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辽宁省高速公路(<本溪、金普分公司>管辖区域)日常养护项目(2022年~2025年)皮卡车二次询比采购公告
金额
34.44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4/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zzhw2ln-2024-009
预算金额34.44万元
招标公司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联系人史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李先生024-88325378
标书截止时间2024/04/15
投标截止时间2024/04/19
公告正文
辽宁省高速公路(<本溪、金普分公司>管辖区域)日常养护项目(2022年~202 5年)皮卡车二次询比采购公告
(招标编号:ZZHW2LN-2024-009)
项目所在地区:辽宁省
一、招标条件
本辽宁省高速公路(<本溪、金普分公司>管辖区域)日常养护项目(2022年~2 025年)皮卡车二次询比采购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 为自筹资金34.44万元,招标人为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详见采购公告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辽宁省高速公路(<本溪、金普分公司>管辖区域)日常养护项目(2022年~2025年)皮卡车二次询比采购;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辽宁省高速公路(<本溪、金普分公司>管辖区域)日常养护项目(2022年~2025年)皮卡车二次询比采购)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详见采购公告;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04月11日 09时00分到2024年04月15日 17时00分 获取方式:详见采购公告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4月19日 10时00分
递交方式: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368号中海环宇城写字楼1002室纸质文件 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咨汤
开标时间:2024年04月19日 10时00分
开标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368号中海环宇城写字楼1002室 七、其他
详见采购公告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辽宁省交通建设投资集团纪检监察部、辽宁省交通建 设投资集团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纪检部。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河榕路1号
联 系 人:史先生
电 话:024-67856538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5号1幢4-5层 联 系 人: 李先生、陈女士
电 话: 024-88325378
电子邮件: zzhwzh01@126.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辽宁省高速公路(<本溪、金普分公司>管辖区域)日常养护项目(2 022年~2025年)皮卡车二次询比采购公告
采购条件
辽宁省高速公路(<本溪、金普分公司>管辖区域)日常养护项目(2022年~2025年)皮卡车二次询比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资金来源及比例为企业自筹100% ,采购人为
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代理为
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采购代理”)。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由于第一次询比采购失败,现 对本项目进行第二次询比采购,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后审。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
2.1 项目概况
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我省运营公司本溪、金普分公司管辖路段
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日常养护项目,因日常养护作业地点不固定,距各分公司项
目部较远,且日常需载运较多材料设备,并有巡查等工作,现需采购皮卡车(四驱)3台。
2.2采购范围与标段划分
本次采购范围为辽宁省高速公路(<本溪、金普分公司>管辖区域)日常养护 项目(2022年~2025年)皮卡车的供货、运输、装卸、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等 内容。
本次采购共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2.3供货周期
供货周期为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完成供货。
2.4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沈阳市内甲方指定地点(具体以采购人通知为准)2.5质保期
质量保证期:车辆验收合格后12个月,按国家及行业规定联保。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本次采购的供应商可以为皮卡车的生产商,也可以为皮卡车的经销商,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必须同时具备的资格要求详见下表:
3.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供应商。
3.3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与本项目投 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
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同一标段中,一个生产商对同一品牌的设备,仅能授权一家经销商参加投标;
同一品牌的设备生产商和其经销商不能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
标均无效。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4.1 如供应商有意参加本次采购,请于 2024 年 4 月 11 日至 2024 年 4 月 15日,每日上午 9:00 时至 11:30 时,下午 13:30 时至 17:00
时(北京时间,下同),将下述资料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形成下述(1)~(6)个单独文件,直接作为邮件附件,不需汇总成压缩包,邮件主题命名为:大通 公司皮卡车二次采购+单位名称】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接收邮件时间为准)发送 到采购代理接受本项目投标资料的唯一指定邮箱(zzhwzh01@126.com),并经 采购代理公司邮件回复确认后,获取采购文件:
(1)填写完整的Word版《招标文件获取记录表》:下载链接为https://ww w.aliyundrive.com/s/B5x5fewBtcp,下条(4)中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格式电子版也是通过上述方式从网上下载;
(2)《招标文件获取记录表》彩色扫描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Pdf格式);(3)供应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营业执照信息)”的查询结果网页截图彩色影印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彩色影印件;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由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信息证明材料)的彩色扫描件(Pdf格式),如供应商为皮卡车生产商,则必须提供工业和信息化 部车辆目录《车辆生产企业产品公告》的彩色扫描件;如供应商为经销商,则必须
提供拟投皮卡车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目录《车辆生产企业产品公告》的彩色扫
描件以及该设备生产商对经销商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唯一授权证明文件,上述资 料的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彩色影印件(Pdf格式);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彩色扫描件(Pdf格 式),授权委托书中须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如有)二代身份证彩色影印件;(5)“被授权人与供应商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被授 权人与供应商单位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或“供应商为被授权人缴纳社保的 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体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或社保号)、单位名称、参保 时间,并带有社保部门公章或电子印章”的彩色扫描件(Pdf格式);
(6)采购文件相关资料费用支付凭证(银行电子回单,Pdf格式)。
4.2采购文件售价 500
元,一律采用现金(银行电汇或网银转账)形式,必须由供应商单位账户一次性支
付,逾期不售,售后不退,汇款账号信息如下:
户名: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建行北京月坛支行
账号:11001020500059085940
汇款凭证需注明项目信息(ZZHW2LN2024-009+单位名称)。
4.3
供应商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应确保其向采购人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
邮箱)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能及时传达并及时反馈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
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 响应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采购人将不组织现场踏勘,不召开采购预备会,供应商在查阅采购文件后如有 问题,可于规定的时间前发送至指定邮箱,由采购人统一解答。
5.2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响应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4 月 19 日 10时 00 分,供应商应于当日 09:30 时至 10:00 时将响应文件递交至
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368号中海环宇城写字楼1002室)。
5.3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 人将予以拒收。
5.4
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递交,递交人应携带身份证原件(授权代理人还应携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出席开标会。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www.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
潜在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采购公告有异议,可在投标截止时 间5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向采购人提 出。
7. 联系方式
采购人:辽宁大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河榕路1号
联系人:史先生
电话:024-67856538
采购代理: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5号1幢4-5层 联系人:李先生、陈女士
电话:024-88325378
网址:https://zzhw.ciecc.com.cn
邮箱:zzhwzh01@126.com
标段号 | 产品名称 | 预计采购数量(台) | 产品基本配置参数 | 采购地点 |
1 | 皮卡车(四驱) | 3 | ★发动机排放标准:国Ⅵ;★驱动形式:四驱 ★燃油种类:柴油; ★颜色:工程黄 ★座位排数:双排 | 本溪项目部1台 金普项目部2台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 |
当供应商为皮卡车生产商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1~6条所述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 | ||
1 | 法人资格 | 生产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
2 | 产品质量 | 1、所投皮卡车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颁 发的CCC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所投整车产品及型号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车辆目 录《车辆生产企业产品公告》内。 |
3 | 人员要求 | 项目负责人1名,车辆交接后,负责本项目后续服务并协助采购人办理车 辆登记上牌手续。 |
4 | 拟供皮卡 车的基本 技术指标 要求 | 皮卡车 ★发动机排放标准:国Ⅵ; ★驱动形式:四驱 ★燃油种类:柴油; ★颜色:工程黄 ★座位排数:双排 注:响应文件中应针对《技术性能指标》列明的★技术指标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如宣传册、白皮书)或检测机 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车辆生产企业产品公告》中的数据为准,不符合前述要 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评审小组将否决其投标。 |
5 | 类似供货 经验 | 近3年内,供应商成功独立完成过1个“皮卡车(与拟投入本项目设备同类型 皮卡车)的销售业绩”。 注:1、近3年:指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下同。 2、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相应位置提供生产商企业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 |
明材料指“对应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或“对应发票”的彩色影印件),供应商 必须在开标现场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提供生产商企业业绩证明材料所需的原件,开标现场未提供合同或发票原件(或提供的原件不全),则对应业绩在评审 时将不予认定。 | ||
6 | 企业信誉 | 生产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采购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 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6)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 行贿犯罪行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当供应商为皮卡车经销商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7~11条所述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 | ||
7 | 产品代理 授权 | 具有生产商对经销商的销售代理授权,且生产商满足上述第1、2、4、6条的要求。 |
8 | 法人资格 | 经销商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9 | 人员要求 | 项目负责人1名,车辆交接后,负责本项目后续服务并协助采购人办理车 辆登记上牌手续。 |
10 | 类似供货 经验 | 近3年内,供应商成功独立完成过1个“皮卡车(与拟投入本项目设 备同类型皮卡车)的销售业绩”。 注:1、近3年:指合同签订时间为2021年4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日,下同。 2、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相应位置提供经销商企业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 明材料指“对应业绩的合同协议书”或“对应发票”的彩色影印件),供应商 必须在开标现场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提供经销商企业业绩证明材料所需的原件 ,开标现场未提供合同或发票原件(或提供的原件不全),则对应业绩在评审 |
序 号 | 项目名称 | 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 |
时将不予认定。 | ||
11 | 企业信誉 | 经销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取消采购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 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6)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 行贿犯罪行为;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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