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普洱市孟连县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
金额
-
项目地址
云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0/1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普洱市孟连县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
关于为【普洱交建水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公开选取 【水利工程监理】机构的公告
现定于 2022-10-17 15:15 ,在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5号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43号窗口为【普洱交建水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公开选取 【水利工程监理】机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采购部门名称 | 普洱交建水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采购项目名称 | 普洱市孟连县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 |
服务类型 | 水利工程监理 |
服务内容 | 项目全过程施工监理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核查、施工图工程量复核、主持技术交底、设计变更处理等)、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及按采购人要求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普洱市孟连县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实施方案概算总投资7662.77万元。 |
服务时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满(包含缺陷责任期)、相关资料归档完毕止。其中:保修期内的监理服务按国家规定的各分部工程保修期限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采购人书面通知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为准。 |
服务金额 | ¥706,000.00元 |
金额说明 | 报价方式采用“服务金额”;本项目服务金额为706000.00元;本项目施工监理服务费根据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并结合本项目实际及市场情况进行确定,服务金额为706000.00元,中选价格为一次性包干价。中选价格为一次性包干价,指完成该项目施工监理全部工作费用。施工监理费由采购人按中选价支付,如有计划投资及工期变动不再另行增加费用。中选的服务单位禁止向施工方收取费用,一经发现,将对该中选单位记一次不良信用记录,并责令退还收取的服务费用。 |
资质要求 | 报名人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证明文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 查看资质等级树 |
个性化需求 | 个性化需求条件(报名人资质、信誉、业绩、财务、总监理工程师等要求及前置资格审查报名材料发送地址)详见附件1内容。 |
机构特殊要求 | 中介机构中选后需成立快速服务能力的机构 |
选取中介方式 | 随机抽取 |
是否启用候选 | 是 |
候选机构数 | 3 |
截止报名时间 | 2022-10-13 17:00 |
公开选取中介地址 | 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5号普洱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3143号窗口 |
公开选取中介时间 | 2022-10-17 15:15 |
合同要件或专用条款 | 合同条款详见附件2 |
业主咨询电话 | 15208713993(关于采购服务的资质专业与等级要求,服务内容、时限要求,服务金额和政策法规等相关内容的咨询。) |
技术咨询电话 | 0871-65386205(关于报名操作、竞价操作、摇号操作等系统操作的技术咨询。) |
监督投诉电话 | 0879-12345(社会监督与投诉。) |
备注 | |
附件下载 | 附件1:个性化需求(普洱市孟连县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docx附件1:个性化需求(普洱市孟连县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docx 附件2:普洱市孟连县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合同条款.pdf附件2:普洱市孟连县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合同条款.pdf |
普洱市投资审批中介超市
2022-10-11
合同条款为参考,具体条款以合同签订为准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普洱交建水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人:
普洱交建水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通过中介超市抽取
(中选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普洱市孟连县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农
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服务的报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普洱市孟连县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
服务。
(二)建设地点:普洱市孟连县,涉及勐马镇、芒信镇、公信乡、富岩镇4个乡镇。
(三)工程概况:
普洱市孟连县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如下:
普洱市孟连县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项目,位于普洱市孟连县,涉及
勐马镇、芒信镇、公信乡、富岩镇4个乡镇。计划解决孟连县4个边境乡镇16个村民委员
会186个村民小组、一个戍边社区、5个村级小学2个村委会及1个机关、政府单位,共计
33940人边境沿边行政村农村供水保障问题。
(四)投资金额:概算总投资7662.77万元。
(五)计划工期:以实际开工至竣工时间为准。
二、监理范围
(一)监理项目名称:普洱市孟连县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
监理服务。
(二)监理项目内容:监理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资料
管理,组织协调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材料检验,竣工验收及保修期内可能出现的修复等
过程的全面监理。
(三)监理阶段:项目全过程施工监理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阶段(包
括但不限于:施工图核查、施工图工程量复核、主持技术交底、设计变更处理等)、施工阶
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及按采购人要求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
(一)监理服务内容:项目全过程施工监理服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阶
段(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核查、施工图工程量复核、主持技术交底、设计变更处理等)、
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及按采购人要求协助办理相关事宜。
(二)总监理工程师:;证号:
(三)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满(包含缺陷责任期)、相关
资料归档完毕止。其中:保修期内的监理服务按国家规定的各分部工程保修期限为准,实际
开工日期以采购人书面通知或开工报告审批之日为准。
四、监理服务酬金
签约合同价:¥,(大写:人民币)。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书协议书(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
(二)中标通知书;
(三)投标函;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大纲;
(七)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其他
(一)本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捌份,委托人执伍份,监
理人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页为合同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人:普洱交建水利开发建设有限监理人:
公司(盖单位章),(盖单位章)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映山和园106栋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经办人: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开户银行:
司普洱绿岛支行
账户:24080101040032368,账户:
邮政编码:665000,邮政编码: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
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
日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委托人”指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
法继承人。
(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
(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承担工程施工的法人或其合
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现场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
服务。
(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
(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
(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
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
(十)“天”指日历天。
(十一)“现场”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第二章监理依据
第三条监理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设强制
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
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章通知和联系
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
监理人。
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
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理范围内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要求;
(二)对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三)核定监理人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五章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委托人批准;
(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
(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
复工通知;
(五)审核和签发工程计量、付款凭证;
(六)核查承包人现场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
场工作人员;
(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
施工设备;
(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章委托人的义务
第九条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
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
的有关本工程建设的资料。
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问题
做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
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限,并在工程开工前将监
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服务酬金。
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做
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不得支
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
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
第十八条将投保工程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理人作为工程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人用于本工程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
用于其他工程建设之中。
第七章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
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现场。及时将监理规
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
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
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验并确认工程的施工质
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
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人签订的工程保险合同,做好施工现场工程保险合同的管理。协
助委托人向保险公司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
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八条及时做好工程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
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整和真实。
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
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按有关规定参加工程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
部工程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
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
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
商务等秘密。
第八章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
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
(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
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
服务;
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
支付。
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
整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支付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
理人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
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支付。
第九章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因工程建设计划调整、较大的工程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
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
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分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
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
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
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
任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政策致使工程建设计划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
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违
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支付监理
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
的支付义务。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调
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具体争议解决
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
义务。
第十二章其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二章监理依据
第三条本合同监理依据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工程建
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第四章委托人的权利
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五)当监理人发生以下违约行为时,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1.不正常履行监理职责;
2.不能按时、按质提交监理相关报件;
3.未经委托人同意,主要监理人员擅自脱离监理工作岗位,未按合同承诺进驻监理人员,
无故不按时进驻工地,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工程监理过程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出现重大偏差;
5.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违法;
6.多次拒绝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7.在监理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没有及时作出解决的。
第五章监理人的权利
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
(八)当委托人发生下列违约情形时,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且无明确复工日期。
(九)委托人赋予监理人的其他权利:
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2.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第六章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条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见下表: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提供时间 | 收回时间 | 保存和保密要求 |
1 | 工程项目批文 | 1 |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 | 在监理业务完成后10天内 | 秘密 |
2 | 初设报告(实施方案)、图件、文件 | 1 |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 | 在监理业务完成后10天内 | 秘密 |
3 | 技施设计图纸及技术说明 | 1 | 在各单项工程前10天内 | 在监理业务完成后10天内 | 秘密 |
4 | 设计概算 | 1 | 在各单项工程前10天内 | 在监理业务完成后10天内 | 秘密 |
5 | 设计合同书 | 1 | 在各单项工程前10天内 | 在监理业务完成后10天内 | 秘密 |
6 | 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 | 1 | 在各单项工程前10天内 | 在监理业务完成后10天内 | 秘密 |
第十一条委托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并送达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时限:一般文件7天,紧急事项3天,变更文件14天。
第十三条委托人向监理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为:无。
第十四条规定应由监理人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监理费用中,委托人不再
另行支付。
第十五条监理人员自行投保或由监理公司为其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的费用已包含在监理报价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第十六条本合同不适用通用条款第十八条的约定。
第七章监理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
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1.监理服务内容:普洱市孟连县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所有涉及
工程施工监理的内容
2.阶段范围:施工图设计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工程量复核、主持技
术交底、设计变更处理等)、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
3.工作范围:(1)执行《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及国家、行业有关规
范、规定,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
理、水(环)保监理;(2)按相关规定开展监理质量抽检工作;(3)对第三方质量检测工作
进行监督管理;(4)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服务内容。
第二十一条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4天内组建不低于招标文件约定拟投入人员和
设备的监理机构,待委托人书面通知时进驻现场。未经委托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
程师不得擅自离岗。原则上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更换,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须经委托人书面
同意。
第二十七条需旁站监理的工程重要部位是:隐蔽部位。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钢筋制安检验与试验、混凝土浇筑、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检
验与调试、管道安装检验与调试等。
根据工程需求监理人若无质量检测资格,需自行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跟踪
检测和平行检测,费用由监理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所有分部工程。
第三十一条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秘密。
第八章监理服务酬金
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支付方法
支付方式为:监理费用根据监理服务水平和质量,按施工工程进度同比例支付,工程竣
工验收支付至97%,剩余部分执行完监理合同后28日内支付完毕。
第三十三条监理附加服务酬金的计取与支付方法:施工监理费合同价格已包括本工程
所有涉及工程监理的内容的全部费用、合同其它条款中约定的应由监理人支付的费用,以及
监理人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所必须支付的监理人员费及保险、监理所需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
使用费、折旧费、管理费、拟获得的利润和税金,并考虑了应承担的各种风险。如发生合同
范围外的监理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委托人违约
违约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应赔偿监理人损失。
第四十一条因委托人延期支付监理服务酬金而向监理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支付违约金。委托人因非故意延期支付监理酬金,监理人应予以谅解。
第四十二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给委托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违约金:按监理合同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还应赔
偿委托人损失。如未经委托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擅自离岗的,分别按照每天
500元、300元在委托人支付给监理人的进度款中同金额扣减。委托人有权从应付监理人的
合同价款中扣除监理人违约金。
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三条
(一)争议调解机构为: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争议诉讼机构为:委托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其他
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为:另行协商。
第四部分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第五部分廉政合同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云南省监察(厅、局、室)
印制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厅、局、委)
廉政合同
委托人:普洱交建水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人: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治“四风”、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
切实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成果,按照国家建设部、监察委《关于在
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和云南省纪委、监委、建设厅《关于
在全省建设工程中建立工程承包合同和工程廉政“双合同”的通知》要求,双方协议如下:
一、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接受监理人的请吃、请玩;不得接受监理人赠送
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不得接受监理人任何好处费及工程
回扣;不得向监理人报销任何由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监理人的交通、通讯工
具等物品;不得参加监理人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二)委托人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承包或从事与本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提供劳
务等活动。
(三)委托人人员向监理人索贿,经监理人或其他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
认定的,除如数交回索贿款外,由此产生的办案等费用由委托人索贿人承担,同时追究委托
人的管理责任。
(四)按照纠治“四风”要求,做好工程项目有关人员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教育管理
工作,确保合作关系清清白白。
(五)加强项目建设中的过程督促、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大案要案及时上
报。
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
(六)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邀请委托人人员吃、玩或向委
托人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等。
(七)规矩做人,认真做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在保证自己不出事的同时保证其他人员
不出事,积极维护清正廉洁的合作关系。
(八)若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委托人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委托人有权终止工程建设合同。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监理人承
担。委托人可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九)认真做好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人员的廉洁教育工作,按照政治过硬、思想过硬、
工作过硬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三、责任追究
(十)双方应教育和管理好各自与项目有关的工作人员,如果一方发生赠送、贿赂、接
受或索要钱物的行为,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主动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或向上级纪
检监察机关举报。对不主动报告或隐瞒情况的相关人员,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
育、党纪政纪处分或上报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双方应认真执行双合同制,《廉政合同》和《施工监理服务合同》一起签订、
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做到廉政工作与工程建设各环节深度融合,对不严格执行双合同的一
方,另一方有权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对项目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十二)双方应做好互相监督工作,若一方在监督过程中不及时处理苗头性倾向性的廉
洁自律问题,另一方可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小事变大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另一方将给予一
定的经济处罚或上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四、其他
(十三)本协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捌份,委托人执伍份,监理
人执叁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普洱交建水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监理人:
(盖单位章),(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经办人:
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映山和园106栋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第六部分水利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
编号:普水安监〔〕
水利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
我是,身份证号:,,是普洱市孟连县现代化边境小康村农村
供水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中标单位投标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我自愿参加该工程安
全生产诚信约谈,并郑重承诺如下:
我将按投标承诺严格履行合同,并对我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现
场主要管理人员按承诺履约到位,在该工程没有完工时间内本人不得参与普洱市其他水利工
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和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本人主动接受项目法人的管理,配合
好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现场负责人时,必须由本人所在单位向项
目法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法人批准,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履行变更手续后方可变更。
变更后本人在该工程没有完工时间内不得参与普洱市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和其他
水库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活动,若违反本承诺一经查实,本人及单位愿意接受公开通报,并按
照《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的通知》《普洱市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及合同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承诺人:
(身份证扫描件)
日期:
本人电话:
第七部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本人担任,工程项目的监理单位项目
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实施组织管理。本人承诺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
准规范履行职责,并对合理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签字日期:年月日
第八部分中标通知书
第九部分授权委托书
五、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具备【注册在报名人本单位的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并具有【水利行业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且为本单位人员(提供报名前近6个月在本单位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材料)。四、业绩要求:近三年内(2019年1月至今)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工程投资规模接近或大于本项目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业绩,须出具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竣工证明材料,并出具能证明类似业绩投资金额的相关材料(如:项目相关批复文件等)。三、信誉要求:近三年未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出现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上述内容报名人须自行承诺并在报名文件中附信誉承诺书)。报名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报名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中国执行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须提供上述网站的查询结果截图。二、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提供【2019~2021年】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应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注: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提供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若为2022年成立的,则提供2022年6月份会计报表(无须经审计)。一、资质条件:报名人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法定证明文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水利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个性化需求
(三)中选机构相关业务对接,必须派与此项目相关专人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到采购单位现场进行办理,若未派专人,将不予受理。(二)中选机构中选后3个工作日内,项目负责人或法人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资质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原件、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的所有证件、类似业绩合同证明复印件进行合同洽谈。普洱交建水利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联系人:陶工,电话15208713993。(一)具备并满足本项目实施监理服务的相关仪器设备。本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签到打卡制度,总监理工程师须每日(工作日)到采购人指定地点进行签到打卡,若遇特殊情况须外出则须向采购人请假批准。违反上述规定,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按合同约定向拟中选人扣罚相关赔偿金。报名人须在报名文件中附“总监理工程师签到打卡承诺书”。八、其他要求:七、资格审查方式:本项目采用前置资格审查,报名人须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邮件形式,以JPG或PDF文件格式发送至指定邮箱:jjslkf@163.com,同时填注相关联系人及项目负责人电话(手机)。提交资料为:(1)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2)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在近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凭证、身份证、其他证书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3)报名人业绩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或竣工证明材料)等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4)报名人信誉证明(网站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报名人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格式自定);(5)报名人财务要求证明材料(近三年审计报告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未在报名时间截止前提交资格审查资料或审核未通过的报名单位将取消本项目公开选取资格。六、其他监理人员:现场配备人员须满足施工各阶段所需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人员要求,且为本单位人员(提供报名前近6个月在本单位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材料)。
(四)中选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出现明显失误失职,采购人有权终止服务,且不支付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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