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的招标文件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3/12/0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
安置及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环境监理
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
(招标编号:TC23960J3)
招标文件
招标人:四川岷江港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11. 招标条件11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13. 投标人资格要求224. 招标文件的获取335. 投标文件的递交336. 发布公告的媒介337. 联系方式4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5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51. 总则11111.1项目概况1111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111.3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12121.4投标人资格要求12121.5费用承担13131.6保密13131.7语言文字13131.8计量单位13131.9踏勘现场13131.10投标预备会13131.11分包13131.12响应和偏差14142. 招标文件14142.1招标文件的组成14142.2招标文件的澄清14142.3招标文件的修改15152.4招标文件的异议15153. 投标文件15153.1投标文件的组成15153.2投标报价16163.3投标有效期16163.4投标保证金16163.5资格审查资料16163.6备选投标方案17173.7投标文件的编制17174. 投标1818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18184.2投标文件的递交1818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8185. 开标18185.1开标时间和地点18185.2开标程序18185.3开标异议19196. 评标19196.1评标委员会19196.2评标原则19196.3评标19197. 合同授予19197.1中标候选人公示19197.2评标结果异议2020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20207.4定标20207.5中标通知20207.6履约保证金20207.7签订合同20208. 纪律和监督2020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2020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2020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2121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21218.5投诉2121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2121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2121附件一:开标记录表2222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2323附件三:问题的澄清2424附件四:中标通知书2525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2626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2727评标办法前附表27271. 评标办法30302. 评审标准30302.1初步评审标准30302.2评标基准价计算30303. 评标程序30303.1初步评审30303.2详细评审31313.3投标文件的澄清31313.4评标结果3131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3232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33331. 一般约定33332. 委托人义务36363. 委托人管理37374. 受托人义务38385. 监理及监测要求39396. 开始监理及监测和完成监理及监测41417. 监理及监测责任与保险42428. 合同变更42429. 合同价格与支付424210. 不可抗力434311. 违约444412. 争议的解决4444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45451. 一般约定45452. 委托人义务47473. 委托人管理47474. 受托人义务47475. 监理及监测要求50506. 开始监理及监测和完成监理及监测51517. 监理及监测责任与保险52528. 合同变更53539. 合同价格与支付535311. 违约535312. 争议的解决5656附件1:合同协议书(格式)5757附件2:履约保证金格式6060附件3:廉政协议书格式6161附件4:安全管理责任书6464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68681. 项目概况68682. 环境保护70703. 水土保持80804. 环境监理及监测和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范围84845. 其他8585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8686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8989(一)投标函8989(二)投标函附录9090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191二、授权委托书9292二、授权委托书9393三、联合体协议书9494四、投标保证金9595五、报酬清单9797(一)清单说明9797(二)报酬清单9898六、资格审查资料9999(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9999(二)近年财务状况表100100(三)近年承担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01101(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103103(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104104(六)主要人员简历表105105(七)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表106106七、工作大纲107107八、其他材料10810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
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招标公告
招标条件
1.1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已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川发改基础〔2017〕101号文核准建设,初步设计已由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以川交函〔2017〕437号文批复,项目业主为四川岷江港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和银行贷款,项目出资比例为资本金74.7%,银行贷款25.3%,招标人为四川岷江港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次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乐山市犍为县、沐川县。
2.2 建设规模: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位于乐山市犍为县新民镇境内,为岷江乐山至宜宾河段推荐的第四个梯级,上游为犍为梯级,闸址位于犍为县新民镇上游约600~800m的岷江河段,工程开发任务是以航运为主、航电结合,兼顾防洪、供水、环保的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枢纽总库容3.24亿立方米,总装机容量480MW,渠化岷江Ⅲ级航道31.8公里,建设Ⅲ级船闸1座。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317.00米,死水位316.00米,汛期运行水位316.00米,枢纽回水里程约31公里。
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涉及乐山市犍为县和沐川县2个县(区)的10 个乡(镇)59个村委会(社区)306 个村民小组。根据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建设征地影响主要涉及农村、集镇以及专业项目设施等三部分。根据本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修编报告(2016年审定本),在犍为县境内规划有农村集中安置点和集镇集中安置点,需复建的专项设施包括水库淹没的专项设施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水库淹没的专项设施主要有桥梁、公路、码头、水利设施、电力电信设施、输气管线等。具体以通过最终审查(或批准)并实际实施的项目为准。
2.3 招标范围
2.3.1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规定,按照最终批准的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求的环境监理、监测相关工作内容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实际变化情况等,完成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项目施工所在区域及其影响区域的环境监理、环境监测(含施工期环境监测及运行期环境监测),并配合委托人进行相应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相关工作。
2.3.2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规定,按照最终批准的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要求的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相关工作内容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实际变化情况等,完成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项目施工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施工期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含施工期水保监测及运行期水保监测),并配合委托人进行相应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相关工作。
2.4 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备案完成之日止。
2.5标段划分:1个标段。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格要求:
3.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1.2具有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CMA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且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包含生态环境监测或环境类相关检测或监测)。
3.1.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颁发的有效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3.2 业绩要求:
3.2.1近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承担过(含正在进行)至少1个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或水土保持监理项目业绩(一个合同作为1个项目业绩)。
3.2.2近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或联合体成员)承担过(含正在进行)至少1个建设项目环境监测或水土保持监测项目业绩(一个合同作为1个项目业绩)。
3.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近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担任过至少1个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或环境监测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
3.4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超过2家,联合体牵头人应具备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CMA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且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包含生态环境监测或环境类相关检测或监测),并承担本招标项目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工作。
3.5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12月2日00时00分至2023年12月8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下同),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址http://ggzyjy.sc.gov.cn),凭注册账号和密码登录“其它类别项目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及其他招标资料电子版。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投标人操作手册》(《投标人操作手册》可在网站“办事指南”栏目“其它类别项目系统操作手册”中下载)。
4.2 招标人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且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即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3年12月28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丰德成达中心7层)。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址:http://ggzyjy.sc.gov.cn)和四川省港航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交易管理服务平台(http://ebid.scpcdc.com.cn/)上发布。联系方式
招标人:四川岷江港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青衣路33号18楼1、2、5号
邮编:614000
联系人:郭先生
电话:0833-4252551
电子邮件:1451327289@qq.com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丰德国际广场D1座401室
邮编:610040
联系人:蒋先生、张先生
电话:19150128613
电子邮件:jianglin@cntcitc.com.cn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详见招标公告 地址:详见招标公告 邮编:详见招标公告 电话:详见招标公告 电子邮箱:详见招标公告 联系人:详见招标公告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详见招标公告 地址:详见招标公告 邮编:详见招标公告 电话:详见招标公告 电子邮箱:详见招标公告 联系人:详见招标公告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乐山市犍为县、沐川县 |
1.1.6 | 项目建设规模 | 见招标公告 |
1.1.7 | 工程概算 | 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概算总投资约155.29亿元,其中: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约5.1亿元。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见招标公告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移民资金)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 |
1.3.2 | 服务期限 | 见招标公告 |
1.3.3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相关规程规范及标准规定,满足工程环水保专项验收相关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 | (1)资质要求:见招标公告。 (2)财务要求:近3年无亏损。 (3)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 (4)信誉要求:不存在投标人须知1.4.3规定的限制投标的情形。 (5)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6)其他要求: 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并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主要人员简历表”要求填写和提供相应的证明、证件。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接受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7种情形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投标: (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2)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 (3)母公司与其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30%)。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踏勘现场。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1 | 分包 | 不允许违法分包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1.12.3 | 偏差 | 不允许重大偏差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根据本章要求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补遗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投标截止之日15天前。 |
形式: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要求执行。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要求执行。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按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要求执行。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自行查询,无需确认。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无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按国家现行相关税务规定执行。 |
3.2.3 | 报价方式 | 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及承担风险能力和市场行情自主进行报价。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426.9万元(肆佰贰拾陆万玖仟元整)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无效,作否决处理。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转账或保函。 投标保证金金额:¥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投标人可以选择下列两种形式之一提交: (1)投标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电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账户信息请在业务管理栏“保证金缴纳虚拟子账户信息”模块中查看。 注意:1、投标人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务必认真、准确填写相关保证金虚拟子账号,以确保保证金的安全、有效、准确;2、相关项目保证金虚拟子账户信息,只有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其它类别项目系统登录入口”报名并下载了招标文件后,才能进行查看。 (2)以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将保函的复印件装订到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的投标文件中,并将保函原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递交到招标人处。 |
3.4.3 |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 以在线支付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接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退款申请后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投标保证金原渠道退还投标人。 投标保证金为保函的,委托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后5天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函。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情形 | 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拒签合同”是指: (1)明示不与发包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发包人签订合同。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2020、2021、2022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 时间要求 | 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时间要求 | 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1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投标人不得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的内容进行改变原意或影响投标实质性的删减或修改。 (2)投标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外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按投标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投标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在空格中用“/”标示,也可以不填(空白)。但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且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5)投标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投标文件(不包括所附证明材料)字迹或印章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6)投标文件所附证明材料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所附证明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字迹、印章模糊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核验。核验按第三章“评标办法”的相关要求办理。 |
3.7.3(1)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直属(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
3.7.3(2)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另提供三份副本。 投标文件电子文件要求:U盘2个,每个U盘存储经签字盖章的PDF版和可编辑文档(word、execl等)各1份。 投标文件副本可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投标文件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标差错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3.7.3(3) | 装订要求 | (1)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一律用A4复印纸(图、表及证件可以除外)编制和复制。 (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粘贴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投标文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目录次序装订;若同一册的内容较多,可装订成若干分册,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3)投标文件中证明、证件及附件等的复制件应集中紧附在相应正文内容后面,并尽量与前面正文部分的顺序相对应。 (4)修改的投标文件的装订也应按本要求办理。 |
4.1.1 | 投标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 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分开包装,正本一个包装(包括配套U盘电子文档),副本一个包装,当副本超过一份时,投标人可以每一份副本一个包装。 每一个包装都应在其封套的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鲜章)。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招标人名称:四川岷江港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人地址:乐山市市中区青衣路33号18楼1、2、5号 (招标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4.2.3 |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5.2(4) | 开标程序 | 密封情况检查:由现场监督人员及投标人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开标顺序:不分递交先后顺序随机开启。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的,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评标专家: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按规定从四川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1-3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3个工作日。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评标委员会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
7.6.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或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5%。 投标人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否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编页码 | 投标文件从目录第一页开始连续、逐页编页码(包括无任何内容的页)。 若分册,可单独重新编制页码。 |
10.2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由中标的投标人支付。 支付方式: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将招标代理服务费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向中标人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招标代理服务费金额: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为依据进行计算后,下浮21%计取,计费基数=中标金额-暂列金额(如有)。 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在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关子目单价或者总价中,不单独进行报价。 |
10.3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1)单价和总价都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开标记录表中记录的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大写)和报价汇总表中的总价金额,三者应完全一致。 |
10.4 | 低于成本报价 | 评标委员会只对无重大偏差且通过细微偏差处理修正后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当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时,对其是否低于成本评审采用的数据为调整及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数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有效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确认。 当投标人的投标价未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5%,或未低于所有投标人投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评标委员会可不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当投标人的投标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5%,且低于所有投标人投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评标委员会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
10.5 | 中标价 | 以中标的投标人在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为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3.1.3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投标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标价。 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解释原因。 |
10.6 | 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价波动引起的 价格调整 |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合同执行期间不调整。 |
10.7 | 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 优先适用次序 | 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与正文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招标文件中“注”的内容为准。 对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有争议的,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所使用的词句、招标文件的有关条款、招标的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招标人一方的解释。 |
10.8 | 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投标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行为。 如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应将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 |
10.9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组成部分,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10.10 | 其它 |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内容为准。 |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工程概算: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服务期限和质量标准
1.3.1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质量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3.5款的规定。
1.4.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6)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8)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9)与本招标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违法分包。
1.12响应和偏差
1.12.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技术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2.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差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
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具体如下: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
①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②联合体投标没有提交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协议;
③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④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⑤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⑥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⑦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⑧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存在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等情况,并且澄清、说明和补正这些情况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委托人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报酬清单;
(6)资格审查资料;
(7)工作大纲;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报价
3.2.1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报酬清单。
3.2.2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报酬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90日。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承担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如有)、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应填报满足本章第1.4.1项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的相关信息。“主要人员简历表”中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如有)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若在合同中不能体现其任职情况,须另附企业任职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3.5.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备选投标方案
3.6.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大纲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投标有效期、发包人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评标
6.1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7.2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履约保证金
7.6.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6.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签订合同
7.7.1委托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定力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及委托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7.3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纪律和监督
8.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投诉
8.5.1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2.4款、第5.3款和第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8.5.1项规定的期限内。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招标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 保证金 | 投标报价 (万元) | 项目 负责人 | 服务期限 | 备注 | 投标人 代表签名 |
最高投标限价: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 所递交的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服务期限: 。
项目负责人: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6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本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 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是) |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招标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和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1 项要求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3 项要求 | |||
备选投标方案 | 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6.1”要求 | |||
2.1.2 | 资格 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规定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
不存在禁止投标的情形 |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2.1.3 | 响应性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 |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服务期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质量标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1项规定和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低于成本评审 | 低于成本报价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4款规定进行认定 | |||
工作大纲 | 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委托人要求”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资信业绩部分:35分 工作大纲:50分 投标报价:15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采用所有有效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C。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Ci-评标基准价C)/评标基准价C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
2.2.4(1) | 资信业绩 评分标准 (35分) | 企业资质 (5分) | 1、满足招标文件基本要求的得3分。 2、具有省级及以上行业单位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等级确认证书(乙级及以上)或省级及以上行业单位颁发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乙级及以上)加1分。 3、具有中国水土保持学会颁发的有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证书(4星级及以上)的加1分。 4、此项最高得5分。 | |
企业业绩 (12分) | 1、满足招标文件基本要求的得4分。 2、每增加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已完成 (或正在进行)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或环境监测业绩得加2分,最高加4分; 3、每增加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或水土保持监测业绩的加2分,最高加4分。 4、此项最高得12分。 注:一个合同作为1个项目业绩,不重复加分。 | |||
项目负责人 (4分) | 1、满足招标文件基本要求的得3分。 2、同时具有注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加1分。 3、此项最高得4分。 | |||
环境监理工程师 (3分) | 1、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2分。 2、同时具有省级及以上行业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上岗合格证书的加1分。 3、此项最高得3分。 | |||
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 (3分) | 1、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执业资格的得2分。 2、同时具有水土保持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加1分。 3、此项最高得3分。 | |||
其他人员 (8分) | 除项目负责人、环境监理工程师、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以外的其他人员: 1、每有1人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得1分,每有1人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2分,最高得4分。 2、每有1人具有水土保持类中级技术职称的得1分,每有1人具有水土保持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得2分,最高得4分。 3、此项最高得8分。 注:以上人员中若同一人同时满足多个得分条件的,均只计一项得分,不重复计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
2.2.4(2) | 工作大纲评分标准 (50分) | 对本招标项目的 理解和认识(4分) | 综合评审结论:好者得3.2-4分,较好者得2.4-3.2分,一般者得0-2.4分;无此项不得分。 | |
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工作依据及工作目标(4分) | 综合评审结论:好者得3.2-4分,较好者得2.4-3.2分,一般者得0-2.4分;无此项不得分。 | |||
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4分) | 综合评审结论:好者得3.2-4分,较好者得2.4-3.2分,一般者得0-2.4分;无此项不得分。 | |||
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工作的程序、方法和措施(10分) | 综合评审结论:好者得8-10分,较好者得6-8分,一般者得0-6分;无此项不得分。 | |||
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工作质量、进度保障措施(7分) | 综合评审结论:好者得5.6-7分,较好者得4.2-5.6分,一般者得0-4.2分;无此项不得分。 | |||
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7分) | 综合评审结论:好者得5.6-7分,较好者得4.2-5.6分,一般者得0-4.2分;无此项不得分。 | |||
对国家、四川省和项目所在地环水保相关政策及本项目政策措施落地的综合认识,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预判及相应措施 (6分) | 综合评审结论:好者得4.8-6分,较好者得3.6-4.8分,一般者得0-3.6分;无此项不得分。 | |||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4分) | 综合评审结论:好者得3.2-4分,较好者得2.4-3.2分,一般者得0-2.4分;无此项不得分。 | |||
合理化建议(4分) | 综合评审结论:好者得3.2-4分,较好者得2.4-3.2分,一般者得0-2.4分;无此项不得分。 | |||
2.2.4(3) |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15分) | 偏差率 | 计算公式为: Ci=C,得15分。 Ci>C,在15分的基础上,评标价比评标基准价每高1%扣1分,扣完为止。 Ci<C,在15分的基础上,评标价比评标基准价每低1%扣0.5分,扣完为止。 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评标办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工作大纲得分高的优先;如果工作大纲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评标基准价计算
2.2.1 分值构成
(1)资信业绩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工作大纲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资信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工作大纲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资信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工作大纲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C。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得分=A+B+C。
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3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
安置及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环境监理
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合同
(合同编号: )
委托人一:犍为县岷江航电服务管理局
委托人二(代建人):四川岷江港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受 托 人:
年 月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报酬清单、工作大纲,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受托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受托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受托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工作大纲:指受托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工作大纲。
1.1.1.8 报酬清单:指受托人投标文件中的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受托人。
1.1.2.2 委托人:指与受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受托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受托人任命,代表受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合同项目监理及监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
1.1.2.7 分包人:指从受托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且按照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监理及监测服务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及监测服务: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及监测、水保监理及监测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及监测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及监测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监理及监测文件:指受托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及监测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受托人开始监理及监测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及监测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及监测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及监测日期。
1.1.4.3 监理及监测服务期限:指受托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及监测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2 款约定所做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及监测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监理及监测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及监测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受托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及监测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委托人要求; 报酬清单; 工作大纲;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受托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及监测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委托人提供监理及监测文件。合同约定监理及监测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受托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及监测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受托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及监测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和分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完成的监理及监测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受托人从事监理及监测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受托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及监测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1.10.3 受托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受托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天内通知受托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受托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受托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受托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及监测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受托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及监测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受托人发出开始监理及监测通知。
2.3 提供设备、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受托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及监测期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受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受托人负责办理的监理及监测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6 提供监理及监测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受托人提供监理及监测资料。
2.7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受托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受托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受托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14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受托人。委托人代表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受托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委托人代表签字确认。
3.2.2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8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受托人应遵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受托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受托人的监理及监测工作和(或)监理及监测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及监测服务期限或监理及监测报酬等问题按第8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受托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作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受托人义务
4.1 受托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受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受托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及监测工作
受托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受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天后失效。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项目负责人
4.4.1 受托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受托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
4.4.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受托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受托人单位章或由受托人授权的项目机构章,并由受托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受托人人员的管理
4.5.1 受托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监测)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监测)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4.5.3 受托人应保证其主要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受托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受托人应予以撤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受托人应与其雇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受托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用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及监测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用人员办理保险。 监理及监测要求
5.1 监理及监测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及监测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及监测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及监测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及监测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2 监理及监测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及监测依据如下: 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本工程监理及监测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履行中与监理及监测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其他监理及监测依据。
5.3 监理及监测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及监测工作内容包括:
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在巡视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及监测文件要求
5.4.1 监理及监测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及监测依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及监测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及监测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及监测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和提交时间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 开始监理及监测和完成监理及监测
6.1 开始监理及监测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及监测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受托人发出开始监理及监测通知。监理及监测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及监测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及监测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及监测通知的,受托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及监测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及监测服务期限延误且属于非受托人责任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及监测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及监测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合同变更; 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及监测工作暂停;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及监测报酬; 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及监测服务期延误; 造成监理及监测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及监测
6.3.1 受托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及监测,并编制和移交监理及监测文件。
6.3.2 缺陷修复监理及监测指缺陷责任期间,受托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及监测。缺陷修复监理及监测的责任由受托人负责。
6.3.3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受托人提交的监理及监测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经接收监理及监测文件。接收监理及监测文件时,委托人应向受托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6.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及监测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7. 监理及监测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及监测责任主体
7.1.1 受托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及监测责任为监理及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及监测,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及监测责任。
7.1.3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及监测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及监测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及监测服务期限和监理及监测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监理及监测范围发生变化; 除不可抗力外,非受托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非受托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及监测; 非受托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监测、恢复监理及监测。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受托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 受托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及监测、编制监理及监测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及监测。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9.3 中期支付
9.3.1 受托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受托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及监测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受托人;受托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受托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受托人重新提交。受托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2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9.3.3项的约定执行。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受托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0.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及监测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1. 违约
11.1 受托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受托人违约:
监理及监测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受托人转让监理及监测工作; 受托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及监测并造成工程损失; 受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受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受托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受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受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及监测报酬; 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及监测停止; 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受托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及监测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受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受托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2. 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第1.1.2.2 目补充以下内容:
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移民工程实施主体是犍为县人民政府,犍为县岷江航电服务管理局代表犍为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犍为县人民政府委托四川岷江港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移民工程代建相关工作。
本合同项目由犍为县岷江航电服务管理局和四川岷江港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委托,其中:
委托人一:犍为县岷江航电服务管理局;
委托人二:四川岷江港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本合同项目的招标人,也是本合同项目的代建人,具体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受托人应将履行合同涉及的相关资料、文件提交至委托人二,由委托人二负责收集、管理。
本项补充第 1.1.2.8 目至第 1.1.2.10 目,内容如下:
1.1.2.8 监理及监测机构:指由受托人设立的履行监理及监测职责的组织,全面负责履行委托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合同的组织机构。
1.1.2.9 行政管理部门:指四川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对本工程依法享有行政监督权限的其他政府部门。
1.1.2.10 第三方: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承包人)。
1.1.3 工程和监理及监测服务
删除第 1.1.3.2 目全文并代之以:
1.1.3.2 监理及监测服务: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规定,按照最终批准的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求的环境监理、监测相关工作内容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实际变化情况等,完成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项目施工所在区域及其影响区域的环境监理、环境监测(含施工期环境监测及运行期环境监测),并配合委托人进行相应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相关工作;按照最终批准的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要求的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相关工作内容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实际变化情况等,完成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项目施工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施工期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含施工期水保监测及运行期水保监测),并配合委托人进行相应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相关工作。
删除第 1.1.3.4 目全文并代之以:
1.1.3.4 监理及监测文件:指受托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实施方案,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实施细则,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总结报告(具体数量以满足环水保验收工作需要为准)、调查报告及表单,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定、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委托人要求; 报酬清单; 工作大纲;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删除本项全文并代之以:
受托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及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及监测文件。合同约定监理及监测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删除本项全文并代之以:
委托人应在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7天内,向受托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①已有的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批复,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影响论证报告(如有)等专题报告文件和许可等文件资料复印件(相关文件资料如有变更或调整,待变更或调整程序履行完成后及时提供);
②已有的合同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和相关的说明1套。
③委托人编制的有关建设管理文件。
④其他相关资料。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及监测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12 委托人要求
删除本款第 1.12.1 项全文,并代之以:
1.12.1 受托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天内通知受托人,由此导致受托人周期延误的,相应地延长周期,合同总价不变,受托人不得以此要求增加费用。
本条补充第 1.13 款,内容如下:
1.13 避免利益冲突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参与与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2. 委托人义务
2.3 提供设备、设施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受托人的现场人员在监理及监测期间的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由受托人自行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3. 委托人管理
3.2 委托人的指示
删除本款第 3.2.4 项全文。
3.3 决定或答复
删除本款第 3.3.2 项全文并代之以:
3.3.2 对受托人书面提出的关于本合同项目环水保、以及有关本合同项目工期、质量、安全和投资等相关事项,委托人应及时作出答复。
4. 受托人义务
4.1.4 其他义务
本项补充以下内容:
受托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还包括: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主管等部门有关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环境敏感区的规章和规定,依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全面履行合同工程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职责。加强自身建设,按照合同约定配备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受托人员;制订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监理监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责任分工。受托人不按投标承诺要求配备现场人员,或进场后随意更换受托人员,或监理监测人员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人将按照 11.1 款进行违约处理。按照现行相关规程规范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相关要求,针对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监理监测规划,明确项目监理监测机构的工作目标、工作要求,确定具体的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及时报委托人。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有关要求制订了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督促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加强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通过巡视巡查等方式,检查各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各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工作。在委托服务范围内,对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受托人应及时拟定处置意见,再与委托人、承包人协商确定。 在合同服务期内,受托人应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技术规范、报告及记录监理监测服务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监测服务有关文件归档。配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的争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受托人应当提供事实材料。
4.2 履约保证金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4.2.1 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
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价(扣除暂列金额,如有)的5%。
履约担保的形式可以选用下列形式之一:
(1)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
(2)以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全额提交。采用该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原件。
(3)以现金或者支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组合提交。采用现金或者支票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合同形式的履约担保必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原件。
不论承包人采用上述何种形式的履约担保,均须满足见索即付要求。
履约保证金在担保期内不计利息。
4.2.2 履约担保的退还
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合格后,委托人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受托人。受托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合格前一直有效。
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委托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但不影响受托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其他款项的支付。
4.3 联合体
删除本款第 4.3.3 项全文并代之以:
4.3.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委托人就本合同项目向联合体牵头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4.4 项目负责人
删除本款第 4.4.1 项全文并代之以:
受托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受托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资历应不低于原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本款第 4.4.4 项补充以下内容:
项目负责人不应将下列工作授权其他人员履行:
组织编制项目监理(监测)规划,审批项目监理(监测)实施细则。 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调配专业监理(监测)工程师和监理(监测)员。 组织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关键工程施工技术方案、总进度计划。 签发监理(监测)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项目监理(监测)工作总结。 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4.5 受托人人员的管理
本款第 4.5.1 项补充以下内容:
即使委托人审批同意受托人提交的人员配备计划方案,但在受托人所提供人员不能满足工作要求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
受托人按照相关要求配备了相关专业人员,委托人认为受托人工作仍不足以满足合同项目工作需要而影响了项目进度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另外增派或雇用相关人员,且所增派或雇用人员资格要求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必要时候可进行当场面试),审查未达要求的,或委托人不同意的,受托人应重新增派或雇用相关人员,直至通过委托人的审查为止。
删除本款第 4.5.2 项全文并代之以:
4.5.2 主要受托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监测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监测员、资料员等。
4.6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本款补充以下内容:
受托人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受托人应及时更换:
严重过失行为; 违法或涉嫌犯罪; 不能胜任所担任的岗位工作; 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更换受托人员的其他情形:
①对一般及以上的环水保事故负有主要监理(监测)责任的;
②进场受托人员资格、资质不满足要求的;
③不认真履行监理(监测)职责,或与承包人合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5. 监理及监测要求
5.1 监理及监测范围
5.1.2 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涉及乐山市犍为县和沐川县2个县(区)的10 个乡(镇)59个村委会(社区)306 个村民小组。根据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建设征地影响主要涉及农村、集镇以及专业项目设施等三部分。根据本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修编报告(2016年审定本),在犍为县境内规划有农村集中安置点和集镇集中安置点,需复建的专项设施包括水库淹没的专项设施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水库淹没的专项设施主要有桥梁、公路、码头、水利设施、电力电信设施、输气管线等。具体以通过最终审查(或批准)并实际实施的项目为准。
本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工程项目施工所在区域及工程影响区域。施工所在区域包括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临时工程、辅助工程;施工影响区域是受建设项目施工阶段影响的周边环境敏感地区。
5.1.3 阶段范围包括:施工期(涵盖施工准备期和施工期)、验收与缺陷责任期、运行期。
5.1.4 工作范围:
环境监理及监测:项目施工所在区域及涉及其影响区域的环境监理及监测相关工作。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项目施工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
5.3 监理及监测内容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规定,按照最终批准的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求的环境监理、监测相关工作内容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实际变化情况等,完成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项目施工所在区域及其影响区域的环境监理、环境监测(含施工期环境监测及运行期环境监测),并配合委托人进行相应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相关工作;按照最终批准的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要求的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相关工作内容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实际变化情况等,完成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项目施工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施工期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含施工期水保监测及运行期水保监测),并配合委托人进行相应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a.制定合同范围内工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实施方案,并根据实施方案组建监理机构,派出专业配套、且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精心组织开展项目监理工作。
b.制定合同范围内工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测实施计划,按监测实施计划中有关内容开展监测工作,设立专项监测点对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进行监测,定期向委托人提交监测成果报告。
c.根据现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监理工作,配合委托人进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施工期污染控制措施”等执行监督,及时反馈监理过程中发生的未按规定要求施工或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事件,并提出处理措施;组织召开工作分析会,探讨监理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化工作建议;协助委托人组织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自主验收。
d.协助委托人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并对周边居民发放宣传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协助委托人建立公众参与平台,协助委托人办理相关环水保手续,对工程监理做好环水保业务指导,积极开展环水保科研课题、专项研究等科技攻关工作。
e.健全各项监理监测记录(包括文字、影像资料等),完善各项监理监测资料台账。参加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会,并提交汇报材料。
f.负责提交监理监测报告、专题报告以及验收时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总结报告,参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会,配合委托人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相关工作。
g.本合同未详细列明但属于环水保监理监测范围的相关工作,满足环水保验收工作要求。
5.4 监理及监测文件要求
5.4.3 本工程监理及监测文件包括:监理及监测工作大纲,监理及监测组织机构文件、主要人员更换申请和批复文件,监理及监测规划,监理及监测实施细则,巡视记录,监理及监测报告,监理会议文件,监理及监测工作总结,水土保持质量评定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回复单、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及监测工作影像文件等,符合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现行相关技术规范、《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并满足工程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专项验收要求。
本条补充第 5.5 款,内容如下:
5.5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
5.5.1 受托人根据合同提供监理监测服务,在决定有关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包括:①因环水保问题下发停工令;②监理监测方案发生变化时;③监理监测人员更换时;④发布与本项目相关的结果或新闻或评论;使用项目背景知识产权。
5.5.2 如果受托人在工作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应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 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受托人应:
根据本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提供监理监测服务; 根据职责范围,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独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文件赋予的权力; 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委托人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约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6. 开始监理及监测和完成监理及监测
6.1 开始监理及监测
删除本款第 6.1.1 项全文并代之以:
6.1.1 监理(监测)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监测)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监测)日期起计算。受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监测)服务,根据合同项目工程的进展情况和委托人批准的人员进场计划,安排受托人员及时进场。
删除本款第 6.1.2 项全文。
6.2 监理及监测周期延误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非受托人责任造成监理(监测)服务期延误的,监理(监测)服务期按实际完成监理(监测)服务的时间计算,监理(监测)服务费不调整,受托人不得因此向委托人提出增加费用。
6.3 完成监理及监测
本款第 6.3.4 项补充以下内容:
监理(监测)文件纸质文件的份数:暂定一式四份(加盖章)。
本条补充第 6.4 款,内容如下:
6.4 监理(监测)工作的暂停与合同的解除
6.4.1 出现根据本合同约定不应由受托人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监测)服务时,受托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监理(监测)服务时,则相应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因此延长的服务期限,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应按照本合同第 10条规定的程序暂停监理(监测)服务或解除本合同。
6.4.2 受托人无正当的理由,未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监测)服务,委托人可书面要求受托人予以解释。若受托人在 28 天内未能根据本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委托人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 14 天后,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视情况对受托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4.3 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影响合同各方根据本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
7. 监理及监测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及监测责任主体
删除本款第 7.1.2 项全文并代之以:
7.1.2 受托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质量管理措施,完善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本合同范围内项目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受托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受托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删除本款第 7.1.3 项全文并代之以:
7.1.3 受托人对合同范围内环保工程和水土保持工程负监理(监测)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监理(监测)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质量标准。初步验收前,受托人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等,并提交委托人。
本条补充第 7.3 款,内容如下:
7.3 人员和设备保险
受托人应在合同履行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工程所在地人员的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
8. 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变更时,监理及监测服务期限的调整方法:按实际完成监理及监测服务的时间计算。监理及监测服务费用的调整方法:固定总价合同,不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删除本款第 8.2.2 项全文。
9. 合同价格与支付
删除本条全文并代之以:
9.1 合同价格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约定的监理及监测费用为完成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工作和承担的监理及监测任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期(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运行期三个阶段的监理及监测人员服务费、交通设施费、监测及试验检测设施费等在内的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保险、利润、税金及承担合同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方法、服务标准和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工程变更以及合同范围内工程规模、概预算变化和服务期限而调整合同价。
9.2 支付方式
9.2.1 本合同签订生效,委托人发出监理监测进场通知后14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作为开办费;开办费作为合同总费用的一部分。
9.2.2 除开办费外,监理监测服务费进度款按受托人进场后每半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累计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75%时暂停支付。
9.2.3 受托人完成合同范围内施工期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工作,并提交环境监理及监测总结报告、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总结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5%。
9.2.4 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通过环境保护专项竣工验收及水土保持专项竣工验收,并通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5%。
9.2.5剩余费用在环境保护专项竣工验收和水土保持专项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一年后的30日内支付。
9.2.6 每次付款前,受托人须提供付款申请,经委托人二(即四川岷江港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同)审核同意,受托人按照委托人二要求完善相关付款依据,并向委托人一(即犍为县岷江航电服务管理局,下同)开具符合现行税务规定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在委托人二收到委托人一拨付的项目资金后,由委托人二转账支付给受托人。因受托人提供的资料不全,委托人有权不予付款,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发票由委托人二负责收集、管理,并移交给委托人一。
11. 违约
11.1 受托人违约
本款补充第 11.1.3 项、第 11.1.4 项,内容如下:
11.1.3 受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未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人员擅离岗位,或虽经委托人同意离岗而未安排相应人员替换; 因受托人监理(监测)工程师不能忠实履行职责,工作失误,发布错误指令造成工程返工、导致工期延误或数量增加而引起工程费用增加;受托人人员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欺骗委托人; 委托人的指令不能得到持续、有效执行; 受托人人员检查不及时,故意拖延检验批复时间。
委托人有权根据本款规定制定详细处罚细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订。该细则将构成监理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受托人如发生第 11.1.1 项所述任一情况,委托人可视受托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或全部:
委托人可按合同总费用的0.2%至5%课以受托人违约金,该违约金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或从委托人应支付给受托人的合同款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受托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履行工程项目的监理监测义务; 委托人可在合同项目范围内通报或报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委托人在向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之后可以单方面中止或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没收受托人的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
11.1.4 人员管理
受托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未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课以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其他监理及监测人员未经委托人批准擅自更换的,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课以3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受托人在接到委托人要求撤换不合格监理及监测人员书面通知后7天内,撤换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监理及监测工作的派驻人员,直到满足要求为止。若未能及时更换合格人员的,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课以1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受托人应对提供的监理及监测人员的资质、业绩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任何伪造、虚假,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课以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受托人承担。 若合同范围内环境保护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服务质量不合格,受托人应负责无条件组织返工,直至达到合格;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及工期延误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应在合同项目建设期间,为委托人、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提供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依据,对各施工单位的各项施工行为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或环境污染进行充分的监理或监测,并向委托人提供及时的监测报告;同时,受托人应对上述监理或监测行为负责,如因受托人原因,如应该预见到可能造成工程水土保持或环境污染问题的情况而没有预见到,或预见到了但没有建议委托人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对项目整体工期造成影响的,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应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监理监测工作,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并及时将监测报告上报至委托人。涉及到环保、水保工作的所有监理及监测工作、频率及成果资料需满足专项环保、水保竣工验收的要求,不能达到要求则视为受托人违约,受托人应无条件进行补充完善直至满足验收要求为止,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需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委托人可视情况课以受托人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的违约金。 除本合同的约定外,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义务的,经委托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更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按合同规定向受托人开出的任何违约金,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从委托人应付给受托人的任何款项中扣除。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委托人向受托人开出的任何违约金将导致最终的应得结算价款相应地减少。 本合同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予的任何宽限或延缓行使根据法律或本合同规定享有的权利,不被视为该方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11.2 委托人违约
删除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委托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本条补充第 11.4 款,内容如下:
11.4 赔偿的限额
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条款第11.1款和第11.2款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为:
受托人的累计赔偿限额为合同总金额,当达到此限额时,委托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同时,受托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累计限额为合同总金额。合同各方同意放弃超过上述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12. 争议的解决
删除本条全文并代之以:
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委托人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合同协议书(格式)
合同协议书
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移民工程实施主体是犍为县人民政府,犍为县岷江航电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委托人一”)代表犍为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犍为县人民政府委托四川岷江港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二或代建人”)实施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移民工程代建相关工作,代建人为实施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招标项目名称),已接受 (受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受托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乐山市犍为县、沐川县境内。
工程规模: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位于乐山市犍为县新民镇境内,为岷江乐山至宜宾河段推荐的第四个梯级,上游为犍为梯级,闸址位于犍为县新民镇上游约600~800m的岷江河段,工程开发任务是以航运为主、航电结合,兼顾防洪、供水、环保的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枢纽总库容3.24亿立方米,总装机容量480MW,渠化岷江Ⅲ级航道31.8公里,建设Ⅲ级船闸1座。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317.00米,死水位316.00米,汛期运行水位316.00米,枢纽回水里程约31公里。
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涉及乐山市犍为县和沐川县2个县(区)的10 个乡(镇)59个村委会(社区)306 个村民小组。根据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建设征地影响主要涉及农村、集镇以及专业项目设施等三部分。根据本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修编报告(2016年审定本),在犍为县境内规划有农村集中安置点和集镇集中安置点,需复建的专项设施包括水库淹没的专项设施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水库淹没的专项设施主要有桥梁、公路、码头、水利设施、电力电信设施、输气管线等。具体以通过最终审查(或批准)并实际实施的项目为准。
2、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专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委托人要求; 报酬清单;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固定总价包干。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 元,税率 %。
合同价组成: 。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遇国家税率变化,合同总金额将按不含税金额重新组价计算。计算方法如下:新的合同总金额=已履行部分金额+未履行部分不含税金额+(未履行部分不含税金额×新税率)。
4. 项目负责人: 。
5. 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 受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合同范围内的监理监测工作。
7. 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受托人支付合同价款。
8. 受托人计划开始服务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代建人在开始监理及监测通知中载明的开始日期为准。服务期限: 。
9. 本合同协议书自委托人、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下空白)
(以下是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人一(盖章):委托人二(代建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电 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纳税人识别号: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2: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委托人名称):
鉴于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接受(受托人名称,以下称“受托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受托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担保有效期自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签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28日后失效。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日内无条件支付。 委托人和受托人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 日
附件3:廉政协议书格式
廉政协议书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的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本项目委托人 与受托人 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合同文件(合同编号: ),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及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的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廉政告示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书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受托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受托人处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受托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受托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受托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本合同有关的经济活动。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受托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受托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从业队伍。
第三条 受托人的义务
1.受托人不得向委托人工作人员行贿,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受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4.受托人不得为委托人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品等。
5.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受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6.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监理、监测规程办事,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受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受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受托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本廉政协议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其签订并不免除双方的其他合同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合同各方约定:本合同由合同各方或合同各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约请受托人或受托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各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作为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合同(合同编号: )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 份。
委托人一: 委托人二(代建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安全管理责任书
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了切实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的相关规定,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本工程目标建设的顺利实现,委托人 与受托人 ,就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合同编号: )的安全管理责任达成以下共识,特签订本责任书,供双方共同遵守:
1.安全管理的目标:
防止和避免发生受托人员及所监理、监测项目的施工人员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防止和避免所监理、监测工程项目发生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机械设备、交通和火灾事故。防止和避免所监理、监测工程项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人员中毒事故和重大垮塌事故。防止和避免所监理、监测工程项目发生重大的工程质量事故。防止和避免所监理、监测工程项目发生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安全责任事故。
2.委托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委托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各项施工合同中单独计列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并及时支付,为承包人履行施工安全责任提供必要的资金。委托人有责任向受托人提供施工现场的水文、地质、气象和安全监理、监测等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并定期发布水情或汛情预报。委托人有责任检查、监督和协调工程现场的安全、社会治安、消防、防汛和防灾、抗灾等工作。并将及时发布有关安全的各种指示。 委托人负责组织由设计、施工和受托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管理和协调工程现场的安全工作;并遵照国家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检查和监督安全工作的实施。委托人负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对工程现场实行封闭管理,以避免外界的干扰或施工对外界人员的影响。委托人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建立工程现场的治安管理机构,统辖管理工程现场的治安事宜。
(8)委托人负责在每年汛前及汛期组织受托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工程现场的防汛抗灾工作。
3.受托人的安全管理责任
在承包人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监测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受托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监理、监测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督管理责任。受托人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担任,并对工程项目施工方法和作业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以及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及其监理、监测工程师应检查监督承包人对列入施工合同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确保该费用能够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施工条件的改善,未挪作他用。项目负责人及其监理、监测工程师应当关注施工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督促承包人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项目负责人及其监理、监测工程师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方案时,必须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认真的审查和评价。对违背安全生产的施工程序、施工方法以及不能保证工程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措施不予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安全措施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防止地下洞室开挖坍塌事故措施;防止爆破飞石及边坡坍塌事故措施;防止高空坠落事故措施;防止缺氧窒息或有害气体逸出事故措施;防洪和安全度汛措施、施工导流安全措施;防止触电电击事故措施;防止火灾事故措施;防止机械设备对人体的伤害措施;防止行车交通事故措施。
(6) 项目负责人及其监理、监测工程师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或旁站监理。在实施监理、监测过程中,发现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正在从事未经批准的施工程序和方法,可能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可能给施工安全带来危害的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承包人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7) 项目负责人及其监理、监测工程师应对承包人在采购、运输、贮存、使用民用爆破材料、危险物品进行不定期的监督和抽查,督促承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8) 项目负责人及其监理、监测工程师应重视对承包人提交的爆破方案的审查,应加强对批准的爆破方案和爆破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其他承包人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杜绝发生爆破事故。
(9) 项目负责人及其监理、监测工程师应当督促承包人健全机电设备管理机构和落实专业人员的配置,检查承包人施工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及其监理、监测工程师应关注、检查、督促承包人对驾驶人员进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教育,并要求其加强管理,切实做到按照操作规程安全文明驾驶。文明施工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项目负责人及其监理、监测工程师在进行施工区域检查时,应将文明施工列为重要内容。督促承包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符合安全要求;危险部位应设置有符合标准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戒;施工现场的材料堆放有序,设备停放整齐,通风、供风、供电管线一致,照明充足,施工道路平整、场地无积水、排水通畅、工作场地整洁;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项目负责人及其监理、监测工程师在施工区域进行检查时,应当特别加强对施工通道(包括排架、栈桥、护栏、警示标志等)的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承包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网、防护网、防护墙,安全保护和防护器具等)。 项目负责人及其监理、监测工程师应负责对承包人管辖范围内的消防、防汛和防灾、救灾等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督促承包人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到位,相应设施、器材、物资落实;发现问题,应指示承包人纠正。受托人在履行合同责任过程中,由于受托人员违章或过失导致自身或他人伤害的,受托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受托人员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部门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项目负责人及其监理、监测工程师应协助承包人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的措施,避免该类事故的重复发生。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也是受托人监理、监测的范畴。受托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施工承包人投标文件,严格监督检查其配备的设备和施工人员的劳动保护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文件要求和合同要求,并承担由于该方面措施不足所引起的相关责任。
(18)受托人应做好合同期间的疫情防控工作,严格按照地方政府要求进行防疫管理,遵守委托人的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4.工伤事故及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受托人或其项目负责人应为其雇用的所有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5.其他
委托人将在受托人进场后根据需要补充有关的管理文件,在本工程颁布实施,受托人不得拒绝。
本安全管理责任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安全管理责任书的签订,并不免除双方的其他合同责任与义务。
委托人一: 委托人二(代建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受托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五章 委托人要求
1. 项目概况
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位于乐山市犍为县新民镇境内,为岷江乐山至宜宾河段推荐的第四个梯级,上游为犍为梯级,闸址位于犍为县新民镇上游约600~800m的岷江河段,工程开发任务是以航运为主、航电结合,兼顾防洪、供水、环保的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枢纽总库容3.24亿立方米,总装机容量480MW,渠化岷江Ⅲ级航道31.8公里,建设Ⅲ级船闸1座。枢纽工程正常蓄水位317.00米,死水位316.00米,汛期运行水位316.00米,枢纽回水里程约31公里。
根据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总体进度安排和目前实际,工程计划分两期蓄水,其中:2024年2月一期蓄水至312.00米,2024年12月二期蓄水至正常蓄水位317.00米。
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涉及乐山市犍为县和沐川县2个县(区)的10 个乡(镇)59个村委会(社区)306 个村民小组。根据实物指标调查成果,建设征地影响主要涉及农村、集镇以及专业项目设施等三部分。根据本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修编报告(2016年审定本),在犍为县境内规划有农村集中安置点和集镇集中安置点,需复建的专项设施包括水库淹没的专项设施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水库淹没的专项设施主要有桥梁、公路、码头、水利设施、电力电信设施、输气管线等。具体以通过最终审查(或批准)并实际实施的项目为准。
1.1 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
1.1.1 主要实物指标
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涉及土地总面积31.33km2,其中陆地面积19.46km2,水域面积11.87km2。涉及耕地15962.04亩,园地3505.89亩,林地3656.99亩,草地692.15亩,商服用地1.92亩,工矿仓储用地1525.32 亩,住宅用地428.33 亩,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98.1亩,特殊用地26.21亩,交通运输用地280.17亩,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20518.59 亩,其他土地292.75 亩。建设征地涉及搬迁人口6753人(其中直迁人口6607人,扩迁人口138人,等级公路占地影响8人),其中农业人口5576 人,非农业人口1177 人;拆迁各类结构房屋总面积367265.61m2 ;个体工商户172户;农副业设施39处。涉及工矿企业20 家(不含 2 处私营码头),老文滩小学1所;下渡货运码头公路0.3km,四级公路18.30km,中桥8座,小桥10座,乡村道路80.67km,乡村道路桥共37座,渡口、码头22处;涉及水电站2座(685kW),提灌站17处,水厂3座,水库1座(21万m3),防护堤(岸)21.12km,取水泵房2座,石河堰18处;涉及500 kV线路3km,10kV线路18.5km,低压配电线路60.2km;涉及通讯光缆111.74km,电缆10.48km,广播电视线路19.85km;输气管道0.67km;二等水准点3个;垃圾中转站1个;大渡河水运局收漂设施2处,涉及文物点7处。
1.1.2 主要规划方案
1、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根据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分析,拟定以下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有土安置移民5339人(其中本组内调剂耕园地安置2351人、邻组调剂耕园地安置2803人、邻村调剂耕园地安置185人),养老保障安置2261人,自谋职业安置3801人。
本工程建设征地规划水平年村搬迁安置人口6868人。本工程建设征地规划水平年农村搬迁安置人口6279人,其中规划11个集中安置点安置3367人,后靠建房安置2359人,分散插迁建房安置 553人。规划水平年集镇居民搬迁安置人口589人,其中规划3个集中安置点安置 512人,其余的77人采取就近分散插迁安置的原则。
2、主要专业项目处理方案
专业项目原则不进行方案的调整,根据物价水平进行概算调整。
1)企事业单位
岷江航电龙溪口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犍为县工矿企业 22 家(包括二汽司盐关码头和盐厂码头),经征求权属单位和犍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其中 15 家企业作一次性补偿后由其自行处理;对其中 7 家按迁建补偿型方式处理,计列迁建补偿费用。复建老文滩小学 1 所。
2)交通运输工程
岷江航电龙溪口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涉及下渡乡货运码头公路0.3 km,四级公路18.30km、中型桥梁 8 座、小型桥梁 10 座,乡村道路 80.67km,人行便桥 62 座,码头(渡口)22 处。
规划复建四级公路 12.67km(不含进场公路恢复部分)、大型桥梁 1 座、中型桥梁12 座,乡村道路 37.47km(不含施工区道路恢复和防护堤施工便道恢复部分),人行便桥 29 座,码头(渡口)15 处。
3)水利工程
岷江航电龙溪口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涉及小水电站 2 座(共计 685kW),先锋水库 1座,水泵站(提灌站)19 座,犍为县水厂 3 处(新民水厂、孝姑水厂、铁炉水厂)。
规划对涉及的小水电站 2 座、先锋水库 1 座进行一次性补偿,犍为县水厂 3 处进行一次性补偿后自行复建;提灌站 19 座,(其中 7 座进行一次性补偿,10 座进行复改建,77160 部队取水泵房和玖龙纸业取水泵房需进行复建)。
4)电力工程
建设征地涉及 500kV 输电线路 3km、10kV 输电线路 18.5km,低压线路 60.2km。规划新建 500kV 输电线路直线塔 2 基,耐张塔2基,复建 10kV 输电线路 21.8km 及移民集中安置点新建 10kV 输电线路15.4km,低压线路30.5km。
5)通信、广播电视工程
建设征地涉及通讯线路142.07km,其中移动线路39.8km,联通线路42.95km(含军用线路3km,与联通共用),电信线路39.47km,广播电视线路19.85km。
规划复建移动线路31.88km,联通线路31.52km,电信线路27.17km,广播电视线路35.25km。
6)输气管道
岷江航电龙溪口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涉及输气管道2处0.67km。
马边河区域改复建方案:
(1)管道改线
管线:麻3井站~清溪站天然气管线改管D219×6 0.9km。
阀室:搬迁线路阀室1座――DN200、DN100 阀门各1只,阀室面积15m2。
阀室放空:放空区1座;放空立管DN100 H=10m 1具;放空管线D108×5150m。两个检查井高程约为325~326m左右。
清溪站:搬迁清溪站放空火炬1座,需新征地324 m2,放空火炬 DN200 H=20m 1具;放空管线 D219×6300m。新建清溪站外条石挡土墙70m长×5m 高,同时需新征地300 m2。
(2)隧道改线设计方案
本次方案设计是将两岸斜井进行延长至淹没区外,考虑到隧道抗浮,将已建隧道地面上部分进行拆除,将水下部分管道埋设于地面以下。
百支溪区域复改建方案:
百支溪主干河淹没段管道改线方案采取安全措施对淹没段管道进行人工探管开挖,原位加大管道埋深,并采取施工周期短、不破坏管道外防腐层、节能环保的压力平衡袋稳管措施稳管。
百支溪支河淹没段改线在库区建成后,百支溪支河水面宽约 17m,因水面比较窄,建议直接对管道进行人工探管开挖,原位加大埋深,将河两岸及河底管道采取压力平衡袋稳管措施稳管。
7)测量标志
岷江航电龙溪口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涉及 3 个国家二等水准点,对其在建设征地外进行迁建。
8)文物古迹
龙溪口枢纽工程建设征地涉及文物点 7 处,其中古遗址 1 处,摩崖石刻 2 处,20世纪工业遗产 1 处,古墓葬 3 处。根据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编制的《岷江航电龙溪口枢纽工程文物调查、勘探评估报告》进行规划。
四川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编制完成了《岷江航电龙溪口枢纽工程文物保护方案设计》 及《岷江航电龙溪口枢纽工程县级保护单位云亭晓烟摩崖石刻搬迁保护设计方案》,同时取得了四川省文物管理局的批复。
9)矿产资源压覆
根据《四川省拟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调查表》,龙溪口枢纽工程建设安全区内无矿产资源压覆;工程建设安全区以内无探矿权设置;工程建设安全区以内无采矿权设置。
10)大渡河水运设施
龙溪口枢纽工程涉及大渡河木材水运设施共2处,经征求权属单位及地方政府意见,对其进行适当补偿。
2. 环境保护
2.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简述
2016年8月,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取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根据本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修编报告(2016年审定本),岷江龙溪口工程建设征地产生的移民主要是在本乡镇、本村组内集中安置或分散后靠安置,充分尊重移民意愿;集中安置点选址较为合理,基本位于现有集镇或村落周边,对移民安置带来的不利环境影响均考虑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移民安置对于环境的影响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减免。
2.2 规划设计原则
(1)预防为主和影响最小化原则:环境保护措施规划设计应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尽可能减少工程开挖产生的弃渣,并做到挖填平衡,防止因移民安置和库区建设引起当地自然环境、 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恶化,把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2)资源循环利用原则: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建设应严格净化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并尽量考虑回收利用。
(3)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突出重点,合理设置,形成综合防治体系。
(4)“三同时”原则: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3 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1)环境质量标准
①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I 类水质标准。
② 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标准。
③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④ 声环境质量标准:交通干线两侧红线外 35m 以内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 类标准,其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① 污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② 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③ 噪声: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l2523-90);运行期航道两侧35m内《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a 类标准,其它其余执行2类标准。
④ 水土流失控制标准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08)。
2.4 环境保护目标
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的环境保护目标详见下表。
岷江龙溪口航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
环境要素 | 环境敏感目标 | 与工程关系 | 备 注 |
生态环境 | 评价范围涉及的地表植被,维护工程所在区域的生态系统功能及其稳定性 | 移民安置规划及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评价范围内 | 减轻工程建设对陆生植被的影响 |
地表水环境 | 水质 | 工程涉及的地表水体 | 减少污废水排放,确保地表水水质满足Ⅲ类水体要求 |
地下水环境 | 水质、水量 | 工程所在区域地下水 | |
环境空气及声环境 | 施工区周围分布的集中居民点及学校 | 由于工程涉及范围较广,施工区周围均有不同规模居民点分布 | 减轻施工过程对评价区环境空气和声环境质量的影响,确保敏感目标处环境空气质量和声环境质量分别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
社会环境 | 7 处文物点,其中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 | 工程评价范围内 | 落实文物保护的相关要求及措施 |
水土流失 | 水土资源及植被 | 工程占地及施工用地范围内 | 有效治理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水土流失,落实水土保持防治目标 |
2.5 移民安置区环境现状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1)移民安置区环境现状
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区涉及各个移民安置区环境质量现状较好,环境空气、声环境质量分别可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 类标准要求,且还具有较大的环境容量;岷江、马边河枯水期粪大肠菌群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水标。
根据陆生生态专题调查结果,评价区植被在《四川植被》的分区体系中,属于“川东盆地及川西南山地常绿阔叶林地带-川东盆地偏湿性常绿阔叶林亚带-盆地底部丘陵低山植被地区-长江上游低山丘陵植被小区”,本植被小区具有特色的是成片的竹林与亚热带和热带经济林木;现有植被受人类活动影响较大,次生性较强。栽培植被类型以水稻为主,作物包括小麦、油菜、胡豆、茶叶等。各个移民安置区均是在现有集镇或村落周边,人类活动频繁,未发现野生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动植物种类。
另外,各个移民安置区均不涉及世界遗产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敏感区域。
(2)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从移民安置区环境现状来看,不存在敏感的环境制约因素,但枯水期地表水质量超标,须对移民生活污水进行有效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2.6 工程分析
(1)水库淹及工程占地
水库淹没及工程占地共征用土地面积 31.28km2,其中耕地 1059.61hm2、林地243.8hm2、草地 46.14hm2,对当地农业生产,植被生物量等都有较大的影响。
(2)移民安置影响分析
① 水土流失
农村及集镇移民安置过程中,由于移民建房、生产发展规划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将扰动涉及区域的地表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移民安置规划成果,移民安置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面积共 63.64hm2,如不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土地改造过程中将可能产生 0.13~1.59万t 的水土流失量。
② 水环境
根据本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生产安置人口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分散/后靠安置人口基本在村组内部安置,基本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因此移民安置对水环境的影响主要考虑集中安置点的生活污水排放,集镇移民安置点与相应的农村移民安置点相邻,统一考虑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集中安置点移民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放,必须采取措施处理后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
③ 生态环境
移民安置对陆生植物的影响主要有几方面:农村移民生产开发占用林地,移民建房用材和生活用柴影响植被等。根据移民安置规划方案,对于生产安置的移民,采取有土安置、养老保障、自谋职业三种方式,其中有土安置方式均采取耕地调剂的形式,不存在重新开垦耕地的情况,因此,就生产安置而言,对生态环境无明显影响。
移民搬迁安置分为集中安置和后靠/插迁安置,安置点均在现有集镇、村落周边,移民安置建房会占用一定面积的土地,但占用土地类型多为灌丛和未利用地,兼有部分耕地,涉及林地较少,据四川大学对移民安置区的调查,在直接占用影响林地中,不涉及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植物和古大树,虽然短期内因占地会使局部区域植被覆盖率有所降低,然而随着安置区种植业的不断发展,减少的植被面积将会得到恢复。
移民安置区范围内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也较少,主要以鸟类为主,移民安置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很小。
④ 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主要来源于移民日常生活产生的菜叶、瓜果皮、塑料制品、玻璃和纸制品等,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腐烂、产生渗滤液,污染周围环境空气及地表水环境;生活垃圾的任意堆放,将影响周围的生态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同时还可能成为传染性病菌、病媒的孳生地,影响移民人群健康;但由于本工程移民主要是农民,生活垃圾主要是无机物,对环境影响相对较小,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处理措施。
⑤ 人群健康
根据移民安置区人群健康资料,现阶段存在的传染性疾病主要是肝炎、痢疾、伤寒副伤寒等常见疾病,并且发病率相对较低;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只要加强对移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粪便的处理,提高移民安置区的卫生条件,同时进一步完善移民安置区的医疗卫生设施,对移民人群健康的影响很小。
(3)专项设施复建
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复建的专项设施包括水库淹没的专项设施和移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水库淹没的专项设施主要有桥梁、公路、码头、水利设施、电力电信设施、输气管线等,专项设施的复建将占用土地、扰动地表、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影响当地的生态环境。
2.7 环境影响评价
2.7.1 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
2.7.1.1 对水土流失的影响
移民安置过程中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活动主要有耕地开垦、移民建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根据移民安置规划成果, 移民安置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面积共 63.64hm2。这些活动将导致工程开挖,扰动地表, 容易造成 地表土层、岩石松动,破坏原有地形地貌,边坡失稳,使一些地段失去植被防冲、固 土作用,按照2000~25000t/km2 ·a 的水土流失强度、1 年的建设时间进行估算,如不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在土地改造过程中将可能产生 0.13~1.59 万 t 的水土 流失量。从移民安置规划的这些土地看,对于新开垦的耕地配套修建引水、排水渠道、 耕作道等田间设施,开发建设标准较高,主要是由于在建设过程中扰动原地表水土流 失等问题,因此只要在建设的过程中控制好水土流失,耕地开垦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避免。
2.7.1.2 对水环境的影响
本工程按采取集中安置、分散插迁安置、自谋职业及养老保障多种方式及途径安置移民。对分散插迁安置移民产生的生活污水,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主要考虑采取旱厕+沼气池的方式进行处理,不但可有效解决生活污水问题,还可得到清洁能源;对于11个移民集中安置点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征求地方政府意见, 考虑对其进行统一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一级标准后,尽量综合利用(如周围农灌及绿化等),多余部分达标外排。移民集中安置点人均用水量以 200L/人 ·d 计,则产生的生活污水量详见下表。
集中移民安置点生活污水排放一览 单位:m3/d
序号 | 移民安置点名称 | 安置人数 | 污水量 | 备注 |
1 | 老文滩集中安置点 | 340 | 50.6 | |
2 | 八一村集中安置点 | 253 | 37.7 | 孝姑社区集镇居民与其共用一个安置点,生活污水一起集中处理 |
3 | 沙湾村集中安置点 | 141 | 21.1 | |
4 | 田佳村集中安置点 | 172 | 25.46 | |
5 | 五一村集中安置点 | 246 | 36.7 | |
6 | 兴隆村集中安置点 | 481 | 71.75 | 铁炉社区集镇居民与其共用一个安置点,生活污水一起集中处理 |
7 | 土坪村集中安置点 | 933 | 139.15 | 麻柳社区集镇居民与其共用一个安置点,生活污水一起集中处理 |
8 | 新塘村集中安置点 | 782 | 116.5 | |
9 | 机场村集中安置点 | 177 | 26.55 | |
10 | 三山村集中安置点 | 238 | 35.36 | |
11 | 胭脂村集中安置点 | 120 | 17.9 | |
合计 | 3886 | 578.77 | 578.77 |
2.7.1.3 对陆生生物的影响
(1)对植物、植被的影响
本工程移民安置对植物、植被的影响主要来自于移民安置建房占地。本工程移民 建房占地总面积为 33.13hm:,大部分是宅基地、耕地和草地,涉及林地和灌丛面积很 小,造成生物量损失值为 617.04t,仅占本工程评价范围内生物量的 0.06%。据移民安 置区的生态调查,在直接占地影响范围内,不涉及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植物和古大树, 虽然短期内因占地会使局部区域植被生物量有所降低,然而随着时间推移,移民安置区周边生态系统逐渐趋于稳定,减少的植被面积将会得到不断恢复。
对于有土安置方式移民,全部采用调剂耕地方式进行安置,不存在开垦林地、 草现象,避免了耕地开垦对植物、植被的破坏。
移民迁入后,将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如水、电,移民也将使用沼气、液化气等清 洁能源, 不会出现移民大量砍伐树木作为薪柴的情况; 相反,移民迁入后,随着大力发展库区林果业, 库区植被还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
(2)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本工程移民安置区全部位于现有集镇或村落边缘,受人为活动干扰强烈,影响范 围内仅有小型兽类(鼠类居多),由于陆生动物迁移能力强,故物种种群和数量基本不会受到影响。
2.7.1.4 对人群健康的影响
现阶段移民安置区存在的传染性疾病主要是肝炎、痢疾、肺结核,其中以肠道传染病的发病率较高。这就需要在移民安置规划中加强对移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粪 便的处理,提高移民安置区卫生条件、控制传播媒介的孳生;同时, 将进一步完善移 民安置区的医疗卫生设施,与县级的卫生防疫系统相互联系,提高传染性疾病的控制、防治能力。在移民安置区, 严格按照移民安置规划,提高移民安置区卫生水平,完善疾病防疫系统,将不会影响移民及当地居民的人群健康情况。
2.7.1.5 移民生活垃圾的影响
根据本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在犍为县内选定 14 个集中安置点,安置人口3886 人,生活垃圾产生量按 1.2kg/(人·天)计,则集中安置区移民生活垃圾产生总量为 4.66t/d。
生活垃圾主要来源于移民日常生活产生的菜叶、瓜果皮、塑料制品、玻璃和纸制品等,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腐烂、产生渗滤液,污染周围环境空气及地表水环境; 生活垃圾的任意堆放,将影响周围的生态环境,破坏自然景观;同时还可能成为传染性病菌、病媒的孳生地,影响移民人群健康;但由于本工程移民主要是农民,生活垃圾主要是无机物,生产安置和分散/后靠安置基本在村组内部安置,基本不新增生活垃圾产生量,因此移民安置对水环境的影响主要考虑集中安置点的生活垃圾对环境影响。
2.7.1.6 专项设施复建环境影响
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移民安置工程共涉及老文滩小学复改建、安置区供水工程专题设计、库区 路桥、码头复改建,库区提灌站、取水口复改建及通信电力设施复改建等23个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仅根据复改建专业项目的类型,分类简述如下。
1、道路、桥梁、码头类
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拟复改建等级公路 13.95km(含桥梁 18 座/1384m),乡村公 路 35.25km(含桥梁 20 座/1190m),单独车行桥 3 座/185m ,人行桥 30 座/1071m 、码 头(渡口)15 座。龙溪口道路、桥梁复改建工程具有线路分散、等级规模不高(等级 公路路基宽度一般为 6.5m ,乡村公路一般为4.5m)、单段路线较短(一般在2km 以内)、涉水桥梁较多等特点。
(1)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根据对评价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的结果, 由于评价区雨量充沛、气候温热潮湿, 水热条件较好,植被覆盖率较高,道路、桥梁复改建工程不可避免的将造成一定的植被破坏,造成植被生物量损失。根据陆生生态调查结果, 评价区尚未发现野生重点保护珍稀植物种类,工程影响的均是当地常见种,工程建设也不会造成当地植被恢复条件的破坏,复改建工程完工后,由于当地水热条件较好,自然植被可得到较快恢复,另外还可通过加强区域植被绿化等方式加以补偿工程建设带来的植被损失。
拟建道路沿线人类活动频繁,野生动物分布不多,尚未发现野生国家重点保护兽 类分布,工程建设虽然会对一些野生动物造成干扰,但龙溪口道路、桥梁复改建工程规模均不大、工期较短,复改建工程虽然会对野生动物造成一定干扰,但随着施工期结束这种不利影响将会随之消失;鸟类由于其飞行能力较强,生境分布较广,受道路、桥梁复改建工程影响不大。
码头(渡口)均是在原址后靠或抬高复建,除下渡货运码头外,其他码头(渡口)占地面积均较小,工程复改建对生态环境影响很小。
(2)对水环境的影响
拟建道路、桥梁复改建工程涉水桥梁较多,桥梁施工过程对水体的污染主要来 自施工作业的生产污水,尤其是在河床中设计有桥墩的跨河桥梁,其施工多采用围堰钻孔作业,在钻孔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如不妥善处理直接排入河道,将造成水体SS浓度局部范围增大。桥梁施工过程中还会用到大量机械油料,如不慎流入河道,还会造成水体中石油类浓度增加,造成水体质量下降。
另外,一些施工材料如沥青、油料、化学品、建筑材料等物质堆放场所如保管不善,被雨水冲刷进入水体也会对水环境造成污染。
码头(渡口)在施工过程中, 由于其靠近水体, 建筑弃渣、废油等污染物容易泄入水体, 影响下游水质,应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
(3)施工期噪声、粉尘影响
道路、桥梁复改建工程施工过程中, 不可避免的将产生一定的施工噪声及粉尘, 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如控制高噪声施工机械的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对开挖面采取一定的覆盖措施,减轻扬尘扩散影响。
(4)水土流失影响
道路、桥梁复改建工程的开挖将造成原有地表水土保持设施的破坏,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引发新增水土流失,可通过水土保持工程、植被等措施综合加以防治。
2、电力、电信设施及输气管道类
这类复改建项目均属线性工程,其特点是占地面积很小、施工相对简单, 对植被的破坏和环境的不利影响也较小。在管线施工过程中, 应注意分层开挖、分层回填, 施工结束后对地表覆土绿化。对于部分跨河管线,在施工时应注意对地表水质的保护,开挖弃渣、施工废弃物禁止入河。
本工程涉及到的输气管道复改建共有两段,一段位于马边河,另一段位于百支溪。马边河段复改建方案需要以隧道形式穿越马边河,隧道段长160m,两岸地面管线长900m;并搬迁清溪站放空火炬 1 座。
百支溪段复改建涉及到两段,一段是百支溪主河,管道改线长约 170m,其中70m 需穿越百支溪,拟采取大开挖直埋敷设的穿越方式;百支溪支流段影响段长约 20m,拟采取原址加大埋深方式处理。
从输气管道复改建方案可以看出,由于马边河、百支溪两端输气管道改线方案均 需穿越河流,在施工过程中,均会产生较多的土石弃渣,这些弃渣如进入河道,将对 水质造成不利影响,尤其是百支溪段以大开挖直埋形式穿越,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将开 挖弃渣乱堆乱放,以免影响下游水质;在地面段改线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对地表 植被造成一定的破坏,但由于输气管道地面段总计仅 1020m,占地面积小,影响程度 有限。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分层取土,并对表土妥善保存,施工完毕后及时回填绿化。
输气管道改线工程运行后,由于均埋设在地下,对周围环境无明显影响。清溪站放空火炬周围需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安全及财产损失。
3 、老文滩小学复建
老文滩小学复改建地址选择在原老文滩小学南侧一处空地,占地面积 0.72hm2,场地较为平整。
(1)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在场地开挖及平整过程中, 将会对原地表植被进行清理,造成一定的植被生物量 损失;据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结果,在评价范围内没有发现野生重点保护珍稀植物种类, 影响的均是当地常见种,自然恢复周期较短。由于当地植被恢复条件较好,施工结束 后,自然植被可得到较快恢复,另外学校建成后,通过加强校区绿化,可在一定程度上补偿施工造成的植被损失。
由于学校复改建选址在原址南侧,属于人类活动密集区域, 野生动物分布很少,工程建设基本不会对当地野生动物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其生境造成破坏。
(2)对水环境的影响
老文滩小学共有师生共计210人,学校建成后,将会有一定量的生活污水产生。 老文滩小学师生用水量以150L/人·d 计,污水产生系数以0.8 计,则每天生活污水排 放量为 25.2m3/d 。这部分生活污水如不经处理随意排放,将对受纳水体水质造成一定影响。
(3)水土流失影响
在场地平整、开挖建房等过程中, 将破坏原有地表水土保持设施,造成一定水土流失,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加以防治。
4、安置点供水工程
(1)水环境影响
本工程对水环境的不利影响主要来源于施工期的生产废水及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
施工期生产废水主要以混凝土拌和系统冲洗废水为主, 考虑到本工程规模有限, 且施工工期短,产生的混凝土拌和系统冲洗废水量很少,故施工废水对地表水基本无影响。
本工程规模很小,施工人数少,且施工工期不长,施工人员主要为当地村民,无 需新建施工营地,其产生的生活污水纳入当地原有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故施工期少量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极小。
本供水工程主要设施为取水泵房、配水管线及净水厂,运行期供水工程本身无污 水排放。根据各安置点供水工程劳动定员,由于供水方式不同,运行期各安置点水厂管理人员有少量生活污水排放,如不加以处理直接排放对地表水质有一定影响。
(2)生态环境影响
本工程对植被的影响主要来自取水工程、输水管线等施工过程中, 将破坏和影响施工区原有的地面植被,并对当地的立地条件产生一定的影响。
工程施工期间,开挖、机械振动及车辆和施工人员的进驻,将对栖息在工区附近 的陆生动物造成一定影响,考虑到本工程规模小,施工期短,管线工区主要采用人工铺管,故其影响范围及影响程度均较小。
(3)环境空气及声环境影响
本工程对大气和声环境的影响主要在施工期。环境空气污染源主要来自土石方开 挖回填、混凝土拌和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噪声来源于运输车辆及混凝土搅拌机等施工 机械。由于本工程共有11个安置点专项供水工程,引水管线难免会从居民点附近穿过, 但考虑到工程规模有限,且管线敷设不会使用大型施工机械,故施工产生的扬尘及噪声对居民的影响极小。此外,工程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及施工机械噪声会对会对施 工人员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但上述影响均是暂时性的,随着工程的结束影响也将消失。
(4)水土流失
工程开挖将对原地表植被构成破坏,改变原地表土地利用现状,破坏原地表自然 稳定状态。因地表裸露,原地表水土保持功能丧失,防冲、固土能力减弱,在自然因 素及人为因素影响下,可能发生面蚀、沟蚀,甚至垮塌。取水枢纽和管线工程开挖过程中临时土石方堆放影响范围较大,易受降水及人为影响,容易发生面蚀、沟蚀等。
5、其他专项设施复改建
其他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主要是库区水泵站(提灌站)的复改建,属于点、线结合项目,由于规模不大,占地面积较小,对环境影响也较小。
2.8 移民安置环境监测规划
2.8.1 施工期环境监测计划
施工期环境监测主要对集中安置点的大气及噪声进行监测。
环境空气监测TSP、NO22项,监测点位选在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具有代表性的2个敏感点——土坪村安置点、老文滩安置点。监测时段为整个施工期,每季监测1次,每次连续监测 7 天。
噪声监测项目为等效连续 A 声级(LAeq),监测点位选在移民安置规模较大、具有代表性的 2 个敏感点——土坪村安置点、老文滩安置点。监测时段为整个施工期,每季监测 1 次,每次测 2 天。
2.8.2 运行期环境监测计划
2.8.2.1 生活饮用水监测
(1)监测点布设
根据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在龙孔镇老文滩,孝姑镇八一村、沙湾村、 田佳村、五一村, 铁炉乡兴隆村,新民镇土坪村、新塘村, 玉津镇机场村, 清溪镇三山、胭脂村,各别布设一个监测点,共布设11个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点。
(2)监测内容
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479-2006)进行监测,包括色度、浑浊度、嗅和味、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铁、锰、铜、锌、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氟化物、硝酸盐、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共17项。
(3)监测频率及时间
每年监测 3 期,每期监测 2 天;从移民搬迁安置开始监测,连续监测 3 年。
(4)监测方法
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规定的方法进行监测分析。
2.8.2 生活污水监测
(1)监测点布设
在本工程的 11 个移民安置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污口各布设一个监测点。
(2)监测内容
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同时考虑生活污水特点,确定监测内容 为:pH、化学需氧量(CODcr)、生化需氧量(BOD5)、总磷、污水流量、氨氮、SS、动植物油等8项。并且实时调整监测内容。
(3)监测频率及时间
选择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 每年监测 3 期,每期监测一天,每天取样 2 次;
移民迁建后连续监测 3 年。
(4)监测方法
按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6推荐方法进行监测。
2.8.3 人群健康监测
人群健康常规监测主要是依靠县、乡镇、村医疗卫生防疫网络对移民安置区疾病变化 进行监控。根据龙溪口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情况, 设置龙孔镇、新民镇、孝姑镇、清 溪镇、玉津镇、铁炉乡6个监测点,主要开展基础资料收集、传染病及地方病监测等工作,以便于了解掌握移民安置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情况, 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
基础资料收集:收集水库淹没区未搬迁区和移民安置区人口总数及年龄、性别、出生总数、死亡总数等资料;以及本区域内卫生机构条件和人员技术情况。
传染病监测(淹没未搬迁区和移民安置区):甲、乙、丙类传染病,包括发病人数、发病率及时间分布、年龄分布、性别分布等。
突发疫情报告:遇暴发疫情及不明原因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报告。各县疾病控制中心专业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病原学检查结果 及临床症状,通过封锁疫点、环境消毒、预防服药、紧急接种、现场采样等措施,控制疫性,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人群健康常规监测每年监测一次,在移民安置结束后连续监测三年。
工程建设环境监理是依据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对工程建设参与者的环保行为以及他们的责、权、利进行必要的协调与约束,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最终达到工程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8.4 生活质量调查
(1)调查点布设
根据龙溪口工程移民安置方式(后靠安置、集中安置等),初步确定布设15个调查点,即移民集中安置点、后靠安置代表性区域。
(2)调查内容
①移民的安置方式、家庭人口数、年人均收入及来源、年人均粮食产量;
②交通公路、学校、饮用水、电供用情况。
(3)调查频率及时间
在移民安置后的第1年、第3年各调查一次,共调查2次。
(4)调查方法
实地调查、发放公众意见表和收集当地经济发展资料。
3. 水土保持
3.1 水土流失现状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项目区属四川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根据《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项目区属西南土石山区,植被覆盖较好,土壤容许流失量为 500t/(km2 ·a)。
根据《四川省犍为县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犍为县水土流失总面积 72554hm2,幅员面积的 52.75%。其中:轻度流失面积 30113hm2,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 41.50%;中度流失面积22141hm2,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 30.52%;强烈流失面积 20300 hm2,占水土流失总面积的27.98%。平均土壤侵蚀模数 2921.3t/km2 •a,属中度侵蚀。
据四川省1999年土壤侵蚀现状遥感调查资料,参照《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结合实地调查,项目区项目区土壤侵蚀以水力侵蚀为主,强度主要为轻度侵蚀,水土流失背景值 1151t/km2.a。
3.2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分区及防治目标
a)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根据对移民安置和专项设施迁改建的设计资料分析和现场查勘复核,本工程移民安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包括移民安置区和专项设施复建区两部分,共 112.17hm2(其中项目建设区 102.08hm2,直接影响区10.09hm2)。经计算,本工程项目建设区中:移民安置区总用地面积 34.97hm2,其中集中居民点安置用地面积 30.64hm2,分散的移民安置点用地面积(分散安置按每人用地 70m2计列)4.33hm2;专项设施复(改)建区占地 67.11hm2。
b)水土流失防治分区
根据项目特点和相似性,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分为移民安置区和专项设施复(改)建区(包括供水工程区、码头(渡口)区、提灌站、取水口及灌渠工程区、道路桥梁复建区、老文滩小学复建区、弃渣场区)等二大防治区,总面积为102.08hm2。
c)防治目标
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08)要求和有关规定,本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总体要求是:预防和防治责任范围的水土流失,在防治责任范围内进行合理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布局,制定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保障工程建设及运行安全,并尽可能改善工程区生态环境。
项目区属于四川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中的重点监督区,并考虑项目处于岷江下游重要的防洪河段,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 50434-2008)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一级标准。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工程施工、运行特点,并考虑项目区域降雨、土壤侵蚀强度、地形地貌、沿线植被等情况对相关目标值进行修正,确定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扰动土地整治率98%,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拦渣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8%,林草覆盖率27%。水土保持防治目标见下表。
水土保持防治目标表
防治分区 | 扰动土地整治率(%) | 水土流失总治理(%) | 土壤流失控制比 | 拦渣率 (%) | 林草植被恢复率(%) | 林草覆盖率(%) | |
移民安置区 | 98 | 95 | 1 | 98 | 98 | 30 | |
专项设施 复(改)建区 | 98 | 95 | 1 | 98 | 98 | 25 | |
综合防治目标 | 施工期 | * | * | 0.7 | 95 | * | * |
试运行期 | 98 | 95 | 1 | 98 | 98 | 27 |
3.3 分区水土保持措施
根据工程建设情况,结合工程区地形地貌、土地利用、扰动破坏方式和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工程各建筑物及施工临时设施进度安排,拟定以下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总体布局:
1)移民安置区
规划水平年农村搬迁安置人口总数为6279人,采取移民安置搬迁和分散插迁安置,移民安置占用土地34.97hm2。
一、居民集中安置区
主体设计时,已考虑在居民集中安置区设置了部分挡护措施、 排水措施和绿化措施。本 方案设计根据各安置点特点新增补充部分浆砌石挡墙措施,施工结束后对居民集中安置区裸 露地进行全面绿化美化。屋前屋后绿化着重其美化、装饰功能,除种植花草外,还可种植一些 树形、姿态优美的乔灌木。小区绿化采用乔灌草结合, 树种采用桉树、广玉兰、桂花树、小叶黄杨等,草种可选狗牙根等。
水土保持措施主要是完善工程措施、 施工临时防护措施和绿化措施。居民集中安置区场 地平整前,对植被较好的区域剥离表土,集中堆放并采取编织袋装土拦挡、苫布遮盖覆盖的方式进行保存,施工前剥离的表土及保存在编织袋中的表土,均用于植物措施覆土使用。
二、分散安置点
分散安置点提出水土保持要求:分散安置点各建筑物的布置尽量避免大的开挖和回填, 工程开挖后及时回填土方,并压实土方,同时尽量避免在雨季等不利条件下施工,做好临时简易拦挡,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2)供水工程区
供水工程建设中各建筑物的开挖、回填等工程建设活动将不可避免的破坏、扰动原地 表, 造成水土流失,为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需补充布置植物措施和临 时措施,同时对施工期提出水土保持要求,以形成完整的水土流失防护措施体系,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带来的水土流失。
主体工程考虑在水厂厂区内采取了排水等措施为主体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根据本工程施工特点,只新增后期植被恢复时进行表土回覆的工程措施和撒播草种等植被恢复措施。
在施工前,将本占地范围内的表土进行剥离,供后期恢复植被覆土用,剥离厚度根据 土地利用情况,表土厚度确定。剥离表土就近堆放并采用编织袋装土临时挡墙进行拦挡,对新开挖及回填的松散土石方采取苫布进行临时遮盖和土质排水沟进行防护。
3)码头(渡口)区
码头(渡口)复建工程施工中的开挖、回填等活动不可避免的破坏、扰动原地表, 造 成水土流失。为了有效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主体工程已设计有挡墙、截排水 沟等工程措施,满足水土保持要求,本方案不再另行设计。但需补充植物措施和临时措施,以形成完整的水土流失防护措施体系,严格控制项目建设带来的水土流失。
码头(渡口)完建后,因施工引起的周边扰动区域,可视具体情况直接采取撒播草种 的方式恢复植被。根据码头(渡口)施工工艺分析,主体工程水土流失主要为码头(渡口) 开挖施工过程中的渣料撒落,因此,在基础开挖前布设临时拦挡措施。临时拦挡措施采用袋装渣挡墙垒筑,规格 1×1m,根据地形及施工布置。
4)电力及通讯设施区
电力及通讯设施工程具有分散、线性、量少等特点,土石方临时堆放应采取相对集中 的原则就近堆放,并及时采取拦挡措施;多余的土方根据地形地势就近摊平压实处理。主 体工程施工后期,电力及通信设施中的塔基、电杆和通信杆路等部分区域具备植被恢复的条件,根据主体工程特点,直接采取撒播草种的方式进行覆土并绿化。电力及通讯施工时间较短,施工前对表土资源进行剥离,就近堆放保存,作为恢复植被覆土用。
5)提灌站、取水口及灌渠工程区
提灌站、取水口及灌渠工程具有分散、量少等特点,土石方临时堆放应采取相对集中 的原则就近堆放,并及时采取拦挡措施;多余的土方根据地形地势就近摊平压实处理。主 体工程施工后期,提灌站、取水口和灌渠部分区域具备植被恢复的条件,根据主体工程特点,直接采取撒播草种的方式恢复植被。
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时,根据工程施工不同地形,在施工前先对耕地和植被较好的区域 进行表土剥离,平均剥离厚度 0.30m,表土剥离后将其集中堆建设点附近的空地上用装土麻袋拦挡。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临时占地撒播草籽绿化。覆土来源于表土堆放场堆放的表土。
6)道路桥梁复建区
根据道路初步设计资料,道路桥梁工程区主体设计中含有路暂、路堤挡墙、边坡的工 程防护、 路堤边沟、涵洞等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措施,本方案的道路桥梁工程区尚需补充表土剥离、截排水和防护、 植被恢复、 临时拦挡等措施。
a 、工程措施:
①截排水工程
根据现场地形情况, 在开挖边坡顶部布设浆砌石截排水沟 700m,采用梯形断面,M7.5浆砌石衬砌,断面尺寸 60cm×60cm ,坡比 1:0.5。
②护坡工程
为加强道路修建时形成的开挖及填筑边坡的稳定性、防止水土流失,边坡采用 C20 混凝土栅格护坡。框架尺寸为 2×3m ,断面尺寸为 20×30cm。
③拦挡措施
为了防止部分路段开挖及填筑边坡发生土石滑落,造成二次水土流失,在边坡底部设 置浆砌石挡墙 200m,墙顶宽 50cm,面坡坡比 1:0.25,背坡为垂直,墙内埋设 1.0×1.0m、梅花型布置φ50mm排水管。
④表土回覆
本区主要采用撒播草种恢复植被的措施,需覆土厚度约30cm。
b 、植物措施
①行道树
在公路两侧具备立地条件处, 种植一排行道树,采用当地常见树种桉树,株距5m。
②撒播草种
公路道旁空地、 桥头周边、栅格护坡内等区域进行撒播草种恢复植被。
c 、临时措施
①表土剥离
路基开挖、弃渣场弃渣前,剥离占地范围内的表土,剥离厚度根据土地利用情况,表土厚度确定,剥离表土就近堆放于公路复建区域并垒筑袋装土临时拦挡。
②临时拦挡
根据本工程路桥施工工艺分析,道路工程水土流失主要为路基及桥头开挖施工过程中 的渣料撒落、临时堆存的表土遭到侵蚀,因此在路基、桥头开挖以及表土堆存前布设临时拦挡措施。临时拦挡措施采用袋装土挡墙垒筑,规格1×1m。
7)老文滩小学复建区
主体工程考虑了部分重力式浆砌石挡墙,是以主体工程设计功能为主, 同时兼有水土 保持功能的措施,因此,水土保持新增工程措施为考虑建筑物外围的永久排水措施,排水 沟设计洪水标准采用 10 年一遇。本工程施工结束后进行植被恢复需进行覆土,覆土厚度约30cm,覆土所需土料来源于施工前剥离的表土。
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学校部分空地区域具备植被恢复的条件,根据主体工程特点,采用种植乔灌草的方式恢复植被。植物树种选用桂花树、小叶黄杨 1000 株,草种选用狗牙根。
在施工前,将本占地范围内的表土进行剥离,供后期恢复植被覆土用,剥离厚度根据土地利用情况,表土厚度确定,剥离表土就近堆放并采用编织袋装土临时挡墙进行拦挡。
8)弃渣场区
弃渣场区主要为公路及桥梁工程区所产生弃渣而设置的弃渣场,道路桥梁工程区主体设计时已考虑了弃渣场区的挡墙和排水沟等措施,能够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其措施均已计入道路桥梁工程。弃渣场区需补充表土剥离、植被恢复等措施。
渣场弃渣结束后,在渣场堆渣表面覆土后,撒播草种恢复植被,覆土厚度约 30cm,覆土所需土料来源于本工程剥离表土。
弃渣场区主要为公路及桥梁工程区所产生弃渣而设置的弃渣场,弃渣场设置在公路占地 范围内选择低洼地形堆弃,道路桥梁工程区主体设计时已考虑了弃渣场区的挡墙和排水沟、 护坡等措施,能够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其措施均已计入道路桥梁工程。弃渣场区需补充表 土剥离、植被恢复等措施,弃渣结束后采取覆土后撒播草种措施进行恢复,覆土厚度约30cm,覆土所需土料来源于本工程剥离表土。
4. 环境监理及监测和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范围
4.1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规定,按照最终批准的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要求的环境监理、监测相关工作内容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实际变化情况等,完成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项目施工所在区域及其影响区域的环境监理、环境监测(含施工期环境监测及运行期环境监测),并配合委托人进行相应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相关工作。
4.2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规定,按照最终批准的本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中要求的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相关工作内容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实际变化情况等,完成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项目施工所在区域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施工期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含施工期水保监测及运行期水保监测),并配合委托人进行相应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相关工作。
5. 其他
5.1 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监测)人应依据委托人提供的最终设计文件、报告(包括环水保报告)、图纸资料等,结合工程现场实际情况开展环水保监理监测全部相关工作,并提交全部成果资料报告,满足工程环水保专项竣工验收各项工作要求,直至工程通过环水保专项竣工验收。
特别说明:本章“2 环境保护”和“3 水土保持”相关内容摘自已批复的环水保报告及《四川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修编报告》(2016年审定本),现场实际情况如有变化,应按最新版文件要求执行,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监测)人须结合现场实际开展环水保监理监测相关工作,并不能以此要求增加费用。
5.2 监理(监测)人须执行国家和四川省现行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规程规范,则监理人应按新的规程规范执行。
5.3 监理(监测)人应接受四川岷江港航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溪口分公司相关制度或办法的监督与管理(含已发布和过程中发布的相关工程管理制度或办法),并不能以此要求增加费用。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
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报酬清单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工作大纲
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按合同约定承担并完成全部监理监测工作。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4)我方接受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1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2 | 合同价款的确定 | 响应招标文件第四章中“专用合同条款”第9.1款约定 |
3 | 服务期限 | |
4 | 质量标准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后面须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1)独立投标且法定代表人不亲自投标而委托代理人投标适用。
(2)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投标的,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本单位的人员。
(3)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4)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社保缴费是指从从投标截止时间起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新聘人员提供至少1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本人 (姓名)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以联合体的名义委托(被委托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 )为我们共同的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们的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们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3.1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提供最近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复印件
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投标人(联合体成员):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注:(1)联合体投标适用。
(2)委托代理人应是投标人(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的人员。
(3)委托代理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携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连续6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凭证原件或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委托代理人在该投标人单位连续6个月参保的证明原件备查。
(4)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社保缴费是指从从投标截止时间起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新聘人员提供至少1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招标项目名称) 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各成员授权牵头人代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签署文件,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进行合同谈判活动,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以及处理与本招标项目有关的一切事宜。
3.联合体牵头人在本项目中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事宜,联合体成员均予以承认。联合体各成员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义务,并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所有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联合体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投标担保形式为银行转账的采用)
致: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参加(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投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我单位现递交投标保证金大写: (¥ ),作为履行招标文件中规定义务的担保。
投标人如有下列情况,招标人将有权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附:(1)银行给投标人的转账凭证复印件
(2)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二)投标保证金(投标担保形式为保函的采用)
致: (招标人名称)
我方自愿参加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的投标,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了投标保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本投标人承诺所提交的投标保函真实有效,若有虚假,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我方承担。
附:保函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五、报酬清单
(一)清单说明
(1)本标报价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及格式和有关技术文件共同理解、解释和使用。
(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对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进行报价,报酬清单中的报价为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工作和承担的监理及监测任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投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期(涵盖施工准备阶段和施工阶段)和缺陷责任期、运行期三个阶段的监理及监测人员服务费、交通设施费、监测及试验检测设施费等在内的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保险、利润、税金及承担合同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凡未列入投标报酬清单而又属于本标监理及监测服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所需的费用(如投标人的办公、差旅、食宿等)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本标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承担风险能力,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方法、服务标准和人工、材料、设备等因素的市场价格变化、工程变更以及合同范围内工程规模、概预算变化和服务期限而调整合同价。
(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符合国家现行营改增税务相关规定。
(6)投标人应按所附报价表格式以人民币“元”填报本标报价,四舍五入精确至元。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报酬清单
投标报价汇总表
招标项目名称:岷江龙溪口航电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及专项设施复改建工程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
序号 | 费用名称 | 单位 | 数量 | 不含税价 (元) | 税率 | 税金 (元) | 含税价 (元) | 备注 |
一 | 环境监理服务费 | 项 | 1 | |||||
二 | 环境监测服务费 | 项 | 1 | |||||
三 | 水土保持监理服务费 | 项 | 1 | |||||
四 | 水土保持监测服务费 | 项 | 1 | |||||
含税总报价(元)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电子邮件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资质证书 | 类型:等级: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其 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日期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技术人员数量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各类注册人员 | ||||||
经营范围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备注 |
注: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2 项的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近年承担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近年承担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作内容 | 建设单位 | 合同金额 (万元) | 服务 起止时间 | 备注 |
投标人(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近年承担的类似项目情况明细表
序号 |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承担的工作 | |
服务期限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完成情况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序号 | 案由 | 双方当事人名称 | 处理结果或进展情况 |
注:(1)本表为调查表。不得因投标人发生过诉讼及仲裁事项要求作为废标处理或作为量化因素或评分因素,除非其中的内容涉及其他规定的评标标准,或导致中标后合同不能履行。
(2)诉讼及仲裁情况是指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中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投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以及投标人认为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3)诉讼包括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仲裁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进行裁决。
(4)“案由”是事情的原由、名称、由来,当事人争议法律关系的类别,或诉讼仲裁情况的内容提要。如“工程款结算纠纷”。
(5)“双方当事人名称”是指投标人在诉讼、仲裁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单位名称。
(6)诉讼、仲裁的起算时间为:提起诉讼、仲裁被受理的时间,或受到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时间。
(7)诉讼、仲裁已有处理结果的,应附材料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4项要求;还没有处理结果的,应说明进展情况,如某某人民法院于某年某月某日已经受理。
(8)如近三年没有发生或投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诉讼及仲裁情况,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删除表格,另声明“经本投标人认真核查,本投标人近3年没有发生本投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诉讼及仲裁纠纷,如不实,构成虚假,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特此声明。”
(五)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投标人(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六)主要人员简历表
姓名 | 年龄 | 执业资格证书 (或上岗证书)名称 | ||||||
职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监理监测 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学校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注:(1)“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如有)和社保缴费证明等材料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若在合同中无法显示其在项目中任职情况,需另附用户证明或企业任命文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如有)、有关证书和社保缴费证明复印件。
(2)主要人员的社保缴费证明是指,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纳凭证或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投标人单位参保的证明(提供最近连续6个月连续缴费证明)。
(3)最近6个月(企业设立不足6个月,从设立时起,下同)连续缴费的社保缴费是指从投标截止时间起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每个月都缴纳了养老保险费,新聘人员提供至少1个月在该投标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聘用合同。
(七)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 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年份 | 用途 | 备注 |
七、工作大纲
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工作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对本招标项目的理解和认识(包括工程概况,监理监测范围、内容,服务期限等);
二、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工作依据及工作目标;
三、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
四、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工作的程序、方法和措施;
五、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工作质量、进度保障措施;
六、环境监理及监测、水土保持监理及监测工作重点、难点分析及对策;
七、对国家、四川省和项目所在地环水保相关政策及本项目政策措施落地的综合认识,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预判及相应措施;
八、拟投入的设施设备;
九、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十、合理化建议。
八、其他材料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1)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的材料,投标人不需要提供。
(2)投标文件不得夹带宣传性材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