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一、标的企业简况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云南富宁郎恒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云南省富宁县新华镇文华社区文化路10号 | 所在地区 | 云南省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 | |
法定代表人 | 贺唯 | 成立时间 | 2007-09-12 | |
注册资本(万元) | 2730.612200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32628665528504A | 经营规模 | 微型 | |
经营范围 | 水力发电、电站建设、种植业、矿产品购销. | |||
职工人数 | 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3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债权金额(万元) | 7156.884000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广西国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51 | ||
2 | 茂名市德源水电有限公司 | 39 | ||
3 | 富宁县城乡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10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3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580.240000 | -547.240000 | -547.240000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6978.960000 | 15318.380000 | -8145.940000 |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备注 | 以上数据出自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2024-07-31 | 746.650000 | 186.440000 | 186.440000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月报 | 7373.060000 | 15518.990000 | -8145.940000 | |
备注 |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 本项目转让底价7156.8841万元,其中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51%股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1元,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债权对应的转让底价为7156.8840万元,如果产生项目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为股权部分的溢价。 2. 本项目债权账面金额14,873.61万元,为转让方持有标的企业债权本金13,239.31万元,截止至2024年3月31日利息为1,634.30229万元;具体详见转让方与标的企业于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统借统还借款协议》及相关凭证。一共6笔借款,基准日后的利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执行,利息金额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以上款项全部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 由于标的企业水电站建设位于远离城镇的远郊山区,其工程建设未执行当地省、市所规定的城镇建设工程规划审批程序,同时由于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事项的影响,不具备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条件。 4.标的企业所属的那农、田蓬水电站,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原则上不再开发建设25万千瓦以下的中小水电站。那农、田蓬电站属于管控范围,后续开发存在不确定性。 5.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6.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7.本次产权转让将导致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转让方失去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再继续使用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转让方的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8.特别事项及其他披露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正衡评报字[2024]第213号《评估报告》、[2024]第334号《评估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G222678号《审计报告》及《产权交易合同》等备查文件。转让方联系人:王经理,010-58687236。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诚意金或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诚意金、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诚意金、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101761887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3.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并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后,可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产权交易文件和对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意向受让方须根据本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6.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6.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394880100166886666010002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7. 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自然人或非法人组织。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8.受让方应履行的义务: (1)受让方须按《组织签约通知书》约定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且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履行相关的条款。 (2)产权转让中涉及的税收与有关交易服务费用等,经交易双方共同协商约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工商变更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工商变更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12.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 |||
合作机构信息 |
二、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名称 | 广西国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南宁市西乡塘区总部路1号中国-东盟科技企业孵化基地一期D9栋 | ||
法定代表人 | 贺唯 | 注册资本(万元) | 43880.000000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中共广西国能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委员会会议纪要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000690211269B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1.00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0000%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监管机构属地 | 广东省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日期 | 2024-10-15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广西公司所属水电公司公开挂牌转让郎恒公司股权及债权事项的批复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7156.884100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价款支付要求: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且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产权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不允许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情 | 交纳金额(元) | 214700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要求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保证金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8110901012101761887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北京路支行 转账备注:G32024GD0000173-4+保证金 | |||
保证内容 | 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 |||
处置方法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中的受让须知内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资金结算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转为交易价款。 3.项目设置诚意金的,按如下处置方式: (1)诚意金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未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同意,不得无故申请退还。 (2)诚意金在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后,等同于保证金金额的部分自动转为保证金,诚意金余额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3)意向受让方未被确认为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诚意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相关主体。 |
挂牌信息及联系方式 | ||||
挂牌信息 | 信息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报价方式:多次报价】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自动延长信息发布,当意向受让方少于等于0个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40个周期 |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
联系方式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程女士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15810911375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406号之一保利克洛维中景大厦B座8楼全层 | 交易机构网址 | www.gduaee.com |
补充披露信息 | ||||
暂无补充披露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