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湘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湖南湘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印章刻制服务项目(一标段)合同公告
金额
61.8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3/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JCG-GK-202312140088-1 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木沙印章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湖南湘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印章刻制服务项目(一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31214008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备注:本项目以上数量为预估数量,采用按实结算方式,合同年度总费用不超过优惠后年总价。单价已包含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材料购置、设计,以及产品运输、保管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税费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费用,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3-25 —— 2025-03-24 3.2 履行地点:湖南湘江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根据企业开办事项受理情况,乙方在收到通知后,须在 60 分钟内(原则上不超过 90 分钟)完成刻制全套公章(包含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并按规定在公安机关完成印章刻制备案并及时交付企业,按甲方有关要求定期接受甲方组织的检查核查并提交印章刻制情况的核查数据。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印章制作费用经验收合格后凭票按实结算(甲方确认的实际印章刻制枚数*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优惠后单价),甲方按季度结合定期核查情况支付相应期限内的相关费用。 4.2 收款账户: 工商银行长沙银迅支行(长沙市木沙印章有限公司:190101600920124847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所刻制的印章应为全新印章,并完全符合规定的规格型号、参数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2)乙方制作的印章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刻制的印章能够正常使用。保证在使用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任何方面指控均由乙方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和印章使用单位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3)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印章刻制要求提供印章刻制产品,其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印章管理规定。刻制印章要求外观整洁、光滑、无裂痕、无划痕;印章章面平整,文字、图形、数字大小匀称,排列整齐,字体规范;印章编码编排印文清晰,边框、文字、图形无缺损和麻点,印章编码清晰规范;章面的耐磨性强、章面与章体粘接质量好等; (4)乙方承诺所提供的每套印章质保期为 1 年,从印章使用单位签收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若印章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采购要求不符,或证实印章存有质量缺陷的,须在 1 个工作日内免费重新刻制或印章修复或印章加油等售后服务(不含人为损坏),并向甲方做出书面说明,并纳入考核,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所刻制印章的售后服务。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简易程序验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有关要求提供印章刻制服务的数据核查等相关资料。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情况进行检查核查,并要求乙方定期提供核查数据及备案情况的核查数据; (2)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有监督权和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对不符合要求的成果与服务有权要求乙方整改至合格为止。 (3)若出现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害或因国家政策调整必须终止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履行。 (4)甲方无偿提供服务窗口及工作场地并对服务工作进行监管; (5)甲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乙方保密的内容,甲方有保密义务。 (6)甲方有义务在乙方完成印章刻制服务验收合格后按合同条款按时支付相关款项。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承诺在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在甲方指定的政务服务场所按照投标承诺派驻工作人员驻点服务,每处场所不少于5名工作人员(服务场所地点须经甲方确认)。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政务服务场所统一管理的要求,工作人员必须规范仪容仪表,佩戴服务标识标牌,遵守政务服务场所作息时间规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3)乙方必须保证工作人员稳定,并优先聘用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工作人员,更换工作人员前应当征求甲方意见并向甲方报备。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家庭住址详细,个人资料齐全,由乙方核实确认后,将有关人员资料信息交甲方备案。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为派驻工作人员购买社会保险、意外保险等福利待遇。 (4)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的政务服务场所提供印章刻制服务,应自行解决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印章刻制专用设备以及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 (5)乙方须在60 分钟内(原则上不超过90 分钟)刻制全套公章(包含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并按规定在当地公安机关完成印章刻制备案,按甲方《关于经营主体印章免费刻制有关规定》要求定期提交印章刻制情况的核查数据。 (6)乙方在交付印章时,应当提供统一的外包装,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印章退换货、印章修复、印章加油等售后服务。 (7)乙方向新开办企业提供首次刻制的一套印章(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得向新开办企业额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8)乙方应当按照甲方采购需求和新开办企业申请开展印章刻制服务,不得从事与采购需求无关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强买强卖。 (9)乙方在提供刻制印章服务期间,如涉及到有公章刻制、公章备案等相关政策性变动时,应及时函告甲方并共同协商具体的操作流程,不得擅自向申请印章刻制的新开办企业额外提出相应的要求。 (10)乙方应免费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咨询、免费加油、保养、故障解决等,随时随地解答企业的技术询问。 (11)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及当地相关部门要求,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承诺秉承耐心、周到、准确、快速的宗旨服务新开办企业提供印章刻制服务,达到服务质量赢得用户满意的服务目标。 (12)乙方不得将合同内容转包、分包给第三人。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其他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印章刻制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同时乙方仍需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按标准交付逾期印章,误期赔偿费按每季度延迟交付印章总价款的百分之五(5%)计收,若全年出现三次(含)以上扣除误期赔偿费的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如发生印章刻制错误,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重新完成印章刻制,并向企业做好沟通和解释工作,确保企业满意。乙方若在一个自然月内,经甲方定期数据核查发现相关错误,每月出现 2 次(含)以上数据错误或 3 次(含)以上印章刻制错误的,甲方将按季度结算金额的 5‰进行罚扣。 (3)乙方制作的印章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安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刻制的印章能够正常使用。保证在使用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任何方面指控均由乙方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和印章使用单位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付印章的情形时应及以书面形将迟延的事实、可能延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迟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5)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釆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合同履行期满后,如甲方因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履行政府采购服务内容,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保密责任 (1)乙方在项目服务期间及服务期满后,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秘密、资料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为完成本次采购服务内容、要求,仅可向确有知悉必要的本项目相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披露保密信息、资料,并要求其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2)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硬盘、图纸、照片、光盘)留存保密资料,乙方确有履行本合同的需要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需经甲方许可,并在工作内容完成后及时将复制资料原件全部退还甲方,并承诺不得留存任何复制资料。 11.2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 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3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③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④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⑤如遇政府政策调整,不再向新设企业提供免费印章,甲方有权根据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自动解除合同,费用结算按甲方解除合同时实际刻制数据实结算。 (3)达成本合同中其他条款约定的解除情况,则本合同解除。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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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列表:
一标段中标通知书.pdf 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docx 合同延期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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