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成交公告
灌区维修改造工程明渠改造隧洞改造饮水管道监控设施干支渠道计量设施D90U型量水槽D80U型量水槽D50U型量水槽D40U型量水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能产品原资料燃料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环保产品现场勘察永久工程施工临时占地永久占地修建临时设施计日工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专利技术文物古迹地质研究遗迹化石钱币其他物品图纸和文件施工场地有关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地质图纸试验报告地下障碍物图纸设计交底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建造试验和试运行日常维护调度管理水平拆除工程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施工措施计划施工作业施工方法照管应急防汛抢险工程分包分包工程粉尘降低噪声有害气体保障高温高空作业安全劳动保护措施生活环境伤病防治急救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地质勘探气象现场查勘交货验收抽样检验测试交通运输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施工场地的材料临时道路交通设施围墙的修建养护场内施工道路场外设施道路通行权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施工控制网点测量放线水路运输航空运输仪器施工测量缺陷修复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相关资料施测施工安全治安保卫环境保护补充勘探爆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供水排水设施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观测地下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救助物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具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自升式架临时用电方案安全作业培训社会治安质量事故处理废气做好废水废油治理排放支护水土保护施工废弃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救援器材创建文明建设工地文明工地水土保持度汛方案和措施防汛度汛材料设备施工人员技术培训工程隐蔽部位覆盖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试验样品测量成果钻孔探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清除不合格工程复核性材料试验试块试件有关材料金属结构启闭机机电工艺试验现场材料试验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试验条件暂估价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施工场地清理专项验收施工期运行检验和修复工伤事故的保险工伤保险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其他保险持续保险临时工程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部官灌区常乐垣灌区红旗灌区除险加固渠系防渗配套水利设施修量水槽提高测水量水精度灌区改造渠道改造隧洞段改造渡槽维修改造渠道渡槽段改造明渠段改造铁艺大门砖围墙修复临时房屋仓库量水设施维修改造临时用地表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11/0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408292022bcs00164
预算金额91.12万元
招标公司平陆县水利局
招标联系人樊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衡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先生0359-2219911
中标公司山西晟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1408292022BCS00164
二、项目名称: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 | 本次采购共1包,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大河庙灌区总干渠(6+900~8+224)改造,长1324m,其中:明渠改造992m;隧洞改造279m;渡槽1座53m;拆除并恢复沿渠壁挂设饮水管道904m;(2)常乐垣灌区车村管理院修复高2.5m砖砌围墙长125m,安装大门(5m×2.7m)1座,安装监控设施1套;(3)部官灌区增设干支渠道计量设施42套,其中D90U型量水槽2套,D80U型量水槽3套,D50U型量水槽2套,D40U型量水槽35套。 | 不限 | 批 | 报价:909422.58(元) | 山西晟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 山西省运城市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陶朱公街创业大厦902室 | 91140802317189577B |
2.废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 | / |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1 | 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 | 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 | 平陆县2022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全部内容; | 150日历天 | 裴永锋 | 晋2142020202157882 |
五、评审专家名单:
张科,杨亲兰,曹爱蒲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9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平陆县水利局
地 址:平陆县古虞路南1号
联系人:樊先生
联系方式:152347401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衡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运城市河东东街御泽苑小区4号楼4单元201室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0359-22199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电 话:0359-2219911
附件信息:
竞争性磋商文件-.doc竞争性磋商文件-.doc
1.7M
日期:二0二二年十月代理机构:山西衡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人:平陆县水利局竞争性磋商文件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四章合同格式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目录
项目编号:1408292022BCS00164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概况: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10月1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标项名称: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采购需求:最高限价(元):911203.26预算金额(元):911203.26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项目名称: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
合同履约期限:包1,工期:90日历天备注:简要规格描述:本次采购共1包,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大河庙灌区总干渠(6+900~8+224)改造,长1324m,其中:明渠改造992m;隧洞改造279m;渡槽1座53m;拆除并恢复沿渠壁挂设饮水管道904m;(2)常乐垣灌区车村管理院修复高2.5m砖砌围墙长125m,安装大门(5m×2.7m)1座,安装监控设施1套;(3)部官灌区增设干支渠道计量设施42套,其中D90U型量水槽2套,D80U型量水槽3套,D50U型量水槽2套,D40U型量水槽35套。单位:批预算金额(元):911203.26数量:1
(1)供应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企业),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时间: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12日,每天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至18: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获取磋商文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
五、开启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10月1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售价(元):0方式:只允许在线获取
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七、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公告期限地点:运城市河东东街御泽苑小区4号楼4单元201室开启时间:2022年10月1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联系电话:15234740101联系人:樊先生地址:平陆县古虞路南1号采购人:平陆县水利局1.采购人信息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0359-2219911联系人:张先生地址:运城市河东东街御泽苑小区4号楼4单元201室名称:山西衡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注: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磋商须知电话:0359-2219911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一、说明 | ||
第二章第1.1款 | 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 项目名称: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1408292022BCS00164 |
第二章第2.1款 | 采购人 | 名 称:平陆县水利局地 址:平陆县古虞路南1号联 系 人:樊先生 联系电话:15234740101 |
第二章第2.2款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 称:山西衡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 址:运城市河东东街御泽苑小区4号楼4单元201室联 系 人:张先生电 话:0359-2219911 |
第二章第2.3款 | 供应商的邀请方式 | ■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 |
第二章第2.7款 | 采购内容及要求 | 内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含全部内容。要求:详见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
第二章第2.7款 | 质量标准 | 合格 |
第二章第2.7款 | 计划工期 | 90日历天 |
第二章第2.7款 | 采购预算价 | 采购预算金额为91.120326万元。各供应商投标总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按否决投标处理。 |
第二章第3.1款 | 供应商资格条件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视同小型企业),供应商应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2)供应商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税收违法黑名单的供应商,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其他要求:供应商信用报告(供应商须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必须是人行备案机构,出具内容包含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低于B级不能投标。信用报告和评级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超过一年的,视为无效。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人行备案证明资料(可以是复印件)信用报告上需加盖信用报告出具机构公章); |
第二章第6.1款 | 联合体形式 | ■不接受□接受 |
第二章第6.2款 | 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 | 不适用 |
第二章第7.1款 | 现场勘察 | ■ 采购人不组织□ 采购人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
第二章第8.1款 | 采购进口产品 | □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 |
第二章第9.1款 | 政府采购强制采购: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2、其他。 | ■ 否□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 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 |
二、磋商文件 | ||
第二章第10.2款 | 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 所有内容 |
第二章第11.1款 | 提供磋商文件期限 | 2022年10月8日至2022年10月12日,每天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至18: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第二章第11.2款 | 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 获取方法: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
第二章第12.1款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2年10月1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 |
三、响应文件的编写 | ||
第二章第16.4款 | 招标控制价 | 采购预算金额为91.120326万元。各供应商投标总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按否决投标处理。编制及计价依据:(1)山西省水利厅以晋水规计[2015]230号文“关于转发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2)水利部文件[2014]429号文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2 年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及相关行业工程定额;(4)运城市建筑定额管理站2022年第4期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
第二章第17.3款 | 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 |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
第二章第18.1款 | 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 |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 ,提交的时间: 、地点: 。 |
第二章第19.1款 | 投标保证金 | 1交纳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帐户电汇或银行保函形式交纳。2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3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玖仟壹佰元整。交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递交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账户递交户 名:山西衡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 户 行: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 号:652103010300000121641行 号:4021810006174电汇形式退还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帐户退还,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银行手续费由供应商自行承担。5采用银行保函形式缴纳的,银行保函应当是山西省区域内银行直接出具的保函或基本户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供应商须在开标前将银行保函原件送至招标代理公司。 |
第二章第20.1款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56日历天 |
第二章第21.1款 | 响应文件份数 | 1.纸质版壹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一份,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2.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时,以电子版为准。注:响应文件纸质版应采用双面打印、无线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散装、线装或活页装订夹条等方式,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开标时需携带编制电子版响应文件的CA数字证书。 |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 ||
第二章第22.2款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采购项目响应文件(正/副本)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在2022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之前不得启封 |
第二章第24.1款 | 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以及磋商时间和地点 | 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2022年10月18日9点00分(北京时间)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同开标地点):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御泽苑小区4号楼4单元201室3、电子版和纸质版响应文件须同时在现场递交。4、未密封的、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递交电子版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
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 ||
第二章第30款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磋商小组构成:由采购人代表及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共3人组成;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
第二章第30.1款 | 报价次数 | 报价次数:二次报价。最后磋商报价: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一次报价,第二次报价即为最后磋商报价。 |
第二章第31.2款 | 评审因素和标准 | 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
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 ||
第二章第37.1款、 | 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 | 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 |
第二章第39.3款 | 履约担保 |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
七、其他规定 | ||
第二章第41.1款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一次付清。 |
第二章第41.2款 | 供应商代表出席开标会 |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
第二章第41.3款 | 开标时须携带的有效原证件 | 供应商须携带:若为法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若为授权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加盖公章;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及安考证;供应商2020年度或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社保承诺书(供应商自行承诺企业、被委托代理人2022年以来依法缴纳社保,且对其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格式自拟);依法纳税承诺书(供应商自行承诺企业2022年以来依法纳税,且对其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格式自拟);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上查询供应商信用结果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投标保证金交款单或银行保函(复印件加盖公章);诚信投标承诺书;供应商信用报告(供应商须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必须是人行备案机构,出具内容包含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低于B级不能投标。信用报告和评级有效期:自出具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超过一年的,视为无效。提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人行备案证明资料(可以是复印件)信用报告上需加盖信用报告出具机构公章)等。如没有携带上述证件,将导致不能通过资格审查。以上证件递交截止时间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相同。 |
第二章第41.4款 | 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1、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有关规定,本采购文件涉及的所有采购内容除特别标注为“可接受进口产品”外,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投标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投标无效。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4、《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5、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6、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
第二章第41.5款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取的措施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必须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中小微企业,供应商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1、中小微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按照工信部联【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标准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磋商响应文件组成)。2、监狱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时:须出具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如实填写《监狱企业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磋商响应文件组成)。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低于10人(含10人)。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时缴纳了社会保险。④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须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磋商响应文件组成),并附相关证明材料。4、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产品必须为财库[2019]1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且投标产品为“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5、属于政府优先采购产品,投标产品为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附件: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
第二章第41.6款 | 涉及多处获得政府采购政策优惠的相关规定 | 无 |
第二章第41.7款 | 解释权 | 构成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按磋商公告、磋商须知、评标办法、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释。 |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定义1.1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1.适用范围一、说明磋商须知正文
2.7“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6“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5“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2.4“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3.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2.9“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2.8“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3.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6.联合体形式5.1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授权委托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4.参与磋商的费用
7.现场勘察(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6.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8.采购进口产品7.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7.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9.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第三章评标办法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0.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10.磋商文件的组成二、磋商文件
10.3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10.2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四章合同格式
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2.1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11.2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要求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14.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14.一般要求三、响应文件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15.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15.响应文件的组成14.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14.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14.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14.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6)供应商及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5)施工组织设计(4)投标保证金(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6.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16.报价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供应商应当在《响应文件》中对应内容注明。15.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7)其他资料
17.2如果供应商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7.1供应商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7.供应商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6.4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16.2供应商应按第七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19.投标保证金(2)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18.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18.样品提供(本项目不适用)17.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9.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19.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响应无效。19.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金额,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20.响应文件有效期(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响应文件的递交21.3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终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21.2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及电子版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23.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2.1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在两个密封袋中,电子版U盘以信封形式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封口处应加盖磋商供应商单位骑缝章。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磋商程序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场拆封响应文件。24.1供应商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27.实质性响应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26.2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26.1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26.响应文件审查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候选人。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2)供应商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1)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查询渠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8.无效响应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8)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7)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6)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5)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4)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3)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30.磋商29.2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29.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9.澄清(9)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30.3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技术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31.响应文件评审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30.4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当场开封公布
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成交人,并编写评审报告。提出成交人31.4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供应商的总得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31.3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4.磋商终止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33.确定成交人
36.保密及串通行为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5.重新评审(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36.2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37.成交信息的公布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9.1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9.成交通知38.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山西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8.询问及质疑37.1成交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40.2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40.1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40.签订合同39.4成交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9.3成交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9.2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0.4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40.3成交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1、评标程序:本次招标设控制价,凡报价超出控制价的磋商响应文件视为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将否决其投标。评标工作分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两步进行。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比。评分标准如下:第三章评标办法4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七、其他规定
⑹确定推荐成交候选人;⑸详细评审;⑷否决投标认定;⑶磋商响应文件澄清;⑵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及合理性评审;⑴审阅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1)资格评审磋商响应文件不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将否决其投标。2.1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2、初步评审
8)信用结果截图有效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7)依法纳税承诺书有效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6)依法缴纳社保承诺书有效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5)财务状况有效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4)项目经理资格有效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4)磋商响应文件只能有一个报价;3)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2)磋商响应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1)供应商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名称一致;(2)形式评审9)信用报告有效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5)投标保证金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4)投标有效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3)工程质量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2)计划工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1)投标范围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3)响应性评审
⑴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并无重大偏差未被废标的初始投标报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偏差修正:2.2投标报价算术修正及合理性评审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6)供应商的权利义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⑴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磋商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2.3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⑸修正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将否决其投标。⑷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⑶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⑵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详细评审得分满分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3、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初步评审标准进行否决投标认定。2.4否决投标认定⑶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⑵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注: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必须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中小微企业,供应商认真对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标准,准确划分企业类型。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计算至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评标基准价是指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投标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以供应商的二次报价,作为最后磋商报价;(1)投标报价30分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时,先进行投标总价评审。发现投标报价(有计算错误的应为修正后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5分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20分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分(2)施工组织设计50分
B.在开标当日,在“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查询项下有行政处罚记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查询有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者,每有1条扣1分,2条扣3分,3条以上(含3条)市场信用评审分为0分,同一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不同媒介记录的,按1条计算。A.全国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结果4分(AAA级4分;AA级3分;A级2分;B级1分;C级0分;),未参加信用评价,但在平台上主动填报信息,且信息不完整度不低于80%,视为B级。信用信息填报完整度1分(完整度分为三级,各级对用的综合得分分别为:90%≤1分≤100%;80%≤0.5分<90%;0分<80%;)。(4)市场信用5分(3)项目管理机构5分7)资源配备计划5分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5分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人。磋商小组在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成交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人。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优劣顺序确定。4、确定成交人(6)汇总上述详细评审得分。以近五年的类似施工的、已验收工程业绩为依据(以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项目法人证明材料为准),有1项工程业绩的得2分,最高10分。(5)供应商的业绩10分
1.……(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磋商响应文件澄清通知附件一:磋商响应文件澄清通知
年月日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详细地址)。……2.……
1、……磋商响应文件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项目编号:磋商响应文件澄清函附件二:磋商响应文件澄清函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盖单位章)……2、……
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本合同模板仅供参考,最终合同条款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
1.1.1.5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1.1.4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
1.1.2.1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1.1.7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2.7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1.1.2.6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1.2.3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1.2.2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3.5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
1.1.3.11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场地。1.1.3.10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9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1.3.7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6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4.4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1.4.2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4.1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1.4日期1.1.4日期
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1.1.4.5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6其他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3法律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5合同协议书(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
1.6.3图纸的修改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现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4图纸的错误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9严禁贿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8转让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11.1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专利技术1.10.2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1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10化石、文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1.3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2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1遵守法律2.发包人义务
2.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8其他义务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3.1.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1.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1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3.3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监理人员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2总监理工程师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监理人的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商定或确定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2依法纳税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1遵守法律
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1.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4.1.8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1.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4.3.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分包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接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2履约担保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1.10其它义务
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5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4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3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2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联合体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3.9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8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5.4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5.2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承包人项目经理4.4.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4.6.2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4.6.1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8.1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6.4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6.3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4.8.6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8.5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8.4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8.3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8.2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不利物质条件4.10.2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0.1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10承包人现场查勘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4.11.2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2.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2.4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2.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3.2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2.6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4.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场内施工道路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6.4.2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7.3.2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3.1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场外交通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7.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8.3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施工测量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天14内批复承包人。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需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5补充地质勘探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9.1.3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2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9.2.7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2.6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2.5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9.2.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2.3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2.2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13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2.11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4.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环境保护9.3.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9.3.2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3治安保卫
9.5事故处理9.4.6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4.5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3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1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9.7.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文明工地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6水土保持
10.1合同进度计划10进度计划9.8.2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9.8.1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防汛度汛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1.1开工11开工和竣工(完工)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金额单位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10.4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年 | 月 | 工程预付款 | 完成工作量付款 | 质量保证金扣留 | 材料款扣除 | 预付款扣还 | 其它 | 应收款 | 累计应收款 |
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11.2竣工(完工)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11.1.2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11.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5)提供图纸延误;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11.6工期提前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承包人的赶工措施;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4.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3.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3.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3.1.1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工程质量要求13工程质量12.5.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12.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3.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13.2.2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13.2.1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1.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1.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1通知监理人检查13.5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4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3监理人重新检查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1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质量评定13.6.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6.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清除不合格工程
13.8质量事故处理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5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试验和检验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1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14.2现场材料试验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15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4.3现场工艺试验14.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15.3.1变更的提出15.3变更程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2变更权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15.3.2变更估价(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15.4.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变更的估价原则(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15.3.3变更指示
15.6暂列金额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15.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4.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15.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5.7.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计日工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8.1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暂估价15.7.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16.1.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15.8.3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2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P0--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6.1.1.1价格调整公式
16.1.1.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Fo1;Fo2;Fo3·····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16.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7.1.2计量方法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1计量单位17.1计量17计量与支付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3计量周期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2.1预付款17.2预付款(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4)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3)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2)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17.2.2预付款保函(担保)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7.3.2进度付款申请单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1付款周期17.3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17.3.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7.5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4.3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质量保证金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17.5.2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8竣工验收(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分部工程验收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1验收工作分类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竞争性磋商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3.3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单位工程验收18.2.3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5阶段验收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4.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2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7竣工验收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1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6专项验收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5.1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施工期运行18.7.5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10竣工(完工)清场18.9.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试运行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8.11施工队伍的撤离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0.1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19.2.3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缺陷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5承包人的进入权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4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19.3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20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19.7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20.2.2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2.1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1工程保险
20.4.1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4第三者责任险20.3.2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1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人身意外伤害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5其他保险20.4.2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6.5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20.6.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3持续保险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6.2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0.7风险责任的转移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6.6报告义务(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1.2.1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21.2不可抗力的通知21.1.2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2.2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3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2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22.1.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22.1承包人违约22违约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21.3.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2.1.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2.1.4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2.1.6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5协议利益的转让(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发包人违约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2.2.3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2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22.2.4解除合同后的付款(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22.2.5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23索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事件见个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发包人的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4争议的解决23.4.2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2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争议评审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2友好解决
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仲裁24.3.7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专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4.5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壹年。1.1.4日期1.1.2.6监理人:/1.1.2.5分包人:/。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2发包人:平陆县水利局。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中标人对磋商响应文件作出的澄清和说明;(2)中标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履约保函;(1)合同协议书(包括附件及补充协议);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0)廉政合同书、安全生产责任书、保障农民工权益书和项目经理廉政承诺书;(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图纸;(7)技术标准和要求;(6)通用合同条款;(5)专用合同条款;
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日内,由承包人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需要自行解决有关用地,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积极配合。2.3提供施工场地2发包人义务1.7.2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工程现场办公场所。1.7联络(11)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3.1.1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监理人2.3.3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承包人自行确定。
(8)合同范围变更以及重大技术变更;(7)按第23.2款规定,作出索赔的处理;(6)按第15.6款规定,确定暂列金额的使用;(5)按第15条规定,作出任何变更;(4)按第12.3款规定,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3)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2)承包人应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并执行投标文件所提交的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承诺书的相关规定。(1)本工程在设计度汛标准内的安全度汛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4.1.10其它义务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承包人(9)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1)工程项目:无。4.3.2允许承包项目人分包的工程、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4.3分包本工程不要求递交履约担保。4.2履约担保(3)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中承诺,向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15天,未经发包人同意,每少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擅自更换,须向发包人支付壹拾万元(¥100000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对其认为不能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进行更换。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5.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无。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材料和工程设备(3)分包金额限额:/。(2)工作内容:无。
8.1施工控制网8测量放线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本项不作另行约定。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7交通运输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无
9.7.1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发包人在开工后14天内,建立创建文明施工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文明工地9.1.4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中有关施工安全的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本项不作另行约定。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2)风速大于17.2m/s的8级以上台风灾害;(1)日降雨量大于50mm的雨日超过3天;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开工和竣工(完工)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1)逾期完工违约金2000元/天。11.5承包人工期延误(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30年一遇;(4)日气温低于-20℃的严寒大于3天;
13工程质量(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无。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引起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除外)。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暂停施工
14试验和检验13.8.4本项不作另行约定。13.8质量事故处理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达到优良的奖金为:/。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合格标准。13.7质量评定
15.8暂估价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变更14.1.6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经质量监督部门确定的重要和隐蔽部位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7计量与支付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物价波动不予调整价格。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6价格调整(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无。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无;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无。
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扣留的质保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17.4质量保证金17.3.1本项目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至签约合同价的70%,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进行审计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扣留结算价的3%为本项目质量保证金。17.3工程进度付款17.2预付款:无17.2预付款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17.6最终结清(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17.5.1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7.5竣工(完工)结算17.4.2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一年后一次性返还承包人全部质保金。
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要求,验收程序为: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18.1验收工作分类18竣工验收(验收)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17.7竣工财务决算(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4份。
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18.5阶段验收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18.3单位工程验收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其余由监理人主持。18.2分部工程验收
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18.8施工期运行18.7.3本工程/竣工验收技术鉴定。18.7竣工验收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档案专项验收。18.6专项验收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另行商定;20.1工程保险20保险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壹年。19.1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20.5其它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按照保单中明确的内容。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按照保单中明确的内容;20.4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照保单中明确的内容。投保内容:所有工程项目;
保险条件:符合保险单的要求。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提交;20.6.1保险凭证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无。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无;
21.1.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21.1不可抗力的确认21不可抗力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双方协商确定。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双方协商确定;20.6.4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合同协议书附件一:合同协议书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4.1争议的解决方式22争议的解决
(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中标通知书;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项目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元(¥元)。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8)其它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9.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天。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5.工程质量符合标准。4.承包人项目经理:。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天内予以支付。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元(¥元)。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递交的(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发包人名称):履约担保
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担保人:(盖单位章)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承包廉政承诺书附件三:承包廉政承诺书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年月日传真:电话:
三、乙方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高消费娱乐;不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未经招投标不使用甲方指定的分包队伍和物资设备材料。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不收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以及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指定物资设备生产厂和供应商;不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一、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廉政承诺: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甲方:(名称并盖单位公章)乙方:(名称并盖单位公章)本承诺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七、本承诺由项目法人单位执法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对违诺行为,由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直接或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六、本廉政承诺书作为(项目名称)承包合同的附件,经双方签署立即生效。五、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承诺者,保证向甲方领导或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上述承诺或者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保证向乙方单位领导或乙方上级单位举报。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从事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营性活动。
安全生产责任书附件四:安全生产责任书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电话:电话: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二条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乙方应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编制安全保障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本责任书为承包合同的附件,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责任书,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为积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建设方针,保证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就(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安全责任问题,经双方协商,签订本责任书。承包人:(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第八条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本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如因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而造成的安全和人员伤亡事故,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乙方应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进场作业人员按照岗位和工种进行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具的配置,严禁没有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第六条乙方作业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第五条乙方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各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若发现不安全因素,乙方应立即向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及甲方报告,不得隐瞒不报。第四条乙方应接受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在安全方面的指导与管理,并将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三条乙方应接受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对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措施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乙方应当与现场作业人员签定安全协议书,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第十三条乙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作业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第十二条乙方应当在作业现场、场内交通道叉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一条乙方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第十条乙方应当根据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暂停作业时,乙方应当做好现场保护。第九条乙方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作业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作业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甲方:(名称并盖单位公章)乙方:(名称并盖单位公章)第十八条。第十七条乙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若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则甲方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第十六条监理公司及甲方人员检查工地时有权制止任何违章操作,并勒令其停工整改,直至满足安全操作规程的条件后才能复工,同时对违章人员和违章次数进行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第十五条乙方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要求每一位作业人员应知应会。
保障农民工权益书附件五:保障农民工权益书(格式)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前,可对本责任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电话:电话:地址:地址:
附件六:项目经理廉政承诺书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供应商:(名称并盖单位公章)我方将对(项目名称)进行投标。我方将作出如下承诺:严格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违反承诺,我方愿意你方扣留相应金额的工程进度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其相关农民工保障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包人名称):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年月日项目经理:(签字)承包人:(盖单位公章)我作为(项目名称)的项目经理,现作出如下承诺: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合同《廉政合同书》的各项规定,不违反国家有关廉政纪律要求,遵纪守法、认真工作,如违反承诺,我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发包人名称):
2投标报价说明1.4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以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的规定。1.2工程量清单仅是供应商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等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1.1工程量清单应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供应商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等一起阅读和理解。1工程量清单说明
4.计日工项目计价表。3.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2.工程项目总价表。1.投标总价。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2.1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
10.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9.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8.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7.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6.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5.工程单价汇总表。
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季节、夜间、高原、风沙等原因增加的直接费)、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供应商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附录A和附录B中的“主要工作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1.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供应商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2.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13.人工费单价汇总表。12.工程单价计算表。11.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金额,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措施项目的金额和合计金额。6.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和合同技术条款章节号,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一级项目名称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名称填写,并按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4)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3)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2)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1)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10.辅助表格填写:9.计日工项目计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计日工项目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
2.3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9)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8)投标金额大于或等于投标总标价万分之五的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7)投标人应参照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式编制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一份。(6)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5)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预算价填写,填写的预算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02年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及相关行业工程定额;(2)水利部文件[2014]429号文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1)山西省水利厅以晋水规计[2015]230号文“关于转发水利部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3、供应商在编制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条件,参考以下执行标准进行编制。2、工程量清单中供应商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1、供应商在编制报价时,材料价格应考虑施工期间价格的波动风险,发包人在合同期不在因价格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调整。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投标总价4.1投标总价表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4)运城市建筑定额管理站2022年第4期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投标人:(单位盖章)(造价人员盖专用章)编制人:(小写)元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元
组号项目分组名称金额(元)01建筑工程02施工临时工程合计组号项目分组名称金额(元)01建筑工程02施工临时工程合计项目名称: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工程项目总价表时间:年月日
项目编号:分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分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组号:01分组名称:建筑工程项目名称: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
序号 | 工程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 ||||||
一 | 大河庙灌区改造 | m | 1324 | |||
1 | 明渠6+900-7+267段改造 | m | 367 | |||
(1) | 渠道整理 | |||||
渠道清淤 | m³ | 22.02 | ||||
渠堤小树清理 | ㎡ | 734 | ||||
渠堤平整(平均宽1.5m,厚0.3m) | m² | 734 | ||||
(2) | 渠道防渗处理 | |||||
剔除原渠壁水泥砂浆勾缝 | ㎡ | 954.2 | ||||
M7.5水泥砂浆渠壁填缝 | ㎡ | 954.2 | ||||
渠底砼面凿毛 | ㎡ | 440.4 | ||||
全断面纯水泥砂浆抹面(5-8mm) | ㎡ | 1394.6 | ||||
渠底板C25砼现浇(厚10cm) | m³ | 44.04 | ||||
渠壁C25砼浇筑(厚5cm) | m³ | 25.69 | ||||
渠壁超高及压顶现浇C25砼(厚20cm) | m³ | 80.74 | ||||
模板制安 | ㎡ | 807.4 | ||||
1:1:4沥青水泥砂浆填缝 | ㎡ | 0.99 | ||||
胶轮车水泥砂浆运输(平均运距700m) | m³ | |||||
胶轮车砼运输(平均运距700m) | m³ | |||||
胶轮车模板运输(平均运距700m,两次) | t | |||||
人工二次转运水泥砂浆(平均运距250m) | m³ | |||||
人工二次转运砼(平均运距250m) | m³ | |||||
人工二次转模板(平均运距250m,两次 | t | |||||
(3) | 渠道预制盖板制安 | 块 | 734 | |||
钢筋制安 | t | 5.22 | ||||
C25钢筋砼盖板预制及砌筑 | m³ | 55.05 | ||||
胶轮车盖板运输(运距700m) | m³ | |||||
人工二次转运砼盖板(平均运距250m) | m³ | |||||
2 | 7+267-7+320段渡槽改造 | m | 53 | |||
槽壁顶部砼插筋 | 根 | 216 | ||||
槽底槽壁砼凿毛 | ㎡ | 143.1 | ||||
全断面纯水泥砂浆抹面(5-8mm) | ㎡ | 143.1 | ||||
现浇C25砼底板(厚10cm) | m³ | 5.3 | ||||
槽壁C25砼浇筑(厚5cm) | m³ | 2.65 | ||||
钢筋制安 | t | 0.64 | ||||
槽壁超高及压顶C25砼浇筑(厚40cm) | m³ | 12.72 | ||||
模板制安 | ㎡ | 137.8 | ||||
胶轮车水泥砂浆运输(平均运距700m) | m³ | |||||
胶轮车砼运输(平均运距700m) | m³ | |||||
3 | 明渠7+320-7+520段改造 | m | 200 | |||
(1) | 渠道整理 | |||||
渠道清淤 | m³ | 12 | ||||
渠堤小树清理 | ㎡ | 400 | ||||
渠堤平整(平均宽1.5m,厚0.3m) | m² | 400 | ||||
(2) | 渠道防渗处理 | |||||
剔除原渠壁水泥砂浆勾缝 | ㎡ | 520 | ||||
M7.5水泥砂浆渠壁填缝 | ㎡ | 520 | ||||
渠底砼面凿毛 | ㎡ | 240 | ||||
全断面纯水泥砂浆抹面(5-8mm) | ㎡ | 760 | ||||
渠底板C25砼现浇(厚10cm) | m³ | 24 | ||||
渠壁C25砼浇筑(厚5cm) | m³ | 14 | ||||
渠壁超高及压顶现浇C25砼(厚20cm) | m³ | 44 | ||||
模板制安 | ㎡ | 440 | ||||
1:1:4沥青水泥砂浆填缝 | ㎡ | 0.54 | ||||
胶轮车水泥砂浆运输(平均运距300m) | m³ | |||||
胶轮车砼运输(平均运距600m) | m³ | |||||
(3) | 渠道预制盖板制安 | 块 | 400 | |||
钢筋制安 | t | 2.84 | ||||
C25钢筋砼盖板预制及砌筑 | m³ | 30 | ||||
胶轮车盖板运输(运距600m) | m³ | |||||
4 | 1号隧洞7+520-7+573段改造 | m | 53 | |||
洞内清淤 | m³ | 3.18 | ||||
剔除原渠壁水泥砂浆勾缝 | ㎡ | 84.8 | ||||
M7.5水泥砂浆渠壁填缝 | ㎡ | 84.8 | ||||
渠底砼面凿毛 | ㎡ | 63.6 | ||||
全断面纯水泥砂浆抹面(5-8mm) | ㎡ | 148.4 | ||||
渠底板C25砼现浇(厚10cm) | m³ | 6.36 | ||||
渠壁C25砼浇筑(厚5cm) | m³ | 3.71 | ||||
模板制安 | ㎡ | 74.2 | ||||
砖拱防水砂浆抹面(高20cm) | ㎡ | 21.2 | ||||
胶轮车水泥砂浆运输(平均运距500m) | m³ | |||||
胶轮车砼运输(平均运距500m) | m³ | |||||
5 | 明渠7+573-7+960段改造 | m | 387 | |||
(1) | 渠道整理 | |||||
渠道清淤 | m³ | 23.22 | ||||
渠堤小树清理 | ㎡ | 774 | ||||
渠堤平整(平均宽1.5m,厚0.3m) | m² | 774 | ||||
(2) | 渠道防渗处理 | |||||
剔除原渠壁水泥砂浆勾缝 | ㎡ | 1006.2 | ||||
M7.5水泥砂浆渠壁填缝 | ㎡ | 1006.2 | ||||
渠底砼面凿毛 | ㎡ | 464.4 | ||||
全断面纯水泥砂浆抹面(5-8mm) | ㎡ | 1470.6 | ||||
渠底板C25砼现浇(厚10cm) | m³ | 46.44 | ||||
渠壁C25砼浇筑(厚5cm) | m³ | 27.09 | ||||
渠壁超高及压顶现浇C25砼(厚20cm) | m³ | 85.14 | ||||
模板制安 | ㎡ | 851.4 | ||||
1:1:4沥青水泥砂浆填缝 | ㎡ | 1.04 | ||||
胶轮车水泥砂浆运输(平均运距300m) | m³ | |||||
胶轮车砼运输(平均运距300m) | m³ | |||||
(3) | 渠道预制盖板制安 | 块 | 774 | |||
钢筋制安 | t | 5.5 | ||||
C25钢筋砼盖板预制及砌筑 | m³ | 58.05 | ||||
胶轮车盖板运输(运距300m) | m³ | |||||
6 | 2号隧洞7+960-8+113段改造 | m | 153 | |||
(1) | 7+960-8+082拱顶段渠道改造 | m | 122 | |||
洞内清淤 | m³ | 6.71 | ||||
剔除原渠壁水泥砂浆勾缝 | ㎡ | 292.8 | ||||
M7.5水泥砂浆渠壁填缝 | ㎡ | 292.8 | ||||
渠底砼面凿毛 | ㎡ | 134.2 | ||||
全断面纯水泥砂浆抹面(5-8mm) | ㎡ | 427 | ||||
渠底板C25砼现浇(厚10cm) | m³ | 13.42 | ||||
渠壁C25砼浇筑(厚5cm) | m³ | 10.98 | ||||
模板制安 | ㎡ | 219.6 | ||||
洞壁顶部防水砂浆抹面(高20cm) | ㎡ | 48.8 | ||||
胶轮车水泥砂浆运输(平均运距300m) | m³ | |||||
胶轮车砼运输(平均运距300m) | m³ | |||||
(2) | 8+082-8+113无拱顶段渠道改造 | m | 31 | |||
洞内清淤 | m³ | 1.71 | ||||
剔除原渠壁水泥砂浆勾缝 | ㎡ | 55.8 | ||||
M7.5水泥砂浆渠壁填缝 | ㎡ | 55.8 | ||||
渠底砼面凿毛 | ㎡ | 34.1 | ||||
全断面纯水泥砂浆抹面(5-8mm) | ㎡ | 89.9 | ||||
渠底板C25砼现浇(厚10cm) | m³ | 3.41 | ||||
渠壁C25砼浇筑(厚5cm) | m³ | 2.48 | ||||
渠壁超高及压顶现浇C25砼(厚10cm) | m³ | 3.41 | ||||
模板制安 | ㎡ | 55.8 | ||||
胶轮车水泥砂浆运输(平均运距300m) | m³ | |||||
胶轮车砼运输(平均运距300m) | m³ | |||||
7 | 明渠8+113-8+133段改造 | m | 20 | |||
(1) | 渠道整理 | |||||
渠道清淤 | m³ | 1.1 | ||||
渠堤小树清理 | ㎡ | 40 | ||||
渠堤平整(平均宽1.5m,厚0.3m) | m² | 40 | ||||
(2) | 渠道防渗处理 | |||||
剔除原渠壁水泥砂浆勾缝 | ㎡ | 56 | ||||
M7.5水泥砂浆渠壁填缝 | ㎡ | 56 | ||||
渠底砼面凿毛 | ㎡ | 22 | ||||
全断面纯水泥砂浆抹面(5-8mm) | ㎡ | 78 | ||||
渠底板C25砼现浇(厚10cm) | m³ | 2.2 | ||||
渠壁C25砼浇筑(厚5cm) | m³ | 1.6 | ||||
渠壁超高及压顶现浇C25砼(厚10cm) | m³ | 2.2 | ||||
模板制安 | ㎡ | 40 | ||||
1:1:4沥青水泥砂浆填缝 | ㎡ | 29.9 | ||||
胶轮车水泥砂浆运输(平均运距300m) | m³ | |||||
胶轮车砼运输(平均运距300m) | m³ | |||||
(3) | 渠道预制盖板制安 | 块 | 40 | |||
钢筋制安 | t | 0.28 | ||||
C25钢筋砼盖板预制及砌筑 | m³ | 3 | ||||
胶轮车盖板运输(运距300m) | m³ | |||||
8 | 3号隧洞8+133-8+158段改造 | m | 25 | |||
洞内清淤 | m³ | 1.38 | ||||
剔除原渠壁水泥砂浆勾缝 | ㎡ | 60 | ||||
M7.5水泥砂浆渠壁填缝 | ㎡ | 60 | ||||
渠底砼面凿毛 | ㎡ | 27.5 | ||||
全断面纯水泥砂浆抹面(5-8mm) | ㎡ | 87.5 | ||||
渠底板C25砼现浇(厚10cm) | m³ | 2.75 | ||||
渠壁C25砼浇筑(厚5cm) | m³ | 2.25 | ||||
模板制安 | ㎡ | 45 | ||||
洞壁顶部防水砂浆抹面(高20cm) | ㎡ | 10 | ||||
胶轮车水泥砂浆运输(平均运距300m) | m³ | |||||
胶轮车砼运输(平均运距300m) | m³ | |||||
9 | 明渠8+158-8+176段改造 | m | 18 | |||
(1) | 渠道整理 | |||||
渠道清淤 | m³ | 0.99 | ||||
渠堤小树清理 | ㎡ | 36 | ||||
渠堤平整(平均宽1.5m,厚0.3m) | m² | 36 | ||||
(2) | 渠道防渗处理 | |||||
剔除原渠壁水泥砂浆勾缝 | ㎡ | 50.4 | ||||
M7.5水泥砂浆渠壁填缝 | ㎡ | 50.4 | ||||
渠底砼面凿毛 | ㎡ | 19.8 | ||||
全断面纯水泥砂浆抹面(5-8mm) | ㎡ | 70.2 | ||||
渠底板C25砼现浇(厚10cm) | m³ | 1.98 | ||||
渠壁C25砼浇筑(厚5cm) | m³ | 1.44 | ||||
渠壁超高及压顶现浇C25砼(厚10cm) | m³ | 1.98 | ||||
模板制安 | ㎡ | 36 | ||||
1:1:4沥青水泥砂浆填缝 | ㎡ | 27.3 | ||||
胶轮车水泥砂浆运输(平均运距250m) | m³ | |||||
胶轮车砼运输(平均运距300m) | m³ | |||||
(3) | 渠道预制盖板制安 | 块 | 36 | |||
钢筋制安 | t | 0.26 | ||||
C25钢筋砼盖板预制及砌筑 | m³ | 2.7 | ||||
胶轮车盖板运输(运距300m) | m³ | |||||
10 | 4号隧洞8+176-8+224段改造 | m | 48 | |||
洞内清淤 | m³ | 2.64 | ||||
剔除原渠壁水泥砂浆勾缝 | ㎡ | 115.2 | ||||
M7.5水泥砂浆渠壁填缝 | ㎡ | 115.2 | ||||
渠底砼面凿毛 | ㎡ | 52.8 | ||||
全断面纯水泥砂浆抹面(5-8mm) | ㎡ | 168 | ||||
渠底板C25砼现浇(厚10cm) | m³ | 5.28 | ||||
渠壁C25砼浇筑(厚5cm) | m³ | 4.32 | ||||
模板制安 | ㎡ | 86.4 | ||||
洞壁顶部防水砂浆抹面(高20cm) | ㎡ | 19.2 | ||||
胶轮车水泥砂浆运输(平均运距300m) | m³ | |||||
胶轮车砼运输(平均运距300m) | m³ | |||||
11 | 饮水管道拆除及安装 | m | 904 | |||
渠壁饮水管道锚筋及悬挂钩 | 根 | 905 | ||||
DN100(厚4mm)钢管移设 | m | 320 | ||||
DN100(厚4mm)钢管铺设 | m | 584 | ||||
新旧钢管转运(平均运距500m) | t | 14 | ||||
二 | 常乐垣灌区改造 | |||||
1 | 砖围墙 | m | 125 | |||
场地平整(平均宽2.0m、厚30cm) | m² | 100 | ||||
土方开挖 | m³ | 75 | ||||
地基压实(影响深度30cm) | m³ | 30 | ||||
3:7灰土垫层(厚15cm) | m³ | 15 | ||||
M7.5水泥砂浆砌砖基础 | m³ | 29.55 | ||||
基础回填夯实 | m³ | 30.45 | ||||
M7.5水泥砂浆砌砖围墙 | m³ | 87.53 | ||||
2 | 铁艺大门(5*2.7m) | 座 | 1 | |||
3 | 院内监控 | 套 | 1 | |||
三 | 部官灌区改造 | |||||
1 | D40U形直壁式量水槽 | 座 | 35 | |||
原衬砌渠道砼切割(2道) | m | 84 | ||||
原衬砌渠道砼拆除 | m³ | 7.07 | ||||
土方开挖 | m³ | 47.11 | ||||
土方回填 | m³ | 137.1 | ||||
进口渐变段土模、衬砌模制安(1套) | ㎡ | 1.2 | ||||
喉道控制段土模、衬砌模制安(1套) | ㎡ | 2.8 | ||||
出口渐变段土模、衬砌模制安(1套) | ㎡ | 2.4 | ||||
U型槽C25砼浇筑 | m³ | 7.07 | ||||
胶轮车砼运输(平均运距500m) | m³ | 7.07 | ||||
1:2水泥砂浆抹面 | ㎡ | 119.32 | ||||
水尺制作 | 个 | 10 | ||||
2 | D50U形直壁式量水槽 | 座 | 2 | |||
原衬砌渠道砼切割(2道) | m | 5.88 | ||||
原衬砌渠道砼拆除 | m³ | 0.6 | ||||
土方开挖 | m³ | 3.76 | ||||
土方回填 | m³ | 12.41 | ||||
进口渐变段土模、衬砌模制安(1套) | ㎡ | 3.3 | ||||
喉道控制段土模、衬砌模制安(1套) | ㎡ | 3 | ||||
出口渐变段土模、衬砌模制安(1套) | ㎡ | 6.6 | ||||
U型槽C25砼浇筑 | m³ | 0.6 | ||||
机动翻斗车砼运输(平均运距1km) | m³ | 0.6 | ||||
1:2水泥砂浆抹面 | ㎡ | 10.21 | ||||
水尺制作 | 个 | 2 | ||||
2 | D80U形直壁式量水槽 | 座 | 3 | |||
原衬砌渠道砼切割(2道) | m | 14 | ||||
原衬砌渠道砼拆除 | m³ | 3.33 | ||||
土方开挖 | m³ | 13.68 | ||||
土方回填 | m³ | 60.55 | ||||
进口渐变段土模、衬砌模制安(1套) | ㎡ | 2.5 | ||||
喉道控制段土模、衬砌模制安(1套) | ㎡ | 2.6 | ||||
出口渐变段土模、衬砌模制安(1套) | ㎡ | 5 | ||||
U型槽C25砼浇筑 | m³ | 3.33 | ||||
胶轮车砼运输(平均运距500m) | m³ | 3.33 | ||||
1:2水泥砂浆抹面 | ㎡ | 42.89 | ||||
水尺制作 | 个 | 3 | ||||
3 | D90U形直壁式量水槽 | 座 | 2 | |||
原衬砌渠道砼切割(2道) | m | 12 | ||||
原衬砌渠道砼拆除 | m³ | 4.22 | ||||
土方开挖 | m³ | 13.3 | ||||
U型槽土方整理 | m³ | 18.47 | ||||
进口渐变段土模、衬砌模制安(1套) | ㎡ | 3.9 | ||||
喉道控制段土模、衬砌模制安(1套) | ㎡ | 3.2 | ||||
出口渐变段土模、衬砌模制安(1套) | ㎡ | 7.8 | ||||
U型槽C25砼浇筑 | m³ | 4.22 | ||||
胶轮车砼运输(平均运距500m) | m³ | 4.22 | ||||
1:2水泥砂浆抹面 | ㎡ | 42.6 | ||||
水尺制作 | 个 | 2 | ||||
4.5 | 其它临时工程 | |||||
合计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组号:02分组名称:措施项目项目名称: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设备 | 安装 | 设备 | 安装 | |
第四部分施工临时工程 | ||||||||
一 | 临时道路 | km | 3.5 | |||||
二 | 临时仓库 | m² | 50 | |||||
三 | 临时房屋 | m² | 50 | |||||
合计 元(汇入工程项目总价表) |
投标人:(盖单位章)项目名称: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计日工项目计价表
序 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单 价(元) | 备注 |
1 | 人工 | ||||
2 | 材料 | ||||
3 | 机械 | ||||
项目名称: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工程单价汇总表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使用费 | 其它直接费 | 间接费 | 企业利润 | 税金 | 合计 |
项目名称: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序号 | 工程类别 | 工程单价费(税〉率(%) | 备注 | ||||
序号 | 工程类别 | 其它直接费 | 间接费 | 企业利润 | 税金 | 备注 | |
项目名称: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序 号 | 名 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人工费 | 材料费 | 机械 使用费 | 合计 | 备注 | |||
项目名称: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序 号 | 工程部位 | 混凝土强度等级 | 水泥强度等级 | 级配 | 水灰比 | 预算材料量(kg/m3) | 单价(元/m3) | 备注 | ||||||
序 号 | 工程部位 | 混凝土强度等级 | 水泥强度等级 | 级配 | 水灰比 | 水泥 | 砂 | 石 | 单价(元/m3) | 单价(元/m3) | ||||
项目名称: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序号 | 材料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预算价格(元) | 备注 |
项目编号: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项目名称: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
序号 | 机械名称 | 型号规格 | 一类费用 | 二类费用 | 合计 | |||||||||
序号 | 机械名称 | 型号规格 | 维修费 | 折旧费 | 安拆费 | 小计 | 人工 | 柴油 | 电 | 合计 |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项目名称: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程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说明 |
投标人:(盖单位章)单价编号:定额单位:工程工程单价计算表年月日
施工方法 | ||||||
序号 | 名称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一 | 直接费 | |||||
1 | 基本直接费 | |||||
1.1 | 人工费 | |||||
1.2 | 材料费 | |||||
1.3 | 机械使用费 | |||||
2 | 其它直接费 | |||||
二 | 间接费 | |||||
三 | 企业利润 | |||||
四 | 材差 | |||||
五 | 税金 | |||||
合计 |
项目名称: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序号 | 工种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一)基本情况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人:(盖单位章)
大河庙灌区兴建于上世纪70年代,是平陆县目前最大的一处自流蓄引灌区,受益区包括圣人涧(原南村、城关、晴岚三乡镇合并)、三门两个乡镇,32个行政村,76个自然村,受益2.4万口人。设计灌溉面积2.1万亩,现实际调查有效灌溉面积2.36万亩。灌区地势北高南低,分布在三门、计王、南村三条塬面上。红旗灌区地处平陆县圣人涧镇境内,为自流灌区,灌溉受益区为圣人涧镇20个行政村。部官灌区位于平陆县中部的黄河北岸,东临红旗灌区,西接常乐垣灌区,目前泵站达到七级八站规模,受益区为部官、圣人涧、杜马三个乡镇的25个行政村,3.06万人。部官泵站取水于黄河三门峡水库的深水库区内,是全市唯一的一处常年不脱流的万亩泵站灌区。常乐垣灌区位于平陆县城以西25km的常乐镇南部,泵站工程分为五级八站。灌区范围包括常乐镇、洪池乡2个乡镇,29个行政村,受益人口4.9万人,是平陆县目前较大的一处引黄灌区,是平陆县两大引黄骨干工程之一。平陆县共有中型灌区四个,常乐垣泵站、部官泵站、红旗灌区及大河庙灌区,有效灌溉面积16.52万亩,涵盖常乐、部官、圣人涧、三门四个乡镇77个行政村,149个自然村。第一节自然地理概况
部官灌区位于平陆县中部的黄河北岸。灌区内干支渠计费口多数缺少量水设施,不便于准确计量和灌溉管理。急需增设渠道计量设施,以便推进测控一体化建设,提高测水量水精度和调度管理水平。常乐垣灌区车村灌溉管理院位于平陆县常乐镇车村村,管理院四周农田环绕,由于年久失修院落东侧围墙多数墙体已坍塌,管理院在建造时未安装大门及监控设备,其院内设施及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急需恢复墙体。大河庙灌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渠道运行年久失修、破损严重,部分渠道砌体老化,渗漏量大,渠系水利用系数据多年观测平均仅为48%左右,特别是13.585km总干渠兴建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沿山坡弯曲盘绕,属“三边工程”和群众运动的产物,砌体砌筑质量较差,现场察看渠堤杂草丛生,渠壁砌体表面砂浆脱落,渗漏严重,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工程效益。同时由于大部分渠道地处是山区,暴雨产生的泥石流威胁到渠道安全,也给日常管理带来巨大不便。多年来,虽不断进行维修养护,但效果不大。特别是2015年主管部门下达100余万元投资对总干渠渠首(0+000~2+700)段进行了全面改造,2019年县财政投资220万元对(2+700~6+900)段改造后,渠道输水效率明显提高,效果十分明显,但总干渠尚有6.685km渠段仍未能得到彻底的改造维修。根据现状调查核实,本次急需对总干渠(6+900~8+224)段1324m进行改造,提高渠道输水能力和水资源利用率,增加当地群众的经济收入,减轻群众的水费负担,缓解农业灌溉用水矛盾是非常必要的。第二节项目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区域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一年四季分明,冬春干旱多风,夏季炎热而雨量集中,秋季秋高气爽,年平均降雨量在591.5毫米,年平均气温为13.9℃,极端气温最高为41.2℃,最低气温-13.8℃,年平均蒸发量2466mm,最大冻土层厚0.7m。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275小时,年无霜期为235天左右,区域土壤疏松,土质肥沃,耕垦指数较高,光热资源充沛,昼夜温差大,无霜期长,适宜于各种农作物和经济林生长。大河庙灌区主要水源为大河庙水库,该水库为砼砌石拱坝,坝高48.68m,坝长173m,总库容514.82万m³,经复核多年平均清水流量为112L/s,中等干旱年和平水年径流量分别为565.4万m³和639.8万m³,灌区总干渠渠首引水流量为1.0m³/s,有效灌溉面积2.36万亩。灌区内有关道河、尧店两座旁引水库,均为均质土坝,总库容分别为9.9万m³、63.4万m³。灌区灌溉渠系分总干、干、支、斗四级固定渠道共160条,总长356.85km。在各级领导的关怀下,已完成了灌区内3座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改造,渠系防渗配套已完成249.80km。运行50多年来,为灌区的农业生产提供了有效的水利保障,促进了农业发展,为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工程技术难度小,施工工艺简单,当地建材及地方性材料均具备,方案可行。项目区对于兴修水利设施改善灌溉条件积极性高涨,社会基础、自然环境、人为环境良好,工程建设条件具备,资金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部官灌区是在原有干支渠道计费口修量水槽,提高测水量水精度和调度管理水平。常乐垣灌区车村管理院围墙的修建在原材料、断面及高度不变的情况下,对坍塌的地方进行恢复。大河庙灌区改造是在不改变原渠线及纵坡的基础上,在现有渠道的基础上进行维修改造。第三节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在灌区工程技术人员的陪同下,对项目区进行了全面考察的基础上,依据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勘测,并初步确定了急需工程改造内容。依据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下达资金计划,本着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的原则,完成了平陆县灌区改造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大河庙灌区总干渠本次改造工程位于总干渠(6+900-8+224)段,全长1324m。工程布局为6+900-7+267段为明渠改造长367m,7+267-7+320段为渡槽改造长53m,7+320-7+520段明渠改造长200m,7+520-7+573段为1号隧洞改造长53m,7+573-7+960段为明渠改造长387m,7+960-8+082段为2号隧洞拱顶段改造长122m,8+082-8+113段为2号隧洞未拱顶段改造长31m,8+113-8+133段为明渠改造长20m,8+133-8+158段为3号隧洞改造长25m,8+158-8+176段为明渠改造长18m,8+176-8+224段为4号隧洞改造长48m。工程建设总体布置详见平面布置图。第一节工程建设总体布局(三)工程方案设计通过对项目区工程实地考察,本次渠道改造工程本着“因地制宜、合理规划、高效发挥,永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工程建设主要内容为:1、大河庙灌区总干渠(6+900~8+224)改造,长1324m,其中:明渠改造992m;隧洞改造279m;渡槽1座53m;拆除并恢复沿渠壁挂设饮水管道904m;2、常乐垣灌区车村管理院修复高2.5m砖砌围墙长125m,安装大门(5m×2.7m)1座,安装监控设施1套;3、部官灌区增设干支渠道计量设施42套,其中D90U型量水槽2套,D80U型量水槽3套,D50U型量水槽2套,D40U型量水槽35套。第一节项目建设主要内容(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经现场实测:6+900-7+267段为明渠长367m;7+267-7+320段为渡槽长53m;7+320-7+520段为明渠长200m;7+520-7+573段为1号隧洞长53m;7+573-7+960段为明渠长387m;7+960-8+113段为2号隧洞长153m,(7+960-8+082为拱顶段长122m,8+082-8+113段为未拱顶长31m,其洞顶为岩石较为坚固);8+113-8+133段为明渠长20m;8+133-8+158段为3号隧洞长25m;8+158-8+176段为明渠长18m;8+176-8+224段为4号隧洞长48m。原渠道及建筑物断面及尺寸详见设计图。本次维修改造渠道为(6+900-8+224)段,全长1324m,设计过水流量0.62m³/s,其位置地处中条山石山丘陵区,山体陡峭,地形条件极为复杂,该渠段盘山修建,蜿蜒曲折,期间跨越山沟,其中明渠5段,长992m;渡槽1段,长53m;隧洞5段,长279m。现场查看,虽有风电建设道路可到达渠线附近,但距渠道尚有一定距离,施工设备及建材难于运输,严重阻碍工程施工。渠道两侧渠堤杂草灌木丛生,目前人行困难,渠道底部淤积,高崖滑坡落石浸入渠道严重阻碍水流,特别是渠道多为砌石砼结构,因施工难度大,年久失修,渠道底部表面砼砂浆剥失,渠壁砌石体大部砂浆鼓胀甚至脱落,渗漏严重,不仅渠道安全存在隐患,而且大量水资源浪费,同时上堡村饮用水管道从渡槽西侧开始沿渠线渠壁挂设也直接影响渠道改造施工。一、大河庙总干渠维修改造工程第二节主体工程设计部官灌区新建干支渠计量设施42套。其中D90U型量水槽2套,D80U型量水槽3套,D50U型量水槽2套,D40U型量水槽35套。常乐垣灌区车村灌区管理院修建围墙高2.5m长125m,安装大门1座(5m×2.7m),安装监控设施1套。工程建设位置及布置详见平面布置图。
(3)隧洞段改造渡槽位于渠道7+267-7+320段,长53m,其槽身为薄壳曲拱钢筋砼结构,顶部为矩形钢筋砼槽,现场查看,槽身结构完好,本次改造主要是对矩形槽进行防渗加高,以满足过水需求和安全需要。剔除原槽底槽壁表面风化剥砼,涂刷纯水泥砂浆抹面一层作为粘结层(厚5~8mm),采用C25砼现浇,其槽壁厚5cm;槽底厚10cm;槽壁超高部分采用钢筋锚固,钢筋深入原槽壁20cm,C25钢筋混凝土浇筑,高40cm,宽30cm。其结构、尺寸及配筋详见设计图。(2)渡槽段改造本次改造维持原渠线、坡度不变,充分利用现有渠道设施,剔除原砌石渠壁水泥砂浆,采用M7.5水泥砂浆填缝抹平,采用C25砼挂壁现浇衬砌,厚5cm,为确保原砌体与砼粘结,在砌石面、砂浆表面、砼底板上部涂刷纯水泥砂浆一层(厚5~8mm),渠道底板采用C25砼现浇,厚10cm;渠壁超高部分采用C25混凝土现浇,明渠底板、渠壁每3m设置伸缩缝一道,缝宽2cm,深3cm,采用1:1:4沥青水泥砂浆填充。其结构及尺寸详见设计图。(1)明渠段改造2、渠道改造设计
在灌区管理院原大门处增设安装5×2.7m铁艺大门1座,并安装监控设施1套。常乐灌区车村管理院砖围墙修复长125m,基础挖深0.75m,宽0.8m,设3:7灰土垫层0.15m,基础砌砖高0.6m,墙高2.5m,基础、墙体均采用M7.5混合砂浆砌筑,围墙每隔4m设置一个附墙柱,两侧墙面均为清水砖,采用1:2水泥砂浆勾缝。结构及尺寸详见设计图。二、常乐灌区管理院维修改造工程上堡村饮水管道(DN100钢管)从渠道7+320开始沿渠线渠壁挂设至8+224,全长904m,因影响渠道改造需全线拆除并重新安装,同时因受侵蚀老化的钢管进行更新。经现场查看,需拆除安装DN100钢管320m,更新DN100钢管584m,同时为悬挂钢管需沿渠壁每延长米插锚筋1根,共905根。4、渠壁饮水管道拆除及安装隧洞分5段,其桩号为7+520-7+573、7+960-8+082、8+082-8+113、8+133-8+158、8+176-8+224,长279m。本次改造维持坡度不变,剔除原砌石渠壁水泥砂浆,采用M7.5水泥砂浆填缝抹平,采用C25砼挂壁现浇衬砌,厚5cm,为确保原砌体与砼粘结,在砌石面、砂浆表面及砼底板上部涂刷纯水泥砂浆一层(厚5~8mm),渠道底板采用C25砼现浇,厚10cm;衬砌隧洞洞壁超高部分临水侧采用防水砂浆抹面,未衬砌隧洞洞壁超高采用C25砼浇筑。结构及尺寸详见设计图。
2、临时房屋、仓库由于大河庙总干渠改造区段地处深山,多为盘山渠道,施工机械和材料运输难以到达,现场踏勘此处可利用风电建设道路外,尚需新建临时施工道路3.5km,道路为岩石基,采用机械开挖填筑。1、临时施工道路第三节临时工程部官灌区干、支渠由于缺少量水设施,测水不准确、配水不便利,受益群众意见较大,为了确保量水的准确性,做到群众心中有数,计费合理,急需在干支渠配备量水设施。经现场统计:干支渠共设量水设施42座,其中干渠5座(D90U渠2座,D80U渠3座),支渠37座(D50U渠2座、D40U渠35座)。本次设计采用水利部农水司和灌排中心编制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图集》渠道与渠系建筑物量水设施定型图,结合自身实际,选择U型渠道U型直壁式长喉道量水槽,量水槽采用C25砼现浇,量水设施位置由业主方指定,其结构、尺寸及各部位参数详见设计图。三、部官灌区量水设施维修改造工程
磋商响应文件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正/副本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根据现场考察,因山体阻隔需设置施工场地,建施工临时房屋100㎡、临时仓库100㎡。
二、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目录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单位章)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供应商及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五、施工组织设计四、投标保证金三、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单位性质:单位名称: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响应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响应文件的内容。二、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日期:年月日供应商:(盖公章)特此证明。系(供应商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章)身份证号码:职务: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性别:年龄: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1、根据你方工程施工招标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RMB¥元的投标总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致:三、投标函
投标人:(盖章)8、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万元作为投标担保。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开户银行地址:开户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名称: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单位地址:
承诺书投标函附录二投标函附录一日期:年月日开户银行电话:
序号 | 项 目 内 容 | 合 同条 款 | 约 定 内 容 | 备注 |
1 | 施工准备时间 | 签订合同后( )天 | ||
2 | 误期违约金额 | ( )元/天 | ||
3 | 误期赔偿费限额 | 合同价款( )% | ||
4 | 提前工期奖 | ( )元/天 | ||
5 | 施工总工期 | ( )日历天 | ||
6 | 质量标准 | |||
7 | 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限额 | ( )元 | ||
8 | 预付款金额 | 合同价款的( )% | ||
9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合同价款的( )% | ||
10 | 进度款付款时间 | 签发月付款凭证后( )天 | ||
11 | 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 | 签发竣工结算付款凭证后( )天 | ||
12 | 保修期 | 依据保修书约定的期限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单位章)特此承诺由于上述信息存在不真实和弄虚作假情形,我方愿放弃中标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供应商名称)在此声明,我方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均系我方法人行为,各类资信情况及复印件均真实和准确;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保证并配备已报项目管理机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承诺完成本工程施工。(采购人名称):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1.供应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资源配备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后附投标保证金交款单或银行保函复印件加盖公章。四、投标保证金年月日
附件六:临时用地表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附件三:拟投入本项目的劳动力计划表附件二:拟投入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件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单位:人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 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序号 | 仪器设备名 称 | 型号规格 | 数 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 数 | 用 途 | 备注 |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供应商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1.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用 途 | 面 积(平方米) | 位 置 | 需用时间 |
(五)供应商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四)供应商财务状况(三)供应商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部分项目情况表(二)供应商近五年完成的部分类似项目情况表(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六、供应商及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八)其他资料(七)主要人员简历表(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联系方式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1:供应商若为中小企业单位,在投标时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备注:本表后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依法缴纳社保承诺书、依法纳税承诺书、信用结果截图、信用报告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备注:填写前请确认自己单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单位名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单位的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2:供应商若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投标时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监狱企业单位声明函附件3:供应商若为监狱企业单位,在投标时须提供《监狱企业单位声明函》。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需填写此函。备注:日期:年月日
非监狱企业单位,不需填写此函。备注:日期:年月日单位名称(盖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监狱企业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三)供应商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2、本表后附同一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项目法人证明材料为准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备注:1、类似项目指与本项目施工内容类似的施工项目。(二)供应商近五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合同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完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 |
合同项目描述 | |
备注 | 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 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 |
项目名称 | |
合同项目所在地 | |
招标人名称 | |
招标人地址 | |
招标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完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 | |
项目描述 | |
备 注 | 合同所属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 |
(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注:本表后附供应商2020年度或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加盖审计事务所公章和审计师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财务状况表(四)供应商财务状况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名称 | 单位 | 年 |
一、注册资金 | ||
二、净资产 | ||
三、总资产 | ||
四、固定资产 | ||
五、流动资产 | ||
六、流动负债 | ||
七、负债合计 | ||
八、营业收入 | ||
九、净利润 |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注:说明相关情况,本表后附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近3年指2019年10月至今)
序号 | 诉讼或仲裁事项 | 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 | 缘由 | 结果 | 备注 |
一 | 诉讼事项 | ||||
二 | 仲裁事项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姓名 | 年龄 | 学历 | |||||
执业资格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职称 | 职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施工管理经历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最终报价一览表附件一: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供应商信誉及其认为对投标有利的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八)其他资料注: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人员。供应商应随此表附上相关资格证件,资格证件(书)上注明的服务单位如与供应商不一致,应附上有关说明资料。
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单位章):注:此表为最终报价时需递交的表格,供应商自行准备。最终报价需密封递交,供应商自行准备密封袋及密封工具。项目编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 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 |
投标总报价 | 大写: 小写: 元人民币 |
工期 | |
质量标准 | |
备 注 |
附件三:注:此表为磋商时依据磋商小组是否需要递交的表格,供应商自行准备。内容为磋商时的纪要和供应商承诺的要点。项目名称:磋商纪要附件二:
评委提问: |
供应商答复:供应商名称: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22年 月 日 |
四、不与其他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平陆县2022年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项目灌区维修改造工程的投标;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诚信投标承诺书
十、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九、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八、保证中标之后,按照响应文件承诺履约,如有违反,同意接受采购单位违约处罚;七、保证中标后不转包,若有分包征得采购单位同意;六、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日期:2022年月日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开户银行:基本账户: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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