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一次性使用医用手套(二次)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38.27万元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5/01/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wh22cg2024fw4995
预算金额38.27万元
招标联系人王老师0553-2676266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项目名称 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一次性使用医用手套(二次)
项目编号 WH22CG2024FW4995
标段名称 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一次性使用医用手套(二次)
标段编号 WH22CG2024FW499501
招标人 名称 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 芜湖市赤铸山东路1号
联系人及电话 王老师  0553-2676266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浙江明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芜湖市弋江区花津中路金玺商务写字楼7楼
联系人及电话 黄志勤  15955350645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开标时间 2025年1月17日
第一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芜湖上药医药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382750元
主要中标标的 名称:一次性使用聚乙烯手套(PE)
品牌:帛仕
规格型号:各型号、各规格
数量:2800000只
单价:0.024元/只
合同履约期 2年(2年内全部供货完成,则合同终止;或未全部供货完成,但2年合同履约期届满的,则合同终止。以先到为准)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1、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用耗材购销合同
2、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2020耗材购销合同
第二中标候选人 单位名称 安徽君烁康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362400元
主要中标标的 名称:一次性使用聚乙烯手套(PE)
品牌:华晨
规格型号:S(小)、M(中)、L(大),100 只/包。
数量:2800000只
单价:0.027元/只
合同履约期 2年(2年内全部供货完成,则合同终止;或未全部供货完成,但2年合同履约期届满的,则合同终止。以先到为准)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1、芜湖市镜湖区医院医疗耗材购销合同
2、芜湖市繁昌区人民医院2323年消毒液及部分低值耗材采购合同(一包)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1、安徽君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2、由天然乳胶材质制成,无粉型,区分左右手、麻面、弹性好、不易变形、易于穿戴。投标文件中未能完整明确提供*号条款的证明材料,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作无效标处理。
2、新乡市华西卫材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4、具有良好的抗拉强度,耐穿刺。(提供承诺函,并承诺在供货时随货提供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未能完整提供承诺函具体的内容,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作无效标处理。
3、安徽弘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4、具有良好的抗拉强度,耐穿刺。(提供承诺函,并承诺在供货时随货提供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未能完整提供承诺函具体的内容,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作无效标处理。
4、惠聚(福建)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4、具有良好的抗拉强度,耐穿刺。(提供承诺函,并承诺在供货时随货提供检测报告),投标文件中未能完整提供承诺函具体的内容,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作无效标处理。
5、重庆慧翔医疗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2、由天然乳胶材质制成,无粉型,区分左右手、麻面、弹性好、不易变形、易于穿戴。投标文件中未能完整明确提供*号条款的证明材料,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作无效标处理
公示时间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提示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联系电话:0553-3121659。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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