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南京玻纤院国家重大平台及宇航材料制造基地建设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3/05/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南京玻纤院国家重大平台及宇航材料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测试评价大楼、制造车间空调暖通设备采购及安装(专业工程暂估价)
南京市货物招投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南京玻纤院国家重大平台及宇航材料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测试评价大楼、制造车间空调暖通设备采购及安装(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二、中标候选人名单
三、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及依据
四、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信息
五、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信用信息
六、公示起止时间
2023年05月08日 - 2023年05月11日
七、其他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联系电话:025-83139880 ,招标代理联系电话:13913381126
2.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南京市货物招投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南京玻纤院国家重大平台及宇航材料制造基地建设项目测试评价大楼、制造车间空调暖通设备采购及安装(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现将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招标编号: | NJHW-230045-1 |
2.标段名称: | 测试评价大楼、制造车间空调暖通设备采购及安装(专业工程暂估价) |
3.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一名 | 第二名 |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南京博森科技有限公司 | 江苏康颖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 |
评审总分 | 70.58 | 70.17 | |
投标报价(万元) | 812.860000 | 895.406553 | |
交货期(日历日) | 45日 | 45天 | |
质量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 | / |
证书名称 | 不作要求 | 不作要求 | |
证书编号 | 不作要求 | 不作要求 | |
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三、无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及依据
投标人名称 | 依据 |
江苏风神空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无信用报告概述页,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江苏天和冷暖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无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附注),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江苏国莱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 与江苏慧丰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相同,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南京拓展科技有限公司 | 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
江苏慧丰源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与江苏国莱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相同,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南京鑫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无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附注),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四、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业绩信息
第一名 | 南京博森科技有限公司 | |
评分业绩 | 项目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制冷空调设备采购 |
买方名称 | 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测试研究院 | |
合同金额 | 11896600.00元 | |
项目名称 | 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综合实验楼恒温恒湿实验室设备采购及安装 | |
买方名称 | 安徽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 |
合同金额 | 14688000.00元 | |
第二名 | 江苏康颖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 |
评分业绩 | 项目名称 | 江苏金门能源装备有限公司金门大厦及厂房地源热泵中央空调工程 |
买方名称 | 江苏金门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 |
合同金额 | 14000000元 | |
项目名称 | 顶山街道南苑邻里服务中心项目空调安装工程 | |
买方名称 | 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
合同金额 | 20292348.81元 |
五、中标候选人提供的信用信息
第一名 | 南京博森科技有限公司 |
资审信用信息 | 附件1 |
评分信用信息 | 附件1 |
第二名 | 江苏康颖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
资审信用信息 | 附件1 |
评分信用信息 | 附件1 |
六、公示起止时间
2023年05月08日 - 2023年05月11日
七、其他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联系电话:025-83139880 ,招标代理联系电话:13913381126
2.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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