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54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002270043-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重组禽流感疫苗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00227004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Re-11+Re-12株、H7N9Re-2株) 兽用疫苗 250毫升/瓶 毫升 2000000 540000
 合计金额小写: 540000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肆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标的名称: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1Re-11+Re-12株、H7N9Re-2株)

型号规格:250毫升/瓶

品牌:永顺生物

单价:0.27元/毫升

数量:200000毫升

总价:540000.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接到采购人供货通知,2天内交货(紧急情况12小时内送达)。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区、县、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方式:产品出厂至送到收货单位,按照疫苗运送保存条件提供全程冷藏车设备配送、有全程温控记录设备及供货时提供完整数据;产品全程冷藏(2~8℃)送达交货地点。

交货方式:采购人指定。

配套服务:协助采购方做好冷链配套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永和经济区支行(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44063401040002101)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主要成分与含量:疫苗中含灭活的重组禽流感病毒H5N1亚型Re-11株和Re-12株、H7N9亚型H7-Re2株。灭活前H5亚型Re-11株和Re-12株鸡胚液HA效价均不低于1∶512,H7N9亚型 H7-Re2株鸡胚液HA效价均不低于1∶512。(2)性状:乳白色均匀乳剂。(3)作用与用途:用于预防由H5亚型2.3.4.4d分支、2.3.2.1d分支和H7亚型禽流感病毒引起的禽流感。(4)用法与用量:胸部肌肉或颈部皮下注射。2~5周龄鸡,每只0.3ml;5周龄以上鸡,每只0.5ml。2~5周龄鸭和鹅,每只0.5ml;5周龄以上鸭和5~15周龄鹅,每只1.0ml;15周龄以上鹅,每只 1.5ml。(5)规格:250ml/瓶(6)包装:外包装、瓶签美观,且瓶签内容完整(包括产品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规格、用法与用量、贮存条件等)。(7)贮藏与有效期:2~8℃保存,有效期为12个月;实际交货有效期大于8个月。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成交人提供送货清单一式叁份(长沙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贰份及成交人壹份)。送货清单特别注明所送产品的批次号码、各批次的数量和各批次疫苗的有效期。(2)收货单位根据送货清单验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生效。(3)采购人凭各收货人有效验收清单结算。(4)产品符合本文件技术要求及包装要求中所有条款。(5)产品出现以下情况视为产品质量不合格:1)产品无粘贴标签,没有标明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注册商标、规格、用法与用量、贮存条件、有(失)效期、企业名称等;2)包装箱(盒)无运输保管过程中注意事项,如防晒、防冻、防破碎等标志;或无使用说明书、没有注明产品名称、主要成分、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注意事项、企业名称等;3)外观检查,产品容器有破漏,内有异物;活疫苗干缩、变质等;4)真空检查,疫苗瓶口有松动,用火花真空检测仪检测非真空者;5)兽药监察机构按《规程》进行安检或效验不符合《规程》标准的。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6.2.知识产权保护(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6.3保密义务(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6.4合同价款支付(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2)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3)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5)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规定。6.5伴随服务(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2)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3)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违约责任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的变更(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11.2合同中止与终止(1)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2)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11.3合同转让和分包(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2)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11.4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11.5解决争议的方法(1)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2)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之一提起仲裁或诉讼: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11.6法律适用(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11.7通知(1)本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传真或快递送到本合同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和办理签收手续。(2)通知以送到之日或通知书中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两者中以较迟之日为准。11.8合同未尽事项(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11.9合同生效(1)本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12号 地址: 田园西路35号
法定代理人: 宁华杰 法定代理人: 谭德明
委托代理人: 袁晓宇 委托代理人: 杨建生
电话: 0731-88925216 电话: 020-32221665
传真: 0731-88809347 传真: 020-3222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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