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txcg-202305300035
预算金额55.12万元
招标联系人-0731-85825337
中标公司湖南中迈实业有限公司55.12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JZ-20230530003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中迈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维护作业车辆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30530003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皮卡车(多用途货车) 多用途货车 1.车辆尺寸(mm):≥5400×1900×1800(长×宽×高)
2.货箱尺寸(mm):≥1500*1500*500(长×宽×高)
3.轴距(mm):≥3200
4.总质量(KG):≥2900
5.整备质量(KG):≥2000
6.额定载质量(KG):≥420
7.能源类型:汽油
8.变速箱类型:自动变速箱
9.最大功率(kw):≥140
10.最大扭矩(N·m):≥350
11.排放标准:国Ⅵ
12.驱动方式:前置四驱
13.前悬挂类型:独立悬架
14.后悬挂类型:非独立悬架
15.前/制动器类型:通风盘式
16.额定载客(含驾驶员):2+3人
17.LED大灯
18.内部配置:多功能方向盘、中控彩色触控液晶屏、USB电源接口、自动空调、后排出风口、电动天窗/前/后电动车窗、防炫目后视镜、主/副驾驶座椅电动调节;
19.科技配置:智能钥匙遥控启动车辆、无钥匙进入功能、一键启动功能、蓝牙免提通话系统、导航、自动大灯、自动雨刷、360度全景影像、定速巡航、电动折叠/电动调节外后视镜;
20.安全配置:主/副驾驶安全气囊、前排侧气囊、前/后排头部气囊(气帘)、胎压监测功能、安全带未系提醒、前/后驻车雷达、防抱死系统(ABS)、制动力分配(EBD)、刹车辅助(BAS)、车身稳定控制系统(ESP)。
21.按客户要求喷涂车辆外观及上牌相关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1 149800
2 皮卡车(多用途货车) 多用途货车 1.车辆尺寸(mm):≥5600×1800×1800(长×宽×高)
2.货箱尺寸(mm):≥1700*1500*490(长×宽×高)
3.轴距(mm):≥3400
4.总质量(KG):≥2700
5.整备质量(KG):≥1880
6.额定载质量(KG):≥450
7.能源类型:汽油
8.变速箱类型:手动变速箱
9.最大功率(kw):≥140
10.最大扭矩(N·m):≥350
11.排放标准:国Ⅵ
12.驱动方式:两驱(前置后驱)
13.前悬挂类型:独立悬架
14.后悬挂类型:非独立悬架
15.前/后制动器类型:通风盘式
16.额定载客(含驾驶员):2+3人
17.卤素大灯
18.内部配置:方向盘两向手动调节、中控彩色屏、空调、USB电源接口、前/后电动车窗、防炫目后视镜。
19.科技配置:蓝牙免提通话系统、驻车雷达、电动调节外后视镜。
20.安全配置:主/副驾驶安全气囊、安全带未系提醒、防抱死系统(ABS)、制动力分配(EBD)。
21.按客户要求喷涂车辆外观及上牌相关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3 401400
 合计金额小写: 5512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伍万壹仟贰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
型号规格
制造厂商名称
小微企业
单价
数量
合计
备注
1
皮卡车
(多用途货车)
长城
越野炮2023款进阶版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非小微
149800
1辆
149800

2
皮卡车
(多用途货车)
长城
商用炮2023款精英型大双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非小微
133800
3辆
401400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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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2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①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车辆上牌、调试、验收、交车等工作。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①交货方式:成交供应商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307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6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29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5,说明:交付半年期满后支付合同总价的3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75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交付一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支付合同金额的5%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远大路支行(湖南中迈实业有限公司:4305017948360000001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①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手续合法完整,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②质保期:2年或者5万公里;
③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在产品质保期内发生的质量故障,供应商须无偿提供技术服务和零配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①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②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③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乙方拒收货物且要求中标人按照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的各项质量及要求进行整改,直至产品合格,再予以签收,由此带来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②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③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②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③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天心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合同未明确事项按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创谷长沙产业园区B2栋7楼 地址: 马王堆街道万家丽北路三段439号浏阳河畔家园5栋2402房

法定代理人: 胡雄力 法定代理人: 李苏云

委托代理人: 王修芳 委托代理人: 欧洪逸

电话: 0731-85825337 电话: 0731-85050282

传真: 0731-85144112 传真: 0731-8505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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