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宁乡经开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资料》编制工作;
金额明细:人民币肆拾捌万陆仟捌佰元整(¥486800元)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资料》纸质件二份和电子光盘一份。
《申报资料》 的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并达到国家工信部等主管部门对编制申报资料所要求的内容,并通过湖南省工信厅及国家工信部的评审。
验收标准为以通过湖南省工信厅及国家工信部的评审并公示为符合标准。
甲方义务:
(一)提供必需的技术资料及协助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编制《申报资料》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并就编制工作提供必要协助。
(二)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
1.指定联系人配合乙方工作;
2.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
乙方义务;
1、10个自然日编制完申报资料。
2、如政府部门要求提交申报资料的时间提前,则乙方提交申报资料的时间也应相应提前。
3、后续约定。若2021年度甲方未能通过《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资料》评审,则乙方将结合国家工信部的修改意见,不断完善《申报资料》相关文本,直至甲方最终通过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资料》评审为止。
1、甲乙双方应认真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有违反,违约方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的违约金。如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大于违约金的,还应当赔偿守约方实际经济损失。
2、因乙方逾期提交《申报资料》初稿或正式文本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报酬额的3‰的违约金;逾期满7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总报酬额的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3、如《申报资料》未获评审通过,属于乙方违约。此情形下,乙方应无偿返工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通过评审为止。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乙方书面要求向乙方提交开展编制工作所需要的技术、资料及提供必要工作场所,乙方可顺延向甲方交付《申报资料》的时间。
5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编制工作报酬的,甲方除应继续向乙方支付外,每逾期一日,还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标准支付逾期内的违约金。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500元作为违约金。
本合同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合同。一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