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渝博政采JXYBYF2024-003]2024年永丰县市政设施管护项目服务采购合同公示
金额
346.5万元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8/1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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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永丰县市政设施管护项目服务
采购合同
工程名称:2024 年永丰县市政设施管护项目服务采购合同
工程编号:渝博政采 JXYBYF2024-003
发包人:永丰县市政园林公用设施所
承包人:江西省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4 年 0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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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永丰县市政园林公用设施所
承包方:江西省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为建设2024 年永丰县市政设施管护项目服务采购
以下简称“本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县城市政、路灯、园林基础设施的维护、抢修、零星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并维护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2024 年永丰县市政设施管护项目服务采购
1.2 工程地点:永丰县县城规划区内
1.3 工程内容:城市道路、人行道、排水、路灯等市政基础设施及路灯日常巡查、应急 抢修及零星维修工程
1.4 承包范围:日常巡查、应急抢修,零星维修工程等
1.5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方式单价包干。
1.6 工程结算: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确定。计算方法:中标单价(招标控制单价* 中标折扣率)×工程量(计算总量),工程量按现场验收单确定。(中标折扣率 96%)。清 单内单价按招标控制价单价结算,清单外单价按《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 (2017 年)》计算规则计算,清单内主要材料套用招标控制价内材料单价,清单外主要材料 按《江西省造价信息》公布的当月价格及吉安市场行情价进行调整。
1.7 合同价(大写):叁佰肆拾陆万伍仟零贰拾肆元整。
(小写):3465024 元整。
第二条工程期限
合同期限:6 个月,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 180 日(本项目工程量为估量,最终结算以 实际所发生的工程量为准)或服务费结算金额达到合同价,当满足其中一项条件时,此项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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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期限终止。
第三条维护、抢修承包人的义务与责任
3.1 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在合同期内与发包人代表共同对合同承包范围的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维护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检查,需要维护的,在收到发包人下达任务单或电话通知后及时进行维护,同时 通知发包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现场计量发放工作量派遣单,工作量派遣单、结算单一并备案。
3.2 承包人的责任
(1)不论是维护、抢修还是新建零星工程,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承担安全防护责任;(2)承包人除对公共安全进行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外,还应对自身的施工人员的安全负 责。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概不负责。
(3)承包人应对所发生的维护、抢修和零星工程承担缺陷责任,如在承包期内再次发 生缺陷维修,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承包人日常工作中做好各项应急工作准备,包括人员、施工机械设备和物资准备。
(5)加强对城市道路、人行道、排水(含检查井、雨水井)、桥梁(含桥梁下面)等各 类市政基础设施的经常性巡查,明确专职巡查人员(至少 2 名,并上报其身份证及手机号码),确定巡视范围和项目,每周巡视不得少于两次。每周的巡查每少一次给予处罚 1000 元。巡 视人员发现道路、桥梁损坏、破损及井盖缺失等现象以及相关安全隐患等问题,要及时报告 处置。
(6)承包人未按规定巡查或巡查中没有尽职尽责,未发现问题或安全隐患,造成损失 和不良社会影响,承包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包括经济处罚或解除合同,一切损失由承包 人承担。
第四条发包人工作
4.1 委派工作人员共同对维护、抢修和零星工程现场工作量派遣单,并对已完工程进行 验收。
4.2 经常性检查承包人日常工作。
4.3 日常工作联系:
发包人代表:聂志刚,联系电话:13677965691 (保持 24 小时畅通),工作如有调 动,另行通知。
第五条承包人工作
5.1 承包人必须委任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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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日常工作联系:
承包人代表:张吉辉职务:施工员项目负责人:韩圆圆
电话: 18879693329 (保持 24 小时畅通)
日常巡查人员名单(至少 2 名):
巡查人员 1:张吉辉电话: 18979667816 (保持 24 小时畅通)
巡查人员 2:张宾电话: 18296621292 (保持 24 小时畅通)5.3 已交工工程在验收之前,负责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人 负责无偿修复。
5.4 做好施工现场原有建筑物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5.5 严格执行关于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 无建筑垃圾。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工作,造成发包人(或工程)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第六条工程款支付方法:
本项目采取按季度付款,项目每季度完成后,付至本季度工程量总价的 80%;项目竣工
验收合格审计结算后付至工程量总价的 95%;剩余项目款在绿化养护期满后(2 年)一次性
付清(不计利息)。
第七条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7.1安全防护
7.1.1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保修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 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负责其安全施工职责。
7.1.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提供和养护并在有
关工作完成或完工交付后撤除:
1)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符合城区标准的围挡、指示牌、警告牌 等;
2)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3)施工现场的其他安全要求:根据工程特点、特殊情况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 防护措施。
7.1.3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邻近区 域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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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和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保证车辆、行人 道路畅通。
7.1.4 施工洞口、施工工作面等,必须进行“洞口临边”防护并做好安全标志(包括夜 间信号灯),防止行人、行车造成安全事故发生。如承包人防护安全措施不到位,一经发现,处以承包人 500 元/次,如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发包人概不负责。
7.2文明施工
7.2.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 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和安全。
7.2.2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洁、做到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2)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3)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交通车辆和行人通道。材料堆放 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3 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做好施工现场一切安全防护工作,杜绝安全隐患。在合同期限内因承包人施工 安全防护措施不力,造成发生安全事故(包括第三方伤害),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发包人 概不责任。如因安全事故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按实给予赔偿。
第八条质量与验收
8.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及施工图纸(如果有)要求进行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督,质量验收必须达到合格。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承包人应按规范要求进行 返工,承担返修工作及费用。
8.2 隐蔽工程验收。工程具备覆盖、掩埋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部位,承包人自检合格 后在隐蔽施工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和发包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隐蔽工程施工。
8.3 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双方根据国家现行市政、园林路灯标准、规范进行验收(具体 参照附件 1、市政道路维修标准;附件 2、园林绿化施工及验收规范:附件 3、建筑电气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8.4 承包人自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 15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验收资料一式三套(包括 分期结算)。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 任务期限与违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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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抢修和零星工程,发包人下达的任务单要求完工的期限为本合同约定最后的交工 日。维护和零星工程超过交工日的,每延误一天发包人课以承包人 500 元~1000 元违约金。如超限次数超过 3 次,或工作内容不能达到维修标准,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9.2 日常工作违约处理:
(1)发包人日常巡查、通知,承包人出现下列情形,发包人课以承包人经济处罚:a. 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社会矛盾发生投诉,每出现一次视其情况处罚 500 元~5000 元;b. 现场建筑垃圾当日产生的当日清。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清理垃圾的,每延误一天处罚 200 元。
(2)承包人日常工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社会矛盾发生投诉,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或新闻媒体批 评,出现一次。不免除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处罚权利。承包人已完成工程未办理结算的,其该部分按 合同约定标准计价后的 50%结算。
第十条工程保修
10.1 质保期:市政 1 年,绿化养护 2 年。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厂家实行质量“三 包”标准优于此标准的按厂家标准执行。
10.2 保修金。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留 5 %作为质保期内的保修费用。待保 修期满,一次性付清承包人扣留部分(不计息)本金。
10.3 保修项目及保修期限: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均为保修项目,保修期:保修两年,自竣 工(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
10.4 保修期间,因施工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 7 天内派人修理。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它单位和人员修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发包人在保修金内扣除,
不足部分由承包人交付。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返修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
第十一条争议,仲裁
13.1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协商不 成时,首先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由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按下列程序解决:(1)向永丰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4.1 本合同一式肆份。发、承包双方各执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14.2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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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4 年 8 月 12 日 202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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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市政基础设施质量保修书(新建的零星工程)
发包人(全称):2024 年永丰县市政设施管护项目服务采购合同 承包人(全称):江西省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承包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款》和《房屋建筑 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2024 年永丰县市政设施管护项目服务采购合同(工程 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 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 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
2、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一年;
3、路灯等配件为 2 年。
3、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未约定的质量保修保质期为一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l、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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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未约定的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执行。
附表:
永丰县 2024 年度市政基础设施零星维修工程人员配备表
备注:附以上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江西省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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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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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负责人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张吉辉 | 36242519890813261X | 18979667816 |
日常巡查人员(至少 2 名)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手机号码 |
张吉辉 | 36242519890813261X | 18979667816 |
张宾 | 362425198812172617 | 18296621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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