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将于2022年9月30日10时至2022年10月1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f.taobao.com/0571/05),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物:B001乌木茶枱壹件。编号B001乌木茶枱一件,尺寸198cm*136cm*66cm,详见实物照片及标的物详情表。本次拍卖标的物详情表中的内容仅供参考,上述拍卖标的物(木料家具、茶枱、工艺品、东阳木雕)的尺寸未经专业测量,且标的物的材质、品质及雕刻工艺未经专业鉴定检验,请竞买人自行现场查验、鉴定、核实,本院不对标的物的尺寸、材质、品质及工艺的真实性负责。本次拍卖标的物以现场实际现状交付,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负责运输搬离,本院不负责代办快递托运等事项(买受人可自行提前联系财产保管人代办快递托运事宜,相关费用及运损责任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本次拍卖公告附件所提供的评估报告系当事人自行委托,仅供竞买人参考,本院不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请竞买人自行甄别,并进行现场查勘核实。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现场实物及实际交付为准。
请竞买人在竞买前仔细阅读标的物的信息,若本拍卖标的物有信息更新的,以最后一次更新内容为准。
参考价:39900元,起拍价:28000元,保证金:5600元,增价幅度500元(或整数倍)。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杭州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杭州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安排),请各竞买人提前预约,到现场后配合现场工作人员安排,如无人预约则不安排现场看样。联系电话:4000678050、0571-87203813(杭州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或搜索并访问“助拍网”网站自助预约、或关注微信公众号“51助拍”自助预约看样。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的方式: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起拍价即为拍卖保留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买受人自行提取拍卖标的物,如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也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2年9月27日前与本院联系。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及相关权利人说明:截止公告日尚未通知的优先购买权人及相关权利人,本拍卖公告期的前五日为公示通知期。
九、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锁定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司法拍卖因标的物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在24小时内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拍卖剩余价款请在2022年10月10日11时前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收款银行: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城厢支行
收款账号:6228580199904894390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十一、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是本院对本拍卖标的物进行司法处置的唯一交易平台,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本次委托的杭州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唯一为本次拍卖提供辅助服务的第三方,不向竞买人及当事人收取任何佣金费用,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举报监督电话:0571-82665156。咨询、看样请联系杭州助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电话:4000678050、0571-87203813。淘宝技术咨400-822-2870。
法院联系电话:0571-82661601
联系地址:杭州市萧山区金城路477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