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服务名称
计量 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元)
备注
一
电费/年
426450..00
1
机械格栅
度
1.1 kw *2 /台
*24h/*0.17*360
0.90
1901
1711.00
2
无轴螺旋输送机
l.lkw /套
*24h/2 *0.17*360
950
855.00
3
污水提升泵
llkw*l.5/台*5*360*1.2
42768
38491.00
4
电动葫芦
1.7kw*360/10
61
55.00
5
沉砂器
l.lkw*12*360
4752
4277.00
6
分离器
0.37kw*12*360
1598
1438.00
7
鼓风机
2.2 kw*24*360
19008
17107.00
8
潜水搅拌机
1.5kw*24*360*2*1.1
25920
23328.00
带起吊设备
9
3.0kw*24*360*2*1.1
57024
51321.00
10
回流泵
3.7kw*12*360*2
31968
28771.00
11
污泥泵
1.5kw*12*360*2
12960
11664.00
12
紫外线消毒系统
3.0kw*24*360
13
2.2kw*12*360*1.1
9504
8554.00
14
15kw*24*360
129600
116640.00
15
轴流风机
0.06kw*24*360*2
1037
933.00
16
板框压滤机
3.0kw*12*360
17
污泥螺杆泵
3.0kw*360
8640
7776.00
18
加药设备
2.02kw*12*360*2
17453
15708.00
PAC+PAM 两套
19
计量泵
0.55kw*12*360
2376
2138.00
20
加药泵
21
22
除臭设备
5.5kw*20*360
39600
35640.00
23
仪器、检测设备
—项
3600
3240.00
24
生活用电
60*360
21600
19440.00
配电、维修、 应急及生活
二
维修、维护费
元
15000*12
180000.00
三
人工管理费
(3 人 *3500*12) + (2 人
*5000*12)
246000.00
运行工+管理+ 技术人员
四
药剂费
24000.00
五
其他费
876450*10.5%
92028.00
税费4%、办
公费0.5%、
利润6%
合计
968478.00
注:该合同为补充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从2020-07-08起至2021-07-07止,付款按实际履行时间为准。
服务要求、质量和标准:
1.1服务要求
1.1.1服务期内,中标人不得将该服务项目转包给第二承包人。
1.1.2中标人须在中标后积极配合采购人完成运营的交接工作。
1.1.3服务期满,中标人未能继续获取运营资格时,中标人要积极配合与下一运营单位交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交接,影响采购人正常工作。
1.1.4中标人在运营服务期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赔偿。
1.1.5中标人在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运营正常,污水处理排放及脱水后污泥处理符合标准。
1.1.6在运营期间,中标人必须安排足够的工作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排班制度。中标人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通信渠道畅通,设立专门应急队伍,负责运营期间突发事件的处理,确保及时到位。
1.1.7在中标人运营期间,污水处理厂必须随时接受采购人检查、考核等。
1.1.8运营期满后,中标人必须确保设备的完好率、备品备件的完整性,并提交移交方案。
1.1.9生活污水处理运营的设备日常维护和易耗用品更换所需费用由运营方自行承担;生活污水处理过程中使用的主要消耗件、消耗品必须及时更换,更换产生的费用由运营方自行承担。不可为降低运营成本而延迟或拒绝更换主要消耗件、易耗品与配件,如因以上原因导致了生活污水处理效率与生活污水处理质量降低,采购人在责成中标人更换有关配件后15天内未完成的,则采购人可委托第三方实施更换,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1.10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生产事故,导致生产设备损坏及影响生活污水正常处理而导致经济损失,将追究相关责任单位与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1.1.11 中标人须向采购人或其指定单位提交全面反映污水处理站运营情况各个方面的财务报表。
1.1.12 对中标人的考核办法参照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长沙市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管理考核办法》
1.2技术管理及培训要求
1.2.1中标人必须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值班制度,包括岗位人员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1.2.2中标人必须建立各建、构筑物和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和维护记录的存档。
1.2.3中标人必须做好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水质化验、分析及环境监督的化验、分析,保存完整的各项记录资料。
1.2.4中标人必须建立信息系统,总结运行经验,指导运营工作。
1.2.5污水处理站操作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1.2.6中标人应对管理、运行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工艺流程、机械操作、环境监测手段及污染防治措施。
1.3环境保护要求
1.3.1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本身是治理环境污染的基础设施,但由于污染物相对集中,在处理过程中,也会对环境产生不良的影响,造成二次污染,应该进行防范和引起注意。以下为可能影响外部环境的污染源:格栅格除的栅渣;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污水处理过程散发的气味;风机运转中产生的噪音。
1.3.2针对上述可能影响外部环境的污染源,应采取以下措施:
(1)格栅格除的部分栅渣,经过人工打捞并格架晾晒去除水分后,运至垃圾压缩站填埋。
(2)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时杜绝跑、冒、滴、漏,同时做好厂区的绿化,采取必要的除臭手段,使气味的影响降至最低。
(3)风机的消声装置应经常维护,控制噪音在85分贝以下。
(4)在运营过程中由于设备更换需停产一周以上时,需申报业主及当地环保部门批示。
1.服务标准
1.1参考生活污水处理机组进水(以下称:进水)水质及排放标准:
设计进水水质表(mg/L,pH除外) 楚家湖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 (mg/l)
项目
CODcr
BOD5
SS
NH3-N
TN
TP
pH
平均值
≤300
≤150
≤210
≤30
≤35
≤3
6-9
1.2运营期间的出水水质标准:处理后出水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的一级B标准。
楚家湖污水处理厂设计出水水质 (mg/l)
≤60
≤20
≤8(15)
≤1.0
/
1、服务标准不达标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不符合服务要求或标准,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服务期限内,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重新提供或弥补不足的服务内容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重新提供或弥补不足的服务内容,其费用由乙方负担。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服务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服务承包范围
1、在整个运营期内最高日处理水量的规模为3000吨/天(进水水量)。
2、在整个运营期内中标人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始终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负责本项目的管理、运营、维护和修理,使本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使之达到以上出水标准。
2.1日常检测:中标人应自行检测与记录当日的进、出水流量,并定期上报给采购人。
2.2定期抽检:环境监测部门将对出水进行实时监测。每季度采购人将委托具有水质监测资格的第三方进行排放水的水质检测,具体时间由采购方安排,此检测数据作为中标人运营管理的考核依据。检测的具体时间由采购人安排,并提前通知中标人。如两季度水质检测(含两季以上)不达标,采购人将扣除半年度委托运营费用并与中标人终止采购合同。
3、中标人须在运行后第二个月起,每月向采购人或其指定单位(如生态环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等)提交污水处理厂上一月份的生产运营记录、污泥处置记录、水质自检记录。
4、中标人应使本项目厂区保持在良好、干净、整齐及清洁的状况,包括实施必须的修理、购买及保存本项目必需的替换设备或零件,并保存适当库存量的零件与设备,清除和处理维修所产生的废料。费用由中标人负责,包含水、电、药品费用。
5、污水沉淀或分离出来的废弃物(不包括污泥),中标人应负责运至垃圾压缩站,相应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对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废弃物,必须按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及危害公共安全,相应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中标人负责培训、考核上岗操作人员,使其尽快掌握设备使用性能及正确的操作方法。
7、中标人应根据其技术工艺的特点和本项目其他实际情况编制本项目的《运行与维护方案》。
8、中标人必须建立各方面应急预案,包括出现水浸、停电、安全生产事故等。
9、在运营期间内,中标人在承包期内如出现安全事故或财产损失概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民事责任;中标人必须依法用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购买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意外险和工伤责任险均由中标人负责,一概与采购人无关。
10、认真做好与本项目相关的日常工作,在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时,须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情况,并提出解决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