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金额
29.68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19/10/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5109042019000172
预算金额30万元
招标公司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
招标联系人廖老师13882501683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唐先生0825-2651785
中标公司四川西部智威大数据有限公司29.68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免责申明:以下信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 | |
采购项目名称 |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
采购项目编号 | 5109042019000172 |
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采购 |
行政区划 |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
公告发布时间 | 2019-10-11 09:04 |
代理机构 | 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 0825-2651785 |
代理机构地址 | 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龙路598号创新创业孵化中心5006号 |
代理机构联系人 | 唐先生 |
采购人 | 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 |
采购人地址 | 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288 |
采购人联系电话 | 13882501683 |
采购人联系人 | 廖老师 |
项目联系人 | 廖老师 |
项目联系电话 | 13882501683 |
行业划分: | L7232 |
成交日期 | 2019-10-08 15:30 |
本项目采购公告日期 | 2019-09-18 15:40 |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名单 | 杜峻岭,夏海,廖宇(采购人代表) |
评审时间 | 2019-09-30 14:00 |
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详见采购文件 |
总成交额(单位:元) | 296800 |
成交详细内容 | 标的名称:四川西部智威大数据有限公司;规格型号:无;数量:1;单价:296800元;服务要求:一年. |
成交供应商信息 | 供应商名称:四川西部智威大数据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顺河街135号1层;中标金额:296800.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规定。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7000 |
采购文件 | 附件 |
评审情况 | 附件 |
其他补充事宜 | |
PPP项目标识 | 否 |
企业腾飞的鸿翅 业主发展之云梯 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5109042019000172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竞
争
性
磋
商
文
件
中国·四川(遂宁)
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
共同编制
二O一九年九月
目录
TOC o "1-2" h u 第一章 磋商邀请 2
第二章 磋商须知 5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25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26
第五章 服务内容及商务要求 28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30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30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31
第九章 评审方法 55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65
附:最终报价表 69
第一章 磋商邀请
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委托,拟对“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要求的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磋商。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09042019000172。
2.采购项目名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3.采购人: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
4.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资金情况
资金来源及金额:财政性资金,¥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三、采购项目简介: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本项目共一个包件。(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
四、供应商邀请方式
公告方式:本次竞争性磋商邀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六、严禁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
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报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七、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磋商文件自2019年9月19日至2019年9月25日上午9:00-下午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在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龙路598号创新创业孵化中心5006号(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获取。
本项目磋商文件有偿获取,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元/份(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磋商资格不能转让)。
获取磋商文件时,经办人员当场提交以下资料: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供①购买文件人员身份证、②单位介绍信,并携带U盘拷贝电子文档。(其中第①项查原件,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第②项留加盖鲜章的原件)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只需提供①本人身份证,并携带U盘拷贝电子文档(其中第①项查原件,留加盖鲜章的复印件) 。
八、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9年9月30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
九、递交响应文件地点:响应文件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磋商地点。逾期送达、密封和标注错误的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十、磋商地点: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龙路598号创新创业孵化中心5006号(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十一、联系方式
采购人: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
通讯地址:安居区安居大道中段288
联 系 人:廖老师
联系电话:13882501683
采购代理机构: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龙路598号创新创业孵化中心5006号
联 系 人:唐先生
联系电话:0825-2651785
电子邮件:2034748075@qq.com
2019年9月18日
第二章 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磋商供应商的方式 本次采购采取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
2 采购预算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3 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采购最高限价为¥3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4 联合体 不允许
5 低于成本价
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
(实质性要求) 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6
失信企业报价加成或者扣分(实质性要求) 1.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2.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自己的诚信情况在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7 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注:本项目是否适用于所列相关政策,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的具体情况而确定,若不属于的则不做评审要求,供应商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报价产品或服务、工程是否列入此范围并承担相应的投标风险,本条所述条件如与最新发布的文件抵触的按国家最新发布相关文件为准)(实质性要求) 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2.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影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促进残疾人就业
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8 磋商情况公告 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公告。
9 磋商保证金 金 额:¥6,0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交款方式:保证金应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对公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保函须在交款截止时间前开具。本公司只接受由财政厅认定的担保机构开具的保函)。
收款单位: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龙支行。
银行账号:500 271 510 0013。
交款截止时间:以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前保证金到达上述账户为保证金有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文件精神,我公司提倡供应商采用保函的形式缴纳磋商保证金。
10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11 磋商文件咨询 联系人:唐先生 联系电话:0825-2651785
12 磋商过程、结果工作
咨询 联系人:唐先生 联系电话:0825-2651785
13 成交通知书领取 采购结果公告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后,请成交供应商凭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到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龙路598号创新创业孵化中心5006号领取成交通知书。
14 供应商询问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供应商询问由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系电话:0825-2651785
15 供应商质疑 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对磋商文件的质疑由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于本项目服务要求要求根据采购人提供编制,由采购人负责答复;对磋商过程的质疑由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对磋商结果的质疑由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
联 系 人:马女士
联系电话:17808240038
联系地址: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玉龙路598号创新创业孵化中心5006号
邮政编码:629000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磋商结果的范围。
16 供应商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安居区财政局。
联 系 人:罗老师
联系电话:0825-8665853联系地址:遂宁市安居区安居大道
邮政编码:629000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供应商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17 招标代理
服 务 费 金 额:¥7,00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仟元整)。交款方式:电汇、转账、等非现金形式。
收款单位: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遂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500 271 510 0021。招标代理服务费由甲方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的规定。
18 磋商响应
有效期 磋商响应有效期为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起90天。
19 响应文件
份 数 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光盘或u盘等)。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所叙述的项目采购。
1.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采购主体
2.1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
2.2本次磋商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3. 合格供应商(实质性要求)
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XXX 3.3按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4. 磋商费用(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2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5.4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5.6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
7.磋商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7.1 供应商必须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提交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报价的一部分。联合体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磋商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7.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文件无效。
7.3 供应商所交纳的磋商保证金不计利息。
7.4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7.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
(一)在磋商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在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前放弃成交候选资格的;
(三)成交后放弃成交、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四)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五)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报价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8.响应文件有效期(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9.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
9.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9.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9.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需在响应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9.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三、磋商文件
10.磋商文件的构成(实质性要求)
10.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
10.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经发现有虚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磋商或成交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3磋商采购文件、澄清文件及补充资料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形,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则以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10.4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磋商采购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磋商采购文件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11.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 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11.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购买了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同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供应商的时间,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5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11.3供应商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在两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11.4任何对磋商采购文件的澄清均为磋商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 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12.1 根据采购项目和具体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在磋商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前,组织已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
12.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现场考察或者召开答疑会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供应商接到通知后,不按照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会的,视同放弃参加现场考察或者答疑的权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对该供应商重新组织,但也不会以此限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或者以此将供应商响应文件直接作为无效处理。
12.3 供应商自行承担参加答疑会和现场考察的一切费用。
12.4本项目不组织答疑会和现场考察
四、响应文件
13.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供应商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或磋商过程中澄清。供应商编写的响应文件应包括资格性响应文件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两部分,分册装订。
13.1资格性响应文件(实质性要求)
(1)关于供应商资格申明的函
(2)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
(3)承诺函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
(5)声明函
(6)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7)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13.2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1)报价书(实质性要求)
(2)项目实施方案
(3)管理制度
(4)服务承诺
(5)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实质性要求)
(6)商务应答表(实质性要求)
(7)服务应答表(实质性要求)
(8)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服务、其他人员情况表(实质性要求)
(9)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10)报价表(实质性要求)
(11)分项报价表(实质性要求)
(12)中小企业声明函
(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4)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14.响应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4.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报价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说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4.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15.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所有合同项下的报价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6. 报价(实质性要求)
16.1本次磋商项目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以磋商文件约定为准。
16.2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
16.3供应商最终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任何有选择或可调整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按无效响应处理。
17.响应文件格式
17.1 供应商应执行磋商文件第八章的规定要求。
17.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磋商文件由供应商自行编写。
18.响应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8.1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性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2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其他响应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响应文件为准。
18.3 电子文档壹份。
18.4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响应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电子文档采用光盘或U盘制作。
18.5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供应商公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响应文件可能被作为无效处理。
18.6(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8.6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目编码。
18.7(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
18.8(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规范)
18.9响应文件统一用A4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磋商小组评审范畴,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响应文件时及时处理)
19.1 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19.2 响应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及供应商名称。
19.3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9.4 未按以上要求进行密封和标注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修改完善后接收。
20.响应文件的递交
20.1 响应文件应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20.2 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发出磋商邀请;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20.3 最终报价表在磋商后,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时递交。
20.4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响应文件。
21.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按照本章“19.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21.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后可对其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供应商代表签字方为有效。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1.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响应文件”字样。
21.3 供应商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磋商保证金将按7.5的相关规定被没收。
21.4 响应文件中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一)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二)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21.5 供应商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评审
22. 磋商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九章的规定进行。
六、成交事项
23.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23.1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
23.2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的,采购人自主采取公平、择优的方式选择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3.3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违法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
(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
(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
成交候选供应商有本条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确定后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依次类推。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
24.无行贿犯罪档案
24.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川检会[2016]5号)的要求,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24.2成交候选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成交后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履行的,将认定成交无效,同时撤销政府采购合同;成交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已经履行的,将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相关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25.成交结果
25.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25.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的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
25.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
26.成交通知书
26.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26.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6.3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合同事项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经济合同的组成部分。
27.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
27.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人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5 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
28.合同分包(实质性要求)
28.1 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事前载明。这种要求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并且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
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
28.2 采购合同实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28.3 中小企业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29.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
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0.补充合同
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
31.履约保证金(实质性要求)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2.合同公告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33.合同备案
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34.履行合同
34.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
34.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5.验收
35.1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5.2 验收结果合格的,成交供应商凭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以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36.资金支付
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八、磋商纪律要求
37.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10)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
九、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四川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询)。
38.1供应商提出质疑必须是直接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且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书及质疑事项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响应单位鲜章,同时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为非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四)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的联系方式;
(五)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六)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七)事实依据;
(八)必要的法律依据;
(九)提出质疑的日期。
38.2供应商行使质疑权时,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不得以质疑手段获取不当得利、实现非法目的;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其 他
39.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
40.(实质性要求)在本次递交响应文件之前一周年内,供应商本次磋商中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报价与其在中国境内其他地方的最低报价相比不得高于15%。
41.(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和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第三章 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供应商须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磋商保证金;
2、授权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的供应商代表。
第四章 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证书等类似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说明:如为三证合一只需提供营业执照,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鲜章。格式见资格性响应文件第6项。说明: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人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供应商提供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说明:供应商成立不足一年的,可提供任意时段的财务报表或银行资信证明或公司章程。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原件,加盖供应商鲜章。格式见资格性响应文件第7项);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供应商提供2019年至今任意1个月的交纳税收和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说明:税收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或网银转帐回执单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已缴费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社保资金提供社保部门开具的收据或网银转帐回执单或社保部门出具的已缴费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函(原件,加盖供应商鲜章。格式见资格性响应文件第7项。说明:1、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2、本项目确定供应商重大违法记录中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标准为:省内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 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5 万元以上;省外较大数额的标准应以作出行政处罚地域的政府规定为准);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等类似证明材料即可(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2、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原件,加盖供应商鲜章。格式见资格性响应文件第9项)。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磋商保证金交纳证明材料(电汇、转账、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格式见资格性响应文件第3项);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见资格性响应文件第4项。法定代表人直接磋商时可不提供本项内容)。
注:1、以上证明材料须加盖供应商公章有效。
2、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有效期要求的,须在有效期内。
第五章 服务内容及商务要求
一、项目概述
为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从基层扎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准确了解掌握安居区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举措、工作成效的评价,准确研判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找准各街道、镇(乡)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方向,健全全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安居区党风廉政群众满意指数测评。
服务内容及要求
1、测评范围:
安居区所辖的18个街道、镇(乡),分别为柔刚街道、凤凰街道、安居镇、东禅镇、分水镇、石洞镇、拦江镇、保石镇、白马镇、中兴镇、横山镇、会龙镇、三家镇、玉丰镇、西眉镇、磨溪镇、聚贤镇、常理镇。
2、调查对象、样本量及调查方式:
各街道、镇(乡)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对象为居住在各街道、镇(乡)管辖范围内的18-70周岁之间的城乡居民,且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共完成7310个有效样本。调查方式主要采取计算机辅助电话调查。
3、调查内容
各街道、镇(乡)的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群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信心度、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度、遏制度及廉洁度等。
4、调查成果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摘要、项目背景及研究方法的说明、总体情况分析、具体情况分析及意见和建议。
5、成果递交:
(1)2019年安居区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调查报告电子版一套、纸质版十套;
(2)2019年安居区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搜集的群众意见建议电子版一套、纸质版十套。
三、商务要求
1、测评时间:以采购合同为准。
2、服务期限:一年。
3、履约方式及履约时间:全年共测评一次,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履行应尽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4、付款方式:分三次支付,在签订成果合同后支付合同金额的40%,调查结束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提交调查报告并经甲方验收通过后支付剩余30%合同金额。
5、验收方法: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参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第六章 采购项目实质性要求
供应商资格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磋商采购文件资格性要求;若磋商结果无实质性变动,供应商必须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并且响应文件中不能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否则将视作无效文件处理。
第七章 磋商内容、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一、磋商内容
1.1 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服务内容及要求。
1.2 同类项目合同价格。
1.3 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1.4 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二、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
2.1 采购项目的一般服务内容及要求、商务要求。
2.2 合同草案条款。
第八章 响应文件格式
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除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本章所制响应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供应商根据自身响应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本章节没有列出对响应文件中其它内容格式要求的,供应商可自行编写拟定,格式不限。
响应文件密封包装格式
项目名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5109042019000172
(响应文件、资格性响应文件、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注:响应文件可以单独密封包装,也可以所有响应文件密封包装在一个密封袋内。
一、资格性响应文件格式
1、资格性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5109042019000172
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或副本)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日期:二〇一九年 月 日
温馨提示:1)资格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2)资格性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并于截止时间前送指定地点;3)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正本均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4)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如发证机关有年检要求的则应通过年检且年检章要清楚,如有有效期的则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证明材料。
2、关于供应商资格申明的函
致: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关于我方对“ 项目”(项目编号: )的竞争性磋商,本签字人愿意参加磋商,并证明提交的下列文件和说明是准确的和真实的。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2.我方同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向贵单位交纳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的磋商保证金。并承诺: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我方将不要求退还磋商保证金:
如果我方在响应有效期内撤回响应;
我方在响应有效期内收到成交通知书后,自愿放弃成交;
我方在响应有效期内收到成交通知书后,由于我方原因未能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与甲方签订合同;
我方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我方在采购活动中还有其他任何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3.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文件有异议,已经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磋商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4.我方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文件)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的惩戒。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6.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
7.我方为本项目提交的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等)壹份。
8.我方愿意提供贵公司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如经查实上述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姓名) 在 (供应商名称) 处 任 (职务名称) 职务,是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日期:
★说明:1、上述证明文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时才能生效。2、提供的证明文件须在有效期内。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反面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供应商全称)法定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姓名) 授权委托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姓名)为我单位的授权代表,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项目编号: )的竞争性磋商。授权代表在本次竞争性磋商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一切有关事宜,我公司均予承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本授权书自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授权代表: (签字)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说明:1、上述证明文件在资格性响应文件中附有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时才能生效;2、提供的证明文件须在有效期内。3、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可不提供本项内容。
附: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正面 反面
5、承诺函
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作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的磋商供应商,我方郑重承诺:
完全接受和满足本项目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如对磋商采购文件有异议,已经在投标截止时间届满前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磋商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同时又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如果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能够给予我公司带来优惠、好处的任何材料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我公司完全同意磋商采购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说明,承诺由此造成的纠纷由我单位全权负责。
本公司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
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作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的磋商供应商,我方承诺如下:
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7、声明函
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作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的磋商供应商,我方声明如下:
我方 (填写“具有”或“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我公司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 (填写“有”或“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我公司 (填写“属于”或“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8、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
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 (供应商名称)参加 (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第 包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
我单位具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所规定的失信行为 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仅限磋商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
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注:
1、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供应商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
2、供应商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的要求进行处理;
3、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1年。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
4、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
9、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承诺函
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在参加本项目“ ”(项目名称)项目(项目编号: )采购活动中,已认真阅读并认关于供应商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得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方面的规定要求,在此我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在参加本项目磋商前十年内(单位注册不满十年的,按实计算),我单位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情况为: (填写“具有”或“不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我单位的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为: ,身份证号: 、 ,身份证号: 。
2、如若我单位及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地规定期限内具有行贿犯罪记录,我单位承担如下:
1)成交后未签订采购合同的,认定成交无效;
2)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处理;
3)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的处理;
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承担的相关处罚;
3、如若我单位伪造、变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未尽事项按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二、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格式
1、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5109042019000172
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或副本)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日期:二〇一九年 月 日
温馨提示: 1)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2)技术、服务性响应文件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包装,并于截止时间前送指定地点;3)签字、盖章应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2、报价书
致:四川鑫广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为 项目(项目编号: )的磋商邀请,授权代表____________(全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供应商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
(1)报价书
(2)项目实施方案
(3)管理制度
(4)服务承诺
(5)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6)商务应答表
(7)服务应答表
(8)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服务、其他人员情况表
(9)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10)报价表
(11)分项报价表
(12)中小企业声明函
(1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4)供应商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将按报价单中的报价为 (项目名称)提供服务,首轮报价为人民币小写 元(大写: )。
(2)项目内容和质量严格按磋商文件的规定执行,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3)我方已详细审查了全部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的话)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我方同意磋商响应有效期为从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起 90 天内有效。
(5)我方同意提供采购人可能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任何其它资料或数据。
(6)我方将按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并对提交的材料中的所有陈述和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磋商日期:
3、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编号:5109042019000172
说明:本项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4、管理制度
项目编号:5109042019000172
说明:本项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5、服务承诺
项目编号:5109042019000172
说明:本项格式自拟。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6、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项目编号:5109042019000172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 : 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对不涉及的内容可填写 “/ / ” , 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7、商务应答表
项目编号:5109042019000172
序号 磋商文件的商务条款 响应文件的商务条款 偏离情况说明
注:1、响应第五章中的商务要求。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响应,否则将取消其磋商或成交资格。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8、服务应答表
项目编号:5109042019000172
序号 磋商采购文件的服务条款 响应文件的服务条款 偏离说明
注:1、对第五章的服务内容及要求进行响应。
2、供应商必须据实填写,不得虚假填写,否则将取消其磋商或成交资格。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9、供应商本项目管理、服务、其他人员情况表
项目编号:5109042019000172
类别 职 务 姓 名 职 称 常住地 资格证明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管
理
人
员
服
务人
员
其他人员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10、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
项目编号:5109042019000172
年份 用户名称 项目名称 完成时间 合同金额 是否通过验收 备注
注:供应商(仅限于供应商自己的)以上业绩需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2、未提供证明文件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但可能会影响评审分值。3、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对不涉及的内容可填写 “/ / ” , 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11、报价表
第一轮报价表
项目名称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备 注
项目编号 5109042019000172
服务期限
总价 小写:
大写:
注: 1.所有报价均用人民币表示。2.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服务费、税费及采购文件中要求的其它费用等相关费用。3.以上表格供应商若认为不能完全表达清楚必要的费用明细,供应商可自行补充。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5109042019000172
序号 单项内容 单项价格(单位:元)
1 …
2 …
3 …
4 …
5 …
…
总 价(元)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13、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货物、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_____(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3.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日期:
说明:1、如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则其不能享受磋商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但不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供应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对不涉及的内容可填写 “/ / ” , 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1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依据财库〔2017 〕141 号文件,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第九章 评审方法
(一)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制度,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评标办法。
1.2 评审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审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并以相同的评审程序和标准对待所有的响应供应商。
1.4 评审委员会按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和理解磋商采购文件;
(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等是否满足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3)根据需要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采购文件作出解释;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4)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1.5 评审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评审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文件处理。
(二)评审方法
本项目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独立对其他因素进行比较打分。
(三)磋商及评定程序
3.1 接收响应文件
供应商签到、递交响应文件,并当众接受检查。对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
(1)超过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
(2)响应文件的数量、封装、标注等不符合磋商采购文件规定要求。
3.2 磋商采购文件初审
3.2.1资格、实质性响应检查
评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采购文件的规定,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评审委员会资格审查结束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并按照磋商采购文件的规定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
评审委员会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组织单位应当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供应商当场宣布。采购组织单位宣布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时,应当告知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3.2.2.技术服务内容的审查与评价
按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商务、技术、和服务等全面审查、综合比较与评价。
3.3 初审结果的公布
评审委员会初审结束后,应当确定参加磋商采购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初审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说明原因;评审委员会出具报告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和未通过初审供应商名单以及未通过初审的原因向所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当场宣布。
3.4磋商过程
评审委员会按照磋商采购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且被确定为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3.4.1磋商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磋商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3.4.2评审委员会变动磋商采购文件的,应当将变动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做好书面记录,同时要求供应商就变动的部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给予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合理时间。
3.4.3磋商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
3.4.4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评审委员会。供应商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3.4.5供应商按照本项第3.4.4目规定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3.4.6评审委员会与供应商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响应文件仍未实质性响应磋商采购文件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3.5 最后报价
磋商结束后,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将最终报价表递交到指定地点,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最终报价的视同放弃。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3.6 综合评分
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具体要求详见本章综合评分部分。
3.6.1本次综合评分的因素是:报价、服务方案、人员配置、业绩、响应文件的规范性。
3.6.2 磋商小组成员应依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独立对其他因素进行比较打分。技术类评分因素(报价、服务方案、人员配置、业绩、响应文件的规范性)由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经济类评分因素(报价、业绩、响应文件的规范性)由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类评分因素独立评分。
3.6.3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评分因素及权重 分值 评分标准 说 明
1 报价15% 15分 有效的报价中的最低价为评审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供应商的价格得分:报价得分=(评审基准价/报价)×价格权重×100。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暂行办法》文件要求,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对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按照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参与评审。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评分的取值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2 服务方案55% 55分 调查问卷样表内容设置合理、全面、阐述详细、正确全面的把握广大人民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举措、工作成效的评价得20分,有一项缺陷或不足扣5分。
调查方案明确具体描述清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调查样本分布合理,能达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突出问题和有改进方向的得20分,有一项缺陷或不满足的扣5分。
3.质量控制措施得当,包括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分析及报告质量等,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
4.保密措施具体、补救办法明确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
5.调查进度安排明确、保障措施得当得4分。未提供不得分。
6.有项目调查记录和原始资料保管、跟踪措施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3 人员配置15% 15分 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统计师及以上证书或研究生学士学位证书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
除项目负责人外,拟派驻本项目的人员中具有专业职称中级及以上证书的一位得2分,此项最高得8分。
除项目负责人外,拟派驻本项目的人员中具有研究生生学历的一位得0.5分,此项最高得2分。
拟派驻本项目的人员人数高于10人的得0.5分,高于15人的得1分,高于20人的得1.5分,高于25人的得2分,低于10人的不得分。 提供证书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4 业绩12% 12分 供应商每具有一次类似项目履约经验的得2分,最多得12分。未提供不得分。 须提供与供应商名称一致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鲜章。
5 响应文件的规范性3% 3分 响应文件制作规范,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3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情形的扣1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3.7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2家及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分项得分均相同的,供应商抽签确认排序靠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3.8 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2)磋商日期和地点,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4)变动磋商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资料及记录;
(5)供应商响应文件响应磋商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情况及供应商变动响应文件有关资料及记录;
(6)磋商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磋商情况等;
(7)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中签字确认,对评审过程和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未写明不同意见或者未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未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评审结果。
3.9评标争议处理规则
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于资格性审查、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做无效响应处理及其他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磋商采购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评审委员会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响应文件规定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反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书面反映后,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3.10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3.10.1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响应文件实质性符合磋商采购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评审委员会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商务、技术等),应当以书面形式(须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3.10.2供应商应当书面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否则无效。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效力,有效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是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10.3评审委员会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采购文件的范围,不得以此让供应商实质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影响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下列内容不得澄清:
(1)按财政部规定应当在评审时不予承认的响应文件内容事项;
(2)响应文件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事项;
(3)响应文件未提供的材料。
3.10.4 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况的,不需要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响应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的除外;
(2)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是单价金额出现计算错误、明显人为工作失误的除外;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对不同语言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出现本条第(2)项规定情形,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且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单价汇总金额比总价金额高,但未超过政府采购预算或者本项目最高限价的,应以单价汇总金额作为价格评分依据。
注:评审委员会当积极履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职责,不得滥用权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可以要求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直接作无效响应处理。
3.11 低于成本价响应处理
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报价处理。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四)项目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磋商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2家的。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5.1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采购代理机构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5.2 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5.3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
(1)成交候选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社会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破产、重组等原因确定无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
(3)成交候选供应商书面自愿放弃成交,且无其他非法目的的;
(4)其他不应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情形。
无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将重新组织磋商活动。成交候选供应商以本款第(3)项放弃成交的,应当不予退还其磋商保证金。
5.4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确定的成交供应商,在四川政府采购网(www.sczfcg.com (http://www.sczfcg.com))上发布成交公告,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5.5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解释成交或落标原因,不退回响应文件和其他响应资料。
(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6.1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6.2 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6.3 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6.4 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况,包括采购组织单位向评审专家作出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情况,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情况,其他非法干预评审情况等;
6.5 发现磋商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
6.6 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6.7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7.1遵行《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7.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
7.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7.4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磋商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违反规定的评审格式评分和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7.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履行《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7.6服从评审现场采购组织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7.7 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第十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项目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甲方和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四川省财政厅有关文件,以及《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经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合同:
项目基本情况
......
合同期限
......
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
......
付款方式
......
五、无产权瑕疵条款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查封等产权瑕疵。如有产权瑕疵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负责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3、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享有管理权及服务义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5、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本合同的正常履行。
2、由于甲方原因不能按时向乙方提交策划所需资料,原规定交付的时间应按甲方实际交付资料时间向后顺延。
3、甲方如中途变更要求时,应及时通知乙方,由此造成的返工或影响进度,应延长成果交付期。
4、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5、乙方交付的服务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外,还应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具体双方面议)。
6、乙方不能交付服务或逾期交付服务而违约的,除应及时交付服务外,应减收服务费用(具体由双方面议)。
7、若甲方不履行合同,先行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不再退还。若乙方不履行合同,则双倍向甲方退还(指签订合同后不开展工作)。
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XX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XX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一式XX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起效。甲方XX份,乙方XX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壹份,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附:最终报价表
最终报价表
项目名称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统计局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调查政府购买服务采购项目 备 注
项目编号 5109042019000172
服务期限
总价 小写:
大写:
说明:1、报价应是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服务费、税费及采购文件中要求的其它费用等相关费用。2、本表自行准备用于磋商结束后现场的最终报价。3、本表无需做在响应文件中。
供应商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加按手印)
磋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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