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预算:人民币185.00万元/年,本项目采购金额为预估数,据实结算。
1、供货期内,供货商按采购方指定时间提前供货到位(即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
2、供应商在收到使用部门要货通知后,应按时保质保量将货物送达使用部门。供应商不得无故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采购人的正常需求量。采购人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供应商。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
3、供应商应确保采购人正常的需求量(及日常的补货要求)。
4、 供应商人员、车辆等进入采购人监管区域,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进出手续,供应商配送人员在疫情间根据采购方实时要求提供核酸检测报告。送货所用车辆应保持整洁且定期消毒,遵守采购人有关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值勤人员指挥,不得有妨碍采购人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带入各类违禁品,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协议,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按实结算。
1、蔬菜类
1.1基本要求:大小均匀,颜色自然有光泽,质地鲜嫩纯净,饱满清洁,不枯萎、干瘪、苍老等,无病斑、虫蚀、发霉、变色、异味、淤泥、杂质和滴水现象,无污染、残缺、变质等;原产地分类预包装,整齐统一;供应商承诺提供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报告;
2、肉类
2.1冷鲜肉品质量要求:新鲜、冷鲜肉,不注水,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按采购方要求的分割肉类别按时供应;
2.2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3、水产类
3.1鲜活水产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3.2速冻海水产品等符合国家《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他相关标准。
4、禽蛋类
4.1杀白禽类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4.2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
5、豆制品类
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6、调味品类
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7、粮油类
8、干货类
1.1所供蔬菜的规格大小按市场行情确定,符合无公害无公害农产品国家标准(《新鲜蔬菜卫生标准》GB/T5009.38-2003);
1.2感官要求
所供蔬菜应具有新鲜蔬菜原有的特性,成熟度适中,新鲜脆嫩,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状及机械损伤。
蔬菜品目及具体要求如下:
类 型
品种名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感官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绿叶菜类
青菜、芹菜、大白菜、生菜、包草、大菠菜、空心菜、青苋菜、韭菜、花菜、青大蒜等
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花蕾或开花、包菜紧致,菠菜可带根:
水生蔬菜类
茭白、鲜藕、马蹄等
水份充足,饱满,肉洁白脆嫩,无腐烂、干枯、泥多发软。
根茎菜类
长萝卜、白萝卜、番薯、小葱、洋葱、京葱、蒜台、芋、姜、土豆等
表面光滑、条直匀称,粗壮、碛实,肉质甜脆
瓜类
冬瓜、南瓜、丝瓜、苦瓜、黄瓜、佛手瓜等
颜色淡绿色,有光泽,有一定硬度,无弹性,皮薄,肉洁白鲜嫩,瓜形周正,无断裂、划伤、软烂、干皱、畸形
豆类
四季豆、豇豆、青皮豆、川豆、荷兰豆等
颜色青绿、豆荚饱满,剥开后豆粒呈淡绿色,完整有清香,无受潮、虫洞、软烂、发黄、发黑、豆粒瘪而小有异昧
茄果类
番茄、茄子、小尖椒、大尖椒、红椒、青椒等
色正,有光泽,表面光滑,饱满有一定硬度及弹性,无腐烂、干尖、皱纹、断裂、于软、泥土整齐,无烂果、异味、病虫和明显机械损伤。
食用菌类
香菇、平菇、金针菇、杏鲍菇、凤尾菌等
菌身完整、大小均匀,菌盖与柄、菌环相连未展开,根短,无发霉、潮湿、粘手、水浸、杂质、菌盖边缘裂开、盖柄脱离、色黄、黄斑
注:以上蔬菜品种为常规采购品种,不排除有采购所列品种之外蔬菜的可能,若采购其他品种蔬菜,需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1.4、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污染物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GB 2762要求
4)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18406.1的要求
5)定量包装的蔬菜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6)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2.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供应时间及供应量
1
冷鲜猪肉、牛肉、羊肉及其副产品
冷鲜肉需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冻货需属于食品安全达标且未过期产品。
按采购人通知及时按量供应
2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加工产品
3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冻货产品
注:采购方按需采购分割肉类或各种冻品肉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方实际需求;
2.2冷鲜肉品质量要求:新鲜、冷鲜肉,不注水,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按采购方要求的分割肉类别按时供应;
2.3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2.4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必须为原厂产品原包装,如有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5供货方的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7安全卫生要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畜肉安全检验指标要求(GB18406.3-2001)
5) 鲜畜肉卫生标准(GB 2707-2005 )
6)鲜片猪肉(GB 9959.1-2001)
7)分割鲜猪瘦肉(GB 9959.2-2001)
8)《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9)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方不另行提供。
3.1具体要求如下:
草鱼、鲢鱼、鲫鱼、雄鱼、边鱼、鲈鱼等淡水鱼类水产品
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速冻海水产品等均符合国家《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他相关标准。
鱿鱼、墨鱼等速冻海水产品
注:采购人按需采购水产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3.2鲜活水产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3.3速冻海水产品等符合国家《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他相关标准。
3.4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全部履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3.5安全卫生要求:
4)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
4.1具体要求如下:
技术要求
白条鸡、鸭、鹅鲜肉
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
鸡、鸭、鹅相关禽类冻品
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
注:采购人按需采购禽蛋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4.2杀白禽类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4.3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4.4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全部履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4.5安全卫生要求:
5)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6)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5.1具体要求如下:
各类豆制品
符合GB 2712-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注: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豆制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5.2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5.3中标单位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全部履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5.4安全卫生要求:
3)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4)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6.1具体要求如下:
普通调味品类
酱油、盐、鸡精、味精、米醋、酱、料酒、调料、淀粉、酵母、糖等,各项产品符合《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
注: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调味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6.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6.3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全部履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6.4安全卫生要求:
3)《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7.1具体要求如下:
大米
符合GB 1354-2009 、GB/T 17756—1999的标准及其他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食用油需非转基因产品。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食用油
面、面粉
注: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米、面、食用油及面粉,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7.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7.3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全部履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7.4安全卫生要求:
8.1具体要求如下:
木耳、海带、笋子、红枣、银耳、莲子、薏米、干蘑菇、粉丝、墨鱼、鱿鱼、紫菜、黄豆、绿豆等
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注: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干货物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8.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8.3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全部履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8.5安全卫生要求:
备注:本项目采购金额为预估数,据实结算。
6.1.合同的变更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6.2.合同中止与终止
6.2.1.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6.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6.3.合同转让和分包
6.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6.3.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6.3.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
11.1当采购人临时增加用餐人数或有客餐任务时,中标人在采购人下单后2小时内供应到位,确保采购人能准时开餐。临时加货如是在采购人附近市场购买,其最终结算单价按实际零售价执行。
11.2.不可抗力
11.2.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2.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2.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3.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