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9-06-18,公告主要内容为:广东广州、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办公办案场所租赁服务招标公告,所属区域:广东-广州,所属行业分类:办公,招标代理: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业主: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招标编号:GPCGD192407FD054F,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一、采购人: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采购项目编号:GPCGD192407FD054F
三、采购项目名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办公办案场所租赁服务
四、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20624400元
五、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1.租赁物业必须交通便利,距离地铁站不超过100米,能提供不少于200个以上的停车位,方便全市当事人诉讼。
2.出租方在租赁房屋未改造的情况下每一层可提供建筑面积150平方米及以上的法庭用房10个(层高不低于4.2米),和法庭配套房间若干。
3.安全性:出租方所提供用房必须具备双通道进出模式,且通道之间必须隔开,方便诉讼方与法官之间保持隔离,且具有法院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4.租赁的办公办案用房必须具有不动产权证书,或具有出租权有效证明,业主(或企业法人)需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房屋属个人的,需提供产权所有人身份证。
5.出租方做好租赁场地的治安综合治理以及相关的后勤保障,防范用电、火灾事故,确保租赁物安全和治安秩序良好。
6.总采购金额:一年20624400元。
7.总租赁面积:17537.83平方米。
包一:8层04-05单元总面积375.3429平方米,项目预算约44.14万元
包二:9层-12层全部单元和13层2、4--10单元共48单元,建筑面积7511.0083平方米,项目预算约883.3万元
包三:13层1、3单元及14层-19层全程共62个单元。建筑面积:9651.4832平方米,项目预算约1135万元。
8.合同期限:自签约起一年。
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一)本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原因及理由如下:
广铁中院和广铁法院于2018年6月30日租赁该办公场所使用已有一年,社会诉讼当事人已完全适应,且社会效果很好,安保、维稳、信访等事件已和附近公安部门建立了很好的处置方案,不适于频繁的更换办公办场地。且该采购项目场所特殊,核心关键需保持其审判及行政办公场所的持续性及安全性,尤其要具备诉讼服务和审判法庭等公众服务功能的设置需求,已有办案场所里设置了科技审判法庭所需的数字化设备,并且已经设置了信访调解室等特种场所,购置、装修成本大,属于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更换租赁场地会严重损耗固定资产。同时,中共广东省政法委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协调会,亦同意广铁中院租用坑口荔胜广场。
综上所述,为了尽快解决广铁中院及广铁法院临时办公办案场所问题,需采用单一来源的方式续租现办公场所。
七、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包一: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38号万胜广场A座
包二:广州海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路113号第29幢二楼(自编)203
包三:广州市茘湾区东漖街西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地址:广州市茘湾区西塱砚背石岗8号
八、专家论证意见:
(一)各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专家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专家1:孙家玉 北京世邦魏理仕物业 经济师
本项目考虑到审判机关的特殊性该项目已在现有办案场所里设置了科技审判法庭所需的数字化设备,并且已经设置了信访调解室等特种场所,购置、装修成本大,属于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更换租赁场地会严重损耗固定资产,因此,还是续租合适,建议单一来源方式租赁坑口荔胜广场作为办公办案场地。
专家2:施旗 广州市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高工
广铁中院和广铁法院属于专门法院,审理的是我市行政案件,可以说是我市的行政专门法院,考虑到行政案件涉及到民生和群体诉讼,维稳处理等问题,且采购时间的紧迫性和审判机关的特殊性,租赁的办公办案场所必须交通方便,还须具有法院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省政法委于2018年5月18日召开协调会,亦同意广铁中院租用坑口荔胜广场。据此,建议单一来源方式继续租赁坑口荔胜广场作为办公办案场地。
专家3:谢宇 广州珠江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高工
因广铁中院和广铁法院已租赁荔胜广场一年,由于法院的特殊性,不便于在租期短的情况下变更办公办案场所,并且已经设置了信访调解室等特种场所,购置、装修成本大,属于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更换租赁场地会严重损耗固定资产,只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坑口荔胜广场是坑口地铁站上盖物业,交通便利,并能满足广铁两级法院在时间上的特殊需求,且省政法委召开的协调会会议纪要中亦同意租用坑口荔胜广场作为办案场所。故建议单一来源方式继续租赁坑口荔胜广场作为办公办案场地。
(二)专家小组综合意见:
1.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办案场所租赁。广铁中院和广铁法院法院于2016年1月跨区划集中管辖广州市行政案件,当时为解决审理行政案件办公办案场所难题,广铁中院按照政府采购要求,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租赁了位于广州市白云大道南788号原广州军区花城招待所(白云山招待所)作为两级法院的临时办公办案场所。2018年南部战区空军花城招待所按部队停止对外有偿服务要求通知广铁中院和广铁法院必须于2018年6月30日之前腾退,在省、市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广铁中院和广铁法院于2018年6月30日顺利租赁了广州地铁集团公司位于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层04-05单元,9--19层全部单元,总建筑面积17537.87平方米作为法院的临时办公办案场所。租期为一年。根据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2018年5月18日司法体制改革专项会议会议纪要的内容,要求省法院积极协调广州市有关部门推动将越秀区人民法院迁址后的原办公办案场所划拨给广铁发法院。但由于目前越秀区人民法院还无法腾退搬出。故广铁中院及广铁法院还需再租赁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层04-05单元,9--19层全部单元,作为临时办公办案场所。
2.考虑到审判机关的社会公共场所特性,以及方便当事人诉讼,租赁的办公办案场所必须交通方便,且每一层可提供150平方米以上法庭用房10个(层高不低于4.2米),法庭配套房间若干,还必须具备双通道进出模式,且通道之间必须隔开,方便诉讼方与法官之间保持隔离,该采购项目场所特殊,核心关键需保持其审判及行政办公场所的持续性及安全性,尤其要具备诉讼服务和审判法庭等公众服务功能的设置需求,已有办案场所里设置了科技审判法庭所需的数字化设备,并且已经设置了信访调解室等特种场所,购置、装修成本大,属于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更换租赁场地会严重损耗固定资产。
3.鉴于广铁两级法院已经在现办公办案场地使用一年,社会诉讼当事人已完全适应,且社会效果很好,安保、维稳、信访等事件已和附近公安部门建立了很好的处置方案,不适于频繁的更换办公办场地。
综上所述,建议单一来源方式继续租赁坑口荔胜广场作为办公办案场地,鉴于该场地分三个业主,因此建议分三个包各自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包一(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8层04-05单元总面积375.3429平方米;包二(广州海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9层-12层全部单元和13层2、4--10单元共48单元,建筑面积7511.0083平方米;包三(广州市茘湾区东漖街西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3层1、3单元及14层-19层全程共62个单元。建筑面积:9651.4832平方米。
九、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2019 年 06 月 18 日 至 2019 年 06 月 25 日 止。
十、联系事项
(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代理机构):张工 | 联系电话:020-62791661 |
采购项目联系人(采购人):马先生 | 联系电话:020-61327258 |
(二)采购代理机构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 |
联系人:梁小姐 | 联系电话:020-62791666 |
传真:020-83371002 | 邮编:510030 |
(三)采购人: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151号 |
联系人:马先生 | 联系电话:020-61327258 |
传真:020-61327448 | 邮编:510080 |
(四)财政部门: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 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6号8楼 |
联系人:广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 联系电话:020-83188580,83188586,83188500,83188511 |
发布人: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