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合肥东鼎公交有限公司85辆肥东县域乡镇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四次)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2/1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合肥东鼎公交有限公司85辆肥东县域乡镇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公告(四次)
附图:广告发布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全称):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合肥市明光路168号
受让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及租赁用途
1.甲方受东鼎公交公司委托转让广告经营权车辆数量:85辆肥东县域乡镇公交车身广告。
2.广告发布位置:公交车身广告发布位置限定为车身两侧(车窗以下)及车尾。轮胎、司机门LOGO处、车辆自编号位置、车尾放大字位置、车尾两处显示屏位置及法律法规禁止张贴位置均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2.现阶段概况如下:
D112路:线路为:梁园――广兴,数量:15台,车型为:10米安凯11台、8.5米安凯4台。
D211路:线路为:梁园――王城,数量9台,车型为:8.5米安凯。
D109路:线路为:梁园――花张(黄栗线),数量8台,车型为:8.5米安凯。
D109路:线路为:梁园――花张(八斗线),数量9台,车型为:8.5米安凯8台、6.5米安凯1台。
D110路:线路为:梁园――响导,数量4台,车型为:10米安凯3台、8.5米安凯1台。
D210路:线路为:梁园――龙山,数量12台,车型为:10米安凯8台、8.5米安凯4台。
D111路:线路为:梁园――陈集,数量:12台,车型为:10米安凯8台、8.5米安凯4台。
D220路:线路为:八斗建制村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5.9米安凯。
D221路:线路为:八斗五星社区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5.9米安凯。
D222路:线路为:杨店大夏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6.5米安凯。
D225路:线路为:大李集循环线,数量2台,车型为:6.5米安凯。
D228路:线路为:陈集稻香社区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5.9米安凯。
D227路:线路为:陈集竹滩社区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5.9米安凯。
D226路:线路为:响导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6.5米安凯。
D223路:线路为:张集黄疃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6.5米安凯。
D229路:线路为:梁园南管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6.5米安凯。
D230路:线路为:梁园付店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6.5米安凯
D232路:线路为:梁园管湾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6.5米安凯。
D231路:线路为:新合永丰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5.9米安凯
237路:线路为:郭阳――江淮,数量1台,车型为:6.5米安凯。
238路:线路为:新立――松王,数量2台,车型为:6.5米安凯。
此线路及车辆仅作为广告合同业务参考内容,如遇公交运营线路临时调整或相关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停运及调整线路和车辆,以实际线路和车辆为准,如遇长期调整或停运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第二条的第三款进行协商,调整合同价格。
第二条 转让期限
1.合同转让期为叁年,采取1+1+1模式签订,每年一签。每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无异议,且无任何变化的,续签下年度合同。本合同期第一年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前述转让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终止,乙方在签订新合同之前不得再使用甲方广告位。
3.如公交车到期需更新、维修(即:如管理部门要求对车辆进行更新,甲方应告知乙方更新车辆及日期),乙方在车身广告媒体转让期限内继续使用,更新或大修超过30日及以上时,耽误乙方广告发布时间甲方应给予顺延,画面更新费用由乙方负责。车身广告媒体转让发布期限内,如甲方增加或减少车辆线路和数量,甲、乙双方应订立补充协议,新增车辆车身广告媒体转让价格按本合同约定价格收取(中标单价=中标价格/85辆)。新增车辆车身广告媒体转让终止期限以本条约定日期为准。
4.车身广告媒体转让发布期满,乙方应立即停止广告业务承揽工作,本合同双方正常执行到了第三年,在乙方履约正常的情况下,乙方的已签约客户可以按照乙方与客户所签约的时间顺延,顺延期不得超过本合同期满后90天,同时乙方需在最后一次付款日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明确需顺延车身广告位时间,并提供与延期时间相对应的有效广告业务证明资料,延期费用按中标价格计算,经过甲方同意后乙方在支付最后尾款时一并支付。
第三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
1.乙方应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经营权转让期内乙方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每台车广告位年转让价款为 元/台,共85台,年转让总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三年期转让总额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2.支付期限:
乙方支付甲方转让价款按每半年据实结算一次,每期转让价款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合同签订日期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每期起始日期五个工作日以上付至委托方账户。转让价款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中标价的30%作为履约保证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有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则相应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本合同终止且乙方无违约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2.乙方未全额支付上述履约保证金的,其无权使用甲方出租的广告位。
第五条 广告发布要求
1.乙方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广告审查员,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确保广告发布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转让期间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
2.转让期间,租赁车辆的车身、车内广告位及其载体的位所有权属于东鼎公交公司,乙方只享有经营广告发布的使用权。乙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租赁车辆的车身、车内广告媒体位、载体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转租、转包、提供担保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和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3.乙方经营发布广告不得妨碍广告位载体的正常功能,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性能,且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之日起一周内,恢复车身的外观原状,恢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招租方场地发布车身或车内广告时,应遵守甲方场地及车辆的管理规定,并利用非营运时间发布广告,以避免影响确保甲方的营运不受影响。
5.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每台车发布公益广告的面积不得低于车身发布广告总面积的30%,具体广告发布数量、方式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6.广告内容画稿由乙方提供并由甲方确认后,方可向有关审批部门报批后执行。
第六条 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的广告发布和更换。
2.乙方保证其具有合法的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在转让期内,乙方依约取得在所承租广告位上经营及发布广告的权利,不得妨碍广告位载体的正常功能,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性能。
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但乙方经营活动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及行车安全。
5.本合同转让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广告位重复出租或是发包给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用于发布广告。
6、在合同转让期内如有车辆需维修,按车辆维修时间给予该辆车广告位租期顺延(以车辆维修凭据为准)。
7.因乙方经营、发布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 ,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在广告制作、安装、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乙方给予全额赔偿。
9.乙方负责广告的制作和发布期间的维护保养义务。乙方在制作广告时,制作、发布的广告规格仅为本合同约定的广告位置,其他位置乙方无权发布广告。
10.乙方确保转让期内发布广告应通过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外检。
11.乙方转让期限内,与广告经营、制作、发布相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12.乙方自行制定所有广告的市场价格。
13.转让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所承租的广告位以任何方式予以转让、转租、转包或提供担保给第三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承诺转让期间的广告内容质量要求等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否则,应向甲方承担每年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若乙方广告中所宣传的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虚假性大,严重影响到甲方公司形象的,对于前述情形,甲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转让期限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1)拖欠租金15日以上的(含15日); 未依法、依约经营发布广告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所承租的广告位以任何方式予以转让、转租、转包或提供担保给第三人的;
(3)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不予纠正的。
(4)在转让期限内,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如逾期不超过15日,或逾期虽超过15日但甲方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依该年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三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本合同解除、终止的一周内,乙方必须恢复车身广告位的外观原状(恢复车身外观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未予恢复原状的,甲方将自行进行恢复车辆原状,按乙方实际使用车辆的台数及所产生的费用,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并应纠正违约行为。
第八条 免责条款
1.本合同签署时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等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均构成不可抗力事由。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终止,租金按实结算,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在转让期内,如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决议、指令等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或因甲方丧失东鼎公交经营管理权,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本合同终止,租金按实结算,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合同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不符,并且甲方和乙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就本合同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后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 保密条款
合同期间和合同终止、解除后,甲乙双方永久性不得向第三方人员透露,但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所要求作出的信息公开,不受前款约定的约束。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开户行:工行长东支行 开户行:
帐号:1302010209005031267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详情请访问原网页!
项目名称 | 合肥东鼎公交有限公司85辆肥东县域乡镇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转让(四次) | |||||
项目编号 | 2023BFFCJ00068 | |||||
转让方 | 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 |||||
转让方承诺 | 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公告及 竞价期限 | 公告期:2023年2月16日9:00始至2023年3月1日17:00止。 网络竞价自由报价期:2023年2月16日9:00时始至2023年3月2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周期为180秒。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 |||||
一、转让标的情况 | ||||||
转让标的 | 转让期限 | 转让底价 | 交易保证金 | |||
合肥东鼎公交有限公司85辆肥东县域乡镇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 | 3年 | 26.197万元/年 | 2.6万元 | |||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1.广告发布形式:公交车身广告。 2.广告发布位置:车身两侧(车窗以下)及车尾。轮胎、司机门LOGO处、车辆自编号位置、车尾放大字位置、车尾两处显示屏位置及法律法规禁止张贴位置均不得发布商业广告(详见附图:广告发布位置)。 3.媒体数量:预估21条线 85 辆(详见附件:线路车辆明细表)。 4.具体详细情况由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 | ||||||
转让价款支付及履约保证金 | (一)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6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至委托方账户,下一期转让费用须在每期起始日期前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委托方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首年转让费用的30%。转让期满如受让方未发生违约情形时不计息退还。如在转让期内受让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若合同继续履行,则受让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 ||||||
三、转让要求 | ||||||
运营期要求 | 1.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运营资产,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转让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经营资产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广告审查员,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确保广告发布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转让期间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3.车辆的车身、车内广告位及其载体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车辆的车身、车内广告媒体位及其载体进行转让、转租、转包、提供担保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4.受让方经营发布广告不得妨碍广告位载体的正常功能,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性能,且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受让方应在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之日起一周内,恢复车身的外观原状,恢复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在委托方场地制作车身广告时,应遵守委托方场地及车辆的管理规定,并利用非营运时间制作广告,不得影响委托方的营运。 6.所有广告发布内容特别是医疗广告发布内容,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并由转让方同意后方可发布。 7.受让方须积极配合委托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每辆车公益广告发布面积不得低于车身发布广告总面积的30%,如遇创建大检查等工作需要全车发布公益广告,受让方应无条件配合委托方,委托方按实际耽误天数给予顺延,创建所需要的公益广告内容由委托方提供,具体广告发布数量、方式由委托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受让方应保证按时完成。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安装、维护、更换等费用。 8.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具有良好的信誉,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在广告经营期间,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发布过虚假广告。没有行政处罚虚假广告记录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情形。 9.如遇以下情况导致车辆广告位终止使用,转让费用按实结算,双方互不承担责任:(1)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法令、决议、指令等原因造成委托方生产运营发生变化、被收购、移交搬迁等原因导致本次转让涉及的车辆广告位不存在的;(2)委托方对本次转让涉及的车辆广告位不再拥有所有权的;(3)因政策原因委托方不能将车辆广告位经营权对外转让使用的。 10.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 | |||||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 ||||||
交易主体库登记 |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交易主体库登记申请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业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 |||||
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竞价须知。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注: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2.意向受让方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请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公告签订生效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陆工;联系电话:0551-67711668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杨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91、66223918(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附图:广告发布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1:
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1.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项目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成交人。本项目所称网络连续竞价是指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依据公告约定通过电子竞价系统进行多次报价,并最终确定成交人。
2.网络连续竞价方式适用于1家及1家以上合格意向方参与的竞价项目。
3.意向方进入竞价系统进行报价,即视为接受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就本项目发布的公告(包括附件及变更公告)、《产权交易操作手册》及其他形式通知的全部内容并无异议。
4.本次竞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延时竞价期组成。
5.报价具体流程如下:
(1)公告发出后即进入自由报价期。自由报价期意向方可以对意向标的充分报价,有效报价不得低于公告底价和现有最高有效报价。下一轮报价应在前轮报价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加价幅度。意向方一经报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方有更高报价时,其报价即丧失约束力。
(2)自由报价期结束后,进入延时竞价期。本项目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延时竞价期内如无人加价,则自由报价期最高出价者即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延时竞价周期内如出现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延时竞价周期;在一个延时竞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有效报价,则报价结束,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者即成为成交人,该标的竞价活动结束。
(3)根据有关规定享有优先权的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可通过行使优先权将当前最高报价确认为自己的最新报价,使自己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电子竞价系统界面的报价历史中最高报价将变为优先权人的报价,优先权人成为当前最高报价人,此时其他意向方的前次报价自动失效,其他意向方应决定是否再次报价。没有更高报价的,交易标的由优先权人竞得。如优先权人未及时行使优先权,则视为放弃优先权。
6.结果确认。竞价结束后状态变为“竞价结束”,本次报价结束,可以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查看报价结果。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本次竞价结果进行核查,竞价结果仅作为成交依据,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7. 意向方应认真填写注册、登记信息并应及时修改初始密码(若有),对自己的账户信息保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责任。
(1)如因意向方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其无法参与竞价或无法行使优先权;
(2)因意向方原因导致其账户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3)因意向方自身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
8.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由此产生的网络报价结果,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不予确认,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电子竞价系统无法正常运行的;
(2)由于电子竞价系统服务器受到攻击、通讯网络故障、系统设备故障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延迟;
(3)因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自由竞价阶段结束时间、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间、优先权人行权时间等设置错误的;
(4)《合肥市产权交易中止和终结交易操作细则》规定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5)需要中止网络竞价活动的其他情形。
9.异常情况处理
如因系统故障导致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未能及时暂停报价而出现报价结束的,或因系统故障导致项目信息需要重建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中止报价活动。中止报价活动时系统显示的最高报价仅为当前最高报价,非成交价格;最高报价者仅为当前最高报价的意向方。
采取中止报价活动的,待影响报价正常进行的事项消除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继续报价或重新组织报价,规则如下:
(1)竞价记录可以恢复的,已获得竞价资格的意向方继续报价。继续报价时按暂停报价时的最高报价者及其报价作为起始状态并设置一定时间的自由报价期及延时报价期继续组织报价。
(2)如继续报价无人应价时,则确认起始状态的价格为成交价格,起始状态的最高报价者为报价最高的意向方。按照本须知第6条的规定确认成交人。
(3)竞价记录无法恢复的,重新组织竞价,确认成交人。
10.其他未尽事项详见《合肥市产权交易电子竞价交易规则》(合公法【2020】15号)
11.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2: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全称):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合肥市明光路168号
受让方(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及租赁用途
1.甲方受东鼎公交公司委托转让广告经营权车辆数量:85辆肥东县域乡镇公交车身广告。
2.广告发布位置:公交车身广告发布位置限定为车身两侧(车窗以下)及车尾。轮胎、司机门LOGO处、车辆自编号位置、车尾放大字位置、车尾两处显示屏位置及法律法规禁止张贴位置均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2.现阶段概况如下:
D112路:线路为:梁园――广兴,数量:15台,车型为:10米安凯11台、8.5米安凯4台。
D211路:线路为:梁园――王城,数量9台,车型为:8.5米安凯。
D109路:线路为:梁园――花张(黄栗线),数量8台,车型为:8.5米安凯。
D109路:线路为:梁园――花张(八斗线),数量9台,车型为:8.5米安凯8台、6.5米安凯1台。
D110路:线路为:梁园――响导,数量4台,车型为:10米安凯3台、8.5米安凯1台。
D210路:线路为:梁园――龙山,数量12台,车型为:10米安凯8台、8.5米安凯4台。
D111路:线路为:梁园――陈集,数量:12台,车型为:10米安凯8台、8.5米安凯4台。
D220路:线路为:八斗建制村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5.9米安凯。
D221路:线路为:八斗五星社区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5.9米安凯。
D222路:线路为:杨店大夏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6.5米安凯。
D225路:线路为:大李集循环线,数量2台,车型为:6.5米安凯。
D228路:线路为:陈集稻香社区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5.9米安凯。
D227路:线路为:陈集竹滩社区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5.9米安凯。
D226路:线路为:响导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6.5米安凯。
D223路:线路为:张集黄疃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6.5米安凯。
D229路:线路为:梁园南管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6.5米安凯。
D230路:线路为:梁园付店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6.5米安凯
D232路:线路为:梁园管湾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6.5米安凯。
D231路:线路为:新合永丰循环线,数量1台,车型为:5.9米安凯
237路:线路为:郭阳――江淮,数量1台,车型为:6.5米安凯。
238路:线路为:新立――松王,数量2台,车型为:6.5米安凯。
此线路及车辆仅作为广告合同业务参考内容,如遇公交运营线路临时调整或相关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停运及调整线路和车辆,以实际线路和车辆为准,如遇长期调整或停运双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第二条的第三款进行协商,调整合同价格。
第二条 转让期限
1.合同转让期为叁年,采取1+1+1模式签订,每年一签。每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无异议,且无任何变化的,续签下年度合同。本合同期第一年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前述转让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终止,乙方在签订新合同之前不得再使用甲方广告位。
3.如公交车到期需更新、维修(即:如管理部门要求对车辆进行更新,甲方应告知乙方更新车辆及日期),乙方在车身广告媒体转让期限内继续使用,更新或大修超过30日及以上时,耽误乙方广告发布时间甲方应给予顺延,画面更新费用由乙方负责。车身广告媒体转让发布期限内,如甲方增加或减少车辆线路和数量,甲、乙双方应订立补充协议,新增车辆车身广告媒体转让价格按本合同约定价格收取(中标单价=中标价格/85辆)。新增车辆车身广告媒体转让终止期限以本条约定日期为准。
4.车身广告媒体转让发布期满,乙方应立即停止广告业务承揽工作,本合同双方正常执行到了第三年,在乙方履约正常的情况下,乙方的已签约客户可以按照乙方与客户所签约的时间顺延,顺延期不得超过本合同期满后90天,同时乙方需在最后一次付款日前10天书面通知甲方,明确需顺延车身广告位时间,并提供与延期时间相对应的有效广告业务证明资料,延期费用按中标价格计算,经过甲方同意后乙方在支付最后尾款时一并支付。
第三条 租金及付款方式
1.乙方应按以下约定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经营权转让期内乙方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每台车广告位年转让价款为 元/台,共85台,年转让总额为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三年期转让总额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2.支付期限:
乙方支付甲方转让价款按每半年据实结算一次,每期转让价款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合同签订日期起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每期起始日期五个工作日以上付至委托方账户。转让价款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入甲方指定账户。款到甲方账户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收款凭证。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中标价的30%作为履约保证金: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如有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则相应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本合同终止且乙方无违约责任后,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2.乙方未全额支付上述履约保证金的,其无权使用甲方出租的广告位。
第五条 广告发布要求
1.乙方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广告审查员,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确保广告发布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转让期间产生的一切相关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
2.转让期间,租赁车辆的车身、车内广告位及其载体的位所有权属于东鼎公交公司,乙方只享有经营广告发布的使用权。乙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租赁车辆的车身、车内广告媒体位、载体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转租、转包、提供担保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和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
3.乙方经营发布广告不得妨碍广告位载体的正常功能,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性能,且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乙方应在合同终止或被解除之日起一周内,恢复车身的外观原状,恢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招租方场地发布车身或车内广告时,应遵守甲方场地及车辆的管理规定,并利用非营运时间发布广告,以避免影响确保甲方的营运不受影响。
5.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每台车发布公益广告的面积不得低于车身发布广告总面积的30%,具体广告发布数量、方式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6.广告内容画稿由乙方提供并由甲方确认后,方可向有关审批部门报批后执行。
第六条 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的广告发布和更换。
2.乙方保证其具有合法的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在转让期内,乙方依约取得在所承租广告位上经营及发布广告的权利,不得妨碍广告位载体的正常功能,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性能。
3.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4.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但乙方经营活动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及行车安全。
5.本合同转让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广告位重复出租或是发包给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用于发布广告。
6、在合同转让期内如有车辆需维修,按车辆维修时间给予该辆车广告位租期顺延(以车辆维修凭据为准)。
7.因乙方经营、发布广告业务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对他人造成侵害的 ,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乙方在广告制作、安装、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乙方给予全额赔偿。
9.乙方负责广告的制作和发布期间的维护保养义务。乙方在制作广告时,制作、发布的广告规格仅为本合同约定的广告位置,其他位置乙方无权发布广告。
10.乙方确保转让期内发布广告应通过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外检。
11.乙方转让期限内,与广告经营、制作、发布相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12.乙方自行制定所有广告的市场价格。
13.转让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所承租的广告位以任何方式予以转让、转租、转包或提供担保给第三人。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承诺转让期间的广告内容质量要求等符合本合同及附件的约定,否则,应向甲方承担每年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若乙方广告中所宣传的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虚假性大,严重影响到甲方公司形象的,对于前述情形,甲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2.转让期限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1)拖欠租金15日以上的(含15日); 未依法、依约经营发布广告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所承租的广告位以任何方式予以转让、转租、转包或提供担保给第三人的;
(3)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不予纠正的。
(4)在转让期限内,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如逾期不超过15日,或逾期虽超过15日但甲方同意不解除合同的,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依该年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三标准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本合同解除、终止的一周内,乙方必须恢复车身广告位的外观原状(恢复车身外观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逾期未予恢复原状的,甲方将自行进行恢复车辆原状,按乙方实际使用车辆的台数及所产生的费用,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4.任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并应纠正违约行为。
第八条 免责条款
1.本合同签署时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等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法律法规的变更,均构成不可抗力事由。
2.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终止,租金按实结算,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在转让期内,如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相关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决议、指令等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或因甲方丧失东鼎公交经营管理权,经营主体发生变更的,本合同终止,租金按实结算,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终止
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出现新的规定或变化,从而使本合同的内容与法律、法规、政策不符,并且甲方和乙方无法根据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就本合同的修改达成一致意见,经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后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 保密条款
合同期间和合同终止、解除后,甲乙双方永久性不得向第三方人员透露,但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所要求作出的信息公开,不受前款约定的约束。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名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安徽省合肥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开户行:工行长东支行 开户行:
帐号:1302010209005031267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详情请访问原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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