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2019年连江淡水增殖放流项目
金额
21.66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19/07/0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22]sd[gk]2019006
预算金额30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黄挺荣13705012813
公告正文
2019年连江淡水增殖放流项目
2019年连江淡水增殖放流项目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

乙方闽侯县闽香科技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2]SD[GK]20190062019年连江淡水增殖放流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A12050501 淡水鱼苗 鳙鱼 166666 国内 0.4 66666.4 闽香 平均体长12cm以上
1 1-2 A12050501 淡水鱼苗 鲢鱼 500000 国内 0.3 150000 闽香 平均体长12cm以上
合计: 216666.4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陆仟陆佰陆拾陆元肆角(¥216666.4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采购人指定时间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苗种规格:品目号:1-1 鳙鱼12公分及以上;品目号:1-2 鲢鱼12公分及以上 5.2 苗种质量:苗种无病害、无畸形、无药残,并经采购人组织的有资质的水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5.3 如苗种规格、质量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5.4 因不可抗自然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采购人确认事实后,中标人可申请延期一年履行合同,但单价,数量,规格及苗种质量要求不得改变。 5.5 中标人履行合同时提供的合格苗种数量未达到合同规定数量的80%,采购人按实际数量结算,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履行合同时提供的合格苗种数量达到合同规定数量的80%以上,但未达到合同规定数量的,剩余苗种可第二年继续履行。 5.6 按招标文件第五章要求: 本项目实际采购金额(签订合同金额)为299999.60元,品目号:1-1鳙鱼实际采购金额为99999.60,实际采购单价(签订合同单价)为最高单价限价0.60元/尾x(投标报价66666.40元/实际采购金额99999.60元)=0.40元/尾,故实际采购数量249999为尾; 品目号:1-2鲢鱼实际采购金额为200000.00,实际采购单价(签订合同单价)为最高单价限价0.40元/尾x(投标报价150000.00元/实际采购金额200000.00元)=0.30元/尾,故实际采购数量为666667尾。 5.7 合同金额包含货物所涉及的有关项目的所有费用,包括:苗种繁育、暂养、检测、运输、验收、到达指定水域放流所产生的租用车、船、人工等一切相关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验收标准 6.1.1苗种应符合农业部《水生物增值放流管理规定》要求。 6.1.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在增殖放流前7天将合同签定的苗种100%以上运到苗种暂养场所,接受采购方组织的专家组核查苗量,并同时由检测机构抽取样品,进行苗种质量检测,放流现场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督查。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被采购单位发现苗种暂养场所没有或者暂养数量明显不够的,投标人将承担被采购单位取消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报政府采购机构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后果。 6.1.3采购人在放流前7天组织相关人员到投标人所设苗种暂养场所抽样放流苗种,进行检验检疫,以确保放流苗种的质量。投标人接到采购人通知后要及时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投标人拖延或拒绝,采购人有权终止采购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6.1.4验收方式:验收方式为放流地验收方式,采购人可根据需要组织技术人员赴投标人育苗场进行苗种质量、规格以及药残等情况监督检查。验收要求如下: (1)苗种规格:样本平均规格不低于招标文件中对苗种规格要求。 (2)抽样的样本平均规格达到要求,并且80%个体规格符合要求;苗种健康、无畸形、无病害,药物残留经资质部门检测达到国家相关规定要求。 (3)如苗种规格、质量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4)因不可抗自然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经采购人确认事实后,投标人可申请延期一年履行合同,但单价,数量,规格及苗种质量要求不得改变。 (5)投标人履行合同时提供的合格苗种数量未达到合同规定数量的90%,采购人按实际数量结算,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投标人履行合同时提供的合格苗种数量达到合同规定数量的90%以上,但未达到合同规定数量的,须在规定时间内把苗种数量补齐至合同规定的数量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根据合同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提交时间及金额: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三日前向采购人提交中标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若提交银行保函的,由中标人的开户银行按银行保函的规定格式开据,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负担。)若未按招标文件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将不与其签订合同,并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2)退还时间:合同履行结束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9、合同有效期

一年

10、违约责任

10.1因投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的,视为投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投标人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放流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的要求,完成育苗任务。在放流苗种培育、包装、运输等过程,使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用兽(渔)药、添加剂。 10.3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投标人违约,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如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并可进一步提出追索和索赔: 10.3.1 签定合同后,投标人未按合同规定供应货物和提供服务的; 10.3.2若苗种质量、规格达不到要求的,甲方有权取消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10.3.3投标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 10.3.4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投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10.4本合同所有货物及服务,都必须由投标人自己或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的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进行分包或转包。如有发现,视为投标人违约,招标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5投标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采购人有权扣减尾款。 10.6因投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采购人有权保留更换投标人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 10.7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招标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8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投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9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投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 乙方: 闽侯县闽香科技水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 连江县凤城镇丹凤东路12号 住所: 闽侯县甘蔗镇818入城路海京楼2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黄挺荣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3906930524
联系方法: 13705012813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闽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账号: 账号: 9010310010010000016172


签订地点:连江


签订日期:2019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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