
金额
82.66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7/10/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82.66万元
招标联系人-1385908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立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13859082223
中标公司龙姿建设有限公司82.6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原镇卫生院三区修缮改造工程政府采购合同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原镇卫生院

乙方龙姿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90]FJLQ[GK]2017009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原镇卫生院三区修缮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采购单位 联系人 报价单位 联系方式
1 1-1 房屋修缮 房屋修缮 1 826695 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验收标准 2017.09.12 两年 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原镇卫生院 高毅/13859082223 龙姿建设有限公司 13960941715
合计: 826695.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捌拾贰万陆仟陆佰玖拾伍元整(¥826695.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9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平原镇官井街5号

4.3交付条件::质量要求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本次谈判项目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原镇卫生院三区修缮改造工程。投标人提供的所有产品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具有在中国境内的合法使用权和用户保护权且为全新原装品 牌材料。材料技术参数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 2、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提供满足施工需要容量的水、电线路供成交人使用,使用过程中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本工程应按设 计施工图,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规范和标准及省市有关规定施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达到合格标准。 4、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采购人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成交方返工,中标人应按招标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中标人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中 标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因中 标人原因仍达不到约定条件,中 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因采购人原因仍达不到约定条件,由采购人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 工程质量观感评估合格:(1)不影响使用功能。(2)无明显观感缺陷。(3)无安全隐患。(4)主要项目无严重超标。(5)存在次要性缺陷可于保修中克服。(6)室内空气质量污染(主要是甲醛)无严重超标。 2 完成合同约定各项内容,符合设计及变更文件。 3 有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1)设计文件。 (2)施工及技术管理资料。 (3)进场材料、结构配件、设备检验资料。(4)隐蔽工程检验验收资料。(5)分部分项工程检验验收资料。(6)水、电改造管、线图。 4 工程质量达到相关的竣工验收标准:国家标准: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3.1 付款方式: a.签订合同后,采购单位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总合同价款的15%作为工程材料预备款。; b.待工程施工完成,经甲方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总合同价款的65%。 c.经区财政投资审批中心决算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付总合同价款的15%。 d.剩余总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无息付清余款(质保期为二十四个月)。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价的10%。 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 履约保证金支付时间:在签订合同之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采购人。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该履约保证金在采购人工程验收完毕后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如中标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有权在其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作相应扣罚,不足部分招标人有权继续向中标人追偿。 履约担保期限:与工期相同。

9、合同有效期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承包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承包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6乙方应做好各项安全防范、防火工作,所有安全事故责任及费用一律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的所有经济损失。 10.7如乙方未能在约定工期内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延期三天以上(第四天开始计算)每延迟一天完成,则乙方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 元人民币。 10.8如乙方未经得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暂停或终止本项目,同时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含因延误工期导致甲方所产生的任何损失)。 10.9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以任何形式暂停或终止本项目累计达七个工作日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合同;对乙方未完成该工程的项目,甲方有权另聘施工队完成。 10.10乙方所用施工材料必须满足合同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所产生一切责任及相应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甲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争议的解决方式:当调解不成时,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甲方(采购人): 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原镇卫生院 签订地点: 平潭 乙方(中标人): 龙姿建设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原镇卫生院三区修缮改造工程 甲方委托 福建立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进行 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原镇卫生院三区修缮改造工程 (招标编号:[350190]FJLQ[GK]2017009)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依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招标文件;(4)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 图纸;(7)工程量清单;(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9)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建设地点 2.1 建设地点: 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原镇卫生院 3、付款方式与工期 3.1 付款方式: a.签订合同后,采购单位向中标人支付工程总合同价款的15%作为工程材料预备款。; b.待工程施工完成,经甲方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总合同价款的65%。 c.经区财政投资审批中心决算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付总合同价款的15%。 d.剩余总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无息付清余款(质保期为二十四个月)。 3.2工期:90 天。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有更改项目开工日期的权利,乙方不得因为开工日期的变更而要求延长工期或增加任何额外费用。 (3)合同总金额(大写):人民币 捌拾贰万陆仟陆佰玖拾伍元整。(¥:826695元 )。 4、项目要求: 4.1乙方所用的施工物料须事先得到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甲方有权拒绝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材料。 4.2施工 4.2.1由乙方负责将各项设施、材料按合同签订的具体要求、具体数量、具体时间地点运送到最终目的地。 4.2.2乙方进场施工前所购买的所有材料包括数量、质量、等须经甲方与乙方一同到施工现场验收确认同意后方可施工。未经甲方验收认可擅自购买材料施工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且不予将其费用列入结算。 4.2.3乙方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场内设施装修,甲方应提供必须的基本条件和专人配合,保证各项改造工作顺利进行。 4.2.4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15天内完成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核对,否则视乙方自动弃权。 5. 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5.1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要求 5.1.1乙方应时刻关注和采取适当措施保障所有在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现场施工应当保持有条不紊;负责已完工部分工程的保护工作;应做好防雷电、防火等的安全防护工作;应负责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承担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的治安、环境卫生、计生、外来人员暂住手续等管理工作和相关费用;若发生任何事故,均由乙方全部负责。 5.1.2乙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施工管理规章制度,采用适当有效的防护措施,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以及防台风、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盗等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安全施工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于工地施工时对工地周边建筑物、道路等造成破坏的由乙方负责。 5.2文明施工要求 5.2.1严禁乱搭盖、乱占道,堆放材料的工棚严禁当作工人宿舍。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应严格堆放在正在施工场地内并设置围档,不得随意堆放占道。确因场地条件所限,无法留出交通通道的应设立明显指示和警示标志,应疏导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 5.2.2施工中现场工人必须统一戴安全帽穿安全服,不得穿拖鞋,光脚、光膀子施工。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戴好安全帽。 5.2.3按照部颁施工用电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要求。 5.2.4其余有关施工安全文明的相关要求请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J13-81-2006、《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10796-2006、《建筑安全文明工地文件选编(福建省建设厅)》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 5.3施工机具进场要求 满足施工需求,且乙方应保证报价时承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全部及时进场。 6. 验收标准及方法 6.1本项目要求质量等级为:一次性验收合格。 6.2施工完成后由甲方专人验收,工程质量达到甲方的各项要求,各项指标符合各项性能及技术参数要求并附相关说明文档。若未能达到该标准,需立即进行整改,并通过最终验收。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并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验收所须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7.质保期和维修服务要求 7.1乙方须提供 两年 的工程质保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2在质量保证期内,非甲方人为原因造成损坏时,乙方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无条件免费维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进行修理,维修费用将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7.3维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7.4乙方须做到其在投标文件中关于维修服务的其他承诺(如有)。 8.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价的10%。 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电汇等非现金形式。 履约保证金支付时间:在签订合同之前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采购人。 履约保证金的退还:该履约保证金在采购人工程验收完毕后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如中标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有权在其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作相应扣罚,不足部分招标人有权继续向中标人追偿。 履约担保期限:与工期相同。 9. 不可抗力及其处理 9.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经查证核实,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9.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如医院搬迁等)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9.3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 (1)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乙方单位负责; (2)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9.4不可抗力导致的未能开工建设或中止施工,乙方需立即服从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手续。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承包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承包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甲方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6乙方应做好各项安全防范、防火工作,所有安全事故责任及费用一律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甲方的所有经济损失。 10.7如乙方未能在约定工期内完成本项目并通过验收,延期三天以上(第四天开始计算)每延迟一天完成,则乙方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 元人民币。 10.8如乙方未经得甲方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暂停或终止本项目,同时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含因延误工期导致甲方所产生的任何损失)。 10.9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以任何形式暂停或终止本项目累计达七个工作日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乙方合同;对乙方未完成该工程的项目,甲方有权另聘施工队完成。 10.10乙方所用施工材料必须满足合同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所产生一切责任及相应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1、争议的解决 11.1争议的解决方式 争议的解决方式:当调解不成时,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其他事宜 12.1本项目的临时设施用水用电由甲方提供; 12.2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澄清确认函(如果有的话)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补充。 12.4本合同一式四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章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送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福建立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各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一式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份,送备案份,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原镇卫生院 乙方: 龙姿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平原镇官井街5号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68-1号蓝波湾1#楼5层05办公号房-2(自贸试验区内)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李凌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859082223
联系方法: 1396094171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安泰支行
账号: 账号: 429959835145


签订地点:平潭

签订日期: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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