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荣军优抚医院康复治疗设备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4/05/2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甘财采处(2024)2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荣军优抚医院康复治疗设备项目”(项目编号:2023zfcg02598)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荣军优抚医院康复治疗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2023zfcg02598
项目预算:839.2万元(第一包:214万元;第二包:180.2万元)
投诉人:甘肃汇杰博瑞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2704号万商国际A塔楼22楼2211室
被投诉人1:甘肃省荣军优抚医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福兴路6号
被投诉人2:甘肃中远天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828号良志.兰州之窗1号楼1103至1106室
第一包中标供应商:甘肃公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6号(科技孵化园综合楼五楼东501室)
第二包中标供应商:甘肃上嘉实恒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街道西津西路49号第17层1704、1712室(银信大厦)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4月30日收到的甘肃汇杰博瑞商贸有限公司对“甘肃省荣军优抚医院康复治疗设备项目”第一包、第二包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显示,该供应商所投产品为“超声关节治疗仪”,与第一包招标文件要求的“品目2 复合超声关节治疗仪”名称不相同,产品功能不符。
经核查,根据第一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2 复合超声关节治疗仪”第◆1条、第6条、第7条技术参数要求;但无法证明满足“品目2 复合超声关节治疗仪”第2条、第◆4条、第5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人关于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超声关节治疗仪”不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3、4、6、7、8、9、10、11: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1 下肢外骨骼康复机器人及下肢智能康复训练系统”中“下肢智能康复训练系统”的“1、设备主要性能参数”关于“拥有≥5个维度电子驱动机构,适合不同类型患者康复”、第(3)条、第(5)条、第(10)条、第(16)条、“2、软件功能”第(2)条、“品目4 认知行为治疗系统”的“2、系统功能特点要求”第2.2条、第2.4条、第◆2.7条技术参数要求。
经核查,根据第一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1 下肢外骨骼康复机器人及下肢智能康复训练系统”中“下肢智能康复训练系统”的“1、设备主要性能参数”关于“拥有≥5个维度电子驱动机构,适合不同类型患者康复”、第(3)条、第(5)条、第(10)条、第(16)条、“2、软件功能”第(2)条、“品目4 认知行为治疗系统”的“2、系统功能特点要求”第2.2条、第2.4条、第◆2.7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事项2、3、4、6、7、8、9、10、11不成立。
投诉事项5: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1 下肢外骨骼康复机器人及下肢智能康复训练系统”中“下肢智能康复训练系统”的“1、设备主要性能参数”第(12)条技术参数要求。
经核查,根据第一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无法证明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品目1 下肢外骨骼康复机器人及下肢智能康复训练系统”中“下肢智能康复训练系统”的“1、设备主要性能参数”第(12)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事项5成立。
投诉事项12、44:评分主观性太强,投诉人完全满足第一包、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关于“实施方案”、“选型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的评分项,但未得到公允的分数。
经核查,根据第一包和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诉人第一包和第二包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现有材料、评标委员会核分说明等,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实施方案”、“选型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分项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2、44不成立。
投诉事项13、14、20、21、27、36: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第二包招标文件“品目2 灸疗床”的“二、技术参数”第9条、“品目3 下经颅磁磁刺激仪”第1条、第2条、第38条、“品目4 森林氧吧亚健康综合调理舱”第1条、第17条技术参数要求。
经核查,根据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证明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第二包招标文件“品目2 灸疗床”的“二、技术参数”第9条、“品目3 下经颅磁磁刺激仪”第1条、第2条、第38条、“品目4 森林氧吧亚健康综合调理舱”第1条、第17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事项13、14、20、21、27、36不成立。
投诉事项15、16、17、18、19、22、23、24、25、26、28、29、30、31、32、33、34、35、37、38、39、40、41、42、43: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第二包招标文件“品目1 熏蒸床”的“一、技术参数”第5条、第6条、“二、性能描述”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2条、“品目2 灸疗床”的“二、技术参数”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品目3 下经颅磁磁刺激仪”第4条、第◆10条、第14条、第16条、第22条、第25条、“品目4 森林氧吧亚健康综合调理舱”第4条、第◆7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8条技术参数要求。
经核查,根据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无法证明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满足第二包招标文件“品目1 熏蒸床”的“一、技术参数”第5条、第6条、“二、性能描述”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2条、“品目2 灸疗床”的“二、技术参数”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0条、“品目3 下经颅磁磁刺激仪”第4条、第◆10条、第14条、第16条、第22条、第25条、“品目4 森林氧吧亚健康综合调理舱”第4条、第◆7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8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事项15、16、17、18、19、22、23、24、25、26、28、29、30、31、32、33、34、35、37、38、39、40、41、42、43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我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5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修正相应分数后,前述情形不影响该项目第一包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第一包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5、16、17、18、19、22、23、24、25、26、28、29、30、31、32、33、34、35、37、38、39、40、41、42、43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修正相应分数后,前述情形影响该项目第二包中标结果,故认定第二包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第二包采购活动。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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