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16号线共建管廊综合机电安装工程自购物资第二批第2次公开竞价公告GPS-02(排气阀、截止阀、闸阀)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1/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第三章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审方法 | 竞价报价相同时成 交候选人排序方法 | 按照供应商对竞价设备的供应保障能力进行排 序。 |
2 | 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法人授权委托书签 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 | ||
是否一般纳税人 | 供应商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
法人营业执照、税务 登记证、组织机构代 码证 | 具备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 机构代码证。 | ||
资质要求 | 应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和《采购物资一览表》中相关资质要求。 | ||
业绩要求 | 应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和《采购物资一览表》中相关业绩要求。 | ||
其他要求 | 应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和《采购物资一览表》中其他要求。 | ||
3.1 | 响应文件 的否决 | 导致响应文件被否 决的重大偏差 | (1)未按竞价文件规定对授权委托书进行签字 并盖单位章的; (2)未按竞价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的(适用于委托代理人签署响应文件的情况);(4)未按照竞价文件规定提交制造商授权书的(适用于代理商的); (5)不符合竞价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6)竞价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竞价 文件技术要求的; (7)竞价物资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期等与“设 备需求一览表”不符,且不能满足竞价要求的;(8)竞价价低于成本价,或高于最高竞价限价 的; (9)出现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 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约保 函金额、减少或减轻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等;(10)响应文件的编制内容不完整、出现重大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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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 (11)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要求有偏差 的; (12)供应商信誉不符合竞价文件的规定。 | |||
3.2 | 响应文件 的否决 | 响应文件的否决 | (1)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 (2)未按竞价小组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的; (3)响应文件中使用虚假材料的; (4)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价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 条件作出响应; (5)供应商有串通竞价、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 行为的。 |
4 | 评审结果 | 成交能力 | 对于同一供应商在同类物资1个以上包件中均 具备履约能力且价格均为最低时,竞价小组应 根据该供应商的生产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等因 素,评定其最大成交能力,并按照相关包件授 标总价最低的原则,在该供应商最大成交能力 内,推荐其为第一成交候选人,其他包件依序 推荐其他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 |
否决所有供应商 | (1)所有竞价均被否决的; (2)超出采购人可以接受的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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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响应价法。竞价小组对满足竞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 应文件按照经评审的竞价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 确定成交人,但竞价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竞价价相等时,竞价报价低的优 先;竞价报价也相等的,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中的规定确定成交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响应文件的否决及澄清
3.1竞价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竞价报价,使得其竞价报价可能低于 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 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竞价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价,并否 决其响应文件。
3.2
在评审过程中,竞价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 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 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竞价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 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4
竞价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 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竞价小组的要求。
4 评审结果
4.1 竞价小组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4.2 竞价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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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
深圳市16号线共建管廊综合机电安装工程项目 物资采购合同
项目经理部名称:深圳市16号线共建管廊综合机电安装工程项 目部
买方(甲方):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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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
买方(甲方):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因买方施工需要,根据买卖双方物资 ,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 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均为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
(2)物资采购清单;
(3)经双方确认的技术文件、会议纪要、承诺书、补遗、澄清资料;(4)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通知书;
(5)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其中不含税 总价为人民币元,大写,增值税税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遇到税率调整,不含税金额不变,税率相应调整,乙方开 具的发票不等于甲方应支付的货款,具体金额以双方实际结算为准。(详见《物 资采购清单》)。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买方可根据现场施工需要对货物数量进行增减,但货物 单价不变,最终结算价款以买方实际接受的货物数量为准,双方根据最终结算数 量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货物运抵买方指定地点前的税 费、包装运杂费(含保险)、设计联络费、设备就位费(即现场卸车费)、验收 配合费、维护保养费、上道检测费(即货物到达施工现场后买方根据施工需要检 测的试验费由卖方支付),工厂监造费、安装指导费、技术服务费(含培训)、安装开通调试费、保险费等,以及卖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的其他所有费用。
4.交货期限:卖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按买方要求全部供货。具体交 货批次和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为准。
5.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有权采用下 列一种或多种支付方式,如支票、汇兑、电子支付、使用‘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 团有限公司’为出票人或背书人的电子商业汇票、产业链融资结算方式(如云信、铁建银信等)等结算方式支付货款。
6.卖方纳税人身份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其他);卖 方向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7.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8.对合同有其他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
第 11 页共 37 页
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合同专用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的法律效力。
9.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买卖双方各执1份;副本4份,买方执3份,卖方执1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双方同意采用电子合同形 式签订。
10.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 专用章时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 之日止。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项目负责人:刘波
现场联系人:侯军锋
纳税人识别号:91140000783260676W(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项目负责人:
现场联系人: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以营业执照为准)太原市尖草坪区昌盛西街18号 注册地址:(以营业执照为准)通信地址:(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太原市尖草坪区昌盛西街18号
邮政编码:030023 通信地址:(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电 话:17729179932
电子信箱:sz16glwzcg@163.com 开户银行:建行太原柴村支行
银行账号:14001835508050500356(在税务局备案)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签字日期: 银行账号:
(在税务局备案)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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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清单
金额
序 号 | 物资名 称 | 规格型 号 | 单位 | 数量 | 到站价 单价(不含税) | 到站价单 价(含税) | 到站价合 价(不含 税) | 税率 (%) | 税额 | 到站价 合价(含税) | 发 站 | 交 货 地 点 | 备 注 |
甲 | 乙 | 丙 | 1 | 2 | 3=1*2 | 4 | 5=3*4 | 6=3+ 5 | 丁 | 已 | |||
1 | |||||||||||||
2 | |||||||||||||
3 | |||||||||||||
4 |
单位
:元
说明:1、本清单中的到站价格包含货物到达买方指定运达目的地的包装、运费、保险、装卸、调试以及伴随服务的所有费用。2、供货时间、地点和数量以买方具体供货通知为准。
3、最终结算数量按照实际交付合格数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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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 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2)“合同金额”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 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含税价格。
(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 切物资。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配合、提供技术援助、培训指导、委托试验、生产监造、发 运交接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买方”指本合同书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6)“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 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7)“监理单位”指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 场验收单位之一。
(8)“天”指日历天。
(9)“公章”指行政公章、合同专用章。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项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 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 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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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 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需的范 围。
3.2非经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 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物 资交付后30日内,卖方应无条件将其原件及复件归还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 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形式 的索赔。如有发生,卖方将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买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罚金、罚款,因涉诉产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鉴定费、执行费等全部费用以及买方采用替 代产品所支出的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的联络,并 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 工作情况,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买方的要求尽快重新安排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任前,原卖方代表应继续承担合同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本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计划。
6.2卖方收到月供应计划后2天内,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需求修改以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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