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升级改造项目采购需求公告
金额
90.88万元
项目地址
吉林省
发布时间
2023/09/1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采购需求前附表
1.项目概述
1.1项目背景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确保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取得突破、见到实效。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抓手,统筹推进“减税降费”、“精细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提升办税效率、政策精准推送、便利发票使用、金税四期重点任务、风险防控措施、提升运营效率,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一系列电子税务局升级完善统一规范。在总局统一的建设标准和规范的指引下,充分利用新技术发展优势,以数据驱动为引领,以用户体验为导向,完成2023年我省电子税务局改造工作。
1.2项目内容
本项目为电子税务局升级改造项目,即需要在现有电子税务局系统基础上完成功能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内容需与现有电子税务局系统技术架构保持一致,软件代码进行增量升级。通过软件升级改造及整合,落实“非接触式”办税事项,依照2023年总局下发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开展升级建设工作,完善本地个性化需求和持续进行优化完善等系列措施,不断拓展电子税务局业务办理功能、扎实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切实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网上办税体验度。
项目的主要内容:
1.按照总局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下发的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开展电子税务局升级建设工作,包括Web端应用系统以及出口退税纳税人端创新业务平台的升级改造工作。
2.配合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推广上线,持续完成与电子税务局接入集成等相关升级改造工作。(包括与网络可信身份认证体系统一身份管理平台集成、与税智撑平台集成、与全电发票平台集成及与乐企1.5平台集成等)。
3.因税收业务发展或政策性要求,市、县局业务处室提出个性化业务需求涉及的电子税务局升级改造。
4.外部门系统对接电子税务局,涉及到电子税务局的系统开发改造工作。
5.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关于数字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优化升级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适配对接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内容包括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优化集成、专区建设等。
项目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项目合同额的25%,项目验收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项目合同额的75%。
2.投标/响应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备的资质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复印件);开业不满一年的提供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财务报告中要求提供内容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缺少相关资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3)近6个月内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则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4)近6个月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则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5)参加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或者承诺)。
2.供应商优选资质要求
(1)具备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具有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证书
(3)具有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资质
(4)成功案例要求:
提供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独立承担实施的相似或类似升级改造项目成功案例。
(5)技术力量要求:
根据各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技术人员定位、岗位职责、合理。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技术人员资质、专业程度、工作经验。
项目总监、项目经理的工作年限、类似项目管理经验丰富。
投标人拟投入的高级、中级技术人员的数量、比例及稳定性情况。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响应内容要求
项目需求理解:投标人对项目定位、建设服务目标是否精准,对现有系统需求理解分析是否深入、详细到位,对各项功能流程、数据来源和口径描述准确。
项目设计方案:根据方案能否完整响应项目需求,总体、业务架构、应用架构、数据架构、安全架构、技术架构等设计是否先进合理,涉及系统关键设计、接口设计等定义规范描述是否精准、成熟稳定,具有独创性、先进性,所采用的升级改造方法、升级改造环境和所使用的主要升级改造工具描述情况,设计方案是否先进、合理,对各项业务功能、业务逻辑关系的理解分析是否深入详细,功能划分是否准确。
升级改造方案:方案要具有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可验证性,每阶段方法、计划、任务的清晰程度和合理性,能够满足时限要求等。
项目管理方案:项目管理方案要合理、严谨、职责清晰、可操作性强、风险可控性强。
知识转移和技术支持方案要合理完善。
测试和验收方案要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
3.项目需求
业务需求涉及软件系统包括: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依照总局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下发的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完成以下系统功能改造。
1.代开发票(企业)申请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申请代开。
2.代开发票(自然人)申请(根据省局需求修改此模块)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申请代开。
3.代开发票(企业)缴款
实现纳税人查询代开发票审核结果是否通过,以及审核通过后使用电子税务局自主缴款。
4.代开发票(自然人)缴款
实现自然人查询代开发票审核结果是否通过,以及审核通过后使用电子税务局自主缴款。
5.非居民信息采集
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境内发包人方或劳务受让方、境内支付人,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或通过远程办税端首次办理与非居民企业相关的跨境税收业务时,通过直接采集方式,采集非居民企业的基础身份信息,按赋码规则生成全国唯一的非居民企业身份码,生成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档案。
6.非居民企业信息变更
非居民企业纳税人通过“非居民企业登录”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可申请变更本企业的关键信息和办税人员信息,点击“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变更”,可对部分信息进行修改,并根据变更信息类型的不同提交相应的附件资料,资料上传完毕后方可点击“提交变更申请”,推送至税务人员人工审核。
7.非居民场景式办税
本场景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非上市公司(不含限售股)的股权转让所得,按次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适用无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印花税,采用“多语言界面+智能引导+自动预填+税费智能计税+税费缴纳”方式,通过非居民企业办税员注册、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邮箱认证等环节,实现非居民企业跨境登录电子税务局、涉税申报、税费缴纳(支持银联跨境缴税)等涉税事项。
8.非居民税费缴纳
本场景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完成身份注册合同采集后进行税费的缴纳,支持银联缴款、云闪付缴款和汇款。
9.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10.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依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11.退抵税费申请(误收多缴)
误收多缴退抵税,指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产生的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
12.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
入库减免退抵税,指纳税人经批准符合政策规范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由于此前已经缴纳入库,纳税人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
13.退抵税费申请(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指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征管方式,对纳税人应清算形成的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费。
14.退抵税费申请(车辆购置税)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情形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15.退抵税费申请(车船税)
车船税退抵税是指,向符合规定情形的纳税人退还已缴纳的车船税。
16.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
17.退抵税费申请(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是指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 化工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18.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处理
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处理业务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处理。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实施听证时,当事人认为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行政相对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如果法律法规允许当事人复核一次,税务机关应当准许。
19.税务行政处罚陈述申辩
当事人收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将陈述申辩意见传递给税务机关。
20.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税务机关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以上的罚款或吊销发票准印证等处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依法审查受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组织实施听证。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延期处理,是指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以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为由,提出申请延长期限申请的处理。
21.我的待办
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在纳税人端“2.4.1.我的消息”目录下修改子模块“2.4.1.1.我的待办”。
22.我的提醒
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在纳税人端“2.4.1.我的消息”目录下修改子模块“2.4.1.2.我的提醒”。
23.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在纳税人端“2.2.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目录下修改子模块“2.2.1.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24.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按照税务总局2023年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要求进行优化升级。
25.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按照税务总局2023年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要求进行优化升级。
26.代办退税申报
外综服纳税人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代办退税业务。
外综服纳税人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按规定办理申报代办退税。
27.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
2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
29.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
满足相关政策要求,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30.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
满足相关政策要求,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对应征管规范“1.1.2.13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31.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基本业务处理规则中新增以下内容: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在纳税人端“2.2.2.发票代开”目录下修改子模块“2.2.2.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在纳税人端“2.2.2.发票代开”目录下修改子模块“2.2.2.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系统判断纳税人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建筑服务一栏时,系统仅允许选择预征率为1%。
3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在纳税人端“2.2.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目录下修改子模块“2.2.1.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5.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
入库减免退抵税,指纳税人经批准符合政策规范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由于此前已经缴纳入库,纳税人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
36.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在纳税人端“2.2.6.综合申报”目录下修改子模块“2.2.6.5.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37.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信息报告
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在纳税人端“2.2.1.4.16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目录下修改子模块“2.2.1.4.16.1.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信息报告”。
3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9.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40.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依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41.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42.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43.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在纳税人端“2.2.6.综合申报”目录下修改子模块“2.2.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44.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在纳税人端“2.2.2.发票代开”目录下修改子模块“2.2.2.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45.电子税务局新增征纳互动外联功能
根据省局需求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登录后首页、所有功能处增加征纳互动外联功能。
46.电子税务局对接可信登录系统集成
适配可信系统进行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修改,完成对接可信登录界面应用适配的使用。
47.电子税务局新增对接可信、全电票、征纳互动接口
根据总局需求在电子税务局新增可信、全电票、征纳互动相关接口。
48.电子税务局与电票平台集成
电子税务局与电票平台接口集成,实现纳税人从电子税务局登录后,便可开具“全电”发票。同时又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税控2.0系统)开具纸质发票,需完善对其开票总额度控制的相关规则,实现“全电”发票和纸质发票共用一个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确保发票风险可控。
49.电子税务局与乐企平台集成
按照金四应用支撑组关于乐企功能在电子税务局生产环境挂接要求,需要在电子税务局税务局增加“乐企功能白名单”,只有在“乐企功能白名单”的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以看到“乐企”功能。
50 .各处室2023年提出的需在电子税务局实现的个性化需求
各处室2023年提出的需在电子税务局实现的个性化需求,经需求评审通过后,在电子税务局上予以实现。
51. 税务总局2023年下发的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其他相关需求
实现税务总局2023年下发的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其他相关需求,使电子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优化完善,做到按时完成升级改造工作。
4.技术支持服务要求
中标供应商运维工作时间,应充分考虑吉林省税务局各市(州)局工作时间的差异,保障基层人员能够及时找到人员进行问题处理及咨询,同时,实行5*8工作制,7*24小时保障系统运行,重点监控系统平台及应用信息系统层面,并根据局方实际工作需要,参与包括节假日在内的各类加班和值班。
中标供应商派驻税务局方现场的运维技术人员,需列明主要工作资历,并详细说明拟承担的岗位、工作内容等。总驻场运维人数不少于4人。
中标供应商提供驻场服务前,采购方根据中标项目所含运维服务内容,对驻场运维人员进行测试,测试范围包括:本项目运维服务所涉列系统的数据架构、技术架构、应用架构,涉及的其他应用关系、部署关系以及数据关系、对外部关联系统已提供的接口类型、用途及日常运维实操等方面,超过30%运维人员测试不及格的视为不具备运维服务能力的中标供应商,将视为无履约能力处理,采购方将根据合同条款,追究相应责任。
5.项目管理和实施要求
(一)项目实施总体要求如下:本项目要求中标供应商按照服务期限要求完成相关系统平台功能的如期上线,并保证税务人员能够正常使用顺利办理相关业务。
(二)项目实施管理要求如下:中标供应商制定行之有效的项目实施管理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质量管理。中标供应商需采用国际通用的软件工程实施和项目管理方法,成立科学的项目人员团队,制定行之有效的项目计划管理方案,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进度目标,提供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对项目进度和工程实施进度进行控制。
(三)项目人员管理要求如下:
1.中标供应商须承诺向采购人提供有经验的项目实施队伍;
2.采购人有对成交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实施人员进行审查的权利,对于不满足采购人要求的人员,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无条件更换人员,且不能影响项目进度。
3.项目团队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支持实施方案。中标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吉林省税务局的实施工作需求,保障集中办公人员和基层人员能够及时找到实施人员进行问题处理及咨询,同时实行5*8工作制7*24小时保障系统运行,重点监控系统平台及应用信息系统层面,并根据局方实际工作需要,参与局方与内外部的各类实施工作会议,同时配合编写各类技术实施方案。
(四)项目实施内容如下:本项目要求1个月完成项目开发实施上线,主要包括:需求分析、设计开发、功能测试、环境部署、初始化及流程配置、联调测试、全流程测试、压力测试、数据清理、系统操作培训、系统上线、运行监控。
6.验收要求
(一)合同书(复印件);
(二)项目工作总结(加盖公章);
(三)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终稿;
(四)项目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终稿;
(五)项目建设报告,包括目标实现情况、计划进度执行情况等;
(六)系统测试报告,包括性能测试和功能测试的方案、用例、结果和反馈等;
(七)系统试运行报告,包括试运行方案、问题和结论等;
(八)技术方案白皮书,包括项目建设难点及解决方案,对今后的工作的建议;
(九)用户操作手册;
(十)系统安装维护手册;
(十一)项目源代码及注释;
(十二)接口协议及注释;
(十三)完整的数据字典;
(十四)备份恢复手册;
(十五)信息系统拟定级工作报告(项目规划阶段);
(十六)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报告(项目上线前),本项目等级保护测评与省局市场主体e窗通子系统年度等级保护测评一并进行;
(十七)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信息系统代码审计及漏洞扫描并按期整改;
(十八)内控内生化方案(包括内控内生化方案中的各项功能,是否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筛查等风险防控措施能够嵌入到软件中,保证正常运行);
(十九)内控内生化报告;
(二十)技术检测报告(运用技术、系统部署、数据流向等是否符合合同和需求说明,性能是否达标)等;
(二十一)必要时,需要提供项目费用使用情况;
(二十二)若项目为公开招标,提供相关招标文件。
7.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要求
项目实施总体要求如下: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上线及项目终验,包括需求分析、概要设计、代码开发、软件测试、上线部署实施、验收等阶段。
项目实施地点为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在项目开发阶段可远程开发、调试。
项目实施范围包括本次需建设的全部功能的开发上线,且在本项目验收后,针对升级改造部分提供免费运维期一年。
项目实施管理要求如下:中标供应商制定行之有效的项目实施管理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质量管理。中标供应商需采用国际通用的软件工程实施和项目管理方法,成立科学的项目人员团队,制定行之有效的项目计划管理方案,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进度目标,提供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对项目进度和工程实施进度进行控制。
项目人员管理要求如下:
(1)中标供应商须承诺向采购人提供有经验的项目实施队伍;
(2)采购人有对成交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实施人员进行审查的权利;
(3)中标供应商必须为本项目建立独立的技术服务组织,服从采购人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中标供应商应提供该组织的分工安排、详细的人员组成情况等。
8.其他要求
(一)项目保密要求:
1、双方应对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中标人在使用用户方为其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约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用户方的信息;
(2)未经用户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用户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用户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 用户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3、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4、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知识产权要求:
中标供应商需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因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中标方承担。
(三)中标供应商禁止另行开发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禁止在合同履行期间“围猎”税务人员,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纳入失信名单;对于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中标供应商,3年内限制参加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中标供应商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风险控制制度,如出现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行为,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采取以下措施:限期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3年内限制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等措施。投标人针对以上内容提供承诺函。
(四)电子税务局升级改造项目是在原有的系统基础上进行的,不涉及接口对接工作。
(五)投标人应提高安全责任意识,严控产品安全质量;建立清晰的软件供应链安全策略,明确相关的管理目标、工作流程、检查内容、责任部门等;严控上游,尤其重点管控开源代码的使用,确保使用的开源代码符合开源许可协议,形成第三方组件清单和安全分析报告,禁止使用存在高安全风险或已停止维护的第三方组件;严控自主开发代码的质量,采用软件源代码安全分析工具,持续检测和修复软件源代码中的安全缺陷和漏洞;建立完善的产品漏洞响应机制,包括产品漏洞信息的收集、漏洞报告渠道的建立和维护、漏洞补丁的开发和发布、客户端漏洞应急响应和修复支持等。发现网络安全漏洞、缺陷、数据泄露或其他重大网络安全风险,及时向采购人进行报告,不得擅自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
(六)项目实施前及实施期间,供应链厂商要对参与项目
人员进行网络和数据安全、技能等方面培训、考核、警示教育等。
(七)信息系统上线前要进行安全功能测试(包括漏洞扫
描、渗透测试、基线检查、源代码审计)。
(八)信息系统上线前,供应链厂商要提供供应链产品清单、第三方组件使用清单(供应链厂商引入的第三方组件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漏洞扫描)、源代码审计报告、等保测评报告(三级系统要同时提供密评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要包含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1 | 项目立项 | 项目立项时间: 2023年2月13日 |
项目立项证明文件:R有 £无 | ||
2 | 项目预算安排 | 总预算金额(万元):90.88 |
当年预算安排金额(万元):90.88 | ||
项目资金来源:基本支出 | ||
3 | 项目采购内容 | 服务内容:吉林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升级改造 |
4 | 项目实施时间 | 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完成上线部署工作;项目服务期限:升级改造部分免费运维服务期限为自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 |
5 | 项目实施地点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6 | 项目实施范围 | 本次需建设的全部功能的开发上线,且在本项目验收后,针对升级改造部分提供免费运维期一年。 |
7 | 项目相关单位 | 需求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
验收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 ||
8 | 采购意向公开 | R本项目已于2023年4月11日公开采购意向 |
£本项目经立项审批不公开采购意向 | ||
9 | 支持中小企业 | R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
£本项目预留预算金额的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本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且已履行报批手续。 | ||
10 | 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
11 | 意见反馈方式 |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意见反馈,请以书面形式按以下方式联系。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地 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518号; 项目联系人:罗立权、张展赫; 联系方式:0431-80500300/80500303 |
1.项目概述
1.1项目背景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确保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取得突破、见到实效。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为抓手,统筹推进“减税降费”、“精细服务”、“优化营商环境”、“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提升办税效率、政策精准推送、便利发票使用、金税四期重点任务、风险防控措施、提升运营效率,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一系列电子税务局升级完善统一规范。在总局统一的建设标准和规范的指引下,充分利用新技术发展优势,以数据驱动为引领,以用户体验为导向,完成2023年我省电子税务局改造工作。
1.2项目内容
本项目为电子税务局升级改造项目,即需要在现有电子税务局系统基础上完成功能升级改造,项目建设内容需与现有电子税务局系统技术架构保持一致,软件代码进行增量升级。通过软件升级改造及整合,落实“非接触式”办税事项,依照2023年总局下发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开展升级建设工作,完善本地个性化需求和持续进行优化完善等系列措施,不断拓展电子税务局业务办理功能、扎实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切实提高纳税人缴费人网上办税体验度。
项目的主要内容:
1.按照总局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下发的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开展电子税务局升级建设工作,包括Web端应用系统以及出口退税纳税人端创新业务平台的升级改造工作。
2.配合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推广上线,持续完成与电子税务局接入集成等相关升级改造工作。(包括与网络可信身份认证体系统一身份管理平台集成、与税智撑平台集成、与全电发票平台集成及与乐企1.5平台集成等)。
3.因税收业务发展或政策性要求,市、县局业务处室提出个性化业务需求涉及的电子税务局升级改造。
4.外部门系统对接电子税务局,涉及到电子税务局的系统开发改造工作。
5.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关于数字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等工作要求,优化升级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适配对接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内容包括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优化集成、专区建设等。
项目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项目合同额的25%,项目验收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项目合同额的75%。
2.投标/响应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备的资质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复印件);开业不满一年的提供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财务报告中要求提供内容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缺少相关资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3)近6个月内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则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4)近6个月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则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5)参加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或者承诺)。
2.供应商优选资质要求
(1)具备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2)具有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证书
(3)具有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资质
(4)成功案例要求:
提供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独立承担实施的相似或类似升级改造项目成功案例。
(5)技术力量要求:
根据各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技术人员定位、岗位职责、合理。
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技术人员资质、专业程度、工作经验。
项目总监、项目经理的工作年限、类似项目管理经验丰富。
投标人拟投入的高级、中级技术人员的数量、比例及稳定性情况。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响应内容要求
项目需求理解:投标人对项目定位、建设服务目标是否精准,对现有系统需求理解分析是否深入、详细到位,对各项功能流程、数据来源和口径描述准确。
项目设计方案:根据方案能否完整响应项目需求,总体、业务架构、应用架构、数据架构、安全架构、技术架构等设计是否先进合理,涉及系统关键设计、接口设计等定义规范描述是否精准、成熟稳定,具有独创性、先进性,所采用的升级改造方法、升级改造环境和所使用的主要升级改造工具描述情况,设计方案是否先进、合理,对各项业务功能、业务逻辑关系的理解分析是否深入详细,功能划分是否准确。
升级改造方案:方案要具有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可验证性,每阶段方法、计划、任务的清晰程度和合理性,能够满足时限要求等。
项目管理方案:项目管理方案要合理、严谨、职责清晰、可操作性强、风险可控性强。
知识转移和技术支持方案要合理完善。
测试和验收方案要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
3.项目需求
业务需求涉及软件系统包括: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依照总局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下发的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完成以下系统功能改造。
1.代开发票(企业)申请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申请代开。
2.代开发票(自然人)申请(根据省局需求修改此模块)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申请代开。
3.代开发票(企业)缴款
实现纳税人查询代开发票审核结果是否通过,以及审核通过后使用电子税务局自主缴款。
4.代开发票(自然人)缴款
实现自然人查询代开发票审核结果是否通过,以及审核通过后使用电子税务局自主缴款。
5.非居民信息采集
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境内发包人方或劳务受让方、境内支付人,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或通过远程办税端首次办理与非居民企业相关的跨境税收业务时,通过直接采集方式,采集非居民企业的基础身份信息,按赋码规则生成全国唯一的非居民企业身份码,生成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档案。
6.非居民企业信息变更
非居民企业纳税人通过“非居民企业登录”入口登录电子税务局,可申请变更本企业的关键信息和办税人员信息,点击“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变更”,可对部分信息进行修改,并根据变更信息类型的不同提交相应的附件资料,资料上传完毕后方可点击“提交变更申请”,推送至税务人员人工审核。
7.非居民场景式办税
本场景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就来源于非上市公司(不含限售股)的股权转让所得,按次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适用无扣缴义务人的情况)、印花税,采用“多语言界面+智能引导+自动预填+税费智能计税+税费缴纳”方式,通过非居民企业办税员注册、非居民企业身份信息采集、邮箱认证等环节,实现非居民企业跨境登录电子税务局、涉税申报、税费缴纳(支持银联跨境缴税)等涉税事项。
8.非居民税费缴纳
本场景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完成身份注册合同采集后进行税费的缴纳,支持银联缴款、云闪付缴款和汇款。
9.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10.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依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11.退抵税费申请(误收多缴)
误收多缴退抵税,指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产生的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
12.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
入库减免退抵税,指纳税人经批准符合政策规范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由于此前已经缴纳入库,纳税人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
13.退抵税费申请(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指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征管方式,对纳税人应清算形成的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费。
14.退抵税费申请(车辆购置税)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情形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15.退抵税费申请(车船税)
车船税退抵税是指,向符合规定情形的纳税人退还已缴纳的车船税。
16.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
17.退抵税费申请(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是指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 化工产品的企业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18.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处理
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处理业务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处理。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实施听证时,当事人认为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行政相对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如果法律法规允许当事人复核一次,税务机关应当准许。
19.税务行政处罚陈述申辩
当事人收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将陈述申辩意见传递给税务机关。
20.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税务机关拟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以上的罚款或吊销发票准印证等处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的,依法审查受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组织实施听证。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延期处理,是指税务机关对当事人以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为由,提出申请延长期限申请的处理。
21.我的待办
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在纳税人端“2.4.1.我的消息”目录下修改子模块“2.4.1.1.我的待办”。
22.我的提醒
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在纳税人端“2.4.1.我的消息”目录下修改子模块“2.4.1.2.我的提醒”。
23.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在纳税人端“2.2.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目录下修改子模块“2.2.1.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24.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按照税务总局2023年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要求进行优化升级。
25.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按照税务总局2023年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要求进行优化升级。
26.代办退税申报
外综服纳税人应参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代办退税业务。
外综服纳税人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可按规定办理申报代办退税。
27.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是指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
28.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
29.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
满足相关政策要求,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30.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声明申请
满足相关政策要求,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对应征管规范“1.1.2.13增值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31.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基本业务处理规则中新增以下内容: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在纳税人端“2.2.2.发票代开”目录下修改子模块“2.2.2.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在纳税人端“2.2.2.发票代开”目录下修改子模块“2.2.2.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申报
系统判断纳税人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建筑服务一栏时,系统仅允许选择预征率为1%。
3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在纳税人端“2.2.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目录下修改子模块“2.2.1.4.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5.退抵税费申请(入库减免)
入库减免退抵税,指纳税人经批准符合政策规范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由于此前已经缴纳入库,纳税人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
36.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在纳税人端“2.2.6.综合申报”目录下修改子模块“2.2.6.5.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37.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信息报告
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在纳税人端“2.2.1.4.16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目录下修改子模块“2.2.1.4.16.1.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信息报告”。
3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残疾人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9.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40.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依照相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41.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42.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43.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在纳税人端“2.2.6.综合申报”目录下修改子模块“2.2.6.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44.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基于电子税务局规范,在纳税人端“2.2.2.发票代开”目录下修改子模块“2.2.2.2.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45.电子税务局新增征纳互动外联功能
根据省局需求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登录后首页、所有功能处增加征纳互动外联功能。
46.电子税务局对接可信登录系统集成
适配可信系统进行电子税务局相关功能修改,完成对接可信登录界面应用适配的使用。
47.电子税务局新增对接可信、全电票、征纳互动接口
根据总局需求在电子税务局新增可信、全电票、征纳互动相关接口。
48.电子税务局与电票平台集成
电子税务局与电票平台接口集成,实现纳税人从电子税务局登录后,便可开具“全电”发票。同时又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税控2.0系统)开具纸质发票,需完善对其开票总额度控制的相关规则,实现“全电”发票和纸质发票共用一个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确保发票风险可控。
49.电子税务局与乐企平台集成
按照金四应用支撑组关于乐企功能在电子税务局生产环境挂接要求,需要在电子税务局税务局增加“乐企功能白名单”,只有在“乐企功能白名单”的企业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以看到“乐企”功能。
50 .各处室2023年提出的需在电子税务局实现的个性化需求
各处室2023年提出的需在电子税务局实现的个性化需求,经需求评审通过后,在电子税务局上予以实现。
51. 税务总局2023年下发的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其他相关需求
实现税务总局2023年下发的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其他相关需求,使电子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优化完善,做到按时完成升级改造工作。
4.技术支持服务要求
中标供应商运维工作时间,应充分考虑吉林省税务局各市(州)局工作时间的差异,保障基层人员能够及时找到人员进行问题处理及咨询,同时,实行5*8工作制,7*24小时保障系统运行,重点监控系统平台及应用信息系统层面,并根据局方实际工作需要,参与包括节假日在内的各类加班和值班。
中标供应商派驻税务局方现场的运维技术人员,需列明主要工作资历,并详细说明拟承担的岗位、工作内容等。总驻场运维人数不少于4人。
中标供应商提供驻场服务前,采购方根据中标项目所含运维服务内容,对驻场运维人员进行测试,测试范围包括:本项目运维服务所涉列系统的数据架构、技术架构、应用架构,涉及的其他应用关系、部署关系以及数据关系、对外部关联系统已提供的接口类型、用途及日常运维实操等方面,超过30%运维人员测试不及格的视为不具备运维服务能力的中标供应商,将视为无履约能力处理,采购方将根据合同条款,追究相应责任。
5.项目管理和实施要求
(一)项目实施总体要求如下:本项目要求中标供应商按照服务期限要求完成相关系统平台功能的如期上线,并保证税务人员能够正常使用顺利办理相关业务。
(二)项目实施管理要求如下:中标供应商制定行之有效的项目实施管理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质量管理。中标供应商需采用国际通用的软件工程实施和项目管理方法,成立科学的项目人员团队,制定行之有效的项目计划管理方案,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进度目标,提供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对项目进度和工程实施进度进行控制。
(三)项目人员管理要求如下:
1.中标供应商须承诺向采购人提供有经验的项目实施队伍;
2.采购人有对成交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实施人员进行审查的权利,对于不满足采购人要求的人员,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无条件更换人员,且不能影响项目进度。
3.项目团队必须提供详细的技术支持实施方案。中标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吉林省税务局的实施工作需求,保障集中办公人员和基层人员能够及时找到实施人员进行问题处理及咨询,同时实行5*8工作制7*24小时保障系统运行,重点监控系统平台及应用信息系统层面,并根据局方实际工作需要,参与局方与内外部的各类实施工作会议,同时配合编写各类技术实施方案。
(四)项目实施内容如下:本项目要求1个月完成项目开发实施上线,主要包括:需求分析、设计开发、功能测试、环境部署、初始化及流程配置、联调测试、全流程测试、压力测试、数据清理、系统操作培训、系统上线、运行监控。
6.验收要求
(一)合同书(复印件);
(二)项目工作总结(加盖公章);
(三)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终稿;
(四)项目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终稿;
(五)项目建设报告,包括目标实现情况、计划进度执行情况等;
(六)系统测试报告,包括性能测试和功能测试的方案、用例、结果和反馈等;
(七)系统试运行报告,包括试运行方案、问题和结论等;
(八)技术方案白皮书,包括项目建设难点及解决方案,对今后的工作的建议;
(九)用户操作手册;
(十)系统安装维护手册;
(十一)项目源代码及注释;
(十二)接口协议及注释;
(十三)完整的数据字典;
(十四)备份恢复手册;
(十五)信息系统拟定级工作报告(项目规划阶段);
(十六)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报告(项目上线前),本项目等级保护测评与省局市场主体e窗通子系统年度等级保护测评一并进行;
(十七)参加省局统一组织的信息系统代码审计及漏洞扫描并按期整改;
(十八)内控内生化方案(包括内控内生化方案中的各项功能,是否事前预警、事中阻断、事后筛查等风险防控措施能够嵌入到软件中,保证正常运行);
(十九)内控内生化报告;
(二十)技术检测报告(运用技术、系统部署、数据流向等是否符合合同和需求说明,性能是否达标)等;
(二十一)必要时,需要提供项目费用使用情况;
(二十二)若项目为公开招标,提供相关招标文件。
7.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要求
项目实施总体要求如下: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上线及项目终验,包括需求分析、概要设计、代码开发、软件测试、上线部署实施、验收等阶段。
项目实施地点为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在项目开发阶段可远程开发、调试。
项目实施范围包括本次需建设的全部功能的开发上线,且在本项目验收后,针对升级改造部分提供免费运维期一年。
项目实施管理要求如下:中标供应商制定行之有效的项目实施管理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计划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质量管理。中标供应商需采用国际通用的软件工程实施和项目管理方法,成立科学的项目人员团队,制定行之有效的项目计划管理方案,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进度目标,提供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对项目进度和工程实施进度进行控制。
项目人员管理要求如下:
(1)中标供应商须承诺向采购人提供有经验的项目实施队伍;
(2)采购人有对成交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实施人员进行审查的权利;
(3)中标供应商必须为本项目建立独立的技术服务组织,服从采购人的统一调度和管理。中标供应商应提供该组织的分工安排、详细的人员组成情况等。
8.其他要求
(一)项目保密要求:
1、双方应对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中标人在使用用户方为其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约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用户方的信息;
(2)未经用户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用户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用户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 用户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3、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4、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知识产权要求:
中标供应商需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因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中标方承担。
(三)中标供应商禁止另行开发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禁止在合同履行期间“围猎”税务人员,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将纳入失信名单;对于违反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中标供应商,3年内限制参加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中标供应商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风险控制制度,如出现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行为,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采取以下措施:限期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3年内限制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等措施。投标人针对以上内容提供承诺函。
(四)电子税务局升级改造项目是在原有的系统基础上进行的,不涉及接口对接工作。
(五)投标人应提高安全责任意识,严控产品安全质量;建立清晰的软件供应链安全策略,明确相关的管理目标、工作流程、检查内容、责任部门等;严控上游,尤其重点管控开源代码的使用,确保使用的开源代码符合开源许可协议,形成第三方组件清单和安全分析报告,禁止使用存在高安全风险或已停止维护的第三方组件;严控自主开发代码的质量,采用软件源代码安全分析工具,持续检测和修复软件源代码中的安全缺陷和漏洞;建立完善的产品漏洞响应机制,包括产品漏洞信息的收集、漏洞报告渠道的建立和维护、漏洞补丁的开发和发布、客户端漏洞应急响应和修复支持等。发现网络安全漏洞、缺陷、数据泄露或其他重大网络安全风险,及时向采购人进行报告,不得擅自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
(六)项目实施前及实施期间,供应链厂商要对参与项目
人员进行网络和数据安全、技能等方面培训、考核、警示教育等。
(七)信息系统上线前要进行安全功能测试(包括漏洞扫
描、渗透测试、基线检查、源代码审计)。
(八)信息系统上线前,供应链厂商要提供供应链产品清单、第三方组件使用清单(供应链厂商引入的第三方组件要进行风险评估和漏洞扫描)、源代码审计报告、等保测评报告(三级系统要同时提供密评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要包含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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