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ajkj2024-002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周超
公告正文

一、采购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安吉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025-2026年度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AJKJ2024-002

二、征集人信息

征集人名称:安吉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025-2026年度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征集人地址:AJKJ2024-002

征集人和联系方式:AJKJ2024-002

三、入围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安吉县海运汽车修配厂

供应商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湖州市安吉县

供应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周超-13587918266

四、入围产品

入围商品标项名称 入围商品名称 入围商品规格型号/服务描述 入围商品价格
一、二类维修供应商(综合修理类) 安吉县海运汽车修配厂一、二类维修供应商(综合修理类) 服务方案:

服务方案

服务方案和服务要求响应
1.响应服务要求。我单位有幸成为供应商一定严格按照采购单位需求制定详细的维修方案,并与采购单位签订维修合同,内容应包括维修时间、地点、内容、费用及结算方式、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意外风险(至少应包括意外风险承担方式、承担种类及金额)等条款。
2.我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要求,选派专业的技术人员提供维修服务。如需临时调换(但不允许转包)需征求采购人的意见.

3.我单位保质保量的完成,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服务内容和要求.安吉县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025-2026年度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4、九项服务方案

1)保证采购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在有关部门额定的工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2)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专人负责及专用电话号码13587918266,在接到采购单位报修电话后2小时内予以响应,并且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3)保证为采购单位提供紧急救援服务,为送修方紧急救援抢修服务,并配备有明显标志的抢,安吉县城区域内1小时内派人赶到救援现场,城区外4小时内派人赶到救援现场和提供拖车服务

4)我单位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并配备空调,电视。电脑和茶水。

5)我单位对送修方的送修车辆建立一车一档车辆档案,定期开展跟踪回访服务

6)我单位对采购单位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7)我单位对送修车辆可以提供定期上门服务和洗车服务等

8) 提供现场换胎、搭电和送油免费服务

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5、五项检测服务

包括发动机电喷系统检测诊断、电控自动变速系统检测诊断、四轮定位(FMC)(包括检、修工时费)、ABS制动系统抱死系统检测、车轮动平衡等服务。

6、售后服务

1、质量保证期制度

1)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公务用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不低于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不低于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不低于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2)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我公司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3)在质量保证期内,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我公司应负责联系其他已征集的供应商,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4).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并且本单位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我单位及时无偿返修,并提供代步车。

7、采购单位投诉和回访制定

A.在协议期内定期征求采购单位意见建议,并形成记录;

B.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13587918266

C.在接到和受理投诉24小时内,了解核实情况,经核实确属本企业相关当事人员责任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于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二、服务质量保证及售后

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应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及标准执行。

2.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后,乙方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送修单位可以拒绝付款或接车。

3.乙方将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交给送修单位时,必须将维修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和更换下的配件交给送修单位。

 4.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在送修单位、乙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5.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全新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特殊情况经送修方确认同意,乙方可使用副厂配件进行维修,但要明码标价)。乙方应保证使用的维修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竣工车辆移交给预算单位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维修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维修材料等,预算单位送修单位有权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6.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预算单位送修单位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7.入围供应商要建立送修单位的公务车辆维修情况记录档案,预算单位每年进行检查,有弄虚作假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等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将要求整改或不予审定结算。



服务承诺:

服务承诺:

维修技术服务承诺

(1)修复时限承诺

1.车辆大修(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一级、二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的服务项目承诺修复时限(从进场到出厂)

维修类别;

   修复时限

   大修

   不超过120小时(5天)

   二级维护

   不超过48小时(2天)

   一级维护

   不超过24小时(1天)

   小修

   不超过24小时(1天)

   根据实际情况按小时计算

   专项修理

   不超过1小时

   根据实际情况按小时计算

   

2.本厂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保任务,若有延误,则每日按合同费用总额的万分之五或约定金额向送修方支付延迟交付违约金。

3.如果因为我方原因造成交货(服务)时间延期10天及以上的,送修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我方追究赔偿责任。

(2)出现维修质量问题解决承诺

1.本厂承诺质保期内所有服务不得低于《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要求,即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本厂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本厂及时无偿返修,不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本厂承诺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本厂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3.在本厂承诺的质量保证里程或时间内,因本厂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损失责任均由本厂承担。如果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金按招标单位车价的1%进行赔偿。

4.维修车辆在保修期内如有配件质量问题由本厂负责更换,不给托修方造成损失,同配件供应商的关系由本厂协调,不牵涉托修方。

(3)返修承诺

1.本厂承诺立即响应无偿返修,随叫随到,绝不推诿,保证返修质量,派遣足够的维修人员,保证不耽误托修方用车,并承担相应费用。

2.本厂承诺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汽车无法正常使用,且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及时无偿返修。

3.本厂承诺返修率不超过1%。

4.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械故障、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或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本厂及时无偿返修,绝不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施救承诺

1.本厂设立紧急救援服务小组,设立专门的维修救援电话(0572-5021460,13587918266),设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并配备有明显标准的抢修车,在接到施救通知后,立即派人前往。

2.县城内接到电话立即出动施救车,20分钟到场。县域内接到电话立即出动施救车,40分钟到场。

3.省内外施救配备资深驾驶员在接到电话10分钟内出车,根据实际情况以最快速度赶到车辆事故现场。

4.如果使用拖车,来回10公里内免费,其他按照1公里/5元计算,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5)客户回访承诺

1.我厂设立客户服务部,设有专职人员进行上门、电话回访管理工作、制订上门服务制度。

2.我厂制定1年一次企业责任人上门回访。

3.每季业务经理上门回访。

4.每月一次质量负责人上门回访。

5.我厂派专职人员提醒车辆年审,并为车辆免费代办年检、年审、代办上牌、代办保险及事故车修理后费用理赔等服务。

6.上门邀请送修方相关人员,参加我公司举行的维修服务技能培训和竞赛。

7.提供投诉电话(0572-5036899),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电话96520.由公司主要领导进行跟踪,回访服务,听取送修方的反馈信息。

(6)维修质量承诺

1.本厂承诺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公务用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不低于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10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不低于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不低于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2.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3.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4.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7)七项服务承诺

1)我厂保证采购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在有关部门额定的工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2)我厂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采购单位报修电话后立即予以响应,并提供上门维修服务。

3)我厂能为采购单位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并在40分钟内派人赶到救援现场。

4)我厂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5)我厂对送修车辆建立采购单位档案,开展跟踪服务。

6)我厂为采购单位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整制动、灯光、空调等系统。

7)我厂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8)五项检测服务承诺

我厂承诺包括发动机电喷系统检测诊断、电控自动变速系统检测诊断、四轮定位(FMC)(包括检、修工时费)、ABS制动系统抱死系统检测、车轮动平衡等提供优惠服务。



报价一览表:报价一览表 (1).pdf

经常性维修保养项目工时费一览表:经常性维修保养项目工时费一览表.pdf

经常性维修保养项目零配件材料费:经常性维修保养项目零配件材料费 (1).pdf

优惠率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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