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宣传策划推广服务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2/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13510205133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宣传策划推广服务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拟对宣传策划推广服务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宣传策划推广服务
合同金额(元):2087511.00
中标供应商:深圳市策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一)将原合同中“(1)须安排3名工作人员驻点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其中1人为策划执行人员(研究生以上学历,环境保护或汉语文学或新闻类相关专业,2年以上广告策划推广类工作经历),负责协助采购人组织开展全市垃圾分类宣传策划推广专项工作;1人为执行工作人员,负责对接采购人,负责协助项目执行工作;1人为专职司机(驾龄2年以上),负责协助采购人开展全市垃圾分类的宣传发动工作,该名司机应由乙方聘请,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薪酬、补贴等由乙方支付。上述司机与甲方无任何劳动关系,派驻甲方之后应服从甲方的日常管理的各项要求。车辆及该名司机在本合同服务期间内发生任何的交通及其他事故所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可协助乙方处理该等事故。(3)以上3名人员由乙方安排在甲方处用餐,涉及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修改为“(1)须安排3名工作人员,其中1人为策划执行人员(研究生以上学历,环境保护或汉语文学或新闻类相关专业,2年以上广告策划推广类工作经历),负责协助采购人组织开展全市垃圾分类宣传策划推广专项工作;1人为执行工作人员,负责对接采购人,负责协助项目执行工作;1人为后勤保障人员,负责保障项目活动执行过程中的物料等后勤保障工作,协助采购人开展全市垃圾分类的宣传发动工作,以上3名工作人员应由乙方聘请,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薪酬、补贴等由乙方支付。上述工作人员与甲方无任何劳动关系,本合同服务期间应服从项目执行的各项要求。”
(二)将原合同中“(2)须安排1辆深圳牌照自动挡小汽车,车型要求为1辆别克GL8 ES商务车(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由乙方负责)。”修改为“(2)乙方须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需求安排车辆,及时协助完成工作任务,涉及车辆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检费、保险费、保养费、违章费、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赔偿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一)本项目要求3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协助采购人组织开展全市垃圾分类宣传策划推广专项工作、协助项目执行,不对办公地点和专职司机做强制要求,因此在人员要求中删除“驻点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以上3名人员由乙方安排在甲方处用餐,涉及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并将“1人为专职司机(驾龄2年以上),负责协助采购人开展全市垃圾分类的宣传发动工作,该名司机应由乙方聘请,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薪酬、补贴等由乙方支付。上述司机与甲方无任何劳动关系,派驻甲方之后应服从甲方的日常管理的各项要求。车辆及该名司机在本合同服务期间内发生任何的交通及其他事故所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可协助乙方处理该等事故。”修改为“1人为后勤保障人员,负责保障项目活动执行过程中的物料等后勤保障工作,协助采购人开展全市垃圾分类的宣传发动工作,以上3名工作人员应由乙方聘请,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薪酬、补贴等由乙方支付。上述工作人员与甲方无任何劳动关系,本合同服务期间应服从项目执行的各项要求。”
(二)为更好地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取消对车型的具体要求。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车辆,但应能满足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此项修改为“乙方须根据工作计划和实际需求安排车辆,及时协助完成工作任务”。
(三)补充原合同中“(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由乙方负责)”的表述,改为涉及车辆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年检费、保险费、保养费、违章费、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赔偿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上述调整不对本项目工作内容、活动场次、提交成果等产生影响,因此合同金额、验收成果及支付方式不变,与原合同一致。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3年02月08日至2023年02月15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1007号
联系电话:13510205133    传真:075522380369
合同备案机构: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联系电话:0755-83948141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圳市财政发展综合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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