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北京市石景山区吴家村路57号房屋出租(7205.3㎡)
金额
-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4/01/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吴家村路57号房屋出租(7205.3㎡)
项目名称 | 北京市石景山区吴家村路57号房屋出租(7205.3㎡) | 项目编号 | GL2023BJ100132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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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重型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 |||
出租方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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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 3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7205.3平方米 | |
租赁期 | 10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酒店及相关配套服务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年01月18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年01月24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欧炳凤 / 联系电话:66295697 | 部门负责人:刘昕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 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披露信息
- 项目图片
- 项目附件
一、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北京重型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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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
出租方联系人 | 薛莲 |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19520060906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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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石景山区北京重型电机厂(东厂12) |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
建筑面积 | 24534.1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决策类型 | 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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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 批准文号 | 京机房复〔2023〕57 号 | |
租金估价情况 | 估价单位名称 | 北京方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租金估价 | 企业办公楼老 ,4465.5平方米:2.64元/平方米/天 主办公楼新 ,2739.8平方米:2.87元/平方米/天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二、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3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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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挂牌价补充说明 | 含物业费0.1元/平方米/天 | |||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7205.3 | 租赁期 | 10年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180日 | |
租金调整方式 | 每2年涨幅5%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租金按季度支付,每季度开始前的十日内完成支付。 承租方按照三个月租金标准向出租方支相应金额作为房屋押金,合同生效后支付。 |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 1.租赁期间,承租方租赁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本项目中统称为“公用事业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电话费、车位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垃圾清运费、上网费,以及空调使用费等公用事业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公用事业费均不含在租金范围内,由承租方直接向能源及服务单位缴纳。出租方对上述公用事业费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但出租方应配合承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延迟缴纳本项目项下的公用事业费,如因承租方欠付公用事业费导致相关公用事业部门中断或停止对租赁物能源供应的,因此给出租方以及其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予以赔偿。 3.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因签订、履行本项目有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登记备案的费用、印花税等。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酒店及相关配套服务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承租方对房屋装修改造前需向出租方提交书面施工改造方案,承租方装修改造方案及相关图纸,经出租方审定,并同意后方可实施。 2.承租方需自行承担承租房屋内装修改造,屋顶防水及冷热风系统的建设、安装、维护等改造工程及相关费用。 3.承租方在装修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随时接受相关部门、人员的安全检查。 4.承租方需按出租方规定缴纳相关装修押金。 5.项目期满后改造、装修不得拆除、损毁,改造、装修后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附属物等不可移动的资产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提出资金补偿。 6.根据北京市餐饮排放标准,符合排放要求。 7.在严格遵守上述条款的同时,承租方应严格履行双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约定。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即视为违约。2.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3.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需有酒店管理、餐饮管理)。 2、承租方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的企业信用报告为准,需包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及“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息”均不得有记录。 3、承租方须具有1年以上酒店运营(须提供租赁协议)。 4、承租方企业必须成立1年以上,且注册资金必须达1000万元。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1.意向承租方无房屋租赁业务欠费记录,且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记录。 2.意向承租方对房屋及设备,设施的装修改造,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自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改造、消防、特种行业经营及涉及开业等相关手续。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4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冲抵价款转付出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因非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三、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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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四、项目图片
项目图片 | VR全景:请点击查看本项目的"VR全景"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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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附件
项目附件 | 附件: 4.如何意向承租申请-房屋出租(企业用户).pdf 附件: 5.如何实名认证-企业用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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