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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市财政局关于安徽俊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4/12/2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安徽俊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安徽俊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长江路10号(艺境花园)1栋1103室
二、 基本情况
安徽俊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参加投标广德市柏垫镇人民政府“2024年柏垫镇乡村振兴自然村联网道路硬化等工程项目”(项目编号:GDS-CG-TP-2024561),10月28日向广德市柏垫镇人民政府递交《中标放弃函》,要求放弃成交资格。该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四、 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伍仟陆佰肆拾伍元肆角捌分(¥5645.48)。
五、 处罚日期: 2024-12-26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广德市财政局
2、联系人: 汪科长
3、联系电话: 0563-6816059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安徽俊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地址: 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汊河镇长江路10号(艺境花园)1栋1103室
二、 基本情况
安徽俊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参加投标广德市柏垫镇人民政府“2024年柏垫镇乡村振兴自然村联网道路硬化等工程项目”(项目编号:GDS-CG-TP-2024561),10月28日向广德市柏垫镇人民政府递交《中标放弃函》,要求放弃成交资格。该情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四、 处罚结果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伍仟陆佰肆拾伍元肆角捌分(¥5645.48)。
五、 处罚日期: 2024-12-26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广德市财政局
2、联系人: 汪科长
3、联系电话: 0563-681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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