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退(现)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意外综合保险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SZCH2023-WZ-C-003)
发布时间:2023-12-19 09:38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一、项目编号:SZCH2023-WZ-C-003
二、项目名称:退(现)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意外综合保险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22 号1 幢101 室11-14 楼
成交单价金额:
序号 | 项目内容 | 单价(元/人·年) |
1 | 退役军人 | 31.5 |
2 | 现役军人 | 98 |
3 | 立功优抚对象 | 130 |
4 | 重点优抚对象 | 120 |
5 | 一般优抚对象 | 80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称:退(现)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意外综合保险
服务范围:
(一)保障方案
A退役军人(约17000人)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及赔付比例 | 每人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评定为烈士 | 20万元 |
因公牺牲 | 20万元 |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10万元 | |
意外残疾 | 因意外导致残疾,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比例赔付,既往伤残除外 | 10万元 |
意外医疗 | 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限医保用药),在获得社保等医疗费用补偿后,保单赔偿其余额部分。免赔额100元/次,按80%赔付 | 2万元 |
见义勇为险 | 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保险人按照《人身保险伤残鉴定标准》按比例一次性给付。见义勇为行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认定 | 10万元 |
抢险救灾险 | 被保险人因抢险救灾行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10万元 |
定期寿险 | 因疾病身故(含既往症)给付保险金 | 3000元 |
疾病住院 | 因疾病(不含既往症)导致住院,社保统筹结算后社保范围内用药100%赔付(仅限重大疾病医疗) | 2000元 |
保费 | 31.5元/人/年 |
备注:退役军人因服役期间的疾病或伤害导致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社保统筹结算后社保范围内的部分,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3000元为限。索赔时需提供相应医嘱和退役军人事务局的相关证明。
B现役军人(约500人)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及赔付比例 | 每人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评定为烈士 | 20万元 |
因公牺牲 | 20万元 |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10万元 | |
意外残疾 | 因意外导致残疾,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比例赔付,既往伤残除外 | 10万元 |
见义勇为险 | 被保险人因见义勇为行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保险人按照《人身保险伤残鉴定标准》按比例一次性给付。见义勇为行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认定 | 10万元 |
抢险救灾险 | 被保险人因抢险救灾行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10万元 |
疾病住院 | 因疾病(不含既往症)导致住院,社保统筹结算后社保范围内用药100%赔付 | 3000元 |
保费 | 98元/人/年 |
C立功优抚对象,指荣获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荣立平时个人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的优抚对象(约100人)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及赔付比例 | 每人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评定为烈士 | 20万元 |
因公牺牲 | 20万元 |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15万元 | |
意外残疾 | 因意外导致残疾,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比例赔付,既往伤残除外 | 15万元 |
意外医疗 | 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限医保用药),在获得社保等医疗费用补偿后,保单赔偿其余额部分。免赔额100元/次,按80%赔付 | 5万元 |
定期寿险 | 因疾病身故(含既往症)给付保险金 | 6000元 |
疾病住院 | 因疾病(不含既往症)导致住院,社保统筹结算后社保范围内用药100%赔付 | 3万元 |
保费 | 130元/人/年 |
D重点优抚对象,含享受专项慰问金的企业退休两参人员(约900人)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及赔付比例 | 每人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评定为烈士 | 20万元 |
因公牺牲 | 20万元 |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12万元 | |
意外残疾 | 因意外导致残疾,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比例赔付,既往伤残除外 | 12万元 |
意外医疗 | 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限医保用药),在获得社保等医疗费用补偿后,保单赔偿其余额部分。免赔额100元/次,按80%赔付 | 3万元 |
定期寿险 | 因疾病身故(含既往症)给付保险金 | 5000元 |
疾病住院 | 因疾病(不含既往症)导致住院,社保统筹结算后社保范围内用药100%赔付 | 2万元 |
保费 | 120元/人/年 |
E一般优抚对象(约1000人)
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及赔付比例 | 每人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评定为烈士 | 20万元 |
因公牺牲 | 20万元 | |
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10万元 | |
意外残疾 | 因意外导致残疾,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按比例赔付,既往伤残除外 | 10万元 |
意外医疗 | 因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限医保用药),在获得社保等医疗费用补偿后,保单赔偿其余额部分。免赔额100元/次,按80%赔付 | 2万元 |
定期寿险 | 因疾病身故(含既往症)给付保险金 | 3000元 |
疾病住院 | 因疾病(不含既往症)导致住院,社保统筹结算后社保范围内用药100%赔付 | 1万元 |
保费 | 80元/人/年 |
(二)保险责任介绍
1、意外身故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中所列的伤残条目,保险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最低为10级伤残,给付比例为10%,伤残等级每上升一级,赔付比例提高10%,以此类推,一级伤残给付保险金额比例为100%。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3、意外医疗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所引起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4、定期寿险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5、疾病住院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不含严重既往症)住院要直接用于治疗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社保统筹结算后社保范围内用药100%赔付。
服务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服务期限:2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所载为。
服务标准:详见采购文件。
五、评审专家名单:董雨、李东、孙清武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
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5%;
预算金额1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1.1%;
预算金额5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0.8%;
预算金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0.5%;
预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该部分预算金额的0.25%。
说明:代理服务费以采购预算金额为基数依据,按以上规定的标准和差额定率累进法进行计算收取。例:如预算金额为150万元,则代理服务费=100万元以下部分×1.5%+(150万元-100万元以下部分)×1.1%。如按上述方法计算的金额低于人民币3000元整的,则本项目代理服务费按人民币3000元整计收。
本项目代理服务费用:人民币贰万壹仟叁佰捌拾元整(¥21,38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苏州市吴中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173号人民防空办公室8楼
联系方式:15050188702(董雨)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竹辉路477号咨询大厦2楼
联系方式:0512-65161672、0512-6516179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沈川渝、张萱
电话:0512-65161672、0512-65161797
十、附件
无。
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