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商洛市中心医院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血液滤过机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设备的安装调试联合体磋商现场勘查标前答疑会进口设备选配件专用工具售后服务费技术培训费开发接口培训方案相同品牌产品货物服务节能产品信用担保及融资信用融资金融机构碳酸氢盐醋酸盐透析水电分离设计单独水路控制系统标配备用电池监测模块静脉压跨膜压电导率检测漏血检测空气监测透析充分性监测联机清除率监测系统血浆钠浓度透析液环路透析液供液浓缩液中心供液干粉电导反馈控制系统超滤控制系统透析液系统透析液温度控制系统治疗前透析液单纯超滤功能超滤曲线治疗模式多种可选择钠曲线治疗治疗时定时检查水路系统超滤量置换液血液透析滤过血压监测仪收缩压舒张压平均动脉压血液净化管理软件系统肝素泵血泵泵速注射器消毒液透析液吸管吸管随机器消毒整机包含所有附件预防性保养服务软件升级使用培训送货售后服务方案运输保险技术援助试运行检验和测试包装装卸现场组装货物组装监督维护软硬件升级备品备件部件新零件
金额
49.7万元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3/02/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xhr-sl-cgzb-2023004
预算金额49.8万元
招标公司商洛市中心医院
招标联系人马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工0914-2337550
中标公司陕西蓝晟医药有限公司49.7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SXHR-SL-CGZB-2023004
二、项目名称: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陕西蓝晟医药有限公司 |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大赵峪街道办事处刘塬村一组 | 497,000.00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
货物类(陕西蓝晟医药有限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规格型号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总价(元) |
---|---|---|---|---|---|---|---|
1 | 其他医疗设备 | 血液滤过机 | 费森尤斯5008S | 商洛市中心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急救、预防、康复、教学和科研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为进一步提高医院综合诊疗水平,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结合医院建设发展实际需要,拟为肾脏内科购置血液滤过机2台。 | 2.00(台) | 248,500.00 | 497,000.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何保林、张乾坤(采购人代表)、高芬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按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的80%向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
---|---|---|---|
合同包号 | 合同包名称 |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 收取对象 |
1 | 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 | 0.5964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商洛市中心医院
地址:商洛市商州区商鞅大道中段37号
联系方式:0914-21800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园区高新管委会A202
联系方式:0914-23375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工
电话:0914-2337550
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02月09日
相关附件:
商洛市中心医院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商洛市中心医院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中标(成交)明细.pdf
商洛市中心医院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定稿0129.doc
商洛市中心医院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定稿0129.doc
商洛市中心医院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中标(成交)明细,商洛市中心医院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中标(成交)明细
受受商洛市中心医院,商洛市中心医院委托,采用委托,采用进行采购进行采购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项目编码:(项目编码:SXHR-SL-CGZB-2023004)项目,中标(成交)供应,)项目,中标(成交)供应
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
一、合同包1(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
、中标(成交)供应商:陕西蓝晟医药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总价:总价:497000.00元元
1.1、中标(成交)供应商:陕西蓝晟医药有限公司1.2、中标(成交)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中标(成交)标的明细:
货物类货物类
序序
号号
品品目目名名称称 | 标标的的名名称称 | 品牌品牌 | 规格型号规格型号 | 数量数量 | 计计量量单单位位 | 单价单价(元元) | 总价总价(元元) |
其他医疗设备 | 血液滤过机 | 费森尤5008S斯 | 商洛市中心医院是一所集医疗、急救、预防、康复、教学和科研为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为进一步提高医院综合诊疗水平,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结合医院建设发展实际需要,拟为肾脏内科购置血液滤过机2台。 | 2.00台248,500.00497,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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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SXHR-SL-CGZB-2023004
商洛市中心医院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书3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3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
二、项目说明11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11
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12
五、磋商担保16
六、磋商响应17
七、磋商、评审及定标19
八、合同29
九、合同的履约验收30
十、招标服务费30
十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0
十二、特殊情况处理31
十三、询问、质疑与投诉31
十四、拒绝商业贿赂32
第三章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33
第四章商务要求38
第五章合同条款41
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51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商洛市中心医院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园区高新管委会A202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2月08日15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XHR-SL-CGZB-2023004
项目名称: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98,0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
合同包预算金额:498,000.00元
合同包最高限价:498,0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1-1 | 其他医疗设备 | 血液滤过机 | 2(台) | 详见采购文件 | 498,000.00 | 498,000.00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安装调试完毕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4)《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5)《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6)《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7)《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8)《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9)《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10)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11)《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12)《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29号)(13)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14)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理商提供加盖厂家鲜章的复印件)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3)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若所投产品为进口的须提供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及附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4)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供应商须在陕西省政府采购(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3年01月29日至2023年02月02日,每天上午08:0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7:00:00(北京时间)
途径: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园区高新管委会A202
方式:现场获取
售价:5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02月08日15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凯森盛世1号A座25楼恒瑞集团会议室
五、开启
时间:2023年02月08日15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
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凯森盛世1号A座25楼恒瑞集团会议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请各投标人携带介绍信及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自然人投标只需要身份证复印件)于2023年01月29日至2023年02月02日(每日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7时,节假日除外)购买招标文件,谢绝邮寄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商洛市中心医院
地址:商洛市商州区商鞅大道中段37号
联系方式:0914-218002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园区高新管委会A202
联系方式:0914-233755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工
电话:0914-2337550
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说明和要求 |
采购人 | 名称:商洛市中心医院 地址:商洛市商州区商鞅大道中段37号联系人:马老师联系方式:0914-2180023 |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园区高新管委会A202联系人:杨萍联系方式:0914-2337550 | |
监督管理机构 | 商洛市财政局 | |
项目名称 | 商洛市中心医院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 | |
项目编号 | SXHR-SL-CGZB-2023004 | |
资金性质 | 财政资金 | |
项目预算 | 本项目采购预算:49.8万元 | |
项目用途 | 医院自用 | |
采购内容和要求 | 血液滤过机2台(已组织专家论证,允许采用进口产品) | |
供应商 | 响应磋商并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磋商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一)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二)特定资格条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理商提供加盖厂家鲜章的复印件)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3)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若所投产品为进口的须提供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及附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4)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供应商须在陕西省政府采购(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说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 |
交货期、交货地点 | 交货期:自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安装调试完毕。交货地点:商洛市中心医院指定地点。 | |
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售 | 发售时间:2023年01 月29日至2023年02 月02日8:00-12:00,14:00-17:00时止(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发售地点: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园区高新管委会A202) | |
联合体磋商 | 不接受 | |
现场勘查、标前答疑会 | 不组织。供应商认为有必要可自行勘查,并承担所有费用及风险。 | |
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时间 | 供应商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质疑的,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在此之后提出的质疑无效。 | |
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他文件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和地点 | 1、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3年 02 月 08日15:302、磋商时间:2023年 02 月 08日15:303、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及磋商地点: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等驾坡街道凯森盛世1号A座25楼恒瑞集团会议室 | |
磋商响应有效期 | 自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 | |
磋商担保 | 1、担保方式:(任选其一)(1)磋商保证金:人民币玖仟元整。(2)担保函(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磋商担保函)。2、磋商担保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02月08日15:30前,若采购代理机构未在磋商担保递交截止时间收到足额磋商保证金或者有效磋商担保函的,其磋商将被拒绝。 3、磋商担保应当按照法定形式提交。以电汇、转账等形式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磋商保证金仅限于通过对公账户以转账形式交纳,磋商结束后以转账形式退至供应商对公账户内。供应商须在磋商响应文件内附银行汇(存)款回执单。若采购代理机构未在磋商担保递交截止时间收到足额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开具专用收款收据。 | |
汇款账户 | 1、开户行名称: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商洛分公司2、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商洛市北新街支行3、帐 号:961004010002361113财务部联系方式:0914-2337550 | |
备选磋商方案和报价 | 不接受备选磋商方案和多个报价。 | |
盖章签字 | 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指定的页面落款处加盖公章(鲜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其余页面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否则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竞争性磋商文件凡是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 |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密封、装订 | 密封:磋商时,供应商应自行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单独密封完好(标袋不得有破损),电子文件密封在正本标袋中。标袋正面上要有标识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标袋标识按给定式样编写(式样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附件)。标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条接缝处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2、装订:磋商响应文件一律采用书籍(胶装)方式装订。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件(U盘)一份。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均须A4纸打印,分别各自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和页码。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第几页共几页”字样,厂家证明材料原件除外。 | |
磋商报价 | 磋商报价=设备价(进口设备为CIF价)/CIF价(含税)+外贸代理服务费(包括服务费、至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及保险费等)+安装费+培训费+产品辅材费+售后服务费等。 | |
评标办法及标准 | 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 | |
其它事项 | 本次采购、磋商报价、评审和合同授予均以项目为单位,供应商必须就一个完整项目进行响应。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30天内签订合同,不及时签订视为自动放弃。本项目不允许成交后另行转包或者分包履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资格。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的,成交人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
二、项目说明
1、本项目说明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择优选定成交供应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
1、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仅适用于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所述项目。
2、竞争性磋商文件购买:供应商须从采购代理机构处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售后不退,供应商自行转让或复制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视为无效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名称与登记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3、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目录前五章。
4、供应商应详细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否则将导致响应无效。
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5-1、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以书面形式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均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采购人及供应商起约束作用。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都将于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顺延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5-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所有补充文件将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6、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可以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否则,视为同意磋商文件的一切条款和要求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凡因供应商对磋商文件阅读不深、理解不透、误解、疏漏、或因市场行情了解不清造成的后果和风险均由供应商自负。
7、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在收到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提出的无效,因此带来的一切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8、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根据采购工作进展实际情况,采购人可酌情延长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若延长将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供应商并在原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9、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代理机构,如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情况,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10、现场勘查、标前答疑会:见须知前附表。
四、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1、供应商资格要求:
(一)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二)特定资格条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理商提供加盖厂家鲜章的复印件)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3)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若所投产品为进口的须提供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及附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4)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供应商须在陕西省政府采购(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说明: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2、合格供应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供应商,磋商响应无效。
3、供应商信用信息:
3-1、使用规则: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其响应无效;
3-2、截止时间:2023年02月08日15:30;
3-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供应商提供书面声明;
3-4、特别说明:
(1)供应商如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前出现违法失信行为,采购人仍有权利提请磋商小组取消其成交资格;
(2)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已出具的书面声明并不能取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前进行复查。(查询渠道:“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
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4-1、磋商函(格式)
4-2、磋商报价一览表(格式)
4-3、分项报价表(格式)
4-4、选配件报价表(格式,若有)
4-5、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4-6、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格式)
要求:
(1)对应磋商文件《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按实际技术参数逐条填写。
(2)明确填写偏离情况并做出详细说明。
(3)供应商应按实际响应的技术参数明确、如实填写,不得照抄、复制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4-7、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
(1)对应磋商文件《商务要求》,按实际商务条款逐条填写。
(2)明确填写偏离情况并做出详细说明。
(3)供应商应按实际响应的商务条款如实填写。
4-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要求: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时提供8-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被授权人参加磋商时提供8-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9、资格证明文件
4-10、业绩
4-11、产品的合法渠道证明文件
4-12、产品的技术响应文件
4-13、售后服务方案
4-14、培训方案
4-15、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及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编写说明
5-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编制,格式之外的可自行编写。否则,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5-2、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正本为鲜章),如有遗漏,将作为无效磋商响应处理。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5-3、除供应商对错误处需修改外,全套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或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5-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
5-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因书写潦草、内容表达不清、印章或证明材料内容模糊难辨等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电子版内容须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纸质版正本中的内容一致。
6、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装订:
6-1、磋商时,供应商应自行将磋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单独密封完好(标袋不得有破损),电子文件密封在正本标袋中。标袋正面上要有标识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标袋标识按给定式样编写(式样见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附件)。标袋应加贴封条,并在封条接缝处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6-2、装订:磋商响应文件一律采用书籍(胶装)方式装订。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件(U盘)一份。纸质磋商响应文件均须A4纸打印,分别各自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和页码。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第几页共几页”字样,厂家证明材料原件除外。
7、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计量单位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有特殊要求外,均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磋商报价
8-1、磋商货币:人民币单位:元(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8-2、磋商报价是指产品到达使用地点,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所有费用,包括产品的报价及所发生的运杂费(含保险)、现场安装调试费及按现行税收政策征收的一切税费等。以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内容和要求作为磋商响应依据。
8-3、磋商报价=设备价(进口设备为CIF价)/CIF价(含税)+外贸代理服务费(包括服务费、至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及保险费等)+安装费+培训费+产品辅材费+售后服务费等。
注:磋商报价(每轮)超过采购预算的,响应无效。
8-4、供应商须对《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进行完整报价,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只对其中一部分进行报价的磋商。供应商应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拟对本次磋商所采购的货物和与货物有关的服务单价和总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每项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8-5、供应商要按分项报价表内容填写货物品名、单价及总价、制造厂家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要求分项填写:
(1)所投货物的设备价
(2)备品备件价(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和货物技术状况列出质量保证期内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和价格)
(3)专用工具价(如果需要使用)
(4)安装调试费
(5)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的运输(含保险)费用
(6)售后服务费
(7)培训费
(8)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伴随服务的费用
(9)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供应商提交的磋商价格中。
8-6、供应商所报的磋商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磋商,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磋商而予以拒绝。
8-7、选配件是所投产品的附件,仅作为采购人后期选择购买,其报价不包含在本次磋商总价内。
9、对供应商的其他要求:
9-1、供应商不得以他人名义磋商和串通磋商。
9-2、必须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生产、供货等。
9-3、非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本项目内容进行分包实施,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9-4、接受采购人委托的相关单位对货物内容、质量、进度、实施方案、价款支付与结算审核等的监督和管理。
9-5、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的任何一部分,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此引起的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6、采购人享有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含合法获得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9-7、供应商承诺给予采购人的各种优惠条件不能包括采购项目本身所包括涉及的采购事项。供应商不能以“赠送、赠予”等任何名义提供货物和服务以规避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约束。否则,供应商提供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的磋商行为将作为以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供应商认定。
五、磋商担保
1、担保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磋商担保递交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磋商担保应当按照法定形式提交。以电汇、转账等形式交纳保证金的供应商,磋商保证金仅限于通过对公账户以转账形式交纳,磋商结束后以转账形式退至供应商对公账户内。供应商须在磋商前持银行汇(存)款回执单来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换领专用收款收据。若采购代理机构未在磋商担保递交截止时间收到足额磋商保证金的,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开具专用收款收据。
4、供应商参加磋商时,必须以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方式提交磋商担保,并作为其磋商响应的一部分。磋商现场不办理担保收取事宜。若采购代理机构未在磋商担保递交截止时间收到足额磋商保证金或有效磋商担保函的,或未在磋商响应文件中附磋商担保凭证的,其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5、退还磋商保证金:
(1)在磋商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2)所有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3)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6、如磋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提供担保函的供应商将由专业担保机构先行偿付采购人损失:
6-1、供应商提供虚假资质谋取成交的;
6-2、供应商有围标、串标现象,经查证属实的;
6-3、供应商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
6-4、供应商自行放弃磋商资格而未在磋商会议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告知采购代理机构的;
6-5、供应商自行放弃成交资格的;
6-6、成交供应商不在规定的时效内领取《成交通知书》的;
6-7、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支付招标服务费的;
6-8、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六、磋商响应
1、磋商响应文件、必备资质文件的提交:
1-1、供应商应在磋商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磋商地点;
1-2、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1-3、逾期送达的必备资质文件,将被拒收;
1-4、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磋商响应文件、必备资质文件。
2、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1、供应商在递交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以后,在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相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2、供应商提出修改要求的,须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密封送到采购代理机构,并在封面上加注“修改”字样。
2-3、供应商提出撤标要求的,须在磋商响应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经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如采取传真形式撤回磋商响应,随后必须补充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署的要求撤回磋商响应的正式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摄像留存后,将要“撤回”的磋商响应文件(包含纸质及电子版)退还供应商,供应商签字确认领取。
2-4、磋商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2-5、在磋商截止时间至磋商响应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回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提供磋商担保的供应商将由专业担保机构先行偿付采购人损失。
3、竞争性磋商响应有效期:
3-1、自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竞争性磋商响应有效期短于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有效期,按无效竞争性磋商响应处理。成交单位的竞争性磋商有效期延长至合同执行完毕。
3-2、在原有有效期结束前,采购代理机构可要求供应商延长竞争性磋商响应有效期。拒绝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有权收回磋商保证金,但不得参与该项目后续采购活动。同意延
长有效期的供应商应相应延长磋商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
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响应无效:4-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4-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磋商响应文件;4-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4-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4-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4-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放弃成交;4-7、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磋商,其响应无效:
5-1、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磋商事宜;
5-3、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为同一人;
5-4、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磋商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5-5、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5-6、不同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七、磋商、评审及定标
1、磋商
1-1、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
1-2、所有参会人员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供应商未参加磋商的,视同认可磋商结果。
1-3、磋商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宣读磋商会议开始,并宣读会场纪律,宣布参加会议的供应商名单。
1-4、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与监标人当众共同查验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签字确认并宣读检查结果。未通过审查的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1-5、主持人宣布磋商会议结束,所有供应商离场。
1-6、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过程进行摄像、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1-7、供应商代表对磋商过程有疑义的,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
2、评审
2-1、磋商小组
(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依法组建磋商小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3人,由采购人1人和其他相关方面专家2人组成,专家成员由采购人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采购人派一名代表进入磋商小组,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
(3)磋商小组应推荐一名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并由评审组长牵头组织该项目评审工作,采购人授权的评审专家,不得担任评审组长。
(4)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并履行下列职责义务:
a、遵纪守法,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审查磋商响应文件;
b、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评价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c、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d、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e、推荐成交候选单位名单,对磋商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f、拟定磋商结果;
g、对磋商过程及各供应商的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h、向财政部门报告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i、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j、配合各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磋商小组)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2-3、磋商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禁止不正当竞争。
2-4、评审办法:本次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详见本节评分标准)。
2-5、磋商工作程序: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澄清、评价、推荐成交候选人的工作程序进行评审。
2-5-1、资格审查
磋商会议结束后,由磋商小组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入下一评审阶段。缺项或一项不符合要求即不合格,不合格的供应商其磋商响应无效。供应商须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单独提交下述资质证明材料原件,逾期不接受任何补充资料:
2-5-1-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提供供应商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具有财务审计资质单位出具的2021年度或2022年度财务报告(成立时间至磋商时间不足一年的可提供成立后任意时段的资产负债表)或磋商前六个月内其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政府采购信用担保机构出具的磋商担保函;
(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截止至磋商时间前一年内任意一个月的缴费凭据;(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截止至磋商时间前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费凭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
(5)提供具有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说明及承诺;(提供书面说明及承诺,加盖供应商公章)
(6)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书面声明,加盖供应商公章)。
2-5-1-2、特定资格条件:
(1)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理商提供加盖厂家鲜章的复印件)或《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3)提供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若所投产品为进口的须提供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进〕及附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4)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6)供应商须在陕西省政府采购(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2-5-2、符合性审查
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资格合格者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未通过审查的按无效响应处理:
(1)供应商名称与登记领取磋商文件的单位名称不一致;
(2)除明确允许供应商可以自行编写的外,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编制;
(3)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方式装订;
(4)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盖章签字;
(5)磋商响应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数量;
(6)针对同一项目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磋商响应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是有效的或出现选择性报价的;
(7)磋商报价(每轮)超过采购预算;
(8)磋商有效期不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
(9)对磋商文件商务要求未作出明确且实质性响应;
(10)对磋商文件技术要求未作出明确响应,对不得偏离的要求未作出实质性响应;
(11)进口货物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或提供货源证明材料的;
(12)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13)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
2-5-3、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书写错误的评审标准: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以下原则修正:
a、磋商响应文件有关内容与“磋商报价一览表”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一览表”为准;
b、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c、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d、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乘以数量的计算结果为准;
e、磋商响应文件图表与文字不符时,以文字为准;
f、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与副本不符时,以正本为准;
g、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h、分项报价表、货物说明一览表、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中的技术响应参数、规格型号不一致时,以分项报价表为准;
i、多处内容交叉不符时,以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为准。
注:按上述方法修正的内容(其中,同时出现上述a至d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响应无效。
(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磋商响应处理。
2-5-4、评议:
(1)磋商小组评审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
(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4)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5)评审采取逐项分步评审方式,每一步评审不符合者,按无效响应处理,不进入下一步评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6)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a、对于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采购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供应商的相对排序;
b、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
c、如果磋商响应实质上没有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其磋商响应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磋商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的磋商响应。
d、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磋商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2-6、评分标准
评审分项 | 分项分值 | 评审因素 |
磋商报价 | 30分 |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有关规定: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终磋商报价)×价格权值(即30%)×100(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磋商报价,详见2-7-1至2-7-3) |
商务响应 | 3分 | 磋商响应文件对交货期、质保期、付款方式、验收等商务要求进行详细说明,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的计1分,质保期优于磋商文件的,在1年基础上每增加1年另加1分,最多加2分。 |
技术指标和配置 | 42分 | 1、供应商所响应设备技术参数清楚、明确,满足或优于磋商文件要求,无重大偏离,技术资料齐全计27分。每负偏离一项减3分,扣完为止。注:提供检测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等做为技术参数响应支撑材料。2、所响应产品设计、结构、选型合理,性价比高,兼容配套性好,稳定性高、精确性高、满足功能要求,操作便捷、维护保养方便得10~15分;所响应产品设计、结构、选型较合理,性价比较高,兼容配套性较好,稳定性较高、精确性较高、基本满足功能要求,操作较便捷、维护保养较方便得5~9.9分;所响应产品设计、结构、选型的合理性一般,性价比不高,兼容配套性较一般,稳定性、精确性较一般得0~4.9分。注: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官网功能截图,产品说明书等作为证明材料。 |
产品渠道 | 2分 | 能提供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销售协议、代理协议、原厂授权(完整授权链的产品代理授权书)等),提供的计2分,不提供的不计分。 |
业绩 | 5分 | 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或供应商2020年01月01日起至今同类项目业绩(业绩以合同复印件为准),每提供一份有效业绩得1分,满分5分。 |
售后服务方案及培训方案 | 18分 | 有具体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措施,售后服务方案措施科学完善得7~10分;有较具体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措施,售后服务方案较科学完善得3~6.9分;售后服务方案措施简单粗略,可行性一般得0~2.9分。2、响应文件中有完善的培训方案,且有相应的培训课程说明。培训方案内容具体、完整、详细、全面、可行的经横向比较计8-5分;培训方案内容欠缺、薄弱的经横向比较计4.9-1分;未提供培训服务方案不得分。 |
注:1)评委打分超过得分界限或未按本方法赋分时,该评委的打分按废票处理。
2)各种计算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3)特殊情况处理:
a、当供应商某评分项出现未报、漏报或零报价时,该分项得零分,并不参与磋商报价分的计算。
b、相同品牌产品
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供应商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最后磋商报价低的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若最后磋商报价得分相同,技术得分高者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若上述两项得分相同,则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得票高者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c、若出现综合得分相同的,最后磋商报价低的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若综合评分和最后磋商报价的得分均相同的,技术得分高者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若上述两项得分相同,则由全体磋商小组成员无记名投票,得票高者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
d、评议过程中,若出现本评分方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审,待磋商小组商榷后再进行复会。
2-7、政府采购政策评分标准
2-7-1、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分标准
(1)根据财库[2022]1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10%-20%)。
(2)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金额的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2%)。
(3)参加本项目的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的不视为小微企业。本项目提供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投标人须做出承诺,保证真实性,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小微企业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标准确认。
2-7-2、监狱企业的价格评分标准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2)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4)监狱企业按《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7-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价格评分标准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评标价=投标报价*(1-6%)。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未提供的不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2-7-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1)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所投标产品为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清单中的产品,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提供属于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否则评审时不给予计分。
(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评审时可同时享受优先待遇。
(4)若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
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5)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部分计分只对属于品目清单内的非强制类产品进行计分,
强制类产品不给予计分。
2-7-5、信用担保及融资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投标人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融资金额未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银行原则上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依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的通知》(陕财办采〔2018〕23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陕财办采[2020]15号),有融资需求的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在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平台(含各市分平台)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及其融资产品,凭政府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或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3、定标
3-1、定标程序
(1)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对供应商进行认真评审。经过评审、澄清、磋商、最后报价等程序后,从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
(2)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根据磋商小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人并列的,最后磋商报价低的成为成交供应商,若最后磋商报价得分相同,技术得分高的成为成交供应商。确定结果后,采购人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定标复函》。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4)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购人的《成交复函》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成交结果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公告发布1个工作日,其他供应商若有异议,按《政府采购法》第52条执行。
3-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未成交原因不作任何解释,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含纸质及电子版文件)。
4、磋商无效的情形:
4-1、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交磋商保证金的;
4-2、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4-3、不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4-4、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的;
4-5、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4-6、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4-7、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8、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5、成交通知书
5-1、成交通知书将在成交公告发布的同时由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人发出,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代理机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领取成交通知书。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成交通知书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提供磋商担保的供应商将由专业担保机构先行偿付采购人损失。
5-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弃成交。
八、合同
1、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三十(30)个日历日内,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供货合同,则采购人将废除授标,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因自身原因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或者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的,成交人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及评议过程中有关的澄清文件均作为合同附件。
4、成交后,成交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磋商项目的供货,不允许成交后另行转包或者分包履行。
5、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人磋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6、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九、合同的履约验收
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十、招标服务费
1、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按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标准的80%向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
2、招标服务费应采用转账、刷卡、现金形式缴纳,不得用磋商保证金冲抵。
3、成交供应商如未按上述第1条规定办理,采购代理机构将没收其磋商保证金。提供磋商担保的供应商将由专业担保机构先行偿付采购代理机构损失。
十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磋商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认定所有磋商报价存在价格不实的现象;
(4)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十二、特殊情况处理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8〕26号),参加采购活动或符合采购需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经评审专家审核认为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歧视性条款,采购人不改变采购需求,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以现场自行决定采用,不再进行公示。
十三、询问、质疑与投诉
1、询问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2、质疑
2-1、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具体时限为: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2-2、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3、供应商必须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范本》及其制作说明提出质疑。
2-4、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证据来源必须合法,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将质疑函转发质疑事项各关联方,请其作出解释说明。质疑函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恶意成分。对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明材料,滥用维权扰乱采购秩序的恶意质疑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驳回。
2-5、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鲜章)。
2-6、供应商应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联系人:杨萍,联系方式:0914-2337550,地址: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园区高新管委会A202)。
3、投诉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按《政府采购法》第55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17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拒绝商业贿赂
1、遵照陕西省财政厅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在磋商活动中,都要签订相应的《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并对违反承诺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2、供应商必须填写一份《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附件)并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同时应保证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中一致。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设备名称 | 血液滤过机 | 备注 |
数量 | 2台 | |
三、用途 | 适用于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的患者,可清除血液中的小分子和中分子的毒素。 | |
四、基本要求 | 所投产品为各厂家最新产品。 | |
五、主要技术规格要求 | ||
5.1 | 运行系统及环境 | |
5.1.1 | 中文或英文操作界面; | |
5.1.2 | 具备操作控制和运行技术参数显示; | |
5.1.3 | 具有控制系统和监测系统,双CPU系统进行运行和监测; | |
5.1.4 | 电源电压:AC220±20V,50Hz; | |
5.1.5 | 进水压:1.5— 5.0bar、水温:5— 30℃; | |
5.1.6 | 适用于碳酸氢盐和醋酸盐透析; | |
5.2 | 安全要求 | |
5.2.1 | 具有开机自检功能; | |
5.2.2 | 自检时对过滤器进行安全性测试; | |
5.2.3 | 水电分离设计,单独水路控制系统; | |
5.2.4 | 标配备用电池; | |
5.2.5 | 治疗状态下断电可自动切换至电池供电状态; | |
5.2.6 | 电池供电状态下监测功能正常; | |
5.2.7 | 电池供电状态下操作屏幕可用; | |
5.2.8 | 电池状态下工作时间≥15min; | |
5.3 | 监测模块 | |
5.3.1 | 动脉压监测范围: -250mmHg— +250mmHg,精确度≤±5mmHg; | |
5.3.2 | 静脉压监测范围:-50mmHg— +300mmHg,精确度≤±5mmHg; | |
5.3.3 | 跨膜压监测范围:-50mmHg— +300mmHg,精确度≤±5mmHg; | |
5.3.4 | 电导率监测范围:13— 15mS/cm,精确度≤0.1mS/cm; | |
5.3.5 | 具备漏血检测功能; | |
5.3.6 | 具备空气监测功能; | |
5.3.7 | 透析充分性监测:具备联机清除率监测系统(软件+硬件),具备对尿素清除率K值的实时监测(非计算),也可监测KT/V值,血浆钠浓度; | |
5.4 | 透析液环路 | |
5.4.1 | 透析液供液:适合浓缩液、中心供液、干粉,可使用任何透析液的配方; | |
5.4.2 | 配备电导反馈控制系统,电导率检测和显示范围:总和电导率12.8— 15.5ms/cm,精确度≤±0.2ms/cm; | |
5.4.3 | 配备超滤控制系统:采用平衡腔或复式泵控制容量,超滤率0— 4000ml/h,超滤量0— 15L,精确度≤±1%; | |
5.4.4 | 透析液系统:额定流量300— 800ml/min,具有自动匹配透析液流量功能; | |
5.4.5 | 具有透析液温度控制系统:控制范围35— 39℃可调,精确度≤±1.5℃; | |
5.4.6 | 具有治疗前透析液超纯过滤功能; | |
5.5 | 超滤控制 | |
5.5.1 | 具有单纯超滤功能; | |
5.5.2 | 单纯超滤和透析程序可在治疗中进行切换; | |
5.5.3 | 具有多种可选择超滤曲线治疗模式; | |
5.5.4 | 具有多种可选择钠曲线治疗模式; | |
5.5.5 | 治疗时定时检查水路系统密闭性; | |
5.5.6 | 超滤量:0— 15L,精确度:≤±1%; | |
5.6 | 置换液 | |
5.6.1 | 可实现在线血液透析滤过,置换液与有效血流量自动匹配,可自动上调和下调置换液速率; | |
5.6.2 | 流量范围:40— 400mL/min,精确度:≤±10%; | |
5.7 | 血压监测(BPM) | |
5.7.1 | 内置无创式血压监测仪; | |
5.7.2 | 监测数据:收缩压、舒张压、平均动脉压、脉搏等; | |
5.7.3 | 收缩压测量范围:30— 280mmHg; | |
5.7.4 | 舒张压测量范围:2— 240mmHg; | |
5.7.5 | 精确度:≤±3mmHg; | |
5.7.6 | 测量间隔时间可调; | |
5.8 | 数据接口:有血液净化管理软件系统的数据接口 | |
5.9 | 血泵及肝素泵 | |
5.9.1 | 血泵流量范围:10ml/min— 600ml/min; | |
5.9.2 | 血泵泵速精确度:≤±2%; | |
5.9.3 | 肝素泵输送速率:0.1ml/h— 10ml/h; | |
5.9.4 | 分辨率:≤0.1ml/h; | |
5.9.5 | 精确度:≤±5%; | |
5.9.6 | 适用于主流国产品牌普通注射器; | |
5.9.7 | 20ml、30ml、50ml等多种规格可调; | |
5.9.8 | 计时范围:1分钟— 9小时59分钟,分辨率:≤1分钟; | |
5.10 | 消毒 | |
5.10.1 | 具备热消毒方式; | |
5.10.2 | 可设定定时自动消毒/清洗程序; | |
5.10.3 | 消毒、脱钙一次完成的程序化消毒模式; | |
5.10.4 | 通过电导率测试对消毒浓度进行近似测试; | |
5.10.5 | 热消毒温度>80℃; | |
5.10.6 | 每次消毒液吸液量≤80ml(以设备带透析液过滤器计算); | |
5.10.7 | 日常消毒时间≤40分钟; | |
5.10.8 | 透析液吸管(A/B管)自动消毒(指吸管随机器消毒一起同时完成)。 | |
六、设备安装 | ||
6.1 | 供货方在接到用户设备到货通知后三天内,指派工程师到用户现场开箱、验货及安装调试,设备由供货方负责运至机房、在验收合格之前出现的损坏以及丢失均由供货方负责。 | |
6.2 | 设备的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应在开箱验货之后及时进行,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对所有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并达到试运行状态,安装调试时间不超过两个周,在此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 |
七、售后服务 | ||
7.1 |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整机包含所有附件质保期≥24个月。供货方在质保期内应定期提供预防性保养服务,每年4次以上,质保期内所有更换零部件和人员费用等全部由供货方负责。 | |
7.2 | 维修响应时间:在接到故障报告后响应时间2小时,24小时内到达现场,(除春节、五一劳动节、国庆节三个法定节日以外的日子)。质保期外必须先维修设备,待设备运转正常后90日内付维修及配件款。 | |
7.3 | 供货方应提供设备完整的使用手册,操作说明书、软件等服务类资料,供货清单,产地证明等相关资料。 | |
7.4 | 维修点:国内有固定维修点,提供详细地址及联系电话。 | |
7.5 | 设备验收合格后24个月内,供货方应快捷、无偿的提供技术服务和维修。如因设备质量问题及本身缺陷导致的各种不良后果或给用户造成的所有损失,全部由供货方负责承担,用户依据法律有保留进一步提出索赔的权力。 | |
八、技术培训 | ||
8.1 | 供货方应免费提供现场操作使用培训,保证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设备操作使用。 | |
8.2 | 供货方免费提供软件升级及升级后的使用培训。 | |
九.验收标准 | ||
9.1 | 供货方应按标书规定的技术要求提供产品,必须与装箱单一致,产品必须按相应的国际标准和中国国家标准及有关政府部门的规定,规范的完成制作和安装工作。达到中国国家标准及有关政府部门和用户的规定。 | |
9.2 | 安装完成后由用户及供货方联合验收。设备各项技术指标必须完全达到供货方投标时提供的技术指标以及设备的产品标准,完全达到对患者和医师的安全防护要求后,方可验收合格。 |
第四章商务要求
一、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日内安装调试完毕。
2、地点:商洛市中心医院指定地点。
二、包装、运输、安装、调试及培训要求:
1、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措施。成交人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等任何损失造成的责任或费用。
2、运输:选择运输风险小、运费低、距离短的运输路线。运杂费一次包死在总价内,包括生产厂到施工现场所需的装卸、运输(含保险费)、现场保管费、二次倒运费、吊装费等费用。
3、安装、调试:
(1)成交人负责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培训工作,所有费用一次包死在总价内。
(2)供货方在接到用户设备到货通知后三天内,指派工程师到用户现场开箱、验货及安装调试,设备由供货方负责运至机房、在验收合格之前出现的损坏以及丢失均由供货方负责。
(3)设备的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应在开箱验货之后及时进行,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对所有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并达到试运行状态,安装调试时间不超过两个周,在此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4、培训:
成交人免费提供现场操作使用培训,保证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设备操作使用。免费提供软件升级及升级后的使用培训。
三、付款方式:
货物全部运到采购人指定地方,安装完毕并经终验合格后,经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货款的支付手续。
四、验收:
1、项目验收分初验和终验:
初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使用单位根据合同对货物(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进行检查。
终验:所有货物(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正常使用10个日历日后,由采购人、使用单位进行终验(最终验收),合格后签发《终验合格单》。
2、验收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接到通知后7个日历日内确保货物通过验收。如接到通知后7个日历日内验收仍不合格,采购人可提出索赔或取消其供货合同。采购代理机构将把成交资格授予评审排序下一名的成交供应商。
3、验收依据
(1)合同文本及合同补充文件(条款)。
(2)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3)磋商文件。
(4)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5)合同货物清单。
(6)生产厂家的企业资质、货物的执行标准。
五、质量保证
1、整机包含所有附件质保期为终验合格后不少于12个月(参数中有具体要求的,按参数要求提供质保)。成交供应商承诺的质保时间超过磋商文件要求的,按其承诺时间质保。
2、成交人承诺的质保期起始时间为终验合格之日。
3、所有货物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相关政策。所有货物及辅材必须是未使用过的新货物,质量优良、渠道正当,配置合理。
4、供货方在质保期内应定期提供预防性保养服务,每年4次以上,质保期内所有更换零部件和人员费用等全部由供货方负责。
5、质保期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质保期后如需更换零部件,成交供应商应以优惠价提供。
六、合同实施:
1、成交人应在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日内安排人员(项目组成人员简历表所列)与使用单位就送货、安装、调试、培训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若未能在交货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由此对采购人造成的延误和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和赔偿。
七、违约责任: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2、未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或货物质量不能满足技术要求,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对供方违约行为进行追究,同时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注:商务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
第五章合同条款
供货合同格式
商洛市中心医院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XHR-SL-CGZB-2023004),在商洛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下,由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竞争性磋商。商洛市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买方”)确定(成交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成交供应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买方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采购内容),并接受了卖方以价格(成交金额大写)(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合同条款
2)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设备清单
附件2—售后服务方案
附件3—培训方案
3)成交通知书
4)竞争性磋商文件
5)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货款,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5、付款方式:
货物全部运到采购人指定地方,安装完毕并经终验合格后,经甲乙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办理货款的支付手续。
6、交货期:自合同签订后个日历日。
交货地点:
7、本合同一式伍份,其中,买方贰份,卖方贰份,商洛市财政局备案壹份。
8、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共同签字盖章,自买卖双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买方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卖方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买方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卖方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开户银行:帐号: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
年
二、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产品、部件或其它材料。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5、“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场地。
1-6、“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1-7、“买方”是指购买服务的单位即商洛市中心医院。
1-8、“卖方”是指提供本合同内的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即成交人。
1-9、“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条款、卖方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承诺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3-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5、技术规格
本合同下交付的产品必须等同或优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与要求》所述的标准。若卖方在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技术标准优于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与要求》所述标准的,按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的承诺执行。
6、检验和测试
6-1、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测试货物及其部件,以确认所供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6-2、检验和测试在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进行。
6-3、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或部件不能满足磋商文件及合同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或部件,卖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部件,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6-4、在交货前,卖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及其部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验收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6-5、如果在货物使用寿命期内,根据检验结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含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向卖方提出索赔。
7、包装及运输
7-1、卖方负责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前的所有包装、运输、装卸及保险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7-2、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转中损坏。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漏、防晒、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责任和费用。
7-3、货物的运输方式由卖方自行选择,但包装必须满足货物运输和装卸的要求,保证买方收到的是无任何损伤的货物。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8、伴随服务
8-1、卖方必须在合同生效后三十(30)天内向买方提交所供货物的技术文件(中文技术文件),例如:货物说明、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等。
8-2、卖方应向买方提供下列所有服务,包括本项目磋商文件“商务条款”与“技术规格与要求”中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货物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软硬件升级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8-3、卖方应提供本项目磋商文件“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与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8-4、如果卖方或制造厂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9、备品备件
9-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9-2、卖方应按照本项目磋商文件“商务条款”和“技术规格与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0、质量保证
10-1、质量保证期为终验合格之日起个月。
10-2、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合同规定厂家制造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的合格货物。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3、根据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所发现的缺陷。
10-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0-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修补缺陷,买方可提出索赔,并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1、索赔
11-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0-1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1-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货款或从卖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若索赔金额超过未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的,卖方必须用已收货款进行弥补。
12、变更指令
12-1、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服务。
12-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13、合同修改
除了合同条款第12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4、转让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5、卖方履约延误
15-1、卖方应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商务条款”中规定的交货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5-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15-3、除合同条款第20条规定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15-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合同条款第1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16、验收
16-1、项目验收分初验和终验:
初验: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由使用单位根据合同对货物(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产地、数量进行检查。
终验:所有货物(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正常使用10个日历日后,由采购人、使用单位进行终验(最终验收),合格后签发《终验合格单》。
16-2、验收不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必须在接到通知后7个日历日内确保货物通过验收。如接到通知后7个日历日内验收仍不合格,采购人可提出索赔或取消其供货合同。采购代理机构将把成交资格授予评审排序下一名的成交供应商。
16-3、验收依据
(1)合同文本及合同补充文件(条款)。
(2)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3)磋商文件。
(4)成交供应商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5)合同货物清单。
(6)生产厂家的企业资质、货物的执行标准。
17、误期赔偿费
除合同条款第1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合同价的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1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18、违约终止合同
18-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15.2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误期赔偿费达到最高限额。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18-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18-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9、不可抗力
19-1、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19-2、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天(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9-3、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1-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1-2、对卖方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
(1)仅对部分货物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受;
(2)取消对所剩货物的采购,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22、争议的解决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六十(60)天还不能解决,双方可依以下一种方式解决:
22-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2-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3、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4、通知
24-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24-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25、税款
25-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买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25-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卖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26、合同生效
本合同由买卖双方共同签字盖章,自最后一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说明
1、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给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格式之外的可自行编写。
2、供应商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中指定的页面落款处加盖公章(鲜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其余页面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竞争性磋商文件凡是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之处,非法人单位的负责人均参照执行。
3、纸质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均须A4纸打印,分别各自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和页码,在每一页的正下方清楚标明“第几页共几页”字样,厂家证明材料原件除外。
4、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的法人授权书须为原件,其它资质证明文件为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政府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SXHR-SL-CGZB-2023004
商洛市中心医院血液滤过机采购项目
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
供应商:
采购代理机构:
时间:
目录
1.竞争性磋商函(格式)
2.磋商报价一览表(格式)
3.分项报价表(格式)
4.选配件报价表(格式,若有)
5.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6.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格式)
7.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
9.资格证明文件
10.业绩
11.产品的合法渠道证明文件
12.产品的技术响应文件
13.售后服务方案
14.培训方案
15.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事宜(若有)
16.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格式)
17.《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若有)
1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若有)
19.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若有)
1.竞争性磋商函(格式)
致: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单位(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的磋商公告,我方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名称)就该项目进行磋商。
在此,我方郑重承诺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
1、我方具备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2、我方已详细审阅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确认无误。我方提交的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贰份,电子文件一份。
3、我方所附磋商报价表中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磋商总价为人民币:(同时用汉字大写和数字表示的磋商总价)。
4、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澄清函、补充通知等),完全理解供应商须知的所有条款。
5、我方完全满足和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明确说明。
6、我方接受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全部合同条款,且无任何异议;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没收磋商保证金、要求专业担保机构先行偿付和拒绝磋商的条款。
8、我方同意按照要求提供磋商响应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9、我方完全理解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采购人有权选择质优价廉的货物。
10、我方同意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遵守贵方有关磋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11、我方对本次磋商内容及与本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及相关信息保密。
12、我方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无任何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3、若我方被选为成交供应商,我方保证按有关规定向贵方支付招标服务费。
14、磋商响应有效期为自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
15、所有关于本项目的函电,请按下列地址联系:
供应商名称(公章):
详细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手机:
年月日
2.磋商报价一览表(格式)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单位公章)
项目编号 | 竞争性磋商总价(人民币:元) | 交货期(日历日) | 质保期(月) |
(大写) |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3.分项报价表(格式)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单位公章)项目编号:
序号 | 名 称 | 品牌及型号 | 制造厂家 | 规格和说明 | 单位 | 数量 | 单价(人民币元) | 总价(人民币元) | 备注 |
备品备件 | |||||||||
专用工具 | |||||||||
货物合计(人民币元) | ¥: | ||||||||
安装调试费 | 售后服务费 | ||||||||
运输费(含保险) | 技术培训费 | ||||||||
税费 | 伴随费用等 | ||||||||
总 计(人民币元) | ¥: |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4.选配件报价表(格式,若有)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单位公章)项目编号:
序号 | 名 称 | 品牌及型号 | 制造厂家 | 规格和说明 | 单位 | 数量 | 单价(人民币元) | 总价(人民币元) | 备 注 |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5.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单位公章)项目编号:
序号 | 名 称 | 品牌及型号 | 配置、规格及主要技术参数 | 制造厂家 | 数量 | 交货期 |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6.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格式)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单位公章)项目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序号磋商文件技术要求磋商响应文件技术响应偏离情况偏离说明序号磋商文件技术要求磋商响应文件技术响应偏离情况偏离说明
注:(1)对应磋商文件《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按实际技术参数逐条填写。
(2)明确填写偏离情况并做出详细说明。
7.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格式)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单位公章)项目编号:
序号 | 磋商文件商务要求 | 磋商响应文件商务响应 | 偏离情况 | 偏离说明 |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日期:
注:(1)对应磋商文件《商务要求》,按实际商务条款逐条填写。
(2)明确填写偏离情况并做出详细说明。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8-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致: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
项目编号 | ||||
权 限 | 办理本次采购项目的磋商、联系、洽谈、签约、执行等具体事务,签署全部有关文件、文书、协议及合同。 | |||
有效期 | 自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 | |||
企业信息 | 企 业 名 称 | |||
企业信息 | 法 定 地 址 | |||
企业信息 | 营业执照注册证号 | |||
企业信息 | 工商登记机关 | |||
企业信息 | 网 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 名 | 性 别 | ||
法定代表人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传 真 | |||
法定代表人 | 通讯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都需复印(粘贴处) |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单位公章)日期:
8-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致: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被授权项目与内容 | 项目名称 | |||||
被授权项目与内容 | 项目编号 | |||||
被授权项目与内容 | 授权范围 | 全权办理本次采购项目的磋商、联系、洽谈、签约、执行等具体事务,签署全部有关文件、文书、协议及合同。 | ||||
被授权项目与内容 | 法律责任 | 本公司对被授权人在本项目中的签名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
被授权项目与内容 | 授权期限 | 本授权书自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 | ||||
企业信息 | 企 业 名 称 | |||||
企业信息 | 法 定 地 址 | |||||
企业信息 | 营业执照注册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性 别 |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手机号码 | ||||
被授权人 | 姓名 | 性 别 | ||||
被授权人 | 职务 | 手机号码 | ||||
通讯地址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都需复印(粘贴处) |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都需复印(粘贴处) | |||||
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单位公章)日期:
9.资格证明文件
9-1、基本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9-2、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10.业绩
11.产品的合法渠道证明文件
12.产品的技术响应文件
13.售后服务方案
14.培训方案
15.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事宜(若有)
16.《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格式)
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
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
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号召,我单位作为(项目名称)的供应商,在此庄严承诺:1、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标。2、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3、不向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采用虚假应标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并谋取中标、成交。4、不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获得政府采购定单。5、不采取不正当手段低毁、排挤其他供应商。6、不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7、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或其它供应商恶意串通,进行质疑和投诉,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8、尊重和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要求,承担因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9、不发生其他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的行为。承诺单位:(盖章)全权代表:(签字)
地址:
邮编:电话:
年月日
17.《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若有)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1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若有)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由供应商自行申明,并对申明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序号 | 产品类型 | 产品名称 | 制造商 | 金额(万元) | 所占比例 |
1 | 本企业制造的货物 | ||||
2 | 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 |
注:1、本声明函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适用。
2、如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货物须按此格式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19.监狱企业证明文件(若有)
说明: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附件:
封袋正面标识式样
致: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或副本)(磋商前不得启封)供应商名称:(公章)致: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正本或副本)(磋商前不得启封)供应商名称:(公章)
本页以下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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