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3)京01强清145号北京瑞恒新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交接工作及清算责任释明公示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3/11/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王旭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公开时间:24分钟前 公 开 人:北京瑞恒新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本清算组现通知北京瑞恒新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法人、相关负责人、股东按照本清单记载内容向清算组进行交接。

(一)北京瑞恒新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有关北京瑞恒新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

(六)北京瑞恒新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它重要资料。

二、风险提示

自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至强制清算案件终结之日

被申请人的有关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移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

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的询问,如实陈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三)提交已知债权人名册清单及相关证据。

(四)配合清算组工作,完成清算组交办的事项。

(五)承担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有关管理人员主要指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和被申请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也可以包括被申请人的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以上有关人员不持有北京瑞恒新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及其他相关文件,请内向清算组提交不持有北京瑞恒新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关材料的说明并加盖公章(或签名)。





联系人: 王旭:1503008689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C座8层







北京瑞恒新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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