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渝双城经济圈川渝高竹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建成区雨污水综合管网改造提升工程)——川渝大道电力管网下地管网材料采购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成渝双城经济圈川渝高竹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建成区雨污水综合管网改造提升工程)——川渝大道电力管网下地管网材料采购,招标人为四川高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债券资金(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诚邀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 建设地点:邻水县高滩川渝合作示范园区。
2.2 建设规模:本工程为川渝高竹新区建成区综合管网改造提升工程,本次针对10KV马平线下地进行电力管网设计,范围为现状4#~44#电杆之间,长度约2.1km,主要建设内容包含:土石方开挖、新建埋地电力管网及电缆井等。
2.3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200.298287万元(不含税)
2.4招标范围:完成成渝双城经济圈川渝高竹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建成区雨污水综合管网改造提升工程)——川渝大道电力管网下地管网材料供应。
2.5交货期:计划供货期24日历天,具体以项目实际需求为准。供应商应在确认采购计划后7个日历天内交货。
3. 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年7 月7 日(北京时间,下同)起,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仔细阅读和下载:招标文件(含清单)、澄清、修改、补充通知、最高限价通知等全部内容。不管下载与否都视为潜在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投标过程和全部内容。
5.投标文件的递交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22年7 月29日9时30 分,地点为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见当日大厅指示牌)。投标人应于2022年7月29 日9 时00分至2022年7月29日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招标人:四川高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广安市邻水县高滩镇重庆路
联系人:陈老师
电话:023-67385722
代理机构: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中渝香奈公馆6栋12-4室
联系人:叶老师
电话:13101381829
2022年7月7日
成渝双城经济圈川渝高竹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建成区雨污水综合管网改造提升工程)——川渝大道电力管网下地管网材料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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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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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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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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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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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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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90480871063001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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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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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重庆中山路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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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281376000063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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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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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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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2001764338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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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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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重庆上清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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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230034020000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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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川渝大道电力管网下地管材采购文件.doc 7.7川渝大道电力管网下地管材采购文件.doc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四川高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广安市邻水县高滩镇重庆路 联系人:陈老师 电话:023-67385722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四川川咨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中渝香奈公馆6栋12-4室 联系人:叶老师 电话:13101381829 | ||||||||||||||||||||
1.1.4 | 项目名称 | 成渝双城经济圈川渝高竹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建成区雨污水综合管网改造提升工程)——川渝大道电力管网下地管网材料采购 | ||||||||||||||||||||
1.1.5 | 建设地点 | 邻水县高滩川渝合作示范园区 | ||||||||||||||||||||
1.1.6 | 建设规模 | 本工程为川渝高竹新区建成区综合管网改造提升工程,本次针对10KV马平线下地进行电力管网设计,范围为现状4#~44#电杆之间,长度约2.1km,主要建设内容包含:土石方开挖、新建埋地电力管网及电缆井等 | ||||||||||||||||||||
1.2.1 | 资金来源 | 债券资金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3.1 | 招标范围 | 完成成渝双城经济圈川渝高竹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建成区雨污水综合管网改造提升工程)——川渝大道电力管网下地管网材料供应。 | ||||||||||||||||||||
1.3.2 | 交货期 | 计划供货期24日历天,具体以项目实际需求为准。供应商应在确认采购计划后7个日历天内交货。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满足招标文件所有技术要求及我国最新现行规范要求,通过第三方检测、一次性验收合格。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 | 本工程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投标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财务要求 2021年度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 投标人须提供经审计的有效财务报表复印件,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3、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1)投标人参与本项目投标,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资质、财务证明等材料。若当场发现,否决其投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若中标后发现,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终止合同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提供承诺书原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 (2)投标人近3年未被有关部门处罚且未处于投标禁入期、未被纳入失信惩戒对象。(提供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等相关网站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 (3)投标人委托本企业员工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的,除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外,另须提供委托代理人近3月(2022年03月-2022年05月)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提供须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有效的电子印章)的养老保险参保证明(个人),必须包含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和参保基本情况、参保缴费明细(养老保险),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 (4)本项目投标人不得与其他投标人存在关联关系,否则均按废标处理;投标人应自行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发起人及出资信息”及“主要人员信息”,提供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 4、其他要求 委托代理人: 本项目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职工。提供投标人本单位为该委托代理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 5、特别说明 (1)本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人员养老保险证明要求如下: ①社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证明。 ②投标文件中对养老保险的要求为:委托代理人的养老保险证明期限为2022年3月至2022年5月连续养老保险。 (2)上述1~4条所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和证件的复印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3)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以上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资料存在虚假不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 | ||||||||||||||||||||
2.2.1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22年 7月11日 9时 00 分前提交。 | ||||||||||||||||||||
2.2.2 |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答疑的截止时间 | 2022年 7 月12日17:00前(北京时间),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答疑。 |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7月29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 ||||||||||||||||||||
2.2.3 |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补遗的时间 | 补遗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 ||||||||||||||||||||
2.2.4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 |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答疑补遗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具体提交方式同本须知前附表2.2.1)。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并将最终答复内容以补遗的形式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补遗区发布。补遗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发布,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的,须相应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
3.2 | 投标报价 | 1.报价范围:本项目投标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原价、运输及运输损耗、备品备件、上下车费、保险费、检验验收、利润以及质保期内的免费保修维护并交付招标人使用等费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不含税材料金额。投标人投标函部分填报不含税总报价,本次评标过程采用不含税总报价进行评审。 2.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填报单价。 4.以下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1配合业主单位以及向主管部门报验、备案,交付给招标人使用的相关费用等。 4.2合同履行期间,材料价格不调差。 本工程招标将对投标总报价及材料单价报价设置最高限价,本工程材料采购投标总价最高限价为2002982.87元(此限价为不含税金额),投标人填写的投标总报价及材料单项报价均不得超过招标人公布的最高限价。单价最高限价详见下表: 单项限价表 序号 名称、规格及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项限价(元) 1 CPVC200电缆保护管,壁厚大于9mm m 23765.81 74 2 CPVC100保护管 m 3960.97 17.35 3 管枕φ200 付 11536.8 11.22 | 序号 | 名称、规格及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项限价(元) | 1 | CPVC200电缆保护管,壁厚大于9mm | m | 23765.81 | 74 | 2 | CPVC100保护管 | m | 3960.97 | 17.35 | 3 | 管枕φ200 | 付 | 11536.8 | 11.22 |
序号 | 名称、规格及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单项限价(元) | ||||||||||||||||||
1 | CPVC200电缆保护管,壁厚大于9mm | m | 23765.81 | 74 | ||||||||||||||||||
2 | CPVC100保护管 | m | 3960.97 | 17.35 | ||||||||||||||||||
3 | 管枕φ200 | 付 | 11536.8 | 11.22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 ||||||||||||||||||||
3.4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投标人可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 方式一 一、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电子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电子投标保函系统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电子投标保函,电子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无条件见索即付。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电子投标保函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电子投标保函无效。 2.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3 万元整(人民币)。 3.电子投标保函 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电子投标保函交纳情况为准。 二、电子投标保函的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电子投标保函。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电子投标保函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保函注销信息推送给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金融服务平台,由保函出具机构注销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电子投标保函。 方式二 一、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交款形式及要求:投标人从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支票直接划付或以电汇方式直接划付至下面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应当保持一致。不满足上述要求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投标人自行考虑汇入时间风险,如同城汇入、异地汇入、跨行汇入的时间要求。 2.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 万元整(人民币)。 3.投标保证金账户及账号(任选其一): 详见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对应本项目招标公告信息栏中的保证金信息。 投标保证金以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现场展示的保证金交纳情况为准。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五)其他资料”中提供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4.投标人必须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是“成渝双城经济圈川渝高竹新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建成区雨污水综合管网改造提升工程)——川渝大道电力管网下地管网材料采购投标保证金”。项目名称可简写成:川渝大道电力管网下地管网材料采购投标保证金。 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根据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登记工作的公告》的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需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手续。因故未能提前办理市场主体信息登记或更新的,评标过程中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核实其投标保证金是否由基本账户转入,未从基本账户转入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除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的合同和保证金退还通知抄告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收到保证金退还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由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关于保证金相关情况的问题请咨询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电话023-63626436。 方式三 一、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 1.纸质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 (1)缴纳形式:投标人提供不可撤销且无条件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 (2)具体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五)其他资料”中提供银行开具的纸质投标保函正本扫描件,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原件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在开标现场递交招标人保管。纸质投标保函应至少体现如下内容:①担保项目必须为本项目;②受益人必须为本项目招标人;③保函担保金额必须满足本项目要求;④保函生效时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效期限必须至少包含整个投标有效期;⑤保函须不可撤销且无条件见索即付。 若投标截止时间延期,则纸质投标保函递交的截止时间和投标截止时间保持一致。 不满足上述要求的纸质投标保函无效。 2.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担保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3 万元整(人民币)。 3.投标人须确保其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能在重庆市中心城区(区县项目应在重庆市中心城区或项目所在区县)相关银行核验真伪,并在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七)其他资料”中提供纸质投标保函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否则该纸质投标保函视为无效。 4.投标人在开标现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纸质投标保函扫描件一致,否则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5.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至少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纸质投标保函开展核验。招标人按照投标人提供的核验地点、方式和联系人等信息无法对该纸质投标保函进行核验的,或发现投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弄虚作假的,对已取得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的投标人,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对纸质投标保函无法核验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对纸质投标保函弄虚作假的,应当报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二、纸质投标保函的退还、注销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除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纸质投标保函正本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本项目准予提前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银行协商。 招标人应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同时书面通知相关银行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注销纸质投标保函。具体注销事宜由投标人与银行协商。 | ||||||||||||||||||||
3.5.1 | 资格审查资料 | 按本附表1.4.1执行。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 按本附表1.4.1执行。 | ||||||||||||||||||||
3.5.3 | 近年完成的 类似项目的 年份要求 | 按本附表1.4.1执行。 | ||||||||||||||||||||
3.6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
3.7.3 | 签字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位置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或盖章、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投标函部分: 一式叁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贰份); 资格审查资料:一式叁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贰份)。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 ||||||||||||||||||||
3.7.5 | 装订要求 | 1.应将投标函部分、资格审查部分应各自分别装订成册。 2.装订 (1)投标函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2)资格审查资料部分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 ||||||||||||||||||||
4.1.1 | 投标文件的密封 | 1.投标文件袋使用“投标函部分”袋、“资格审查部分”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 2.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投标函部分”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4.“资格审查部分”单独封装,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5.如因投标资料较多,无法装入一袋的,可以装成两袋或更多,但应符合上述各相应资料袋的封装要求。 6.“投标文件”大袋及“资格审查部分”袋如果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注:“投标函部分”袋、只为方便投标文件分装,不作为判定密封合格与否的条件。但为了方便开标,请各投标人主动配合,按要求分装。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部分”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请于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
5.1 | 开标时间和 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具体请于递交文件当日见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 ||||||||||||||||||||
5.2 | 开标程序 |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若经核实委托代理人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不得参加开标会。核验合格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可自行选择是否参加开标会,不参加开标会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2.宣布开标纪律。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大袋、资格审查部分袋的密封情况并记录在案。 6.展示保证金缴纳情况,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7.设有最高限价的,公布最高限价。 8.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交货期及其他内容。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因其他原因未能签字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10.开标结束。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1.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2.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依法组建。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不超过三名中标候选人。 | ||||||||||||||||||||
7.2 | 中标公示 | 深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本项目将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的要求,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将评标结果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名称、排序、投标报价、质量、交货期;否决投标情况及理由;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 ||||||||||||||||||||
7.3.1 | 履约保证金 | 1.履约担保形式:现金担保或银行保函担保或工程担保公司担保(采用银行保函的,银行应为支行及以上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的,工程担保公司须为国有控股公司。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必须为连带责任担保)。银行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无条件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 2.履约担保的金额及缴纳方式: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要求向招标人提供合同暂定总价10%的履约担保。若为现金担保,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到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四川高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 账 号:51050174870109006022 3.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合同履行期限内,履约担保一直有效(若履约保函到期后,竞选人应重新提交新的保函,担保有效期至完成供货服务期止)。 4.履约担保的退还:若为现金担保,在乙方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履约担保金均为无息退还。 5.保函级别:采用银行保函的,应为不可撤销、无条件见索即付的独立保函,银行应为支行及以上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若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的,工程担保公司须为国有控股公司。 | ||||||||||||||||||||
8.1 | 重新招标 |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 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 ||||||||||||||||||||
8.2 |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诉处理 |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本项目的评标结果等事项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满意,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令第11号(根据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等法律法规文件处理投诉。 3.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异议受理单位:川渝高竹新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3-67385722 投诉受理部门:川渝高竹新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部 联系电话:023-67214560 监督部门:川渝高竹新区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审法务部 联系电话:023-67470724 | ||||||||||||||||||||
10.2 | 付款方式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
10.3 | 结算原则 | 结算总价=中标的材料价*实际验收合格的数量 | ||||||||||||||||||||
10.4 | 低价风险担保 | 无 | ||||||||||||||||||||
10.5 | 对放弃中标等行为的处理 | 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或者拒不提交履约担保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对采购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候选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视为特别严重信用不良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中标人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按中标项目金额10‰罚款上限予以行政处罚,按信用记分上限一次性并处记12分,纳入黑名单管理。 | ||||||||||||||||||||
10.6 | 延迟交货的行为处理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
10.7 | 招标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服务费(含税价)以最终中标金额为基数计算的服务费用×58.5%,服务费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中“货物类”计取,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费用。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由中标单位一次性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服务费。 | ||||||||||||||||||||
10.8 | 交易服务费 |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全额缴纳。缴费标准参照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标准执行。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推荐: (1)由评标委员会按照 随机抽取 原则排序。 | |
2 | 报价排序 |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 | |
2.2 | 符合性审查 | 符合性审查内容: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项及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联合体投标人 | 不接受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委托代理人 |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规定,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委托代理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其他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总报价 | 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改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交货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项规定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技术标准 和要求 | 符合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实质性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
3 | 评标程序 | 1.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 2.根据本章第2.2款约定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余投标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1条原则推荐。 | |
3.2.3 |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函中的总报价与清单总报价不一致,且清单总报价与依据单价、数量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3)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 |
3.4.1 | 评标结果 | 补充细化: 本项目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投标价由从低到高的先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不足3名则按相应家数推荐中标候选人。 |
招标文件章节号 | 条款名称 | 废标条件 |
第二章前附表 3.2.4 | 投标报价 | 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且材料清单项也不得超出单价限价。 |
第二章前附表 3.2.4 | 投标报价 |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
第八章 | 格式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格式。 |
第二章前附表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
第三章 3.1 | 初步评审 |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部分第 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
第三章 3.1 | 初步评审 |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
第三章 3.1 | 初步评审 |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
其他 | (1)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投标人的成本价,并且投标人对此投标报价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 (3)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技术参数和方法违反国家规定的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的; |
序号 | 名称、规格及型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投标报价(不含税) | 合计金额(元)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总合计: | ||||||
不含税总金额:小写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 |
名称 | 内容 | 备注 |
投标单位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投标人电话 | ||
企业类型 | ||
职工人数 | ||
近三年年销售额 | ||
注册资金 | ||
资质等级 | ||
注册地址 | ||
邮编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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