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G1816乌海至玛沁高速佐毛至玛沁段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信息公开
金额
-
项目地址
青海省
发布时间
2023/06/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 建设地点:青海省境内
1.2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路线起点位于秀麻隧道出口附近,秀麻乡北侧约6km处,起点桩号为K93+300,顺接河南至佐毛段终点桩号K97+659.098,路线终点位于玛沁县境内,设置大武枢纽互通与已建成的G0615德马高速相接,终点桩号K163+428.282,路线全长72.246km。本项目佐毛到玛沁段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行车速度80km/h,路基宽度25.5m。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其他技术指标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1.3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标段名称:G1816乌海至玛沁高速佐毛至玛沁段HM-JL3、G1816乌海至玛沁高速佐毛至玛沁段HM-JL4、G1816乌海至玛沁高速佐毛至玛沁段HM-JL5
标段招标范围:
1.4 监理服务期限:2557日历天
1.5投标所需身份类型:监理单位;
2、投标人资质要求
3.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4.公开时间
2023年6月8日(招标文件获取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5.联系方式
2023年6月7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注:“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 ( 适 用于己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 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
(1) 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 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 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
分 B;
(3) 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 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 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 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 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 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 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 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 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1 建设地点:青海省境内
1.2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路线起点位于秀麻隧道出口附近,秀麻乡北侧约6km处,起点桩号为K93+300,顺接河南至佐毛段终点桩号K97+659.098,路线终点位于玛沁县境内,设置大武枢纽互通与已建成的G0615德马高速相接,终点桩号K163+428.282,路线全长72.246km。本项目佐毛到玛沁段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设计行车速度80km/h,路基宽度25.5m。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其他技术指标执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1.3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标段名称:G1816乌海至玛沁高速佐毛至玛沁段HM-JL3、G1816乌海至玛沁高速佐毛至玛沁段HM-JL4、G1816乌海至玛沁高速佐毛至玛沁段HM-JL5
标段招标范围:
标段 | 招标范围 |
HM-JL3 | (1)HM-SG5(K93+300~K99+990)标段范围内的路基、桥涵以及HM-SG5、HM-SG6、HM-SG7、HM-SG8、HM-SG9标段(K93+300~K124+900)范围内的路面、交安、机电;HM-SG5、HM-SG6、HM-SG7、HM-SG8标段的隧道变电所和消防泵房;河南至佐毛段HM-SG1、HM-SG2、HM-SG3、HM-SG4标段(K0+000~K97+659)范围内的房建、机电等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施工监理任务。 (2)HM-SG6(K99+990~K108+531)标段范围内的路基、桥涵、隧道等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施工监理任务。 (3)HM-SG7(K108+531~K115+899)标段范围内的路基、桥涵、隧道等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施工监理任务。 (4)HM-SG8(K114+800~K122+070)标段范围内的路基、桥涵、隧道、房建等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施工监理任务。 |
HM-JL4 | (1)HM-SG9(K122+070~K124+900)标段范围内的军功黄河特大桥、房建等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施工监理任务。 (2)HM-SG10(K124+900~K130+200)标段范围内的路基、桥涵、隧道等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施工监理任务。 |
HM-JL5 | (1)HM-SG11(K130+200~K141+600)标段范围内的路基、桥涵、隧道等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施工监理任务。 (2)HM-SG12(K141+600~K153+300)标段范围内的路基、桥涵等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施工监理任务。 (3)HM-SG13(K153+300~K158+765)标段范围内的路基、桥涵、隧道等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施工监理任务。 (4)HM-SG14(K158+765~K163+428)标段范围内的路基、桥涵、隧道以及HM-SG10、HM-SG11、HM-SG12、HM-SG13、HM-SG14标段(K124+900~K163+428)范围内的路面、交安、机电、房建等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施工监理任务。 |
1.4 监理服务期限:2557日历天
1.5投标所需身份类型:监理单位;
2、投标人资质要求
标段 | 资质要求 | ||||
HM-JL3 | 同时具备: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 ||||
HM-JL4 | 同时具备: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 ||||
HM-JL5 | 同时具备: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监理资质。 | ||||
信誉要求 | |||||
1、投标人信用等级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评为B级及以上,未列入“黑名单”;如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无信用等级评价,在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中未被评价为C、D等级。 2、拟投入的从业人员未被交通运输部或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列入“黑名单”。 | |||||
标段 |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
HM-JL3 | 总监理工程师 | 1 |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近10年(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内)在国内同时担任过: (1)1项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2项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 (2)1座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特长隧道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3)1座公路特大桥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 ||
HM-JL4 | 总监理工程师 | 1 |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近10年(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内)在国内同时担任过: (1)1项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2项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 (2)1座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特长隧道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3)1座单跨≥400米的斜拉桥施工监理项目的监理工程师。 | ||
HM-JL5 | 总监理工程师 | 1 |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持有有效的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近10年(2013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内)在国内同时担任过: (1)1项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或2项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副总监理工程师或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 (2)1座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特长隧道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3)1座公路特大桥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 |
3.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4.公开时间
2023年6月8日(招标文件获取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5.联系方式
招标人:青海省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招标代理机构:青海省路达交通建设招标有限公司 |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朝阳西路23号 |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朝阳西路23号 |
联系人:张璐 | 联系人:阿玉婷 |
电 话:0971-4562602 | 电 话:0971-4562120 |
2023年6月7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注:“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1.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优先;(2)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监理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盖电子公章、电子签字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机构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且电子公章、电子签字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电子公章、电子签字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7)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无成员增减或更换的情况。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盖电子公章、电子签字符合招标文件“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3)投标报价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暗标格式要求: (1)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文件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地址; (2)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文件中均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微标、商标,公章; (3)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文件中如确需提到本公司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姓名,不得使用具体姓名,统一使用“我公司(或拟任本项目的)甲项目经理、乙项目经理……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本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监理资质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注: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 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 ,还可对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进行资格评审)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注:本款规定仅适用于根据 《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 ( 2011) 114 号) 要求, 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入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监理企业) (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35.00分 主要人员:25.00分 技术能力:0.0分 (注:“技术能力” 指投标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 ,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关要求 ,包括 投标人获得的与工程咨询管理 (包括勘察设计 、监理等工程咨询工作 ) 有关的专利 (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 利)、 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 。) 业绩:25.0分 履约信誉:5分 (注: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范围如下 :技术建议书25~35分;主要人员 25~40 分;技术能力 0~5分;业绩10~25 分; 履约信誉 5~10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00分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宜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方案一:按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前3名(若不足3名,则选取相应数量),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价作算术平均(根据第二章“投标人基准价须知”第5.2.4项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方法计算的投标报价除外),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平均值; ☑方案二: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注: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选择或制定适合项目 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与评标基准价计算或 评标价得分计算相关的所有系数 (如有),其具体数值或随机抽取的数值区间均应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确。) ☑方法一: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二:将评标价平均值下浮/%,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三: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由投标人代表现场抽取,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系数抽取范围:/步长:/ □方法四:/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4位小数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注: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 、确定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的分值,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 100 分。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 外) 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 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1) | 技术建议书 | 35.00分 | 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 | 10分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监理大纲(或监理方案)和措施,视质量与合理程度一般的得 6-7分,较合理的得7-9分,合理的得9-10分。 | |
本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分析 | 15分 | 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对本工程重点、难点进行分析,视质量与合理程度一般的得 9-10分,较合理的得 10-13 分,合理的得13-15 分。 | ||||
对本工程的建议 | 5分 | 对本工程提出建议的,视合理程度一般的得3-3.5 分,较合理的得3.5-4.5 分,合理的得4.5-5 分。 | ||||
品质工程创建建议 | 5分 | 对品质工程创建提出建议的,视合理程度一般的得3-3.5 分,较合理的得3.5-4.5 分,合理的得4.5-5 分。 | ||||
2.2.4(2) | 主要人员 | 25.00分 | 总监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与业绩 | 25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的,得 25分。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4(3) | 评标价 | 10分 |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其中:F=10, E1=0.5,E2=0.3。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评标价得分最低为0分。 | |||
2.2.4(4) | 其它因素 | 业绩 | 25分 | 业绩 | 25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得25分。 |
履约信誉 | 5分 | 履约信誉 | 5分 | 被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最新公布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中被评为 AA 级的监理企业得 5分,被评为 A级的监理企业得 4 分,被评为 B 级的监理企业得 0 分。 |
招标人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对评标办法未尽事宜的说明,不是打分项。): (一)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技术建议书:35分,主要人员:25分,业绩:25分,履约信誉:5分;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评标价:10分。(二)对投标人信用等级的认定条件为:投标人信用等级依据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青海省2022年度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青交[2023]85号中(干线公路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执行,若青海省交通运输省厅有最新公布的公路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则按最新公布的结果进行确定。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无最新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则按上一年度青海省交通运输厅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如上一年度也无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且以往两个年度在青海省交通运输厅无不良行为记录,则按初次进入青海省公路建设市场对待,信用等级暂定为A级,但在交通运输部最新公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中被评价为B、C、D等级的按交通运输部的信用等级确定。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 ( 适 用于己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 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
(1) 按本章第 2.2.4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 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 按本章第 2.2.4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
分 B;
(3) 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 “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 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 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 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 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 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 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 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 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 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 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 ,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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