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4/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毛金海、孙仕勤、张瑞富、喻喜林、牛传兰等5位机动车(非机动)驾驶人,在2024年1月至3月期间,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查获。这些机动车驾驶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特公告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期限为七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267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毛金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3月6日16时48分,毛金海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萧然西路萧然南路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6017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车管所证明材料、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高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4月17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2677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孙仕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3月6日17时17分,孙仕勤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萧然西路萧然南路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7064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车管所证明材料、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高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4月17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2202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张瑞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3月7日10时33分,张瑞富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金城路工人路口,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60171),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检验鉴定结论、网上查询信息、车管所证明材料、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高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4月17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218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喻喜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3月9日8时47分,喻喜林驾驶车牌号为浙A****8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萧山区通惠路站前路口,涉嫌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值4495千克,实测值5350千克,超限率19%)(1126),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1116)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过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记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高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4月17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33487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牛传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1月30日09时24分许,牛传兰驾驶无牌的电驱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三益线中华桥处,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无证查询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沈警官电话0571-83526395、陈警官0571-82798060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4月17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2676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毛金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3月6日16时48分,毛金海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萧然西路萧然南路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6017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车管所证明材料、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高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4月17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2677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孙仕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3月6日17时17分,孙仕勤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萧然西路萧然南路路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70641)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车管所证明材料、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正三轮摩托车车厢载人的(一至五人)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高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4月17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2202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张瑞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3月7日10时33分,张瑞富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金城路工人路口,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60171),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80131),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检验鉴定结论、网上查询信息、车管所证明材料、涉案车辆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客汽车、货运机动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一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8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高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4月17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62183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喻喜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3月9日8时47分,喻喜林驾驶车牌号为浙A****8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萧山区通惠路站前路口,涉嫌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值4495千克,实测值5350千克,超限率19%)(1126),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1116)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照片、过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百分之三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记2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电话:高警官0571-83587923、李警官0571-83888773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4月17日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书
第330109345233487号
告知单位: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被告知人:牛传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24年01月30日09时24分许,牛传兰驾驶无牌的电驱动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萧山区三益线中华桥处,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无证查询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机动车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附: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地址:杭州市萧山区育才路47号。
本案办案民警沈警官电话0571-83526395、陈警官0571-82798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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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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