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湖州市滨湖街道渔山村(小洪山、牌门头)农房拆除及残值处理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06/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湖州市滨湖街道渔山村(小洪山、牌门头)农房拆除及残值处理项目
挂牌日期:2023-06-05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GR2023ZJ100212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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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湖州市滨湖街道渔山村(小洪山、牌门头)农房拆除及残值处理项目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浙江南太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880,0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3-06-05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竞买保证金80万元(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 3.履约保证金: (1)受让方须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款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浙江南太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湖州市工行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205220019001037557),此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为成交价的30%(四舍五入精确到万)。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受让方依约履行各项义务,无违约及违反维稳、安全文明施工、治安、消防、环保等情况,受让方如期完成全部转让标的的拆除、运输及清理工作,受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通过指定账户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2)若受让方的拆除活动给转让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实际损失、第三方索赔、律师费、诉讼费)高于履约保证金的,除全部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受让方应赔偿转让方相应损失。 4.工程拆除范围: (1)本项目农房拆除及残值处理仅限地面以上已签约的房屋(门窗已拆除),地梁基础以下严禁挖掘。 (2)本项目具体拆除面积以实际为准,拆除面积58095.86平方米已包含未签约农房面积,施工过程中,受让方仅限于拆除已签约的农房,不能拆除未签约的农房。 (3)牌门头有10户已签约农房已进行拆除,建筑垃圾堆放原处(是否有外运情况不详),评估面积为4285.45㎡,看样展示期间意向受让方自行前往勘察,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不承诺此面积残值与评估报告等量。 5.工期要求: (1)受让方须在接到转让方开工通知起6个月内完成全部拆除、场地平整,并及时将施工设备清运出场,否则转让方可另行安排施工单位进行拆除,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且转让方有权终止交易合同,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2)6个月拆除期限(含未签约房屋政策处理期),期满后如因政策处理不到位无法拆除的房屋,将按实际拆除面积清算,未拆除房屋的价款(将以成交的总价款除以总面积58095.86平方米得到的单价,再乘以未拆除房屋的面积计算,即:成交总价款÷58095.86平方米×未拆除房屋的面积=未拆除房屋的价款)30个工作日内无息予以退回受让方。 (3)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处置已拆除建筑垃圾及独立无纠纷签约房屋,施工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如未清运完毕,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现场遗留建筑垃圾及独立无纠纷签约房屋,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6.建筑垃圾归属: (1)建筑垃圾(建筑材料等)的所有权归受让方,所有建筑垃圾须合法合规及时清运移出拆除现场,不得拖延拆除工期,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建筑垃圾清运离场的,视作受让方放弃建筑垃圾的所有权,建筑垃圾交由转让方处理,同时全额扣除受让方履约保证金。 (2)若受让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埋藏物、无主物等,应无条件交由转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已签约农房内的私人物品及水表、电表、飞线等由滨湖街道处理,如有遗留由受让方自行协商解决。 7.施工要求: (1)受让方自行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办理通行许可,通行道路在完工后无偿修复。 (2)受让方或其委托的拆除施工单位不得转让或分包拆除业务,一经发现,转让方有权收回拆除权,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3)受让方应安全文明施工并保护好周边环境,考虑交通道路的进出通行,不得随意堆放施工材料。如受让方需要临时住房和材料堆放点,须提前向转让方提出申请,经转让方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内使用。 (4)受让方应做好现场勘察,拆除过程中注意现场成品保护(含管线及相关配套设施等),如发生损坏,赔偿、修复等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负责施工人员及周边行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施工现场设立醒目的施工指示牌,为所有现场拆除施工人员购买相关意外保险(在本项目交易合同签订前向转让方提供购买保险相关凭证),并与所有现场拆除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期间,受让方须确保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位率达到100%,否则视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转让方有权扣除5000元/天的履约违约金。若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受让方应当妥善处理。任何人在施工现场发生事故,都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因受让方未能妥善处理而给转让方带来损失,则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6)受让方须按照工程建设需要与转让方要求开展施工活动,服从转让方的现场管理,并对现场周边设施加以保护。若出现周边设施损坏情况,受让方应做好赔偿与恢复原状工作,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如受让方需对旧房墙身、预制楼板和内部装修等部分进行破坏性拆除,则须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机械(挖掘机、炮头机等)或工艺,严禁人工掀瓦操作。 (8)受让方须做好施工现场降低噪音污染措施,鉴于渔山村内还有未签约农户正常生活起居,拆除期间,须按法定施工时间进行拆除工作。受让方须切实做好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围挡设置、拆除施工过程洒水,所有进出现场的工程车辆必须做好冲洗工作。因未签约房屋与签约房屋相隔太近或有纠纷的,由中标单位自行判断是否拆除,如强行拆除引发的后果,由中标单位承担。 (9)受让方须按照湖州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要求组织施工活动,遵守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接受转让方、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合理安排工程车辆进出;建立有效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10)受让方须自行做好拆除现场的防盗看护工作。若发生盗窃、丢失等情况,外部垃圾偷倒等行为,均与转让方无关。 (11)工程拆除清运完毕后,受让方需完成场地整平、覆盖绿网工作。 8.如受让方具备相应资质,则由受让方自行组织拆除工作,如受让方不具备相应资质,受让方须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该合同副本一份交转让方备案。相应资质如下所示: (1)施工方资格要求:①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执行标准:须提交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②经营范围含房屋拆除类目(执行标准:施工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建筑物、房屋、厂房拆除或拆迁字样);③浙江省外企业须提供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2)施工方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①具备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二级)注册建造师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必须在有效期内】;②若拆除施工单位为省外企业,则项目负责人须在《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中备案,若项目负责人无法提供备案证明,则必须确保在行政主管网站可查询,提供行政主管网站网址并提供该网页内容书面材料(网页直接打印即可),本项目拒绝临时建造师注册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参与。 (3)本工程拒绝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挂牌截止日前有与工程建设相关不良行为记录正在被公示;拒绝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挂牌截止日前一年内受到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行政机关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受让方应在合同签订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和拆除合同,如未能达到要求,视作受让方违约受让,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转让价款将全部作为违约金交付给转让方,转让方有权对该项目重新挂牌。 9.本项目转让方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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