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县医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长沙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屋面直升机停机坪设备安装及附属工程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3/1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长沙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屋面直升机停机坪设备安装吉附属工程采购项目中标通知书.pdf 分项报价表.docx 合同协议书-停机坪.doc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F20221013006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医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浙江圣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屋面直升机停机坪设备安装及附属工程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F20221013006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的分项价格: 1、分项报价表说明 备注:(1)本表应对应“开标一览表”。投标人如果不提供分项报价明细表,其投标无效。 (2)不得填写“免费”或“赠与”,也不得进行“零”报价,否则投标无效。 (3)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修改“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的,本表相应内容应同时修改。否则,分项报价按投标报价修改的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风险由投标人自已承担。 2、分项报价表 一、停机坪设备清单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90个日历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同时满足整个项目的工期推进要求)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人民医院新址,位于长沙县黄花镇,东邻东十线,北邻滨湖路,南邻特立路,西邻东九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中标人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3.2中标人应向保险公司以采购人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1、签订合同后,提供甲方确认的深化施工图纸,签订合同后支付中标金额的10%,主体结构施工期内的伴随服务不另行支付款项;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开始安装付至中标金额的50%;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并通过专项预验收合格,支付至中标金额的80%;医院开诊运营一年后,无经济、法律纠纷,期内售后服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可付清全部合同款项,同时承包方必须提供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函(保函期限覆盖质量保证期)。 2、 承包方项目清单中主要设备(或发包方另行要求的),设备到场须同时提交有效证明确保为全新原厂产品,否则不予支付工程款项。 其他:工程配套费是指本次中标的专项分包单位利用建筑施工承包单位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临时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由专项分包单位与建筑施工承包单位自行协商,并由分包单位支付给建筑施工承包单位,不在本专项分包费用中单独列项。工程配套费以专项分包中标金额为计算基础,费率为1.5%。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诸暨市支行(浙江圣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1953010104002208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照长财采购[2016]6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要求 1.由中标人供应的所有合同货物,在生产过程中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采购人可根据需要随时派人到中标人工厂检查生产技术情况或派专人驻厂监造和抽检产品的质量,中标人应予配合,并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一切因监造、检验和验收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中标人支付。 2.检验、试验和验收程序 合同项下货物的检验、试验和验收程序如下: (1)货物出厂前检查; (2)到货验收; (3)预验收;(如果需要) (4)最终验收。 3.检验试验根据“技术规格书”(第3章)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进行。任何情况下,某一步骤检验和试验的结果均不能免除中标人于后续试验、检验和验收程序中的合同责任。 4.除合同规定由采购人负担检验试验费用的情形外,进行上述检验试验所发生的费用和风险,均由中标人承担。 2、货物出厂前检查 1.货物出厂前检查按招标文件中“采购需求”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执行。中标人对所有试验的结果、步骤、数据等须有原始记录,这些记录必要时由双方代表签字。 3、到货验收 1.货物运到现场后,中标人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并尽快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并向采购人提交证明货物合格的相关文件。 2.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货物由于中标人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质量标准规定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1份。对损坏、短缺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中标人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应及时提供或替换相应的货物,但费用由中标人自负。 4、预验收(如果需要) 1.预验收即货物安装调试合格,达到使用标准时的验收。由采购人组织,中标人参加。如中标人所供的货物按“技术规格书”及国家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验收合格,则预验收通过。 5、最终验收 1.最终验收指中标人履行完质量保证期的责任和义务,或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期限,由采购人主持、中标人参加进行的验收。 6、第11条的规定不能免除中标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7、中标人的产品样品由采购人留存,如货物与招标时所留存的样品在质量、外观、功能等各方面不符,采购人有权退货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采购人保留对工期目标变动修改的权利,中标人应无条件满足采购人整体工期目标的实现,不得因工期提前或滞后向采购人提出索赔; 6.2最终验收指中标人履行完质量保证期的责任和义务,或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期限,由采购人主持、中标人参加进行的验收; 6.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系统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中标人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4采购人可能从中标人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中标人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6.5如果上述变更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及安装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中标人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采购人的变更指令后三十(30)天内提出; 6.6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人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6.7对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中标人应书面通知采购人且在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并需经采购人同意,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中标人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6.8在采购人对中标人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无效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中标人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中标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采购人根据合同条款第19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采购人认为中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采购人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采购人利益的行为。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除合同条款第26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采购人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 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不满1周按1周计算。误期 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采购人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5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如果由于采购人的原因迟付货款或无故不接收货物,采购人须按下列比例支付违约金:迟付货款或无故不接收货物1-4周,每周赔偿费为迟付货款或货物金额的 0.1%;迟付货款或无故不接收货物5-8周,每周赔偿费为迟付货款或货物金额的0.2%;迟付货款或无故不接收货物9周以上,每周赔偿费为迟付货款或货物金额的 0.3%;不满1周按1周计算。采购人支付迟付款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采购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以纸质合同签订为准) 生效 11.其他条款 以线下签订纸质合同为准.合同附件为合同内容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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