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xscg-2021070700652
预算金额185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合同正文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10707006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精神病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蔬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食堂食材配送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10707006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折扣率(%)
1 食堂食材配送采购 其他服务详见附件采购需求。126
 合计金额小写: 185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捌拾伍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预算:人民币185.00万元/年,本项目采购金额为预估数,据实结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09-05 —— 2022-09-04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精神病医院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供货期内,供货商按采购方指定时间提前供货到位(即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

2、供应商在收到使用部门要货通知后,应按时保质保量将货物送达使用部门。供应商不得无故改变交货时间、数量、品种等,应确保采购人的正常需求量。采购人对送达货物进行现场验收核对,无误后开具验收单给供应商。采购人在验收时,只对货物品种、数量、规格和肉眼感观能够分辨的外观质量负责。

3、供应商应确保采购人正常的需求量(及日常的补货要求)。

4、 供应商人员、车辆等进入采购人监管区域,应携带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办理进出手续,供应商配送人员在疫情间根据采购方实时要求提供核酸检测报告。送货所用车辆应保持整洁且定期消毒,遵守采购人有关外来人员车辆进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值勤人员指挥,不得有妨碍采购人监管秩序的行为。严禁带入各类违禁品,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协议,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华支行(湖南蔬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90102330910007004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5.1 验收程序采用一般程序验收5.2 质量要求

1、蔬菜类

1.1基本要求:大小均匀,颜色自然有光泽,质地鲜嫩纯净,饱满清洁,不枯萎、干瘪、苍老等,无病斑、虫蚀、发霉、变色、异味、淤泥、杂质和滴水现象,无污染、残缺、变质等;原产地分类预包装,整齐统一;供应商承诺提供有害物质残留检测报告;

2、肉类

2.1冷鲜肉品质量要求:新鲜、冷鲜肉,不注水,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按采购方要求的分割肉类别按时供应;

2.2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3、水产类

3.1鲜活水产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3.2速冻海水产品等符合国家《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他相关标准。

4、禽蛋类

4.1杀白禽类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4.2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

5、豆制品类

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6、调味品类

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7、粮油类

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8、干货类

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蔬菜类

1.1所供蔬菜的规格大小按市场行情确定,符合无公害无公害农产品国家标准(《新鲜蔬菜卫生标准》GB/T5009.38-2003);

1.2感官要求

所供蔬菜应具有新鲜蔬菜原有的特性,成熟度适中,新鲜脆嫩,色泽良好,形态正常,个体均匀。外观清洁,无腐烂、无霉变、无异味,无影响食用的病虫害状及机械损伤。

蔬菜品目及具体要求如下:

类 型

品种名称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感官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绿叶菜类

青菜、芹菜、大白菜、生菜、包草、大菠菜、空心菜、青苋菜、韭菜、花菜、青大蒜等

肉质鲜嫩,形态好,色泽正常;茎基部削平;无花蕾或开花、包菜紧致,菠菜可带根:

水生蔬菜类

茭白、鲜藕、马蹄等

水份充足,饱满,肉洁白脆嫩,无腐烂、干枯、泥多发软。

根茎菜类

长萝卜、白萝卜、番薯、小葱、洋葱、京葱、蒜台、芋、姜、土豆等

表面光滑、条直匀称,粗壮、碛实,肉质甜脆

瓜类

冬瓜、南瓜、丝瓜、苦瓜、黄瓜、佛手瓜等

颜色淡绿色,有光泽,有一定硬度,无弹性,皮薄,肉洁白鲜嫩,瓜形周正,无断裂、划伤、软烂、干皱、畸形

豆类

四季豆、豇豆、青皮豆、川豆、荷兰豆等

颜色青绿、豆荚饱满,剥开后豆粒呈淡绿色,完整有清香,无受潮、虫洞、软烂、发黄、发黑、豆粒瘪而小有异昧

茄果类

番茄、茄子、小尖椒、大尖椒、红椒、青椒等

色正,有光泽,表面光滑,饱满有一定硬度及弹性,无腐烂、干尖、皱纹、断裂、于软、泥土整齐,无烂果、异味、病虫和明显机械损伤。

食用菌类

香菇、平菇、金针菇、杏鲍菇、凤尾菌等

菌身完整、大小均匀,菌盖与柄、菌环相连未展开,根短,无发霉、潮湿、粘手、水浸、杂质、菌盖边缘裂开、盖柄脱离、色黄、黄斑

注:以上蔬菜品种为常规采购品种,不排除有采购所列品种之外蔬菜的可能,若采购其他品种蔬菜,需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1.4、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污染物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GB 2762要求

4)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和《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GB18406.1的要求

5)定量包装的蔬菜净含量的允许短缺量按国家质检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6)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2、肉类

2.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供应时间及供应量

1

冷鲜猪肉、牛肉、羊肉及其副产品

冷鲜肉需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冻货需属于食品安全达标且未过期产品。

按采购人通知及时按量供应

2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加工产品

3

猪肉、牛肉、羊肉相关冻货产品

注:采购方按需采购分割肉类或各种冻品肉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方实际需求;

2.2冷鲜肉品质量要求:新鲜、冷鲜肉,不注水,肉上有屠宰场经质量检验合格的滚花,提供所供当批次的动物检疫和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按采购方要求的分割肉类别按时供应;

2.3冻品质量要求: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2.4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必须为原厂产品原包装,如有假冒伪劣产品,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5供货方的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肉、老母猪肉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2.7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畜肉安全检验指标要求(GB18406.3-2001)

5) 鲜畜肉卫生标准(GB 2707-2005 )

6)鲜片猪肉(GB 9959.1-2001)

7)分割鲜猪瘦肉(GB 9959.2-2001)

8)《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9)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方不另行提供。

3、水产类

3.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供应时间及供应量

1

草鱼、鲢鱼、鲫鱼、雄鱼、边鱼、鲈鱼等淡水鱼类水产品

鲜活产品在水中游动自如,反应敏捷,无伤残、无畸形、无病害;鳞片完整无损,无皮下出血现象及红色鳞片,速冻海水产品等均符合国家《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他相关标准。

按采购人通知及时按量供应

2

鱿鱼、墨鱼等速冻海水产品

注:采购人按需采购水产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3.2鲜活水产质量要求:鲜活,感官检验、化学检验、添加剂检验、有害金属的检验均符合要求。

3.3速冻海水产品等符合国家《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他相关标准。

3.4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全部履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3.5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

4、禽蛋类

4.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采购内容

技术要求

1

白条鸡、鸭、鹅鲜肉

符合《冷鲜禽加工经营卫生规范》要求及《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

2

鸡、鸭、鹅相关禽类冻品

3

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

注:采购人按需采购禽蛋类,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4.2杀白禽类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4.3冻禽质量标准:产品无变质、无异味、无腐败、无杂质;产品无过保质期;产品非病死禽、畜制品;产品应经检验、检疫合格;产品不得超过国家食品卫生法规规定的指标;所有物资产品需有相关检验、检疫及相关合格证明;包装规格统一,完好无破损。有明确保质期的,在送达采购人要求地点时保质期剩余时间应在二分之一以上。禽类肌肉有光泽,红色或暗红色,脂肪白色。畜类体表光泽、肌肉坚实。所有冷冻食品均不得为二次化冰食品。

4.4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病死、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全部履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4.5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5)冻禽产品应符合《鲜、冻禽产品》国家标准(GB16869-2005),其他冻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

6)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5、豆制品类

5.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采购内容

技术要求

1

各类豆制品

符合GB 2712-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注:1)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豆制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5.2质量要求:新鲜,感官检验、化学检验均符合要求。

5.3中标单位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残剩等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全部履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5.4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4)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6、调味品类

6.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1

普通调味品类

酱油、盐、鸡精、味精、米醋、酱、料酒、调料、淀粉、酵母、糖等,各项产品符合《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

注: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调味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6.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6.3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全部履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6.4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4)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7、粮油类

7.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1

大米

符合GB 1354-2009 、GB/T 17756—1999的标准及其他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食用油需非转基因产品。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2

食用油

3

面、面粉

注: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米、面、食用油及面粉,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7.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7.3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全部履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7.4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4)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8、干货类

8.1具体要求如下:

序号

采购内容

执行标准及技术要求

1

木耳、海带、笋子、红枣、银耳、莲子、薏米、干蘑菇、粉丝、墨鱼、鱿鱼、紫菜、黄豆、绿豆等

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每批次货物提供必要的质量证明材料;如遇法律法规、标准变化,导致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

注:采购人按需采购各类干货物品,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人实际需求。

8.2质量要求:生产日期、质保期及包装、卫生标准符合要求。

8.3供货方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不予退还全部履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8.5安全卫生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GB 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4)其他可能适用于本招标文件采购内容的法规及质量标准

如遇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歧义或不一致时,一律就高不就低。上述所有标准、规范均由成交供应商自备,采购人不另行提供。遇国家修改标准,自新标准施行之日超采用新标准。

备注:本项目采购金额为预估数,据实结算。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合同的变更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6.2.合同中止与终止

6.2.1.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6.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6.3.合同转让和分包

6.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6.3.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6.3.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3) 响应文件(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本合同自 2021年9月4日 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双方签章时间

11.其他条款

11.1当采购人临时增加用餐人数或有客餐任务时,中标人在采购人下单后2小时内供应到位,确保采购人能准时开餐。临时加货如是在采购人附近市场购买,其最终结算单价按实际零售价执行。

11.2.不可抗力

11.2.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2.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2.2.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3.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正文结束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中意二路876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安沙镇安沙社区101
法定代理人: 詹杰明 法定代理人: 吴铁山
委托代理人: 余 璇 委托代理人: 吴铁山
电话: 0731-86804979 电话: 18874842818
传真: 0731-86804979 传真:
采购计划明细 附件下载请到网址:http://changs.ccgp-hunan.gov.cn/gp/gpcategory/showNew/22425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