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高丽营镇东、西大坑水环境综合治理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金额
94.13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0/05/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mjzb2020-017
预算金额94.13万元
招标联系人周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明鉴同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先生010-89441188
标书截止时间2020/05/12
投标截止时间2020/05/27
公告正文

  北京明鉴同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高丽营镇东、西大坑水环境综合治理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高丽营镇东、西大坑水环境综合治理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MJZB2020-017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10-8944118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人民政府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

联系方式:周先生、010-69493716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明鉴同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先生 010-89441188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顺通路西侧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名称:高丽营镇东、西大坑水环境综合治理服务项目

(1)采购内容:选定供应商为高丽营镇相关部门提供水体治理服务,通过水体治理方案的实施,去除异味,降低色度,达到水体表面无漂浮物,水质清澈无异味,透明度达 30cm 以上,水体沿岸干净整洁,无垃圾堆积。

(2)采购用途:为保障水体周围居民良好的居住环境,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对高丽营镇东大坑、西大坑进行综合环境治理,实现“水清、岸稳、景美”的水生态治理目标,为项目区周围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3)简要技术要求: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北京市、行业的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及相关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

服务期:1年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效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应包含相关经营许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服务能力的本国供应商或代理商; (2)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所有条件;(3)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北京市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之外;(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网站查询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查询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网站);(7)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94.137599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5月07日 09:00 至 2020年05月12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8号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1)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3)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携带被授权人报名前近半年内任意1个月社保证明并加盖公章;(4)如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项目报名则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仅限近半年内任意1个月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6)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仅限近半年内任意1个月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5月27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5月27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8号三层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本公告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本公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刊登。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执行《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4)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

(5)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6)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8)《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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