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厂区路面改造工程(XJ022102200196)
路面改造工程路面清扫沥青混凝土道路施工工程建设柏油路施工组织设计道路改造交通运输场内交通设施场内道路场外交通设施桥梁场内外道路基础设施公共道路超大件超重件加固修建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管理临时道路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施工工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试运行调试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质量争议检测环境保护措施文明施工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工程施工供水水源点排水施工供电电源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气象观测地质勘察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古树名木相关费用施工措施计划办理工伤保险材料堆场编制竣工资料隐蔽工程检查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试验报告技术培训钻孔探测揭开重新检查工程隐蔽部位隐蔽检查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劳动保护用品防止粉尘永久设备制造安全生产培训甩项缺陷修补检验单机无负荷试车临时工程永久工程工程保险持续保险预应力管桩电讯线路施工支管施工配电接线文物保护建筑图纸会审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工程地质资料办公生活房屋施工安全保卫非夜间施工照明工程量完成报表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施工场地清洁卫生安全文明工地已完工程成品保护施工场地交通环卫施工噪音管理施工方案安全施工安全防护结构中间验收运输车辆临时管线工棚水泥钢材材料设备供应事故救援服务危险预知的教育安全生产检查安全保障文明服务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能专项方案现场保卫安全检查学习实施方案机械工具环保住房装修工程量清单
金额
-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0/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
最终单位: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
参与方式:公开询价
出价方式:一次性出价
付款方式:验收合格付款
保证金:10000.0元
联系人:潘文清
联系方式:13839786615
厂区路面改造招标文件.zip 厂区路面改造招标文件.zip
采购明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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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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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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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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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响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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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路面清扫 | 服务类 | 9760.0平方米 | 9760.0平方米 |
2 | 透层、粘层 | 服务类 | 9760.0平方米 | 9760.0平方米 |
3 | 沥青混凝土 | 服务类 | 9760.0平方米 | 9760.0平方米 |
4 | 标线 | 服务类 | 360.0平方米 | 360.0平方米 |
5 | 拆除侧、平缘石 | 服务类 | 560.0米 | 560.0米 |
6 | 安除侧、平缘石 | 服务类 | 560.0米 | 560.0米 |
7 | 安除侧、平缘石 | 服务类 | 2600.0米 | 2600.0米 |
8 | 措施项目费 | 服务类 | 1.0批 | 1.0批 |
9 | 规费 | 服务类 | 1.0批 | 1.0批 |
10 | 税费 | 服务类 | 1.0批 | 1.0批 |
11 | 价税合计 | 服务类 | 1.0批 | 1.0批 |
可报价时间
开始时间 2022-10-24 17:36:00
结束时间 2022-10-26 17:36:00
报价地址:
https://newtd.norincogroup-ebuy.com/inquiryweb/index
投标保证金及退回编制日期:2022年9月20日招标单位: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招标项目:生产区办公区路面改造项目招标文件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hnhtl2022-06生产区、办公区路面改造工程招标公告2、投标保证金需以公司基础账户支付至平台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备注:1、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保证金无法退还,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特别说明:为了做好招标服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标保证金的退回,请投标人严格按照中国兵器平台“阳光七采”付款路径交付保证金,招标结束后按流程退回。
2.3工程规模:详见工程量清单2.2工程地点:河南省固始县段集镇钓鱼台村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办公区及生产区内2.1项目名称:生产区、办公区路面改造工程2.项目概况及采购范围本招标项目生产区、办公区路面改造工程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中国兵器平台“询价交易”)。1.招标条件
3.投标申请人资格与合格条件要求:2.8招标工期:30日历天(含国家法定节假日)2.7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及民爆行业合格等级。2.6承包方式:包工包料;2.5标段划分:无2.4招标范围及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3.6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应提交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2020年、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提供原件核查)3.5投标人承诺本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9月至今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列入“河南省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并承诺拟派的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如中标后只承担本工程;近3年(2019年9月至今)无围标串标、骗取中标等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投标违规行为。若承诺失真,经调查核实按无效投标处理且列入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警示名单。3.4投标人及拟派的项目经理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工程业绩(类似业绩是指100万以上的道路施工工程建设业绩,不少于1个),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社会信誉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且有良好的售后服务。3.3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现场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及经验。3.2投标人必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非项目所在地企业(以下简称“异地企业”)以当地政府核准承揽业务的资质规定为准。异地企业应按项目所在地规定办妥异地承揽业务登记(或备案)等手续。因未办理异地相关登记(或备案)手续而无法签定合同的视为构成违约,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3.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投标文件的提交4.2具体要求:2022年9月29日23:59时止(北京时间、下同).4.1招标文件发售方式:中国兵器电子商务平台“询价交易”。4.招标文件的获取3.8本项目招标采取资格预审方式。3.7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只允许一家单位参加投标。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系人:潘文清邮编:465235地址:河南省固始县段集镇钓鱼台村招标单位: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7.联系方式:5.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年9月29日23时59分。
承诺书2022年9月25日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8.本招标公告解释权属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如有疑问与联系人电话联系,不接受现场访问。传真:0376-4168268联系电话:13839786615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单位名称(盖单位章):特此承诺!投标单位承诺本单位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自2019年9月至今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列入“河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并承诺拟派的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如中标后只承担本工程;近3年(2019年9月至今)无围标串标、骗取中标等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投标违规行为。若承诺失真,经调查核实按无效投标处理且列入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警示名单。我单位已详细阅读你方厂区柏油路的招标公告,现向招标人郑重承诺如下:致: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
1.1.2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1.1.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招标公告。1.1工程概况1.总则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年月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100%自筹资金。1.2资金来源1.1.3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
(2)项目经理资格:见招标公告;(1)资质条件:见招标公告;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4投标人资格要求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招标公告。1.3.2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30日历天。
(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3)被责令停业的;(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财务要求:见招标公告;
1.6招标方式和投标报价方式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招标活动依法中断、中止、二次招标等因素,若发生此类情况,无论投标过程的处理方式和最后决标结果如何,招标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1.5投标费用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若存在上述情况,一经查实,作为无效投标处理。(11)在最近三年(2019年9月至今)内有骗取中标、围标串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的。(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本工程质量达到现行国家、民爆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并满足招标文件技术条件、设计文件及发包人质量验收要求。1.8质量标准1.7.2中标人须在接到招标人进场通知后3天内,组织施工人员、机械设备等进场并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并提供具体的施工方案,详细明确工程进度、施工安全措施等内容。中标人没有在招标人通知要求时间内进场的,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1.7.1投标人根据项目现场及工程复杂程度,结合自身资源和优势,合理提报具有竞争优势的投标工期。投标工期是评标及获得中标的重要因素。1.7工期要求详见招标公告及中国兵器电子商务平询价交易流程。
1.9.7本工程所有工程款付款方式:电汇或承兑。1.9.4余款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壹年。期满经双方验收合格后15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1.9.3工程竣工经发包方验收,施工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结算报告经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审计金额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15天内,发包方凭承包方开具的全额增值税发票支付至审计总价款的95%。1.9.2工程主体工程完成50%经建设方验证支付已完成工程量金额的70%;1.9.1本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1.9工程款支付方式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12计量单位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11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10保密
2.投标文件要求1.13.4招标人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13.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13.2本次招标不组织现场答疑,采取电话或书面答疑方式。1.13.1现场踏勘由投标人自行确定。1.13踏勘现场
(1)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2.1..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该投标应作废标处理。重大偏差包括以下几部分:2.1.3投标文件不符合投标格式要求,包括: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其投标也按照废标处理。2.1.2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其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小组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2.1.1弄虚作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2.1投标文件存在下列情况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
3.评标定标准则(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4)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3.4有效投标过少的情况处理3.3.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不允许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投标。3.3.1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条件、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3.3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3.2本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评标原则和办法及细则详见“评标办法”。3.1评标组织: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组成专家评标小组开展集中评标工作。
评标小组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确定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3.6评标内容的保密3.5.2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提出决标意见确定中标人。经核准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领导小组决议另行确定中标人。重新确定的中标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3.5.1评标小组在认真分析投标文件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不承诺最低价中标。3.5定标如果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单位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发布招标。至第三次开标,招标人可按照中国兵器“询价交易”相关要求,通过内部评审确认中标人。
4.3.2中标人在履约期间有违约行为的,招标人有权视其违约情况在履约保证金扣除;中标人在履约期间未出现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中标人。4.3.1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后,应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10000.00元。4.3履约保证金4.2.1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7日内,在中标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内以及签订地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4.2合同签署4.授予合同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5.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5.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5.纪律和监督4.3.3在履约保证金中,20%为质量履约保证金,30%为工期履约保证金,10%为安全文明施工履约保证金,10%为项目班子到位履约保证金,10%为工程资料履约保证金,20%为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金。如有违约行为,发包方将根据违约的性质及约定的比例,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章合同主要条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5.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4、资金来源:企业自筹3、工程内容:厂区柏油路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主要项目所必须的厂区内临时相关工作。2、工程地点:河南省固始县段集镇钓鱼台村河南华通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区内1、工程名称:生产区、办公区道路改造工程项目工程概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及民爆行业合格标准。三、质量标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竣工日期:年月日开工日期:年月日二、合同工期:
承包人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元)1.签约合同价为:四、合同价款
4、本合同专用条款3、招标书、投标书及其附件2、中标通知书1、本合同协议书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8、工程量清单(定额计价没有此项)7、图纸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
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贰份,承包人执贰份。十一、合同份数本合同双方约定承包人交付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合同订立地点: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十、合同生效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表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
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
1.1.3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本通用条款详见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的第二部分。1.1词语定义与解释
1.1.7.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7.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7日期和期限1.1.6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5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4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2法律1.1.7.4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7.3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4.1出入现场的权利1.4交通运输(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4.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4.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4.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4.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6保密1.5.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5.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5.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5知识产权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7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7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6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5支付合同价款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3.2.3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1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项目经理(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4.1质量要求4.工程质量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现场负责人可以随时检查。3.3.1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4.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4.2质量保证措施4.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4.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4.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4.3.1承包人自检4.3隐蔽工程检查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4.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4.3.3重新检查发包方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发包方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发包方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发包方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发包方,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4.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4.5质量争议检测4.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4.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发包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发包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6.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5.事故处理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6.4环境保护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3.1劳动保护6.3职业健康
7.2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7.1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7.材料与设备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7.5.1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发包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7.3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8.1变更的范围8.变更7.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2发包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8.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9.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8.4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8.3.1发包人提出变更8.3变更程序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9.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9.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9.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9.1合同价格形式
10.2.1竣工验收条件10.2竣工验收10.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10.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0.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0.验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0.2.2竣工验收程序(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0.2.3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0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1)承包人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0天内审批完毕并承包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0.3.1试车程序10.3工程试车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1竣工结算申请11.竣工结算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0.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1.2.1最终结清申请单·11.2最终结清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15.4保修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竣工结算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
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1.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解决争议方式: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本合同通用条款d、本合同专用条款g、招标书、投标书及其附件b、中标通知书a、本合同协议书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j、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i、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h、工程量清单g、图纸f、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1.2.3适用标准、规范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定。1.2.2适用法律和法规1.2.1本合同使用汉语
(7)《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6)《预应力管桩技术规程》DBJ/T15-22-98;(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4)《建筑厂房及构筑物技术规范》(JGJ94-94);(3)《测量规范》(GBJ50026-93);(2)国务院279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1.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1.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一星期内提供套图纸。1.3图纸(9)其他(8)《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身份证号:姓名:2.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名:职务:身份证号:2.1.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2.1工程师
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发包人2万元。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500元/次。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发包人2万元。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低于25个日历天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负责本项目施工现场管理。通信地址: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进入施工现场道路已开通。施工场地内施工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自理。(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供水水源点由发包人提供至现场,施工支管由承包人负责自费安装,发包方提供施工供电电源至施工现场,其施工配电中的各类电气设备及接线承包人自理;电讯由承包人自理。(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完成土地征用,现场的施工条件已经承包人确认,符合施工条件。2.3.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3发包人工作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发包人2万元。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并现场交验。(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立项批准,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三日内发包人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线资料。
(3)向发包人免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免费提供间现场办公房屋。(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提供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承担其费用。(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的时间:月工程进度计划表(总的和旬进度计划表及时提交)、工程量完成报表、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每月25日报至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2.4.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2.4承包人工作2.3.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环境卫生管理及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创安全文明工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保护和承担费用。(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完工程在交付之前由承包人保护,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交付后由发包人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发包人协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质量与检验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工期不顺延,承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责任;除经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外,总工期每推迟一天,按中标价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3.2工期延误3.1.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总体进度计划按发包人批准的网络计划执行。承包人在进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必须满足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节点控制要求。3.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时间:开工前七日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开工前。3.1.进度计划
5.1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由承包人负责,事故处理执行通用条款。5.安全施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4.3隐蔽工程检查:承包人提前通知发包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隐蔽前48小时。4.2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基础、结构、竣工等4.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日。6.1.1开工准备6.工期和进度5.4承包人的运输车辆,在通往本工程所在地临时道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载而损坏路面,如因车辆通行损坏,承包人必须负责维修,若承包人不能及时修复,发包人将组织维修,其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5.3各种临时管线、材料堆场、工棚等搭设须符合发包人认可的施工平面布置图,不得随意搭建。否则,工程师有权令其拆除,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承包人签订合同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施工现场应按文明施工要求设有警示牌和指示牌(材料堆场、生活区)等。
6.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有关证件不齐全、“三通一平”工作未完成、工程进度款未按约定支付等。6.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6.2工期延误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2日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3日
6.7.1提前竣工的奖励:500元/天,累计奖励不超过5000元。6.7提前竣工的奖励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界定;6.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以履约保证金为限。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每推迟一天,按中标价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引起合同价款的变化依据发包人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和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发数量及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办法是依据发包人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师实际共同审签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对应固定单价进行调整,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增减工程的价格,先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再按控制价与投标报价比例同比下浮,按监理工程师审签并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计算调整。具体计算及调整方式如下: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不采用。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内容:市场物价风险,主要材料(包括水泥、钢材、商品砼)单价变化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幅度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以信阳市建工局发布的信阳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信息表为准);在±5%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予调整。7.1.1本合同价款采用:采用单价合同7.1合同价款及调整7.合同价款与支付
(3)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实施本工程的全部措施项目,措施项目清单不存在漏项。(2)投标报价(相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未填报项目,则此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中标的投标报价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Ⅲ、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按最高限价编制依据计算,新增价格调整总价按中标价与拦标价同比例下浮,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予以调整合同价款。Ⅱ、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按类似变更工程价格确定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款;Ⅰ、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1)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修改等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工程量按规定的程序经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确认后执行,并按照以下方式确定的综合单价来调整合同价款。
7.3.2本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7.3.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工程施工进度支付;7.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7.2工程量确认:承包人每月25日提供工程量报告交监理审核,发包人按监理审核的工程量报告在7日内审核确认。(4)发包人为本项目实施交纳的保证金或押金,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收回或罚款,招标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抵押保证金或押金及罚款。承包人在填报措施项目清单中按“项”计的费用时已充分考虑相关的风险,实施过程中无论发生何种情形,按“项”报价的措施项目费用在结算时一律不调整。
8.材料设备供应7.3.8承包人申请每一笔款时,必须提供经发包方施工员及工程师签字的付款审批单和本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7.3.7本工程所有工程款付款方式:现汇或承兑。7.3.6余款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壹年。期满经双方验收合格后15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7.3.5工程结算报告经财务审计部门审计,施工方提供全额9%增值税专用发票,审计金额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15天内,发包方支付至审计总价款的95%。7.3.4工程主体部分完工,经发包方工程部门确认并经主管领导同意,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50%。
投标函附录附件:1发包人批准增减的工程量和工程变更部分,按投标书最终报价折算的(综合)单价计算追加(减少)合同价款。9.工程变更8.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8.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2: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投标人:(盖章)
特此证明。姓名:;身份证号: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
致:授权委托书附件3: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日期:年月日投标人:(盖章)
投标单位全称(公章):联系邮箱:传真: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授权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务: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我(法定代表人姓名)系(公司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全权授权我司员工(授权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为此次投标的委托代表,参加贵司组织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的招标活动,全权处理招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其在本项目过程中做出的一切结论和签署的文件,我司均表示认同。
投标单位:(公章)填表日期:投标单位基本情况表附件4:附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日期:
附件6:注:投标人应按所列表格另行提交包括分包工程在内的劳动力计划表。单位:人劳动力安排及进场计划表附件5
甲方: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议附件7:注:设备包括实验试验和检测设备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及进场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