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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前商务区西南A-2、A-3居住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4/12/2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站前商务区西南A-2、A-3居住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发布日期:2024-12-26
发布日期:2024-12-26
合同名称 | 站前商务区西南A-2、A-3居住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 | 发包人 | 济南舜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承包人 | 济南黄河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合同工期 | 1115 |
合同价款 | 536544509.05元 | 合同规模 | 118660.95㎡元/㎡ |
工程项目地点 | 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以南、坝王路以西。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4-12-12 |
质量标准 | 合格 | 合同生效时间 | 2024年12月12日 |
违约责任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_。 (2)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_/。 (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6)其他:_/。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第16.2.1项第(4)情形时,承包人每次向发包人支付 10万元违约金;承包人承诺的主要机械设备不及时到位,扣以1万元/天/台的违约金;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 履约担保 | 保险保函 |
解决争议的办法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支付担保 | 无 |
其他内容 | / | 备注 | 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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