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j-2332395-05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ZJ-2332395-05 
二、项目名称: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门诊全自动发药及分包系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庆春东路3号,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1号楼3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杭州如日方升机电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区百丈镇洋桥头15号1幢1353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门诊全自动发药及分包系统项目(编号:ZJ-2332395-05,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11月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多个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事实依据:一、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中: 
序号
评分细则
分值

安装、培训

1
安装调试方案:
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打分(3、2、1、0.5、0分)
3
2
培训方案:
包括培训的科室人员对象、课时内容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打分(2、1、0.5、0分)
2

售后

1
售后服务方案:
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设备日常保养方案、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打分(3、2、1、0.5、0分)
3
2
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
根据维修零部件材料储备种类规格数量、报价,进货渠道和质量保障措施(3、2、1、0.5、0分)
3

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细化,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依据。上述评分项仅对分值量化,但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细化。评审专家无法通过明确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而是依据评审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属于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设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财政部国库司对相关提问的解释和答复。经查询财政部网站,国库司对此类情况有明确回复:(链接略,图略)。从以上财政部国库司回复可知:1.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细化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2.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3.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综上,本次招标文件中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相应区间,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属于不合理条款。二、代理机构在回复中称“本项目70分的技术商务资信中,59分为客观分,11分为主观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5、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我司对此答复有不同意见:1.答复函并未见对质疑事项1.的具体问题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未对招标文件主观分设置的合理性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回复称“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与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实际不符,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没有细化、量化,仅说明了评分项内容与分值,并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如分值设置“3、2、1、0.5、0分”,何种情况能得3分,何种情况得2分、1分、0.5分、0分。没有评判标准,招标文件也没有明确对应的评审标准。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3.回复称采购人可以合理设置主观分,但未见可以设置主观分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该法条明确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并未允许专家可以主观评审。因此主观分设置不合理。综上:答复函缺乏法律依据,也未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应的评审标准,且未见主观分设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明显与政策法规不符,影响公平竞争。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该法条明确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并未允许专家可以主观评审。因此主观分设置不合理。(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投诉事项2:本次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有排他性、指向性,疑似倾向德国ROWA的产品,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事实依据:一、本项目招标参数存在有不合理之处:门诊发药机有两种不同发药原理的设备,分别为斜槽式和机械手式。全国门诊发药机80-90%的医院使用的是斜槽式发药机,国内大多数厂家生产的是斜槽式发药机,发药速度快,适合国情(病人多)。而机械手式发药机国内销量较大的是德国ROWA,该类设备是根据国外医疗情况设计,更适用于零售药店或处方量少的医院。所以,这次招标把斜槽式发药机排除在外很不合理,也就是把大多数国内厂家排除在外了。二、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中:(1)▲2.1.2:单台发药主机单元(不含主机外的其他设备)储药量≥25000盒/瓶(注:按药品外包装规格100*60*20mm均值计算);且能实现存储药品≥1500个品规,同时根据每种药品日发放高、低量的不同,保证所有品种在设备内的合理存量(须提供设备储药装置结构的描述和具体参数,并提供存药量、品规数据的计算公式)。该参数要求主机的储药量达到25000盒及以上,这点是明显的排他条款,市面上主流的发药机存储量在15000-20000盒,由于德国ROWA的发药和补药速度慢,所以设计成大储存量来弥补发药之后补药速度跟不上的缺陷,牺牲的确是医院的面积。将该参数作为实质性参数排斥了大量满足医院使用的其他品牌。(2)△2.1.4:提供冷藏药品统一解决方案,每台发药主机单元内嵌集成冷藏冰箱单元,能自动实现对冷藏药品统一的进药、存储、发药和管理(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图示及说明)。所能提供的集成冷藏单元应具备以下功能。该参数将冰箱集成到发药机内部也是机械手类发药设备特有,但是实际使用时发药速度慢,而且需要经常清洁冰箱的内部环境,保持药品的清洁。国内很多医院门诊使用滑槽类发药机,这类设备不是密闭式,如果内置冰箱,会因为空气冷热交换导致滑槽上有水珠,影响发药,所以药师通过外置冰箱来拿取冰箱药品,方便快速。作为医院来说,最重要的是要解决门诊发药“方便、快捷、准确”的问题。(3)2.1.6:发药主机单元内药品存放空间为封闭式,并具备有空气滤化装置,可持续7*24小时循环设备内空气(提供实物图片及说明)。该参数规定封闭式就是明显的排他条款,明显将市面上大部分的主流发药机排除在外,发药机主要功能就是满足医院的快速发药作用,其功能应该是多偏向于发药效率,而且全封闭再加上空气滤化设备,既增加了设备使用成本,增多了设备故障维修点。(4)△2.1.7:为了保证药品净化存贮,及时清除使用中产生的积灰,发药主机单元应具备有效的自动清洁功能。在设备没有进药、发药的工作时,设备可以根据医师的指令,自动调节药品的存储位置,腾出需要清洁的位置,由清洁装置对该位置进行清洁。(提供实物操作视频作为证明材料)该参数设置有倾向性,由于德国ROWA设计的储存方式(平放的玻璃板),设备内部很容易积灰,人工基本上无法进行打扫,所以配备清洁功能,但是征集如此大的存储量,要做到全机的清洁几乎是不可能的,原因是需要将所有药取出之后才可以使用清洁功能,除非是这个医院不营业了,所以这个是该设备的一个缺陷,却被用作技术条款来排他,很不合理。斜槽式的滑轨上每天药盒在滑动,不易积灰,设备前端门能打开,工作人员定期清洁即可,方便快捷且节约成本。(5)△2.1.8:发药主机单元需配备恒温恒湿空调模块,能24小时保证机内药品的存储环境在20摄氏度以下(提供实物现场照片及说明)。该参数利用德国ROWA产品的结构特点来作为招标参数,是明显的排他性。ROWA的设备是密闭的,国内很多医院门诊使用滑槽类发药机,这类设备不是密闭式,如果内置空调,会因为空气冷热交换导致滑槽上有水珠,影响发药。(6)▲2.2.2:发药方式:单台发药主机单元采用双机械手双轨独立运行,两只机械手可交叉运行(非避让等待),提升发药速度;(提供实物操作视频作为证明材料)。该参数利用德国ROWA等机械手式产品的结构特点,设置为实质性参数,将所有满足使用斜槽式发药机排除在外,是明显的排他性。不同厂家通过不同的原理结构达到发药机的目的功能,都能满足医院的使用要求,招标文件以此排斥其他产品不合理。(7)2.2.7:发药主机单元能自动处理协定的拆零包装,同时设备能存储、发放多包装组合药品,组合的包装数量由药师根据处方习惯用量可自由设置,以实现单品多盒一次快速出药(提供图示及说明)。该参数的设置倾向德国ROWA,因为ROWA设备发药速度慢,满足不了医院需求,使用根据处方习惯进行组合包装,反而加大了药师工作量,而斜槽式设备发药速度快,根本无需此功能。(8)△2.2.10:发药主机内的机械手可实现180度自由旋转,便于药品快速抓取、存取和发放以及两只机械手的交叉(非避让)运行(提供机械手实物180度自由旋转和存取药操作视频)。该参数利用德国ROWA等机械手式产品的结构特点,排斥其他满足使用斜槽式发药机。(9)▲2.2.11:机械手可实现连续抓取同处方内的不同品种的药品实现一次出药(提供实物操作视频作为证明材料)。该参数利用德国ROWA等机械手式产品的结构特点,排斥其他满足使用斜槽式发药机。(10)△2.2.12:发药过程中,机械手单次可同时抓取玻璃层板中单列依次独立摆放的药品包装数量≥2个(针对药品捆绑和中包装形式的情况,计算的是包装数量,而不是药品盒数),并完成一次性出药。(提供实物操作视频作为证明材料)。该参数的设置倾向德国ROWA,利用该产品特点来作为招标参数,有很明显的排他性。(11)△2.3.5:单台发药主机具备≥2个进药自动缓存系统,可同时缓存≥100盒同种或不同种药品,以减少补药的守候时间;且扫描进药与机械手自动上药可同步进行,无需等待(提供图示及说明)。该参数的设置倾向德国ROWA,利用该产品特点来作为招标参数,有很明显的排他性。(12)▲2.3.8每台发药主机单元需另行配备有无人值守全自动补药系统的设备。加装于发药主机,是用于辅助发药主机(除自带的进药系统外),以实现更加自由的补药方式(提供图示及说明)。每个单元的全自动补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①具备进药缓存自动推送药槽,可一次性任意倒入药品≥1500盒,且无品规数的限制。②在无人工任何干预下,自动抓取药品、自动扫描每盒药品条码信息、自动分拣并入库。③具备自动识别、自动检测药品信息,并能将信息错误的药品实施自动退药。④实现无人值守的全自动连续补药工作,整个补药过程无需人工配合、等待。该参数的设置倾向德国ROWA,利用该产品特点来作为招标参数,有很明显的排他性。(13)2.4.4:具有设备故障远程追踪和预警系统,能随时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该参数设置不合理,目前医院使用的是局域网,是为了信息安全,保护病人隐私,而远程功能是要通过互联网来实现,这样会造成医院信息不安全,ROWA是德国企业,不建议作为招标参数,来限制对手。该参数建议通过采购“产品质量好,售后队伍完善,经常回访医院”的产品来解决。(14)2.5.2:设备主机运行噪音≤50分贝(提供噪音数据检测证书或报告复印件)。该参数的设置倾向德国ROWA,利用该产品特点来作为招标参数,有很明显的排他性。ROWA等机械手式产品的设备是密闭的,国内很多医院门诊使用滑槽类发药机,这类设备不是密闭式。综上,德国ROWA比其他品牌技术得分具备明显优势,技术参数设置倾向于德国ROWA的产品。其他品牌厂家的产品在技术部分扣分严重,无法通过技术得分外的投标报价、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方面参与有效竞争,有明显的倾向性、指向性。疑似采购需求调查不具备代表性,明显与国家政策不符。三、代理机构在回复中仅仅说明了上述的参数的重要及有至少三家以上发药机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并未回复我司质疑的事项:①门诊发药机有两种不同发药原理的设备,分别为斜槽式和机械手式。目前市场上大部分使用的是斜槽式发药机。而本项目实质性及重要参数都倾向机械手式发药机(德国ROWA),与实际情况不符,排除市场上大部分品牌厂家。②上述参数倾向机械手式发药机(德国ROWA),大多数为机械手式发药机的特有结构及特点。 四、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 3 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具有代表性”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进行全面调查,对象既包括国外品牌、大企业,也应包括国内品牌、小企业。本项目采购人在采购需求制定时仅考虑机械手式发药机,并以此制定采购需求,而将占市场大部分的斜槽式发药机排除在外,明显不具备代表性,与客观事实不符,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五、根据本项目结果公示:(链接略,图略)。中标产品正是我司质疑的德国ROWA,并且技术参数为满分,比其他供应商优势明显。综上:答复函中并未见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本次招标rowa品牌明显有优势,且中标结果充分印证了采购需求有指向性,因为找不到第二家技术得分为满分的产品,疑似中标人是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按规定是不能参加本次投标的。且本次招标明显对斜槽式发药机(如韦乐海茨)等品牌构成歧视,影响公平竞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直接将韦乐海茨等市场主流品牌排斥在外,影响公平竞争。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有下列实质性参数,将韦乐海茨等品牌直接排斥在外,影响公平竞争。且答复函未见法律依据。▲2.1.2单台发药主机单元(不含主机外的其他设备)储药量≥25000盒/瓶(注:按药品外包装规格100*60*20mm均值计算);且能实现存储药品≥1500个品规,同时根据每种药品日发放高、低量的不同,保证所有品种在设备内的合理存量(须提供设备储药装置结构的描述和具体参数,并提供存药量、品规数据的计算公式)▲2.2.2发药方式:单台发药主机单元采用双机械手双轨独立运行,两只机械手可交叉运行(非避让等待),提升发药速度;(提供实物操作视频作为证明材料)。▲2.2.4设备具有对每个单包装药品准确定位功能,药品的进药、发药、存储信息准确、无差错。▲2.2.11机械手可实现连续抓取同处方内的不同品种的药品实现一次出药(提供实物操作视频作为证明材料)。▲2.3.8每台发药主机单元需另行配备有无人值守全自动补药系统的设备。加装于发药主机,是用于辅助发药主机(除自带的进药系统外),以实现更加自由的补药方式(提供图示及说明)。每个单元的全自动补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1)具备进药缓存自动推送药槽,可一次性任意倒入药品≥1500盒,且无品规数的限制。(2)在无人工任何干预下,自动抓取药品、自动扫描每盒药品条码信息、自动分拣并入库。(3)具备自动识别、自动检测药品信息,并能将信息错误的药品实施自动退药。(4)实现无人值守的全自动连续补药工作,整个补药过程无需人工配合、等待。经检索政府采购网相关信息,上述实质性参数的设置直接将韦乐海茨等市场主流品牌排斥在外,影响公平竞争。综上:答复函中并未见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本次招标明显对斜槽式发药机(如韦乐海茨)等品牌构成歧视,影响公平竞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六)(八)。(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条。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重要参数设置不科学合理,具有歧视性,且分值过大,影响公平竞争。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具体如下:△2.1.4提供冷藏药品统一解决方案,每台发药主机单元内嵌集成冷藏冰箱单元,能自动实现对冷藏药品统一的进药、存储、发药和管理(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图示及说明)。所能提供的集成冷藏单元应具备以下功能:(1)设置有多层自动开启的冰箱门。能根据进、发药品的指令,该药品所处位置的相应冰箱门可单层自动开闭,不影响其他药品的冷藏环境。(2)每个单元存储冷藏药品≥250盒。(3)具有集成化数据计量器,可持续自动分析冷藏单元的温度并自动调整。(4)自动实现冷藏药品先进后出的原则,以保障药品的冷藏效果。负偏离△2.1.7为了保证药品净化存贮,及时清除使用中产生的积灰,发药主机单元应具备有效的自动清洁功能。在设备没有进药、发药的工作时,设备可以根据医师的指令,自动调节药品的存储位置,腾出需要清洁的位置,由清洁装置对该位置进行清洁。(提供实物操作视频作为证明材料)。△2.1.8发药主机单元需配备恒温恒湿空调模块,能24小时保证机内药品的存储环境在20摄氏度以下。(提供实物现场照片及说明)△2.2.10发药主机内的机械手可实现180度自由旋转,便于药品快速抓取、存取和发放以及两只机械手的交叉(非避让)运行。(提供机械手实物180度自由旋转和存取药操作视频)△2.2.12发药过程中,机械手单次可同时抓取玻璃层板中单列依次独立摆放的药品包装数量≥2个(针对药品捆绑和中包装形式的情况,计算的是包装数量,而不是药品盒数),并完成一次性出药。(提供实物操作视频作为证明材料)。△2.3.5单台发药主机具备≥2个进药自动缓存系统,可同时缓存≥100盒同种或不同种药品,以减少补药的守候时间;且扫描进药与机械手自动上药可同步进行,无需等待(提供图示及说明)△2.4.7上药、发药、药品管理具备有移动视频全程跟踪监测、记录。视频资料可保存≥7日,对于设备的每个报警动作视频记录保存≥30。经查询相关政策法规或标准,未查到上述参数为重要参数的相关标准和依据,且上述项目全部满足的只有rowa品牌,明显是为rowa品牌量身定制的。且分值设置过大,没有合法依据。综上:答复函中并未见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本次招标rowa品牌明显有优势,且中标结果充分印证了采购需求有指向性,因为找不到第二家技术得分为满分的产品,疑似中标人是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按规定是不能参加本次投标的。且本次招标明显对斜槽式发药机(如韦乐海茨)等品牌构成歧视,影响公平竞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六)(八)。2.中央八项规定规定招投标不得指向特定商品和品牌。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交货时间设置不合理,容易影响公平竞争。我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提起投诉。事实依据:招标文件7.1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接到甲方通知后60天内到货。此项要求明显不合理,中标合同签订后需要公示,可能有质疑投诉,支付预付款等程序,且有些程序在签订合同前是无法确定的,故本次招标要求交货期:不合理,易影响公平竞争。答复函称交货时间明确,招标文件确实有明确的交货时间,合同签订,接到甲方通知后60天内到货。首先是合同签订不等于生效,因为合同需要公示,有公示就有可能有人提出质疑或投诉,有质疑投诉处理就需要时间,再者合同生效需要支付预付款项也需要时间,若有付款耽搁也有可能影响时间,因此合同签订,接到甲方通知后60天内到货不合理。且答复函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影响公平竞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要求▲1.4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不合理,缺乏依据。事实依据:本次投标标的物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但经咨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与客观事实不符。代理机构回复不合理,发药机为机械类产品,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无法出具相关证明。难道医院采购发电机、车辆、电脑、办公桌椅、办公用品等都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吗?代理机构回复也未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开具上述证明的法律依据,且查询国家药监局官网,并未见该部门可以开具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的职能,且此项为实质性参数,对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品牌构成歧视性。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投诉请求:1.废除中标结果,重新进行采购活动。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审查和处罚。2.评审因素量化相应区间,在区间内设置不同分值,有明确判断标准。3.取消或修改存在排他性、倾向性的技术参数。4.取消或修改交货时间的要求。5.取消或修改▲1.4参数。6.请求对本次未中标企业的投标产品进行原厂核查,是否存在虚假应标。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答复函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本项目70分的技术商务资信中,59分为客观分,11分为主观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上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在上述主观评分项的表述中明确了具体的评审要素及细化的评分分值,如3、2、1、0.5、0分,且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本项目于10月16日开评标,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也未发现专家打分有畸高畸低情形,也未发现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3637729,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同时,浙江省财政厅就同类投诉事宜也均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2:(一)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为医院大运河院区项目,将与医院庆春、下沙等院区同质化管理,根据大运河院区门诊和发展要求,参考其他院区运行情况,经前期需求调研,认为机械手发药方式符合医院的实际使用要求,而斜槽式发药机不适用于本项目使用要求。这一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二)针对投诉书中所述14项技术条款倾向于德国ROWA,现逐条答辩如下:答复1:对发药机存储量的要求是根据医院实际使用出发的。本项目大运河院区与医院其他院区将实行同质化管理,参考医院现有院区门诊量、日处方量和发药量,按照医院的单日处方数量及药品发放盒数,考虑到医院未来发展、处方的增加,发药机应满足多天的发药储备以应对应急情况下的发药,发药机存储量至少要达到单台发药机25000盒以上。同时主机的储药量越大,对主机补药的频率就越少,可以减轻医师补药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大大节约医院的人力成本。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市场了解,有至少三家以上发药机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答复2:冰箱主要用于存储冷藏药品,冰箱集成于发药主机内,首先便于发药系统对冷藏药品的统一管理,设备可以自动实现对冷藏药品的进药、存储、发药,无需医师人工取药发放。如在门诊药房另外配置单独普通冰箱用于存储冷藏药品,一方面不利于门诊对药品的统一管理,另一方面医师在发放冷藏药品,还须人工查找药品存储位置、再人工发放,加大了医师的发药工作量,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内置冰箱设备可以自动实现对冷藏药品的进药、存储、发药,大大提高了发药的速度,减少病人取药的等候时间,同时无需医师取药、发药也减轻了药房的人工成本。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市场了解,有至少三家以上发药机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答复3:对药品存储封闭式和空气滤化装置的要求主要是出于对药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发药机处于医院门诊楼的医疗环境,药品的包装各式各样,有纸质、塑料等等,药品在发药机内处于封闭式空间,并伴有空气滤化装置,能降低药品受外界污染的可能性,保障药品安全。就像之前的新冠疫情、最近密集的呼吸道疾病,病毒可以通过漂浮在空中气溶胶传播,医疗机构这样的特殊场所,要求设备对药品的存储采用封闭式和空气滤化装置,能最大限度的降低药品受污染可能性,保障病人用药安全。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市场了解,有至少三家以上发药机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答复4:即使发药系统为封闭式设备,但还是有通道与外界相通,不可避免受到外界灰尘等污染,本条款技术要求的目的是:设备具有专门的清洁装置,在设备没有进药、发药的工作时,设备可以根据医师的指令,自动调节药品的存储位置,腾出需要清洁的位置,由清洁装置对该位置进行清洁。通过该功能能使设备保持洁净,保证药品的存储环境,减少人工清洁带来的工作量。并非是指将主机中所有药品取出,才能对药品存储空间进行清洁。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市场了解,有至少三家以上发药机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答复5:恒温恒湿空调模块,可以有效保证设备内的药品存储环境恒温恒湿,满足药品管理的相关要求。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市场了解,有至少三家以上发药机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答复6:医院前期经市场调研,自动发药设备使用的目的在于实现对每一盒药品的精确管理(包括效期、零差错发放),有效杜绝发药差错问题,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采用双机械手可以保障发药准确率,杜绝发药差错;采用双轨的方式,使得双机械手在各自的轨道上运行,增加发药效率,以及避免如果双机械手在单一轨道上运行,轨道出问题,发药机便不能发药带来的门诊药房瘫痪的风险。特别是在门诊高峰时,双机械手双轨的上述要求,提高了发药速度,缓解患者取药时间。斜槽式发药机采用自由落体方式,对药品存在无保护、造成外包装损坏、药品破损的风险,易导致药品损耗带来的浪费现象;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程度的差错率。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市场了解,有至少三家以上发药机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答复7:对于慢性病等处方药品,多包装组合药品可以增加发药效率,且多包装组合可以提高前台核对效率,药师可快速的清点药品品规及数量。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市场了解,有至少三家以上发药机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答复8:选择采用机械手取药、发药。机械手通过设备管理系统能对每个单包装药品准确定位,并且机械手通过180度自由旋转,可实现上下、左右、前后及多维运动,能根据药品的位置高效抓取药品,两只机械手的交叉(非避让)运行能减少取药产品避让情形而影响发药速度。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市场了解,有至少三家以上发药机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答复9:机械手可实现一次连续抓取同处方内的不同药品实现一次出药,会大大减少机械手的抓取次数,提高机械手的发药效率,减少患者取药时间。同时,对医院工作人员来说,一次出药也方便了发药、清点、核对工作。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市场了解,有至少三家以上发药机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答复10:机械手单次可同时抓取玻璃层板中单列依次独立摆放的药品包装数量≥2个,并完成一次性出药。会大大减少机械手的抓取次数,缩短机械手运行轨迹,从而提高机械手的发药效率,如果不能同时抓取≥2个包装会影响设备的整体发药效率,不能匹配医院门诊处方的发放效率要求,会导致患者排队现象严重,影响患者就医体验,增加医患矛盾。同时,对于工作人员来说,一次出药也方便了发药、清点、核对工作。本条款的要求是根据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提出,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市场了解,有至少三家以上发药机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答复11:因发药机是有日常补药的需要,从药师工作便利性角度考虑,多个入药自动缓存传输系统可以增加药师补药自由度,即药师可以在加满1个入药自动缓存传输系统的药品后,去加另外1个药自动缓存传输系统的药品,这样增加了药师补药的频次,提高药师补药环节的工作效率。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市场了解,有至少三家以上发药机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答复12:无人值守全自动补药系统是目前市面上非常常见的发药机配置,通过无人值守的全自动补药方式,大大降低了药师的补药强度,解放了劳动力,降低了医院的人力成本。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市场了解,有至少三家以上发药机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答复13:设备故障远程追踪和预警系统是医院对设备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设备运行状态的实时监控,管理部门能及时了解设备的运行状态,提前规避可能出现的故障风险,该系统只对运行状态的监控,不涉及患者、药品等敏感信息也符合医院对信息安全的原则要求。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市场了解,有至少三家以上发药机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答复14:门诊发药设备安装于医院药房,设备主机运行噪音噪音较大,易影响药师工作环境,造成药师在正常工作时觉得耳鸣。因此要求发药机整体运行噪音在较低的水平,用以保障药师拥有较为良好的工作环境。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市场了解,有至少三家以上发药机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综上所述,以上技术参数均是采购人基于实际需要出发,结合前期市场调查的结果,提出的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有关“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要求,且具有合理性。投诉人称“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参数设置存在排他性、倾向性;部分参数设置不科学”,但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其投诉主张不应予以支持。上述条款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上述条款具体三家及以上品牌符合情况和相关资料详见附件。(三)政府采购的有效竞争不能仅看技术性能或仅关注价格,应该综合考虑技术性能和价格的综合竞争,根据本次招标结果,供应商已能形成技术和价格的有效竞争。经向医院确认,本项目未邀请任何潜在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投诉人以“找不到第二家技术得分为满分的产品”为由做出中标人“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的推断不成立。综上所述,投诉事项2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责任,上述条款▲2.1.2条、▲2.2.2条、▲2.2.11条、▲2.3.8条已在投诉答辩2中予以回复,具体内容在这里不再重复。▲2.2.4要求“设备具有对每个单包装药品准确定位功能,药品的进药、发药、存储信息准确、无差错”,这是对设备的基本要求,对患者用药安全负责的最基本要求。各家产品也均能符合该要求。综上所述,上述条款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上述条款具体三家及以上品牌符合情况和相关资料详见附件。综上所述,投诉事项3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上述条款△2.1.4、△2.1.7、△2.1.8、△2.2.10、△2.2.10、△2.3.5已在投诉答辩2中予以回复,具体内容在这里不再重复。△2.4.7条该功能用于医院对药品管理、设备的维护管理。故该要求是从医院实际需求出发,且经市场了解,有至少三家以上发药机品牌能满足本条款要求。综上所述,上述条款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存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具有三家及以上品牌满足上述投诉事项的情况和相关资料详见附件。综上所述,投诉事项4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5: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本招标文件要求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接到甲方通知后60天内到货。交货时间约定明确,对所有供应商均一视同仁不存在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形。即使在合同具体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采购人和供应商也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典》处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投诉事项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投诉事项5应不予支持。针对投诉事项6:医院医用设备和仪器为特殊商品,它的生产、销售和使用需要得到相关行政部门的许可。本条款为医院医用设备和仪器采购项目的通用商务条款,对其他普通货物不存在类似要求。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办法条例中所指的医疗器械专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属于该规定范畴的医疗器械必须具备一类备案证或者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方能生产销售。国家对上述医疗器械虽然有分类目录,但医院在实际工作中仍会遇到认定问题,部分医用设备和仪器是否属于医疗器械、是否需要备案证或者医疗器械注册证仍需主管部门予以界定,如认定不清,会造成使用合法性风险。根据《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号》二、涉及类别确认的其他情况规定,(六)对于日常监管、稽查、投诉举报中涉及产品类别确认的,由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定。必要时,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向总局提出分类界定请示,并提供用于支持分类的相应详细资料及预分类界定意见,由总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组织标管中心研究确定。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职责对申请人提出的产品是否属于医疗器械作出判断。故本条款的设定目的是为了避免今后使用过程中带来的争议和风险,条款对证明材料的形式也未做特定要求。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出具了国食药监械〔2008〕587号文件,该文件中对发药设备作出不属于医疗器械的认定(详见附件)。综上,该条款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综上所述,投诉事项6应不予支持。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诉事项中关于三家及以上品牌符合情况的佐证资料、国食药监械〔2008〕587号文件对发药设备不作为医疗器械认定的文件(第85条)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辩称:我院委托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对投诉内容进行答辩。对其答辩内容我院均予以认可。同时补充说明如下:本次采购项目将用于医院大运河院区,将和其他院区庆春院区、钱塘院区进行同质化管理,本项目参考钱塘院区日常的门诊量、日处方量以及发药数量等数据,结合未来大运河院区的发展需要确定采购需求。项目前期进行了市场调查和产品了解,其中门诊发药机包括:南京惊鸿一号、江苏吉成、海尔生物(即苏州厚宏)、苏州英特吉、德国Rowa、瑞士Swisslog、上海韦乐海茨等在内的品牌,发药方式包括机械手式和斜槽式。经对比,机械手式发药方式从药品发放的准确性、设备处理处方能力、设备存放药品的结构原理等方面较为符合医院实际需求(详见《采购需求调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在进行采购活动前,详细开展市场调查,按照“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人实际需要”的原则,科学制定采购需求、且具有合理性。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一直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其投诉主张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我院根据前期市场调查情况,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市场的有效竞争,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过程中一直未能提供明确的事实依据和证明线索,恳请财政厅驳回投诉,同意我医院继续采购活动。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提供了采购需求调查报告、技术对比表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杭州如日方升机电有限公司未出具书面意见。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J-2332395-05),2023年9月22日发布采购公告,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于9月25日发布更正公告,开标时间为10月16日14:00,杭州如日方升机电有限公司、浙江丽水大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海世嘉贸易有限公司共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10月17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杭州如日方升机电有限公司,11月6日发布合同公告,目前本项目合同已经履行。
二、采购文件 第四章 评标办法 五、评标细则 1)商务技术分
序号
评分细则
分值

技术

1
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于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内容及需求”中“招标技术要求”的符合度,每一条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2.5分,每一条非“△”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0.4分,扣完为止。
未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图片、说明、演示视频等资料的视为未响应采购文件要求,不得分。
54

安装、培训

1
安装调试方案:
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打分(3、2、1、0.5、0分)
3
2
培训方案:
包括培训的科室人员对象、课时内容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打分(2、1、0.5、0分)
2

售后

1
售后服务方案:
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设备日常保养方案、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打分(3、2、1、0.5、0分)
3
2
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
根据维修零部件材料储备种类规格数量、报价,进货渠道和质量保障措施(3、2、1、0.5、0分)
3

三、采购文件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三、招标技术要求
序号
招标要求
投标响应

门诊全自动发药机

▲2.1.2
单台发药主机单元(不含主机外的其他设备)储药量≥25000盒/瓶(注:按药品外包装规格100*60*20mm均值计算);且能实现存储药品≥1500个品规,同时根据每种药品日发放高、低量的不同,保证所有品种在设备内的合理存量(须提供设备储药装置结构的描述和具体参数,并提供存药量、品规数据的计算公式)

△2.1.4
提供冷藏药品统一解决方案,每台发药主机单元内嵌集成冷藏冰箱单元,能自动实现对冷藏药品统一的进药、存储、发药和管理(请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图示及说明)。所能提供的集成冷藏单元应具备以下功能:
(1)设置有多层自动开启的冰箱门。能根据进、发药品的指令,该药品所处位置的相应冰箱门可单层自动开闭,不影响其他药品的冷藏环境。
(2)每个单元存储冷藏药品≥250盒。
(3)具有集成化数据计量器,可持续自动分析冷藏单元的温度并自动调整。
(4)自动实现冷藏药品先进后出的原则,以保障药品的冷藏效果。

2.1.6
发药主机单元内药品存放空间为封闭式,并具备有空气滤化装置,可持续7*24小时循环设备内空气(提供实物图片及说明)。

△2.1.7
为了保证药品净化存贮,及时清除使用中产生的积灰,发药主机单元应具备有效的自动清洁功能。在设备没有进药、发药的工作时,设备可以根据医师的指令,自动调节药品的存储位置,腾出需要清洁的位置,由清洁装置对该位置进行清洁。(提供实物操作视频作为证明材料)。

△2.1.8
发药主机单元需配备恒温恒湿空调模块,能24小时保证机内药品的存储环境在20摄氏度以下。(提供实物现场照片及说明)

▲2.2.2
发药方式:单台发药主机单元采用双机械手双轨独立运行,两只机械手可交叉运行(非避让等待),提升发药速度;(提供实物操作视频作为证明材料)。

▲2.2.4
设备具有对每个单包装药品准确定位功能,药品的进药、发药、存储信息准确、无差错。

2.2.7
发药主机单元能自动处理协定的拆零包装,同时设备能存储、发放多包装组合药品,组合的包装数量由药师根据处方习惯用量可自由设置,以实现单品多盒一次快速出药(提供图示及说明)。

△2.2.10
发药主机内的机械手可实现180度自由旋转,便于药品快速抓取、存取和发放以及两只机械手的交叉(非避让)运行。(提供机械手实物180度自由旋转和存取药操作视频)

▲2.2.11
机械手可实现连续抓取同处方内的不同品种的药品实现一次出药(提供实物操作视频作为证明材料)。

△2.2.12
发药过程中,机械手单次可同时抓取玻璃层板中单列依次独立摆放的药品包装数量≥2个(针对药品捆绑和中包装形式的情况,计算的是包装数量,而不是药品盒数),并完成一次性出药。(提供实物操作视频作为证明材料)。

△2.3.5
单台发药主机具备≥2个进药自动缓存系统,可同时缓存≥100盒同种或不同种药品,以减少补药的守候时间;且扫描进药与机械手自动上药可同步进行,无需等待(提供图示及说明)。

▲2.3.8
每台发药主机单元需另行配备有无人值守全自动补药系统的设备。加装于发药主机,是用于辅助发药主机(除自带的进药系统外),以实现更加自由的补药方式(提供图示及说明)。每个单元的全自动补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具备进药缓存自动推送药槽,可一次性任意倒入药品≥1500盒,且无品规数的限制。
(2)在无人工任何干预下,自动抓取药品、自动扫描每盒药品条码信息、自动分拣并入库。
(3)具备自动识别、自动检测药品信息,并能将信息错误的药品实施自动退药。
(4)实现无人值守的全自动连续补药工作,整个补药过程无需人工配合、等待。

2.4.4
具有设备故障远程追踪和预警系统,能随时监控设备运行情况

△2.4.7
上药、发药、药品管理具备有移动视频全程跟踪监测、记录。视频资料可保存≥7日,对于设备的每个报警动作视频记录保存≥30日,并能在控制屏上实现视频的同步播放(提供图示及说明)。

2.5.2
设备主机运行噪音≤50分贝(提供噪音数据检测证书或报告复印件)


采购文件 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需求 五、商务要求
序号
资信及商务要求
1、
证件要求

▲1.4

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7、

交货时间、地点及货物包装

7.1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接到甲方通知后60天内到货。

四、评审报告显示,相关供应商杭州如日方升机电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65.4分,价格得分19.74分,最终得分为85.14分,排序第一;浙江丽水大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1.1分,价格得分30.0分,最终得分为81.1分,排序第二;杭州海世嘉贸易有限公司商务技术得分54.9分,价格得分26.15分,最终得分为81.05分,排序第三。综上,现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杭州如日方升机电有限公司。
五、本项目共有杭州如日方升机电有限公司、浙江丽水大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杭州海世嘉贸易有限公司共三家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该三家供应商投标的全自动发药机、全自动分包机的品牌,均互不相同。
技术商务评分明细显示: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三家投标供应商就评审条款“安装调试方案”的评分分别为(2、2、2)(1、2、1)(2、2、2)(2、2、2)(2、2、2);就评审条款“培训方案”的评分分别为(1、1、1)(1、2、1)(1、1、1)(1、1、1)(1、1、1);就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分别为(2、2、2)(2、2、2)(2、2、2)(2、2、2)(2、2、2);就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的评分分别为(2、3、2)(2、2、2)(2、2、2)(2、2、2)(2、2、2);就评审条款“技术功能符合度”的评分分别为43.3分、54分、46.1分。
六、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的《邵逸夫门诊全自动发药及分包系统采购项目技术条款佐证材料》和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对此提供的技术对比表及附属资料显示,采购需求中▲2.1.2、▲2.2.2、▲2.2.4、▲2.2.11、▲2.3.8、△2.1.4、2.1.6、△2.1.7、△2.1.8、2.2.7、△2.2.10、△2.2.12、△2.3.5、2.4.4、△2.4.7、2.5.2等16项技术要求分别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
七、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次性前列腺治疗套件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587号)显示:“八十五、医用配药机:用于医院配药室配药。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前述文件可以通过公开途径获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www.nmpa.gov.cn/xxgk/fgwj/gzwj/gzwjylqx/20081009120001373_6.html),认定本项目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提供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器械产品分类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号)显示:“(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申请人提出的产品分类界定申请进行审查,经综合判定确定类别或提出预分类界定意见。”“(六)对于日常监管、稽查、投诉举报中涉及产品类别确认的,由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定。”
八、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提供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门诊全自动发药及分包系统项目(项目编号:ZJ-2332395-05)采购文件投诉书答辩补充说明》。该说明显示:1.补充说明事项1: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重要参数设置不科学合理,具有歧视性,且分值过大,影响公平竞争。答辩:......2、补充说明事项2:佐证资料中关于1、▲2.1.2单台发药主机单元(不含主机外的其他设备)储药量≥25000盒/瓶(注:按药品外包装规格100*60*20mm均值计算);且能实现存储药品≥1500个品规,同时根据每种药品日发放高、低量的不同,保证所有品种在设备内的合理存量(提供设备储药装置结构的描述和具体参数,并提供存药量、品规数据的计算公式)。......补充说明事项3:投诉事项6中关于招标文件要求▲1.4.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的说明。说明内容:......。附:食药监办械管〔2017〕127号文件。
九、关于采购需求▲1.4.响应情况,本项目3家公司参加投标,分别出具了本项目采购的设备不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的声明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一次性前列腺治疗套件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8〕587号)文件。
十、投诉调查处理阶段,本机关组织两次本项目投诉事项专家评审会。第一次专家评审意见为: 1、关于投诉事项1、专家认为可以根据评审条款“安装调试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情况”“培训方案”,对投标供应商进行打分。 2、关于投诉事项2、3、4,根据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材料及举证情况,以及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和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的说明,以及其提供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门诊全自动发药及分包系统项目(编号:ZJ-2332395-05)采购文件投诉书答辩补充说明》,《邵逸夫门诊全自动发药及分包系统采购项目技术条款佐证材料》,《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及附属的技术对比表,不能证明采购需求“2.1.2、2.2.2、2.2.11、2.3.8”“2.1.4、2.1.6、2.1.7、2.1.8、2.2.7、2.2.10、2.2.12、2.3.5、2.4.4、2.5.2”不合理或者倾向于ROWA产品;不能证明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2.1.2、2.2.2、2.2.4、2.2.11、2.3.8”设置不合理或者影响公平竞争;不能证明采购需求“2.1.4、2.1.7、2.1.8、2.2.10、2.2.12、2.3.5、2.4.7”对应评审条款“技术功能符合度”设置的分值(2.5分),设置不合理,也不能证明前述采购需求指向ROWA产品。3、关于投诉事项5,采购需求“7.1交货时:合同签订,接到甲方通知后60天内到货”,根据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材料及举证情况,以及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和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的说明,不能证明前述采购需求设置不合理。4、关于投诉事项6,采购需求“1.4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根据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材料及举证情况,以及被投诉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和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的说明,该采购需求设置存在瑕疵。第二次专家评审意见为:一、目前,医院智能药房有储存分发系统,已经包含配药和发药功能,不属于医疗器械管理范畴,不需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具证明。 “▲1.4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作为实质性要求,该采购需求设置存在瑕疵,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和专家评审。二、参数▲2.1.2、▲2.2.2、▲2.2.4、▲2.2.11、▲2.3.8、△2.1.4、2.1.6、△2.1.7、△2.1.8、2.2.7、△2.2.10、△2.2.12、△2.3.5、2.4.4、△2.4.7、2.5.2等16项技术要求,经专家对佐证材料进行评审,均可找到至少3家品牌满足。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评分项,并不冲突,投诉人主张“而是依据评审专家主观上的判断来进行打分,不能保证评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缺乏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评标委员会根据包括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对评审条款“安装调试方案(3、2、1、0.5、0分)”进行打分;根据包括培训的科室人员对象、课时内容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对评审条款“培训方案(2、1、0.5、0分)”进行打分;根据包括对售后服务体系、设备日常保养方案、故障解决方案、应急措施等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方案(3、2、1、0.5、0分)”进行打分;根据维修零部件材料储备种类规格数量、报价,进货渠道和质量保障措施对评审条款“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3、2、1、0.5、0分)”进行打分,前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评审专家无法通过明确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前述评审条款每项分值、占商务技术分比重、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以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向本项目评审专家核实情况和本机关组织的投诉事项专家评审会专家意见,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目前市场上使用斜槽式发药机的医院数量较多,但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本项目拟采购机械手式发药机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采购需求门诊全自动发药机“▲2.1.2、▲2.2.2、▲2.2.11、▲2.3.8”“△2.1.4、2.1.6、△2.1.7、△2.1.8、2.2.7、△2.2.10、△2.2.12、△2.3.5、2.4.4、2.5.2”,投诉人主张前述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以及倾向于Rowa产品,但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Rowa产品的技术参数得分较高,但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单项技术参数指向Rowa产品,也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其他品牌产品不能与Rowa产品形成有效竞争。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每项技术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要求,提供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门诊全自动发药及分包系统项目(项目编号:ZJ-2332395-05)采购文件投诉书答辩补充说明》、《邵逸夫门诊全自动发药及分包系统采购项目技术条款佐证材料》、《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及附属技术对比表等证据。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相关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要求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的设定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符合性审查和评审打分情况,以及本机关组织的投诉事项专家评审会专家意见,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疑似中标人是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按规定是不能参加本次投标的”,指向本项目采购结果,但其事实上未提交投标文件,不具有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起质疑及投诉的资格,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购需求中实质性要求和非实质性要求。采购需求门诊全自动发药机“▲2.1.2、▲2.2.2、▲2.2.4、▲2.2.11、▲2.3.8”,属于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投诉人主张“实质性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歧视性”“影响公平竞争”,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韦乐海茨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非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要求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要求,提供了《邵逸夫门诊全自动发药及分包系统采购项目技术条款佐证材料》、《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及附属技术对比表等证据。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参数设置为实质性要求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的设定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符合性审查等情况,以及本机关组织的投诉事项专家评审会专家意见,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在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情形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将采购需求中非实质性要求技术参数设定为一般技术参数和重要技术参数,并在评审条款中设置对应评审指标及分值。采购需求门诊全自动发药机“△2.1.4、△2.1.7、△2.1.8、△2.2.10、△2.2.12、△2.3.5、△2.4.7”,评审条款“技术功能符合度”对应设置“每一条带‘△’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2.5分,每一条非‘△’标记的条款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扣0.4分”。投诉人主张前述标△的技术参数“设置不科学合理,具有歧视性,且分值过大,影响公平竞争”以及指向Rowa产品,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Rowa产品的技术参数得分较高,但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单项技术参数指向Rowa产品,也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其他品牌产品不能与Rowa产品形成有效竞争。本项目采购结果,并非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技术参数是否存在倾向性的充分有效证据。本项目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前述每项技术参数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认为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满足要求,提供了《邵逸夫门诊全自动发药及分包系统采购项目技术条款佐证材料》《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及附属技术对比表等证据。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对前述技术参数对应评审指标分值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提供了《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门诊全自动发药及分包系统项目(项目编号:ZJ-2332395-05)采购文件投诉书答辩补充说明》。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前述技术参数及分值设置损害其合法权益。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技术参数及对应评审指标分值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专家评审打分等情况,以及本机关组织的投诉事项专家评审会专家意见,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疑似中标人是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按规定是不能参加本次投标的”,指向本项目采购结果,但其事实上未提交投标文件,不具有对本项目采购结果提起质疑及投诉的资格,故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据此,投诉事项4,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需求“7.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接到甲方通知后60天内到货”,投诉人主张“不合理,易影响公平竞争”,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人提供材料拟说明合同公告、质疑及投诉处理、预付款支付等所需时间需要计入供应商交货时间,实属理解有误,且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前述采购需求商务要求的设定不合理。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设置的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前述商务要求的设定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据此,根据现有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供应商投标响应和本机关组织的投诉事项专家评审会专家意见,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5,不成立。
六、关于投诉事项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完整,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明确拟采购标的是否纳入医疗器械管理,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是否需要供应商提供注册或者备案证明材料。采购需求“▲1.4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投标产品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证明材料,投诉人主张“发药机为机械类产品,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无法出具相关证明”“查询国家药监局官网,并未见该部门可以开具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货物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的职能”“对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品牌构成歧视性”。在质疑答复阶段,被投诉人未对前述相关质疑内容作出明确答复。投诉调查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对前述采购需求的设置亦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和本机关组织的投诉事项专家评审会专家意见,结合▲1.4作为实质性要求、本项目投标响应以及评审情况,此需求不明确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和专家评审,从而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据此,投诉事项6,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门诊全自动发药及分包系统项目(编号:ZJ-2332395-05)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且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本机关责令采购人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就未依法编制采购文件的问题整改,并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整改情况报送浙江省财政厅。 
六、处理日期:2024年02月0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2、联 系 人:吴聪瑜 
   3、联系电话:0571-87058489   
附件信息: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doc
107.5 KB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