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需求询价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3/02/0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 需求询价公告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需求咨询20230201(医疗责任险).docx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需求咨询20230201(医疗责任险).docx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需求询价公告
一、各供应商根据询价公告要求报价。
二、报价需按照后附要求格式报价,对技术要求响应情况进行逐条备注,如“无
差异”或“有差异,差异是”。本次询价为确定预算需要,非正式采购,技术要
求为初步要求,最终以正式发布招标公告的技术要求为准
三、需求公告时间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17:30止
四、报价(需盖章PDF或图片电子版,按照后附报价格式要求)发送:
sjk806@163.com,报价邮件名称和文件名称需写上《_公司重庆医科大学
附属口腔医院报价表》。
五、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采购联系人:陈老师023-88860001,技术联系人:
彭老师023-88860016。
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
报价单位名称: | 报价单位名称: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报价品牌: | 报价品牌: |
报价:元(总价),服务期1年,报价需含人工、培训、税费等全部费用。 | 报价:元(总价),服务期1年,报价需含人工、培训、税费等全部费用。 |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 响应情况 |
内容见附件 |
附件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一、项目名称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二、服务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三、特定资格条件
1.报价人必须是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具有国
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提供证
书复印件)
2.若是分公司参与报价须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扫描
件。
四、项目服务需求
一)计费因子数据
1、医院编制床位100张,开放床位80张,医生400,护士463,医技29,
门急诊人次871025,出院人次2118
2、具体投保数量以实际情况为准。
(二)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方案
投保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被保险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及直属分院、门诊。
承保区域: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及直属分院、门诊。
1、保险险种
主险 |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 |
附加险 | 公平分担损失保险 |
2、保障范围
(1)主险保障范围
被保险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而负担的赔偿
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费用、法律费用等,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附加险保障范围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潮期内,在被保险人及其保险单载明的医务人
员从事与其诊疗科目、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患者和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在保险期间内,由患方首次向被保险
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保险人认可的调解协议,应由
被保险人给予患方的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责任限额和保费价格
(1)主险的责任限额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 | 每人每次责任限额 | 累计责任限额 |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 | 10 | 100 |
责任限额说明:
①每人责任限额是指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医疗机构造成每一名患者人身损
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②累计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医疗机构在保险年度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若保险年度内被保险医疗机构累计获得的赔款达到累计责任限额,则该医疗机构
的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③精神损害费用每人责任限额为主险每人责任限额的5%,累计责任限额为主
险累计责任限额的5%,且在主险责任限额之内计算。
④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主险每人责任限额的5%,累计责任限额为主
险累计责任限额的5%,且在主险责任限额之外计算。
(4)附加险责任限额/保险金额
险种 | 责任限额/保险金额 |
公平分担损失保险 | 每人和累计责任限额为主险责任限额的10% |
4、免赔额
每次免赔额/率为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限。
5、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履约过程中,医疗机构及承保机构违约将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
6、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
(三)特约约定
1、医务人员特别约定
本保险合同所称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
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以及医疗管理人员、进修医务人员、
外聘医务人员、外请会诊医务人员、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务人员等。无论其处
于何岗位,只要实际从事具体诊疗活动,便属于医务人员。保险人同意投保医疗
机构投保时可不提供外请医务人员名单。
2、承保基础特别约定
本保险合同的承保基础为期内索赔制,即保险事故索赔发生日期须在保险期
间内。索赔发生日期是指受害人或其家属首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提出
索赔的日期。
本条特别约定只适用于医疗责任保险(主险)。
3、追潮期特别约定
追湖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潮约定的时间期间,投保人连续投保,追
诉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故发生在追湖期
内,且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索赔的案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4、足额投保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应如实提供投保数据,保险人一旦承保,则视为被保险人足额投保,
且保险人不得因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医务人员变动、门诊人次数等投保
数据变化而要求比例赔偿或拒赔赔偿。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床位数,如果投保时床位数与实际床位数不相
符,保险人可进行相应的保费增加。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医务人员变动,应及时向保险人告知。如果医务人
员变动不超过投保医务人员数量的10%,保险人不增加保费,如果医务人员变动
超过投保医务人员数量的10%,保险人应进行相应的保费增加。
5、医疗机构类别特别约定
如被保险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所列医疗机构所属类别为两
种或两种以上的,按照其实际从事诊疗服务的类型计算保费,如实际从事诊疗服
务类型为两种或两种以上,其保费金额按保费金额高的类别系数计算。
6、责任认定特别约定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
约定进行赔偿:
6.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患者协商并经保险人参与确认;
6.2在保险人的共同参与下,由重庆市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理调
解;
6.3由重庆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调解结果经保险人认可的;
6.4仲裁机构裁决;
6.5人民法院判决;
6.6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认定。
本条特别约定只适用于医疗责任保险(主险)。
7、索赔单证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
7.1有关责任人的资格或执业证明;
7.2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索赔申请
7.3保险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
7.4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
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经重庆市医疗纠纷第三
方调解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或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调解、判决、裁决、裁定的,
应当提供调解书或判决书、裁定书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7.5如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需提供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
的书面证明材料
7.6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条特别约定只适用于医疗责任保险(主险)。
8、协助追偿特别约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患者损害,保险
人负责赔偿。保险人赔偿后,医疗机构应当协助保险人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
本条特别约定只适用于医疗责任保险(主险)。
9、诊疗活动特别约定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
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
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及体检、医学整形。
本条特别约定只适用于医疗责任保险(主险)。
10、律师费特别约定
本保险所指的律师费是指被保险人因医疗责任纠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服务
费,律师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本条特别约定只适用于医疗责任保险(主险)。
11、医疗费用特别约定
本保险合同特约承保在医疗侵权行为发生后的,按照医疗侵权责任划分程度
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含欠费)。在医疗侵权行为发生前已发
生的医疗费用(包含欠费)本保险合同不予赔偿。
12、及时报案特别约定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
人。若未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查明或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3、专属服务人员配备(最低配置)
报价人应为本项目服务配备专属服务人员,协助医疗机构处置医疗纠纷及理
赔事宜,人数3人
报价人应为本项目服务配备专业的医疗纠纷调解团队,协助医疗机构处置医
疗纠纷及理赔事宜,人数3人。
提供服务人员名单,未经询价人批准,报价人不得随意变更投入服务团队人
员。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需求询价公告
一、各供应商根据询价公告要求报价。
二、报价需按照后附要求格式报价,对技术要求响应情况进行逐条备注,如“无差异”或“有差异,差异是”。本次询价为确定预算需要,非正式采购,技术要求为初步要求,最终以正式发布招标公告的技术要求为准。
三、需求公告时间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8日17:30止
四、报价(需盖章PDF或图片电子版,按照后附报价格式要求)发送:sjk806@163.com,报价邮件名称和文件名称需写上《公司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报价表》。
五、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采购联系人:陈老师023-88860001,技术联系人:彭老师023-88860016。
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
报价单位名称: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报价品牌: | |
报价: 元(总价),服务期 1 年,报价需含人工、培训、税费等全部费用。 | |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 响应情况 |
内容见附件 |
附件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一、项目名称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二、服务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三、特定资格条件
1.报价人必须是经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具有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
2.若是分公司参与报价须提供总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
四、项目服务需求
(一)计费因子数据
1、医院编制床位100张,开放床位80张,医生400,护士463,医技29,门急诊人次871025,出院人次2118
2、具体投保数量以实际情况为准。
(二)医疗机构责任保险方案
投保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
被保险人: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及直属分院、门诊。
承保区域: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及直属分院、门诊。
1、保险险种
主险 |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 |
附加险 | 公平分担损失保险 |
2、保障范围
(1)主险保障范围
被保险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而负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精神损害费用、法律费用等,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附加险保障范围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及其保险单载明的医务人员从事与其诊疗科目、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和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在保险期间内,由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保险人认可的调解协议,应由被保险人给予患方的适当经济补偿,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责任限额和保费价格
(1)主险的责任限额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 | 每人每次责任限额 | 累计责任限额 |
医疗机构责任保险 | 10 | 100 |
责任限额说明:
①每人责任限额是指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医疗机构造成每一名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②累计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医疗机构在保险年度内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若保险年度内被保险医疗机构累计获得的赔款达到累计责任限额,则该医疗机构的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③精神损害费用每人责任限额为主险每人责任限额的5%,累计责任限额为主险累计责任限额的5%,且在主险责任限额之内计算。
④法律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主险每人责任限额的5%,累计责任限额为主险累计责任限额的5%,且在主险责任限额之外计算。
(4)附加险责任限额/保险金额
险种 | 责任限额/保险金额 |
公平分担损失保险 | 每人和累计责任限额为主险责任限额的10% |
4、免赔额
每次免赔额/率为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5%,两者以高者为限。
5、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限为1年,履约过程中,医疗机构及承保机构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
(三)特约约定
1、医务人员特别约定
本保险合同所称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检验技师、影像技师(士)等卫生专业人员,以及医疗管理人员、进修医务人员、外聘医务人员、外请会诊医务人员、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务人员等。无论其处于何岗位,只要实际从事具体诊疗活动,便属于医务人员。保险人同意投保医疗机构投保时可不提供外请医务人员名单。
2、承保基础特别约定
本保险合同的承保基础为期内索赔制,即保险事故索赔发生日期须在保险期间内。索赔发生日期是指受害人或其家属首次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日期。
本条特别约定只适用于医疗责任保险(主险)。
3、追溯期特别约定
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投保人连续投保,追诉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故发生在追溯期内,且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索赔的案件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4、足额投保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应如实提供投保数据,保险人一旦承保,则视为被保险人足额投保,且保险人不得因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医务人员变动、门诊人次数等投保数据变化而要求比例赔偿或拒赔赔偿。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床位数,如果投保时床位数与实际床位数不相符,保险人可进行相应的保费增加。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发生医务人员变动,应及时向保险人告知。如果医务人员变动不超过投保医务人员数量的10%,保险人不增加保费,如果医务人员变动超过投保医务人员数量的10%,保险人应进行相应的保费增加。
5、医疗机构类别特别约定
如被保险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所列医疗机构所属类别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按照其实际从事诊疗服务的类型计算保费,如实际从事诊疗服务类型为两种或两种以上,其保费金额按保费金额高的类别系数计算。
6、责任认定特别约定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6.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患者协商并经保险人参与确认;
6.2在保险人的共同参与下,由重庆市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合理调解;
6.3由重庆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调解结果经保险人认可的;
6.4仲裁机构裁决;
6.5人民法院判决;
6.6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认定。
本条特别约定只适用于医疗责任保险(主险)。
7、索赔单证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
7.1有关责任人的资格或执业证明;
7.2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索赔申请;
7.3保险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
7.4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书;经重庆市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或相关行政部门或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调解、判决、裁决、裁定的,应当提供调解书或判决书、裁定书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
7.5如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需提供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的书面证明材料。
7.6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本条特别约定只适用于医疗责任保险(主险)。
8、协助追偿特别约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药品不良反应造成患者损害,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赔偿后,医疗机构应当协助保险人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
本条特别约定只适用于医疗责任保险(主险)。
9、诊疗活动特别约定
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及体检、医学整形。
本条特别约定只适用于医疗责任保险(主险)。
10、律师费特别约定
本保险所指的律师费是指被保险人因医疗责任纠纷诉讼所产生的律师服务费,律师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
本条特别约定只适用于医疗责任保险(主险)。
11、医疗费用特别约定
本保险合同特约承保在医疗侵权行为发生后的,按照医疗侵权责任划分程度应由医疗机构承担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含欠费)。在医疗侵权行为发生前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含欠费)本保险合同不予赔偿。
12、及时报案特别约定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若未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查明或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3、专属服务人员配备(最低配置)
报价人应为本项目服务配备专属服务人员,协助医疗机构处置医疗纠纷及理赔事宜,人数3人。
报价人应为本项目服务配备专业的医疗纠纷调解团队,协助医疗机构处置医疗纠纷及理赔事宜,人数3人。
提供服务人员名单,未经询价人批准,报价人不得随意变更投入服务团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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