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新昌县钦寸水库中央溪滩地块清淤疏浚工程挖方弃渣所有权
金额
30.00元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2/09/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 GR2022ZJ1001669 |
---|---|
项目名称 | 新昌县钦寸水库中央溪滩地块清淤疏浚工程挖方弃渣所有权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新昌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29.75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2-09-14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80万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绍兴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营业部,账号:33050165353500001231),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另行缴纳2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新昌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农商行新昌支行,账号:201000031820556)。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在履约期满且转让方审核完毕后,如受让方无违约行为,无息返还。 3.项目工期:施工限期90个自然日(包括完成标的装载、运输及处置等工作)。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负责开挖、装载,受让方负责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项目工期从转受双方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在完成交易合同所涉全部款项与项目所涉服务费结清后,受让方接到转让方书面通知之日开始计算)。 4.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该项目无法施工或影响项目进度,转让方将书面告知受让方运输期限及相关要求,受让方应立即整改,若整改后仍未达到转让方要求,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停止弃渣运输工作,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并由受让方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5.受让方须无条件服从转让方的施工安排并保证运力充足,确保转让方的项目进度不受影响,安排的运输车辆需保证车辆性能良好,满足环保要求。 6.由转让方在指定地点安排装载机进行装载,装载及其费用由转让方负责,受让方需无条件服从装载安排,并遵守弃渣场地的施工制度和安全守则,在场内按规定线路运输。现场地磅由转让方安装,并指定人员进行专项管理,受让方需指定专人负责运输和出场称重。 6.本次竞买标的的运输和场外处置等事宜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受让方应及时做好运输、处置等事项的相关审批及报备工作,承担相关税费、规费等。挖方弃渣运输出场的冲洗、污水处理等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均由受让方负责。 7.受让方组织运输全过程需符合交通、环保等相关要求,不得超限运输,并做好安全措施,购买相关保险。造成施工现场破坏、环境污染、噪音污染、道路房屋损坏、人员安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并负责沿线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处理和清理工作。 8.本次转让的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委托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9.在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包括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并自行办理有关事宜。 10.如因塌陷、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延误等情况,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受让方经济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1.本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转让方应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10%向受让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受让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成交款及履约保证金不退还,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2.受让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履行有关约定、责任,则转让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如未能按要求整改,则转让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单方终止合同,受让方承担相关违约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14.受让方超范围施工、或作业过程中破坏河道河堤、或有关山林和市政设施及各类线路管线、或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对附近建筑物及私人房屋造成损毁及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和负责赔偿。转让方有权在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作赔偿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足赔偿则受让方应按实际数额补足。 15.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接受转让方的监督,严禁超出本标的所涉范围挖运。如未按要求施工,则转让方有权作受让方违约处理,成交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作退还。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