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深圳国际展览中心不良债权转让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0/12/2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yqh20120281
预算金额-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银通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卢女士18682068887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深圳国际展览中心不良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委托,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公开披露以下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请有意者到我中心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挂牌公告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比较挂牌保留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若意向受让方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保留价,则以意向受让方报价协议成交;若意向受让方报价低于挂牌保留价,则不成交,挂牌结束。挂牌公告期满,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

项目编号

ZYQH20120281

转让标的名称

深圳国际展览中心不良债权

标的项目的状态

本次拟进行公开转让的深圳国际展览中心不良债权,截止处置基准日2020年9月20日,该债权本金折合人民币8,786.83万元,利息折合人民币25,127.13万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3,913.96万元(该债权原借款本金为1300万美元,汇率按2020年9月20日的美元汇率6.7591进行换算)

债权情况

标的种类

不良债权

标的所在地

深圳

标的数量

1户

标的金额

本息合计人民币33,913.96万元。其中本金合计人民币8,786.83万元,利息合计人民币25,127.13万元。(截至2020年9月20日)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等:

本债权为抵押及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发展中心大厦三层房产;岁宝集团(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中的100万美元本息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其他披露的内容:

2020年11月19日,在《经济日报》及转让方公司官网上刊登了处置公告。

评估机构:

评估基准日: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交易内容

项目名称

深圳国际展览中心不良债权

是否有保留价

转让底价

本项目设有保留价,意向受让方报名时须自行申报意向收购价格

是否需要求购方交纳保证金及交纳时间:

是,交纳保证金金额人民币500万元。挂牌期间内交纳(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账为准)

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债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受让方须于《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次日付清剩余交易价款。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7】个自然日

挂牌起止日期:

2020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9日

挂牌公告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交易方式:

1.挂牌公告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挂牌公告自行终结;

2.挂牌公告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由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比较挂牌保留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若意向受让方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保留价,则以意向受让方报价协议成交;若意向受让方报价低于挂牌保留价,则不成交,挂牌结束。

3.挂牌公告期满,若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该资产包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4、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 转让方设有保留价,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报名材料时需要提交意向收购价格。

2、意向受让方已对标的资产做了审慎、独立、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意向受让方对是否受让标的资产已自主作出判断和决定,愿意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且不追索转让方及/或前手。意向受让方的判断不依赖于转让方的任何介绍、陈述、声明、保证或推荐,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

3、本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本次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挂牌交易,本标的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若摘牌成功,意向受让方愿意接受并有能力承担标的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

4、如果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转让方有权解除资产转让协议,并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部分处置,标的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受让方无权解除资产转让协议;

5、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意向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意向受让方应在购买前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披露的项目瑕疵。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当日将按照转让方在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招银前海”)公告的《资产转让协议》(草稿)《资产转让协议》(草稿)进行签署,并于《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次日付清剩余交易价款,转让方将与受让方在资产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受让方放弃向转让方追偿的权利。资产转让协议最终以转让方审批为准;

7、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招银前海的指定账户交纳人民币500万元保证金,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该保证金在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全部到账后,再转为债权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

8、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招银前海或转让方有权扣除违约的意向受让方及竞买人所交纳的全额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并经资格确认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书面报价不低于保留价的,意向受让方不按照其最终报价进行成交的;(3)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竞价起始价不高于意向受让方书面报价的,不举牌应价的意向受让方/竞买人;(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或支付债权交易价款的;(6)不同的意向受让方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7)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的;(8)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放弃受让的;(9)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1、截至处置基准日2020年9月20日,拟处置债权本金折合人民币8,786.83万元,利息折合人民币25,127.13万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3,913.96万元(注:该债权原借款币种为美元,借款本金为美元1300万元,汇率按2020年9月20日的汇率6.7591进行换算。上述债权金额最终以生效法律判决书或借款合同确认的为准。)

2、转让方设有保留价。意向受让方交付保证金后,若在报名截止日后放弃受让意向或参与竞价活动未按竞价规则报价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3、意向受让方根据转让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自行估计资产的回收可能性,独立地做出参与本次挂牌交易的决定,并未依赖转让方所做的任何声明或保证;

4、本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本次按照标的资产现状进行挂牌交易,标的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若摘牌成功,受让方愿意接受并有能力承担资产包所有实际的或可能产生的风险、瑕疵、义务以及责任;

5、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承租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6、债权项下借款人(承租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7、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已超过执行期限、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8、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9、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查封财产无效、因被告人反诉而承担赔偿责任、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10、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存在未生效或无效等情形;担保协议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租赁物、担保物、抵债资产、查封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转让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债权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11、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12、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13、该债权可能存在职工安置、债务企业恶意转移财产等问题;

14、如果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转让方有权解除资产转让协议,并不退还受让方已缴纳的保证金。受让方在成功摘牌后,如对标的资产进行转让,资产不再完整;或未按照法律规定对标的资产进行维护及催收,致使标的资产法律效力发生变化,受让方无权解除资产转让协议。

15、因上述瑕疵及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转让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受让方自行作出判断,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6、受让方应在购买前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披露的项目瑕疵。受让方将按照转让方在招银前海公告的《资产转让协议》(草稿)进行签署,转让方将与受让方在资产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受让方放弃向转让方追偿的权利。资产转让协议最终以转让方审批为准。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法人代表/负责人:

陈勇强

批准单位(全名)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内部批复

特别提示:对以上信息的披露,不构成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转让标的投资(受让)价值以及投资(受让)安全性的判断和保证。

交易中心联系方式:

联系人:卢女士、祝先生、林先生

联系电话:13823673061;18682068887;13509608533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6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大厦33楼

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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