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关于威海市立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设备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东省
发布时间
2024/02/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关于威海市立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设备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000000202302000434
二、项目名称:威海市立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威迪安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聊城市高唐县梁村镇十五里铺村105国道路东
2.被投诉人:威海市立医院;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威海市和平路70号;威海市海滨北路20号五楼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1:答复函对投诉人质疑事项(质疑函第1-3项)A包、B包:“技术指标产品综合性能评审细则”“技术指标供货方案评审细则”“培训方案指标评审细则”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策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存在评审因素未与客观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况,予以驳回。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评审细则存在评审因素根本无法予以量化评标的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评审细则的应用存在会影响中标结果导致不公平公正的情况,投诉人对此予以投诉。
事实依据:详见答复函,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投诉事项2:答复函对投诉人质疑事项(质疑函第4项)A包、B包,服务方案指标评审细则:要求供应商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将“能够提供额外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有价值的服务承诺”做为评审项却不明确本条评审细则的分值,同时要求“未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有价值的服务承诺”“服务方案有缺漏项”分值低或无分值。
投诉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答复函中以投诉人“理解偏差”作为回复,含糊其辞。该项评审细则存在“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况。该评审细则的应用存在会影响中标结果导致不公平公正的情况,投诉人对此予以投诉。
事实依据:详见答复函,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请求主管部门依规对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查。
2.对本项目采购活动予以停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请求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
SDGP371000000202302000434
二、项目名称:威海市立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威迪安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聊城市高唐县梁村镇十五里铺村105国道路东
2.被投诉人:威海市立医院;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威海市和平路70号;威海市海滨北路20号五楼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1:答复函对投诉人质疑事项(质疑函第1-3项)A包、B包:“技术指标产品综合性能评审细则”“技术指标供货方案评审细则”“培训方案指标评审细则”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政策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存在评审因素未与客观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况,予以驳回。
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评审细则存在评审因素根本无法予以量化评标的情况,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评审细则的应用存在会影响中标结果导致不公平公正的情况,投诉人对此予以投诉。
事实依据:详见答复函,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投诉事项2:答复函对投诉人质疑事项(质疑函第4项)A包、B包,服务方案指标评审细则:要求供应商提供“有价值的服务”,将“能够提供额外的评标委员会认为有价值的服务承诺”做为评审项却不明确本条评审细则的分值,同时要求“未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有价值的服务承诺”“服务方案有缺漏项”分值低或无分值。
投诉人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答复函中以投诉人“理解偏差”作为回复,含糊其辞。该项评审细则存在“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况。该评审细则的应用存在会影响中标结果导致不公平公正的情况,投诉人对此予以投诉。
事实依据:详见答复函,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要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有关。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请求主管部门依规对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审查。
2.对本项目采购活动予以停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请求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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