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虹派出所新建工程弱电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2/06/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虹派出所新建工程弱电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HXM-00-20220302-1048
二、项目名称: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虹派出所新建工程弱电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中标(成交金额)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1 |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虹派出所新建工程弱电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 | 9216398.20元 | 上海楠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上海市中春路7001号明谷科技园C座13层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包名称 | 标的名称 | 品牌 | 数量 | 单价 | 规格型号 |
1 |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虹派出所新建工程弱电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 |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虹派出所新建工程弱电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 | 国旸(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1 | 9216398.20 | /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蔡蕾,许新明,胡月明,王晨,杨帆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971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新虹街道办事处
地 址:闵行区申滨路777号
联系方式:021-6220882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上海申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80号9楼
联系方式:649852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三鼎
电 话:64985238
附件信息:
公告附件.doc公告附件.doc
2.0M
附件信息: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虹派出所新建工程弱电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pdf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虹派出所新建工程弱电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pdf
1.0M
上海楠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SHNM-CO-20220302-1048
九、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
新虹街道办事处(上海南虹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虹
派出所新建工程弱电智能化系统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
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
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虹派出所新建工程强电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
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制造商为国肠(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从业人员12人
营业收入为14.6万元,资产总额为36.8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
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将依法承接相应责任。
企业名
日期:2022年4月5日
上海申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SHXM-00-20220302-1048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虹派出所新
建工程弱电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新虹街道办事处(上海南虹
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申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022年03月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采购需求
第五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六章评标办法
第七章合同格式
第一章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虹派出所新建工程弱电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的公开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虹派出所新建工程弱电智能化系统采购项招标项目的潜在投
标人应在上海市政府采购网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03-2509:30:00(北京时间)前递交
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HXM-00-20220302-1048
项目名称: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虹派出所新建工程弱电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元):9760300.00元
最高限价(元):包1-9361000.00元
采购需求: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语音通讯系统、执法办案区声像监控系统、
视频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排队叫号及信息发布系统、多媒体会议影音
系统、门禁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机房系统、无线通讯系统、大屏显示系统、信号接入
系统、综合管路桥架系统、机房搬迁及调试、智慧装备室系统、综合指挥室配套系统等19
个系统,详见采购需求。
包名称: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新虹派出所新建工程弱电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
数量:1
预算金额(元):9760300.00元
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用途:
合同履约期限:收到采购方入场通知后180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完毕并通过验收,质保
期2年。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执行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
品、促进中小微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等相关政策。
3.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1) | 投标人必须是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
2) | 根据财库〔2020〕46 号,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二级及其以上;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03-04至2022-03-11,每天上午00:00:00~12:00:00,下午
12:00:00~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上海政府采购云平台(http://www.zfcg.sh.gov.cn/)网上获取 |
售价(元):0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03-2509:30:00(北京时间)
投标地点:在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
开标时间:2022-03-2509:30:00
开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开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电
子采购平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
书)参加开标。
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本次开标采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开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有关
规定和方法,在电子采购平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
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书面投标文件及无线上网的笔记本一台(笔记本电脑提前
确认是否浏览器设置、CA证书管理器下载等,确保和CA证书匹配可以正常登陆上海政府
采购网)参加开标。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
(沪财采[2014]27号)的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
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投标人应根据《上
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的有关操
作方法可以参照电子采购平台中的“培训平台”和“联系我们”等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
求办理。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新虹街道办事处(上海南虹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路777号(申虹路33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上海申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380号9楼
联系方式:6498523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顾明雷
电话:021-6449267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提要 | 说明与要求 | 说明与要求 | 说明与要求 | ||||
1 | 项目名称 |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闵 行 分 局 新 虹 派 出 所 新 建 工 程 弱 电 智 能 化 系 统 采购项目 |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闵 行 分 局 新 虹 派 出 所 新 建 工 程 弱 电 智 能 化 系 统 采购项目 |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闵 行 分 局 新 虹 派 出 所 新 建 工 程 弱 电 智 能 化 系 统 采购项目 | ||||
1 | 项目名称 |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闵 行 分 局 新 虹 派 出 所 新 建 工 程 弱 电 智 能 化 系 统 采购项目 |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闵 行 分 局 新 虹 派 出 所 新 建 工 程 弱 电 智 能 化 系 统 采购项目 | |||||
2 | 项目编号 | SHXM-00-20220302-1048 | SHXM-00-20220302-1048 | SHXM-00-20220302-1048 | ||||
3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公开招标 | 公开招标 | ||||
4 | *投标文件签收 | 1、 投 标 人 在 电 子 采 购 平 台 的 有 关 操 作 方 法 可 以 参 照 电 子 采 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等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 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人在电子采 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 止 时 间 上 传 造 成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无 法 在 开 标 前 完 成 签 收 的 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否则,造成投 标人的投标失败,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 对已完成上传投标的项目进行撤销或重新修改,在“投标 管理”菜单中点击左侧导航“已完成投标”内,勾选当前项目 的所有包且投标状态显示为待签收的,点击“撤销”按钮, 并进行确认即可。如投标状态显示为“签收成功”的,须联 系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进行撤销签收后,再进行撤 标操作。 | 1、 投 标 人 在 电 子 采 购 平 台 的 有 关 操 作 方 法 可 以 参 照 电 子 采 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等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 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人在电子采 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 止 时 间 上 传 造 成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无 法 在 开 标 前 完 成 签 收 的 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否则,造成投 标人的投标失败,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 对已完成上传投标的项目进行撤销或重新修改,在“投标 管理”菜单中点击左侧导航“已完成投标”内,勾选当前项目 的所有包且投标状态显示为待签收的,点击“撤销”按钮, 并进行确认即可。如投标状态显示为“签收成功”的,须联 系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进行撤销签收后,再进行撤 标操作。 | 1、 投 标 人 在 电 子 采 购 平 台 的 有 关 操 作 方 法 可 以 参 照 电 子 采 购平台中的“在线服务”等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2、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 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采购人在电子采 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打印签收回执,以免因临近投标截 止 时 间 上 传 造 成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无 法 在 开 标 前 完 成 签 收 的 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否则,造成投 标人的投标失败,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 对已完成上传投标的项目进行撤销或重新修改,在“投标 管理”菜单中点击左侧导航“已完成投标”内,勾选当前项目 的所有包且投标状态显示为待签收的,点击“撤销”按钮, 并进行确认即可。如投标状态显示为“签收成功”的,须联 系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业务员,进行撤销签收后,再进行撤 标操作。 | ||||
5 | 采购人 | 采购人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新虹街道办事处(上海南 虹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路 777 号(申虹路 33 号) 联系人:顾明雷 电话:64492676 | 采购人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新虹街道办事处(上海南 虹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路 777 号(申虹路 33 号) 联系人:顾明雷 电话:64492676 | 采购人名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新虹街道办事处(上海南 虹桥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路 777 号(申虹路 33 号) 联系人:顾明雷 电话:64492676 | ||||
6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申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 380 号 9 楼 联系人:徐三鼎 电话:64985238 传真:64888687 |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申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 380 号 9 楼 联系人:徐三鼎 电话:64985238 传真:64888687 |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申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 380 号 9 楼 联系人:徐三鼎 电话:64985238 传真:64888687 | ||||
7 | 合同签约及履约地 点 | 闵行区,具体履约地点按照采购需求约定执行 | 闵行区,具体履约地点按照采购需求约定执行 | 闵行区,具体履约地点按照采购需求约定执行 |
8 | 项目采购资金 | 详见招标公告 |
9 | 招标范围 | 涵盖本项目采购内容能投入正常使用的所有工作。 |
10 | 合同履约期限(交 货期、工期、服务 期限等)要求 | 具体履约期限按照采购需求约定执行 |
11 | 合同履约完毕交接 方式 | 验收通过 |
12 | 资金来源 | 区财政预算 |
13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 |
14 | 联合体投标 | 本项目 □是 ■ 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
15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期结束后 90 日历日 |
16 | 投标保证金 | 不收取 |
17 | 履约保证金 | 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 10%。(注:履约保证金不超过 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不提供 |
18 | 现场踏勘 | 本项目 □是 ■ 否 安排现场踏勘 |
19 | 招标文件的询问 | 投标人询问: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存有疑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 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询问沟通。 询问方式:以书面形式(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传真至 021-64888687,传真后电话联系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 |
20 | 招标文件澄清 | 澄清、修改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沪财采〔2012〕22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答疑会:本项目□是 ■ 否 召开答疑会 |
21 | 评标办法 | □ 最低评标价 ■ 综合评分法 |
22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 会确定中标人 | ■ 是 □ 否 |
23 | 投 标 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24 | 开标地点及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25 | 开标签到解密 | 1.投标截止,电子采购平台显示开标后,开标主要流程为签到、 解密、唱标和签名,每一步骤均应按照电子采购平台的规定进 行操作。投标人进行签到操作,投标人签到完成后,由采购人 解除电子采购平台对投标文件的加密。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使用数字证书对其投标文件解密。签到和解密的操作时长分别 |
为半小时,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签到或解密操作, 逾期未完成签到或解密的投标人,其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因 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在上述要求时间内完成签到或解密 的除外。 2.如电子采购平台开标程序有变化的,以最新的操作程序为 准。 | ||
26 | 线下现场开标注意 事项 | 现场开标(若投标人代表至线下开标场所的): 疫情防控期间,请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做好以下防范工作,否则 将对投标人做不利处理: 所有参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查看随申码后隔 位就座;现场测温体(额)温不得超过 37.3℃,随申码为绿 色的方可进入现场开标场所。 |
27 | 书面投标文件递交 | 除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 22 号)的相关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外,在开标时需提交书面投 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书面投标文件为网上投标文 件,标明项目编号、投标项目名称,密封后递交至上海申莘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 380 号 9 楼会 议室),不接受邮递。 注:书面投标文件仅供参考,书面投标文件与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 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以上海政府采购网上的电子投标文件为 准。 |
28 | 其他 | 1、 凡电子招标中需要投标人提供上传证明文件及资料的, 均为原件的扫描件,彩色原件须提供彩色扫描件。 2、 投标文件中签字盖章中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 为企业性质是独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 人。 |
29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所属行业 | 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十六)其他未 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30 | 采购项目属性: ■ 货物 □ 服务 □ 工程 采购 人按照 《政府 采购品 目分 类目录 》确定 采购项 目属性 。按照 《政府 采购品 目 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原则确定。 | 采购项目属性: ■ 货物 □ 服务 □ 工程 采购 人按照 《政府 采购品 目分 类目录 》确定 采购项 目属性 。按照 《政府 采购品 目 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原则确定。 |
31 | 电子投标特别提醒 请投标人至“ 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 操作须知” 下载 投标工具。 电子投标软件平台帮助电话 400-881-7190 | 电子投标特别提醒 请投标人至“ 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 操作须知” 下载 投标工具。 电子投标软件平台帮助电话 400-881-7190 |
32 信 用 | 投标 人须 通过 “ 信用 中国 ”(投 标人 公司 页面 )和 “ 中国 政府 采购 网 ”(政 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 投 标文 件中 需加 入上 述信 用信 息记 录查 询页 面截 图 ,查 询日 期为 招标 公告 发 | 投标 人须 通过 “ 信用 中国 ”(投 标人 公司 页面 )和 “ 中国 政府 采购 网 ”(政 府 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 投 标文 件中 需加 入上 述信 用信 息记 录查 询页 面截 图 ,查 询日 期为 招标 公告 发 |
记 录 | 布之日后。 两 个以 上的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组成 一个 联 合体 ,以 一个 供应 商的 身 份共 同参加 政府采 购活动 的, 应当对 所有联 合体成 员进行 信用记 录查询 ,联合 体 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
33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 《 中华 人 民 共和 国 政 府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条 规 定 供应 商 参加 政 府 采购 活 动 应当 具 备下列条件(包括联合体各方):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 投标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 明; 2. 财务状况报告的相关材料; 1)供应商是法人的,2020 年度(含)以后任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 开 户 银 行 投 标 截 止 期 前 三 个 月 内 出 具 的 银 行 资 信 证 明 或 专 业 担 保 机 构 出 具 的 资信审查投标担保函; 2 )部分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无法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可以提供银行出 具的资信证明或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资信审查投标担保函; 3. 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由政府税收部门开具的,投标人依法缴纳税款所属 时期为投标截止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税收证明;(必 须有税务部门盖章(含电子章)),此期间依法免于纳税的企业可提供税务出具 的相关证明; 4. 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由政府社保部门提供的,投标人依法缴纳时间在投 标截止前三个月内(任意一个月)(不含投标当月)的社保缴费证明。(投标人 注意:1、缴纳人员为:本项目拟派 负责人,缴纳证明中必须体现上述人员名 单。2、缴纳时间不是缴费证明开具时间,而是实际缴纳月份。)。 5. 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必须具备履行合同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6. 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2)根据财库【2022】3 号明确 ,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 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 , 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 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 7.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本项目要求的由政府行政许可机构颁布的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8. 未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罚并在处罚有效期内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详见《投 标人声明函》对该项要求)(格式详见附件)。 9. 其它资格要求: 1) 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 |
(6)完成评标报告。
3.评标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由采购人和评标专家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委员会,其中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委总人数的2/3。
3.1.2评标委员会设组长1名,负责主持整个评标工作。
3.1.3所有评标工作将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及书面澄清(若有时)中的
内容为基础和依据,一般不寻求或借助于其他外部证据。
3.2符合性检查
3.2.1对投标文件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否决投标的情形”条款所列
情况的,属于重大偏差,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将经评标委员会审
核后作否决处理。
3.2.2评标委员会将组织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是否有计算错误,文件是
否恰当地签署。如果单价与总价有出入,以单价为准;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与
数字表示的有差别,则以文字大写表示的数据为准。若投标人拒绝接受上述修正,
其投标将被拒绝。
3.2.3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
不靠外部证据。
3.2.4评标委员会拒绝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
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3.2.5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无效标处理后,其他的有效投标不足三家
的,本项目废标。
3.3本次招标的投标产品若为进口产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
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库[2007]119号)精神。所谓进口产品是
—110—
指通过中国海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3.4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投标人的得分顺序确定排名第一名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
候选人,排名第二名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3.5相同品牌产品判定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
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
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
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核心产品价格较低的原则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
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
确定核心产品,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款执行。
4.详细评审
4.1详细评审以专家评标会形式,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中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均应参加评标会。
4.2对投标人递交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将分别进行详细评审,按本评标方法计
算出每个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4.3本次招标综合评价得分的满分值为100分,其中价格得分的满分值为30
分,技术得分满分值为70分。
4.4在统计计算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时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4.5技术评审
4.5.1技术评审的评标要素、各评标要素的满分分值及所包含主要内容如表
1所示。
4.5.2本评标办法适用本项目所有包件。
—111—
评审 内容 (评 审类 别) | 评审 因素 (评 分项 目) | 分值 区间 | 评审 标准 (评分 办法 ) | 类型 |
需求 理解 | 需求 理解 | 0-5 | 需求 现状 、应用 环境 、体系 结构 需求 、 功能 需求 、性 能要 求、 实施 要求 等需 求内 容的 理解 程度 ,得 分 A\B\C 档。 | 主观 分 |
所投 产品 的技 术 参数 、技 术性 能 、 配件 及增 值服 务 | 技术 参数 | 0-5 | 根据 供应 商提 供的 产品 技术 参数 情 况, 以所 投产 品偏 离情 况等 为依 据, 得分 A\B\C 档。 未提 供产 品技 术参 数 偏差 情况 的, 得 0 分。 | 主观 分 |
所投 产品 的技 术 参数 、技 术性 能 、 配件 及增 值服 务 | 技术 性能 | 0-10 | 主要 对各 类设 备及 产品 的性 能、 市场 使用 程度 、环 保、 节能 、成 熟度 、可 靠性 、产 品的 性价 比、 品牌 知名 度、 市场 占有 率、 设备 及产 品的 检测 报告 等根 据供 应商 提供 的产 品技 术说 明情 况, 以提 供产 品样 册、 说明 书等 为依 据, 得分 A\B\C 档。 未提 供产 品技 术 性能 说明 的, 得 0 分。 | 主观 分 |
所投 产品 的技 术 参数 、技 术性 能 、 配件 及增 值服 务 | 带“▲ ” 条款 | 0-15 | 带“▲”条款 的,每提 供一 个得 1 分 , 最高 15 分。 | 客观 分 |
实施 、售后 服务 方 案 | 技术 服务 方案 及送 货与 安装 调试 方案 | 0-15 | 据采 购需 求, 对整 体技 术方 案进 行评 分, 包括 但不 限于 技术 方案 的完 整程 度, 图纸 深化 、 系统 整体 架构 及应 用 框架 设计 合理 性、 技术 先进 、成 熟、 可扩 展性 ;系统 实施 方案 规划 合理 性 、 科学 性; 方案 完整 性、 前后 一致 性; 方案 的先 进性 、前瞻 性 ,送货 、安装 、 调试 、培 训方 案的 完备 情况 ,得 分 A\B\C 档。未 提供 送货 与安 装调 试方 案的 ,得 0 分。 | 主观 分 |
实施 、售后 服务 方 案 | 维保 与售 后服 务方 案 | 0-5 | 根据 投标 人提 供的 免费 保修 年限 、保 修期 内售 后服 务、 保修 期外 的服 务内 容说 明及 零部 件更 换收 费有 无优 惠等 进行 评分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本 地设 有 售后 服务 机构 、维修 人员 、维修 力量 , 产品 免费 维修 年限 的长 短、 用户 培训 计划 、设 备故 障响 应修 复时 间等 ,得 分 A\B\C 档 。未 提供 维保 服务 与售 后 服务 方案 的, 得 0 分。 | 主观 分 |
—112—
类似 项目 经验 | 类似 项目 经验 | 0-5 | 以投 标截 止时 间前 三年 内类 似项 目经 验为 准, 是否 属于 有效 的类 似项 目经 验由 评审 专家 认定 。有 一个 有效 经验 的, 得 1 分, 每增 加 1 个加 1 分, 最 高得 5 分。 供应 商须 提供 类似 经验 的合 同扫 描件 ,合 同扫 描件 中需 体现 签约 双方 主体 及公 章、 项目 名称 、合 同主 要内 容、 合同 金额 、合 同签 订日 期等 合同 要素 的相 关内 容, 否则 将不 予认 可 。未提 供相 关材 料的 ,得 0 分 。 | 客观 分 |
主要 产品 生产 厂 家原 厂质 保承 诺 | 主要 产品 生产 厂家 原厂 质保 承诺 | 0-10 | 按采 购文 件中 项目 采购 需求 ,提 供定 位手 环、 定位 标签 (民 警 /看管 卡/证 人等 卡 )、定位 基站 、智能 物品 柜、案 卷管 理柜 、审 讯主 机、 高清 解码 器、 高清 无缝 混插 矩阵 主机 箱、 网络 中控 主机 、室内 全彩 LED 显示 屏 10 项厂 商 针对 本项 目的 原厂 质保 承诺 书有 一份 得 1 分, 最高 得 10 分 。 | 客观 分 |
表1技术评审要素说明表
4.6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认真审阅投标文件的基础上,按表1的规定,对各有
效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独立、客观和公正的打分。
4.7商务标评审
4.7.1在详细评审的商务标评分中,将对所有通过技术评审有效投标的投标
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审核,关于计算错误的处理,详见本章相关规定。
4.7.2对投标人在澄清、说明和补正时提供的优惠或让利,评标时一律不予
考虑。
4.7.3价格得分计算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
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30分。
其他投标人的商务得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商务得分=(评标基准价/经核准的投标报价)×30%×100
本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若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时,执行以下政策:
—113—
对所有进入商务评审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小微企业或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优惠具体如下:
(1)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工程项目为3%)的扣除,用扣
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
微型企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
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
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
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扣除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8投标人最终得分=技术得分+价格得分
5.其他
5.1投标人不得干扰采购人的评标活动。
5.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投标人如有哄抬、故
意压低或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的目的,从而损害采购人或其
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采购人有权取消有关违规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114—
第七章合同格式
包1合同模板:
合同条款
合同编码:[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各方:
甲方(买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邮政编号: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乙方(卖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邮政编号: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传真: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本
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
同:
1.货物名称、型号规格、制造商、产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及合同
价
本合同的合同价为人民币[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
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2.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
2.1交货地点:[合同中心-送货/服务地址_1]
2.2交货时间:[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2.3交货状态:货物验收合格。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
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
特定标准确定。
3.2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
3.3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115—
4.权利瑕疵担保
4.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4.2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
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
秘密等权利。
4.4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5.包装要求
5.1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
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
运抵指定现场。
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6.验收
6.1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
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日内提出。
6.2买方可采取以下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
(1)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
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
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
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
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6.1款所规
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
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2)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
购项目应当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
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7.付款
7.1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通用定点合同-支付方式]
8.伴随服务
8.1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
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
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8.2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
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
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116—
9.质量保证
9.1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
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
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个月的质量
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
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第10条
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3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
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4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
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质量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
均由其自行负担。质量保证金应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前支付,有效期为验收合格
后个月。质量保证金期满后15天内,买方应一次性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买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0.2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
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
担。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
价格。
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
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
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
量保证期。
10.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
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
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
额或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
的要求。
11.履约延误
11.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
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
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
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
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第13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
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
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
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117—
(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
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
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
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
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
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
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
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15日内退还卖方。
14.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卖方
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
得到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
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提请调解。
15.2调解不成则提交仲裁,仲裁应由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
序进行。
15.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
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
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
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6.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16.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
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
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3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
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
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
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18—
19.1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
生效。
19.2本合同一式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二份。
20.合同附件
20.1本合同附件包括:
20.2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
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
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地点: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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