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武汉市黄陂区交通运输局黄陂区孝天公路改造工程通信杆路(含顶管)迁改工程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385.29万元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2/07/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y&z2021-116-03
预算金额393.16万元
招标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交通运输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武汉云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徐智慧027-61009129
中标公司湖北濮强科技有限公司385.29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武汉市黄陂区交通运输局黄陂区孝天公路改造工程通信杆路(含顶管)迁改工程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Y&Z2021-116-03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HP2022-06-66-WHYL
三、项目名称
黄陂区孝天公路改造工程通信杆路(含顶管)迁改工程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湖北濮强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定远村黄陂人信城2栋1-2层(11)商室
中标(成交)金额:385.292626(万元)
服务类 |
名称:黄陂区孝天公路改造工程通信杆路(含顶管)迁改工程 服务范围: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服务时间:45天 服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 |
五、评审专家名单
梅建恒,金花,陈强,余丽芬(采购人代表),李一华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2-07-25
2、评审地点: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西路香域华府西2号门旁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7折计取。
2、收费金额:2.13(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武汉市黄陂区交通运输局
地址:武汉市黄陂区木兰大道123号交通运输大楼
联系方式:1370713529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武汉云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西路香域华府西2号门旁
联系方式:027-6100912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智慧、汤浩
电话:027-61009129
相关下载- 招标文件.pdf招标文件.pdf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www.ccgp-hubei.gov.cn/notice/202207/notice_f11e7278b9234fb69f7fb12dc614bdeb.html
武汉市黄陂区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黄陂区孝天公路改造工程通信杆路(含顶管)迁改工程
编号:Y&Z2021-116-03
招标人:武汉市黄陂区交通运输局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武汉云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第二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项目需求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格式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评标办法
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致:
1、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黄陂区
孝天公路改造工程通信杆路(含顶管)迁改工程的投标。
2、凭本通知书到武汉云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领取招标文件。
3、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提交投标担
保。
4、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07月25日09:30时,逾期送达的或
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送达地点:武汉云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
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西路香域华府西2号门旁)。
5、收到本通知书后5日内,请及时领取招标文件。如果你方不准备参加本次
投标,请于2022年07月25日09:30时前通知我方。
6、有关本项目投标的其他事宜,请与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
采购人:武汉市黄陂区交通运输局,招标代理机构:武汉云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2年07月04日,日期:2022年07月04日
办公地址:武汉市黄陂区木兰大道123号交通办公地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西路香域
运输大楼,华府西2号门旁
邮政编码:430300联系电话:13707135292邮政编码:430015联系电话:027-61009129
联系人:徐智慧,联系人:汤浩
第二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项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说明与要求 | 说明与要求 | ||||||||||
1 | 工程名称 | 黄陂区孝天公路改造工程通信杆路(含顶管)迁改工程 | 黄陂区孝天公路改造工程通信杆路(含顶管)迁改工程 | 黄陂区孝天公路改造工程通信杆路(含顶管)迁改工程 | ||||||||||
2 | 项目编号 | Y&Z2021-116-03 | Y&Z2021-116-03 | Y&Z2021-116-03 | ||||||||||
3 | 项目预算 | 本项目预算为人民币393.160262万元,控制价为:393.160262万元,投标报价超控制价废标。 | 本项目预算为人民币393.160262万元,控制价为:393.160262万元,投标报价超控制价废标。 | 本项目预算为人民币393.160262万元,控制价为:393.160262万元,投标报价超控制价废标。 | ||||||||||
3 | 项目预算 | 本项目预算为人民币393.160262万元,控制价为:393.160262万元,投标报价超控制价废标。 | 本项目预算为人民币393.160262万元,控制价为:393.160262万元,投标报价超控制价废标。 | 本项目预算为人民币393.160262万元,控制价为:393.160262万元,投标报价超控制价废标。 | ||||||||||
3 | 项目预算 | 本项目预算为人民币393.160262万元,控制价为:393.160262万元,投标报价超控制价废标。 | 本项目预算为人民币393.160262万元,控制价为:393.160262万元,投标报价超控制价废标。 | 本项目预算为人民币393.160262万元,控制价为:393.160262万元,投标报价超控制价废标。 | 4 | 建设地点 | 黄陂区孝天公路祁家湾至海航工业园1号路段 | 黄陂区孝天公路祁家湾至海航工业园1号路段 | 黄陂区孝天公路祁家湾至海航工业园1号路段 | |||||
5 | 建设内容 | 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 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 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 | ||||||||||
6 | 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 | 包工包料 | 包工包料 | ||||||||||
7 | 质量标准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
8 |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 合格合格 | 合格合格 | 合格合格 | ||||||||||
9 | 招标范围 | 黄陂区孝天公路改造工程通信杆路(含顶管)迁改工程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 | 黄陂区孝天公路改造工程通信杆路(含顶管)迁改工程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 | 黄陂区孝天公路改造工程通信杆路(含顶管)迁改工程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 | ||||||||||
10 | 工期要求 | 45天 | 45天 | 45天 | ||||||||||
11 | 资金来源 | 区政府投资 | 区政府投资 | 区政府投资 | ||||||||||
12 |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 | 具备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 具备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 具备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 ||||||||||
13 | 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 具有具有通信与广电专业注册建造师壹级资格 | 具有具有通信与广电专业注册建造师壹级资格 | 具有具有通信与广电专业注册建造师壹级资格 | ||||||||||
14 | 工程报价方式 | 综合单价 | 综合单价 | 综合单价 | ||||||||||
15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16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17 | 投标文件份数 | 一式叁份,壹份正本,贰份副本电子投标文件一份(U盘录入)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各三份放入信封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用于唱标 |
18 |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 时间:2022年07月25日09:30时前地点:武汉云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西路香域华府西2号门旁) |
19 | 开标 | 开始时间:2022年07月25日09:30时地点:武汉云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人民医院西路香域华府西2号门旁) |
20 | 评标办法 | 见招标文件第七章 |
21 | 定标原则 | 根据推荐排序依法依序确定中标人 |
2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的7折计取;造价咨询服务费根据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文的7折计取;若折后金额超出实施方案概算表中对应金额,则按实施方案概算表中对应金额计算;经委托人及受托人双方协商由委托人支付。 |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合格的投标人
4.1.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
5.踏勘现场及答疑
5.1.投标人可自行踏勘,以便获得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
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
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
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
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承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
现场的责任和风险。任何口头上的修改、澄清、答疑一律视为无效。
5.4.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现场踏勘后有疑问的,应按本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和地点送达书面疑问文件。
5.5.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所述时间和地点领取答疑文件。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构成
7.1.招标文件共七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投标邀请函
第二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项目需求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合同文件格式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格式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评标办法
附件:落实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
请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招标代理机
构联系解决。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
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
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的当日内向投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
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
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
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
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等,
下同)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
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情况以召开答疑会或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
复,并将书面答复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书面答复不说
明问题的来源。
8.2.采购代理机构如果召开答疑会,将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并已登记的
投标人参加答疑会。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对招标
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
修改文件后当日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
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
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
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必要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
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10.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
投标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
制的文献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中文翻译本,在存在差
第七章评标办法
一、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
1、本次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代表1人及专家评委4人组成,专家评委均从评
委库中随机抽取。
2、评标委员会分设组长1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选举确定,组长与其他成员有同
等表决权,组长负责组织评标活动,并负责写出最终评审意见。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
三、评标程序
评标按两阶段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一)初步评审
符合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
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
理。投标文件有投标人须知第2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
(二)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其
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评分。如对投标文件有疑问处,由工作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
投标人进行询标。
四、评分细则
本项目评标分投标函、技术、商务三部分,具体细则如下:
评标项目 | 评标分项 | 评议打分细则 | 分值 |
投标函部分(20分) | 投标工期 | 对工期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3分。否则为零分。 | 0-3 |
投标函部分(20分) | 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目标 | 对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酌情评分,此项最高得3分。 | 0-3 |
投标函部分(20分) |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 项目管理班子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齐备、专业配套,满足招标工程要求,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素质高、业绩优,酌情评分。此项最高得分为4分 | 0-4 |
投标函部分(20分) | 类似工程业绩 | 投标人2020年07月至今承担过类似工程,每个业绩得2分,最多10分。(提供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 0-10 |
技术部分(50分) | 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得分(满分5) | 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得分(满分5) | 0-5 |
技术部分(50分) | 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得分(满分5) | 质量保证措施和创优计划得分(满分5) | 0-5 |
技术部分(50分) | 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得分(满分5) | 主要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得分(满分5) | 0-5 |
技术部分(50分) | 对总承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得分(满分3) | 对总承包管理的认识以及对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协调、管理、服务方案得分(满分3) | 0-3 |
技术部分(50分) | 定位和测量放线施工方案得分(满分3) | 定位和测量放线施工方案得分(满分3) | 0-3 |
技术部分(50分) | 施工安全措施得分(满分5) | 施工安全措施得分(满分5) | 0-5 |
技术部分(50分) | 现场文明施工、消防以及环保方案得分(满分3) | 现场文明施工、消防以及环保方案得分(满分3) | 0-3 |
技术部分(50分) | 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得分(满分3) | 冬季和雨季施工方案得分(满分3) | 0-3 |
技术部分(50分) | 施工进度表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得分(满分3) | 施工进度表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得分(满分3) | 0-3 |
技术部分(50分) |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得分(满分5) | 现场组织管理机构得分(满分5) | 0-5 |
技术部分(50分) |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分包计划得分(满分3) |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分包计划得分(满分3) | 0-3 |
技术部分(50分) |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得分(满分3) | 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得分(满分3) | 0-3 |
技术部分(50分) |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得分(满分4) | 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得分(满分4) | 0-4 |
商务部分(30分) | 1、基准价计算方法:基准价为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少于五家(含五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2、各有效投标报价得分以基准价为标准进行比较:(1)等于基准价得30分(2)每高于基准价1%的扣2分,以此类推,计算公式为:商务部分得分=30-[(投标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2;(3)每低于基准价1%的扣1分,以此类推,计算公式为:商务部分得分=30-[(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价]×100×1 | 1、基准价计算方法:基准价为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若有效投标少于五家(含五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2、各有效投标报价得分以基准价为标准进行比较:(1)等于基准价得30分(2)每高于基准价1%的扣2分,以此类推,计算公式为:商务部分得分=30-[(投标报价-基准价)/基准价]×100×2;(3)每低于基准价1%的扣1分,以此类推,计算公式为:商务部分得分=30-[(基准价-投标报价)/基准价]×100×1 | 30 |
总分 | 总分 | 总分 | 100 |
五、计分办法
1、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本办法上述有关规定,给各投标文件评分。投标函、技术、
商务三部分的总分为投标人的评定分数。
2、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的算术平均值。
3、各项统计、评分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4、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评分,按高低次序确定投标人最终的排列名
次。如果投标人的最终评分相同,则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优先。
六、定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3
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推荐排序依法依序确定中标人。
附件、落实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优惠评审因素。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评审优惠
除非本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规定,本项目所采购的货物应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
供。
根据财库〔2020〕46号文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审核本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
声明函》(详见下文附件B),将在评审时对小型和微型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
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和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
的价格参与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但未采用低
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作为其价格分。
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上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
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国统
字〔2017〕213号中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详见下文附件A);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
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三)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
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
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
业的报价给予2%(工程项目为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
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
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
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
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
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附件A:国统字〔2017〕213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
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
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
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
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
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
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工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建筑业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批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零售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交通运输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仓储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住宿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餐饮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信息传输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物业管理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
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
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
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
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
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
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
数,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
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
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
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
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资产总
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附件B:,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 |
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 |
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 |
如下: |
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
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
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
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企业名称(盖章): |
日期: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
〔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 |
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 |
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1,属于(中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
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
日期:
(2)节能环保评审优惠
2.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
〔2007〕51号)规定,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则该产品
必须在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评审时不给予价格扣除。
供应商所投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可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
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
(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
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
(http://www.cqc.com.cn)公示为准。
(2)投标产品如属于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须提供如下相关证明资料:
a投标产品所在当期节能清单页面截图(包含制造商、品牌、产品型号、节字标志
认证证书号、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b投标产品节能清单产品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截图;
(http://www.ccgp.gov.cn/search/jnqdchaxun.htm)(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c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的投标产品的单独分项报价。
2.2根据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
【2006】90号)文件规定。为积极推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发挥政府采购的环境保
护政策功能,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中的
产品,对符合该文件规定的供应商享受如下政府政策评审优惠:
(1)投标产品列入最新一期环保清单的,对该项产品的价格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如供应商所提供的项目中投标产品符合以上文件政策的,须提供如下证明资
料
a投标产品所在当期环保清单页面截图(包含企业名称、品牌、产品名称型号
规格、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复印件加盖供应商
公章)
b投标产品环保清单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截图;
(http://www.ccgp.gov.cn/search/hbqdchaxun.htm)(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
章)
c投标产品属于环保清单内产品须单独分项报价。
1.12.5上述政府采购政策优惠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执行,未提供单独分项报价或
证明资料不全的不给予价格扣除。
(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
执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规定的《残疾人
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
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
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
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
受政策。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
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文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
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
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
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
的证明文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
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
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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